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為提升菸酒管理效能及執行實益,適時衡酌法規面及實務面,配合增修及鬆綁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分述如下:
(1)為保護消費者飲酒安全及與國際接軌,並考量酒類管理實務需要,於105年12月27日與衛生福利部會銜修正「酒類衛生標準」,調整葡萄酒及甘藷蒸餾酒甲醇限量標準,並增訂本標準防腐劑殘留相關規範,同一酒品混合使用防腐劑時殘留上限及酒品檢出超量防腐劑時判定作法。
(2)為應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對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僅限違禁物,影響私劣菸酒查緝效能,106年12月2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59條條文,明定依該法規定應予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自公布日施行。
(3)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重大不法菸酒案件,108年3月28日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提高檢舉網路以外違規私劣菸酒案件之給獎比率至30%;增訂吹哨者條款,對檢舉人為違法業者現職或離職員工者提高給獎比率至45%,每案最高金額以新臺幣6百萬元為限。另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之考量,增訂檢察官不得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規定,並自發布日施行。
(4)為利新興產業創新發展並確保民眾飲酒安全,令釋現場即調即飲,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下為調酒所需之前置浸泡準備作業;業者如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認屬酒零售服務之「即調即飲」範圍,無須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5)為因應時空背景變遷,審酌管理及教學實務需要,令釋業者舉辦製酒教學活動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未逾5公升並逕由學員各自全數攜回,且無使用私酒,不論有無對價,其製酒教學行為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酒規定。另用於教學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
(6)為符合行政罰法管轄權規定及遏止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量菸酒,109年10月5日修正發布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9點之1、第45點規定,除第45點自110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9年10月5日生效。
(7)為強化菸酒事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110年10月26日修正「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菸酒事業個資外洩之通報對象時點、應通報事項及後續行政檢查等規定;除第18條之1自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外,第3條及第7條自發布日施行。
(8)為協力推廣酒後代駕,111年1月27日公告新增酒類警語得標示「找代駕 保平安」、「安全誠無價 酒後找代駕」或「酒後找代駕 平安送到家」,並自是日生效。
(9)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納管加熱式菸品等新類型菸品,於112年3月22日配合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7條、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以及同條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另於同年月24日與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會銜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8條、第10條、第12條。
2. 92年起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申請認證酒品須通過資格審查、現場評核、酒品抽驗,並提報認證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始予認證,並定期追蹤查驗,確保品質及衛生安全。為扶植小而美之認證業者穩健發展,於106年6月30日函頒「優質認證酒類產業發展方案」,結合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行政資源齊力推動,協助國產優質酒品開拓海外市場。為賡續推動本方案,並於111年10月7日函頒本方案112年至114年計畫,期持續藉各機關(構)行政資源持續達成提高優質認證酒類標誌知名度、提升國產酒品之國際競爭力及優化中小型業者營運體質等目標,俾帶動製酒產業正向發展;112年度本部薦送認證酒品參加「2023美國舊金山世界烈酒競賽」榮獲35面獎牌,揚名國際。
績效:
1.提升菸酒管理效能。
2.維護國人菸酒消費安全及權益。
3.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4.遏阻私劣菸酒之不法行為。
5.簡政便民、鬆綁法規。
6.扶植認證業者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