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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依規定據實填報
配偶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分別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但疏忽在申報書上填寫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註明分居,違反所得稅法配偶合併申報的規定。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8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僅為9.2萬元,不適用增加50%的規定。
(二)誤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或非身心障礙,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向憑單填發單位洽詢、確認,在未確認清楚前,切勿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以免發生漏報。
四、 漏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例如:
(一)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
個人間借貸並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之利息漏未申報。
(三)海外所得
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
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五、 申報下列不得列報的扣除額。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
3.自行申報未扣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的醫藥及生育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4-26 更新日期:2024-04-26 點閱次數: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