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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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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之心,得捨自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參考指引

行政院為推動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清廉施政之乾淨政府,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99年7月30日第1次修正),要求全國公務員一體遵行。

實務上,「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為同仁執行職務較常面對或接觸之廉政倫理事件,甚至已成為部分公部門習以為常的「陋規文化」;同仁遇類此「貪腐之源」倫理事件時,應依規定妥善因應處置,面對廉政風險因子,應嚴謹自我「保護」及「約束」,方免失職觸法。因公與業者或長官屬僚間互動往來時,何者應所當為?何者限制禁止?何者利益迴避?其進退分際應謹慎拿捏,遠離不法「政商媒介」與「利慾誘惑」。在尊嚴肯定與物質慾望二者得捨之間,才能了無罣礙、安心自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之消極目的在於協助同仁拒絕「關說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積極目的則為引導同仁「拿得安心、吃得放心、做得順心」,終極目的在保護同仁「依法行政、積極任事」。本部政風處為協助同仁確實理解相關內容,重新以「允許事項」、「限制事項」、「禁止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等4類區分,作橫向之歸納整理,以提供同仁指引參考,落實遵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政風處 發布日期:2015-03-13 更新日期:2023-11-03 點閱次數: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