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
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產業面臨市場開放進口貨物之競爭壓力,此為貿易全球化之必然現象,為給予國內產業適切與及時之貿易救濟,本部依據WTO規範、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等規定,針對國際間貨物傾銷及補貼不公平競爭行為實施反傾銷措施及平衡措施,使國產品與進口品能於平等基礎上公平競爭。
二、現行實施反傾銷措施之進口貨物有毛巾、鞋靴、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過氧化苯甲醯、不銹鋼冷軋鋼品、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熱軋鋼品、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12項產品,惟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2項產品目前暫不課徵反傾銷稅。另對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暫停課徵1年
。
三、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核准實施具結措施,並按季查核具結履行情形,確保國內相關產業不致因低價傾銷而遭損害。
四、現行實施平衡措施之進口貨物計有不銹鋼冷軋鋼品、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5項產品,惟目前均暫不課徵平衡稅。
-
績效:
108年1月至112年9月底課徵反傾銷稅約新臺幣21億5,679萬元,發揮貿易救濟效果,確保國內產業之合理營運環境及發展空間。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