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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租稅公平環境

個人方面

一、107年度大幅調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增幅達33%至56%,減輕中低所得者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發揮改善所得分配效果。

二、107年度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為每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負擔。復自113年度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子女擴大至6歲以下(即每名子女可扣除7次),且提高扣除額度(第1名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為22.5萬元),並刪除排富規定,期進一步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經濟負擔。

三、108年度起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上限各為薪資收入之3%)減除方式,納稅義務人可擇一擇優適用。

四、108年度起提供長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五、106年12月6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取得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六、108年12月25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以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

七、105年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轉型停徵,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另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並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及精進原有課稅規定,以抑制短期炒作房地,健全房市及維護租稅公平。

八、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明定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規定,自105年8月1日施行,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遏止逃漏以維護租稅公平,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服務特種基金財源,106年5月10日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遺產稅及贈與稅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另「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明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均有助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十、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規範內容包含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十一、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11條,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修正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項目合計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保障人民生存權。

十二、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並避免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成為規避租稅管道,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另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之政策,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十三、110年6月23日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明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裨益租稅公平及稅制合理化。

十四、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稅捐保全措施、延長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執行期間10年、修正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加重稅捐刑罰,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國家債權。

十五、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租稅管轄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十六、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照顧無自有房屋之租屋族群,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營利事業方面

一、公告取消申請外銷品沖退稅門檻限制,有效協助業者降低接單門檻,提升出口競爭力。

二、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政策。

三、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自107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營利所得課徵綜所稅。

五、自107年1月1日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有助簡化稅制稅政。

六、106年5月1日實施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外國業者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報酬,應按規定課徵所得稅,完備境外電商報繳稅機制,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

七、為避免進口人長期運用低價免稅制度,以化整為零方式,頻繁將貨物輸入國內,使合法進口貿易商市場競爭處於不利地位,106年5月26日發布「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進口人免稅進口次數每上下半年逾6次者,不適用低價免稅規定,自106年7月1日生效。

八、為衡平境內外業者租稅負擔,提供境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環境,原低價免稅額門檻由3,000元調整為2,000元,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九、105年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轉型停徵,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及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並精進原有課稅規定,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

十、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稅捐保全措施、延長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執行期間10年、修正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加重稅捐刑罰、修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國家債權。

十一、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租稅管轄區成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

十二、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之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俾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十三、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十四、112年5月10日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調降為1‰,以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

協同穩定物價方面

一、機動調降大宗物資及油品等進口關稅,發揮穩定物價效果。

二、機動免徵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大宗物資營業稅,免徵進口肥料營業稅,減輕物價上漲壓力,紓解消費者負擔。

三、機動調降水泥及油氣類貨物稅,降低物價上漲壓力,並減輕國人之負擔。

強化稅務行政方面

一、推動綜所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112年利用該項服務查詢下載扣除額戶數約577萬戶,平均每1申報戶可利用或免檢附單據約33.15張,簡化申報作業。

二、實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程序及國稅局收件、查審、補退稅作業負擔。112年採用本項服務完成申報案件約151萬件,占總申報件數比率22.71%。

三、擴大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自108年起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免填發個人分離課稅所得憑單,減少憑單填發人依從成本,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裨益節能減紙、簡化稅政。

四、自106年1月1日起,推動「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方案」,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者,得於該規定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省時又便捷。

五、為強化簡政便民措施,提升稅政服務品質,自108年7月1日提供「非居住者委託稅務代理人或保管銀行線上查調扣繳憑單資料」查詢平臺服務。

六、推動建置營利事業得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以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本部各地區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進一步提升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減少營利事業依從成本,落實政府節能及無紙化政策。

七、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一)108年放寬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

(二)110年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負擔、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

八、自106年11月1日陸續提供線上申請核發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補發近5年遺產稅、贈與稅各項證明書、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綜所稅稅籍及補發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資料等服務項目,俾提升稅務文件申辦效能,使納稅義務人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及時取得電子稅務文件,創造更多元網路申辦便利環境。

九、為擴大綜所稅線上結算申報作業精進成果,繼107年Mac新版報稅軟體上線,108年起報稅期間進一步開放Windows使用者使用線上版報稅系統,使納稅義務人免下載軟體就可輕易完成報稅,以達便民之效,112年線上版報稅系統申報件數達190萬件。

十、為提供民眾多元管道報、繳所得稅,自110年5月起,民眾持手機經驗證後登入報稅系統,確認提供之所得、扣除額及稅額等資料無誤後,進行繳(退)稅,完成申報。另為解決民眾無讀卡機之不便,新增行動電話認證,輸入手機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並經由電信業者確認身分無誤後,即可使用報稅系統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申報。111年5月擴大手機報稅服務範圍,提供「有編修需求」(如增修扶養親屬及編修所得資料等)之納稅義務人使用,並增加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服務;112年5月手機報稅新增現金繳稅及申請延(分)期繳稅,另試辦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112年採用手機報稅申報件數達165萬件,附件上傳13萬件。

十一、推動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認證制度,鼓勵業者主動守法,加速優質企業便捷通關,保障貨物安全,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競爭力。截至113年2月底,累計912家優質企業,包含502家一般優質企業及410家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合計進出口總額約占我國貿易總額49 %。

