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舊版資料區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二、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各區國稅局所為之核定稅捐以外之行政處分

不服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所為之核定稅捐以外之行政處分,應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或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如財政部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者,則為自提起訴願後逾5個月)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者,即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
1、 如係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如係不服財政部逾期未作訴願決定者,以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或經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後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時,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發布日期:2014-12-08 更新日期:2022-06-29 點閱次數: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