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以外之行政處分者,應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或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如財政部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者,則為自提起訴願後逾5個月)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者,即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
1、 如係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如係不服財政部逾期未作訴願決定者,以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或經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後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時,即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