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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共債務法,強化債務管制

內容
1.配合地方改制施政需要,通盤檢討公共債務管控機制,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完整債務管控機制如下:
(1)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
訂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作為設置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之依據,俾監督與審議自償性債務、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等相關事項。
(2)債務比率達債限90%以上,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為使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個別債務瀕臨法定債限時,能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即時採取改正措施,爰規定債務比率達債限90%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地方政府提報各該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後,送監督機關審查,進行債務改善管理。
(3)按國際標準公告債務資訊,提升債務資訊透明度
為提升債務透明度,並使我國債務揭露事項與國際規範一致,業依據國際組織標準於本部及本署網站揭露政府債務資訊及向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4)強化債務管理法規
為提升債務監督管理機制,使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處分作業更臻明確,業於10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債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強化代償機制,區分「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處分效果及落實償債計畫執行等債務管控措施。
2.依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高低建立分級管理機制,按月審視地方政府債務概況,提供改善建議,以達成及早預防、及時改善、即刻處理之效。為強化輔導效能,104年至112年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30場債務管理(輔導)座談會,未來本部將視各地方政府債務情形適時辦理。

績效:

1. 103年度起公布前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我國各級政府債務及向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另自93年度起,於每半年公布各級政府自(院)編決算數及審定決算數債務概況表,充分揭露政府財務資訊,有效提高透明度。
2. 111年度直轄市整體長期債務自編決算數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為3.35%,距公共債務法規定債限7.65%尚餘4.3個百分點。111年度縣(市)長期債務自編決算數計1,317億元,較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分別減少363億元、319億元、276億元、241億元、200億元、176億元、141億元及69億元,連續8年下降。
3. 債務超限宜蘭縣及苗栗縣112年度截至8月底分別償債3.92億元及4.77億元,符合行政院核定112年度償債進度,執行率分別為98.00%及95.40%;其中宜蘭縣債務比率業降至債限標準以下。未來本部仍將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改善債務狀況。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日期:2016-10-14 更新日期:2023-09-15 點閱次數: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