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Q&A
Q: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如何申請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之薪資費用200%減除?
A: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檢附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給付薪資金額證明文件、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預計於110年2月底公布於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填報。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黃啟倫專員 (02)23228000分機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