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租稅優惠」面向,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租稅優惠:
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主要的優惠有三大方面,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活動,可多加運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 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 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為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已提案修正產創條例部分租稅優惠措施(於114年4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因應科技進展、數位及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納入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實施至118年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使企業提升競爭力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化。
- 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及協助新創事業後續營運,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條件,促進企業或個人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達到新創雨林的政策目的。
- 第23條之1: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門檻。
- 第23條之2:放寬投資新創事業為成立未滿5年、調降投資金額門檻為50萬元及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相關規定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相關申請表單下載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請於申請事項及表單項下點選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活動審查認定申請文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支出專案認定申請文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 (連結至申辦系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
- 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相關書表下載(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請於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產業創新租稅優惠專區選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下載相關書表)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及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
- 相關申請表單下載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請於申請事項及表單項下點選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認定申請文件(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6條)」)
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
-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相關申請表單下載 (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請於申請事項及表單項下點選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 >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2第2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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