十二、海關採行無線射頻識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電子封條押運系統,控管貨櫃於各港區貨櫃中心進出,每年可減少押運5萬櫃,航商可節省費用3,000萬元及作業時間8.7萬小時。

十三、建置關港貿單一窗口,整合通關、簽審及航港三大系統,提供「一次申辦,全程服務」之通關簽審作業環境,每年節省業者申辦成本8.6億元。

十四、建置預報貨物資訊進出口系統,整合海、空運通關系統,並將簽審及通關資料與世界關務組織資料模組調和一致,奠定國際接軌跨國資訊交換之基礎。

十五、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及現場小額退稅服務,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水準,強化我國觀光國際競爭力,創造觀光服務業產值及相關產業就業機會。

十六、實施「進出口C2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報關人接獲核定通知後,可將通關須檢附文件之相關電子檔傳輸至海關,省時、環保又有效率。

十七、精進遺產及贈與稅申辦措施

(一)自108年5月1日及12月1日起,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申報及取得證明書,不受贈與人及被繼承人戶籍地址之限制。

(二)為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110年9月1日起,本部提供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受理查詢及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下稱查詢服務)。另為發揮跨域整合不動產、汽車及金融遺產資料效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1年1月1日起,推動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遺產稅案件,提供試算通知書,經民眾核對試算內容無誤,選擇線上登錄或採簽章寄(遞)回國稅局,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三)為持續優化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查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查詢對象、提高試算服務遺產總額上限金額至3,500萬元及新增遺產種類,並提高跨局臨櫃申報服務案件金額。

十八、推動行動化查繳稅服務

(一)自108年11月起,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新增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認證,民眾可申請以自然人憑證綁定行動裝置,完成後即可利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識別,登入線上查繳稅系統查詢當期稅單資訊,並於線上繳稅。

(二)自111年3月起,配合內政部推廣行動自然人憑證及整合原有TW FidO,新舊系統平行運作至111年7月15日,舊系統於同年7月16日起下架。行動裝置更新行動自然人憑證APP後,賡續使用原已提供之地方稅服務,以及查詢房屋稅稅籍編號、稅籍證明書等各項便民服務。

(三)為完善行動化便利查繳稅服務,自111年10月1日起建置「地方稅LINE官方帳號」,使用者綁定身分證字號後,提供隨時隨地查詢及繳納地方稅服務,並以客製化推播訊息發送稅務相關資訊。

十九、推動稅務智慧客服

(一)以自動化、行動化、智慧化為宗旨,自111年5月1日起,國稅陸續提供綜所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所稅、營業稅、電子發票、稅捐稽徵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全天候24小時智慧客服,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二)為提升民眾地方稅諮詢服務便利性,自111年10月1日起,推動地方稅24小時智慧客服,提供電子申報操作、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等服務,並至114年逐步完備地方稅稅目諮詢服務。

二十、秉持以民為本、政府一體及資料共享理念,推動跨部會合作,融合22縣市地方稅務及地政機關,自110年起整合戶政、稅務、地政資源及機關資料介接,提供全國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透過跨機關介接,資料自動帶入系統,民眾可透過網路辦理不動產移轉作業,隨時查詢進度,節省查閱法令、蒐集文件、洽詢疑義及申辦進度時間,節省民眾往返政府機關臨櫃時間,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二十一、推動電影片映演業者之娛樂稅自動報繳系統介接文化部電影票房資訊系統,自107年8月1日業者輸入「影片執照號碼」相關申報資料自動匯入系統,即完成申報及減免稅申請,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落實簡政便民。

二十二、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措施,自108年1月1日起新增「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提供即時兌獎服務,並改由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四大超商、全聯及美廉社等實體兌獎據點提供兌獎服務,方便民眾兌獎。

二十三、為落實快遞報關委任規定,109年5月16日實施未委任進口快遞貨物不受理報關措施,簡易申報單申報進口人須完成實名認證註冊,或報關業者已確實取得進口人報關委任文件始受理報關,並優化報關實名認證機制,以利政策推動。

(一)開放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得使用實名認證APP,以享便捷通關服務。

(二)優化APP稅費資訊查詢功能,可透過APP查得快遞簡易稅費資料及瀏覽稅費繳納證明,以達無紙化目標。

(三)簡化APP冒名檢舉案件處理程序,民眾可直接於APP點選冒名報關聲明書,系統將自動產製PDF檔寄至民眾電子郵件信箱,列印簽章後寄回進口地海關即可受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截止113年2月底,完成實名認證註冊人數527萬人,以實名認證完成報關件數逾1.5億件。

二十四、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19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二十五、推動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服務,自112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得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書)以5筆車籍為限,俾利民眾稅款繳納。

二十六、為提升報繳印花稅便利性,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印花稅網路申報精進措施,納稅義務人採網路帳號申報者,可一次申辦網路帳號,即可跨區全國適用,免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本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等電子憑證報繳印花稅,得免申請帳號,亦可跨區全國適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布日期:2024-04-09 更新日期:2024-04-09 點閱次數:7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