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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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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檢具證明文件,依同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諮詢窗口  (國稅)  (地方稅)

 

【公告】

 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新聞稿】
  109-02-15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延期及分期繳納稅捐」之說明

  109-03-0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109-03-06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09-03-16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3-16 點閱次數: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