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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如不服各縣市政府所為之菸酒管理行政處分之請求救濟期限。

不服各縣市政府所為之菸酒管理之行政處分,應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或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如財政部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者,則為自提起訴願後逾5個月)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者,即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
1、 如係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如係不服財政部逾期未作訴願決定者,以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或經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後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時,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發布日期:2014-12-08 更新日期:2022-06-29 點閱次數: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