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配合推動社會住宅及長期照顧之國家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協助機關及民間機構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
績效:
1. 社會住宅(截至112年9月):
(1) 已完成提供:
I. 住宅主管機關興辦:協助完成撥用58處(25.48公頃國有土地)、建物10筆,出租4處 (3.17公頃)。
II. 內政部指示住都中心興辦:已捐贈35處(11.61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出租11處(5.36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21處(6.89公頃國有土地),共67處(23.86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
(2) 內政部已指示(住都中心尚未申辦或洽辦中):捐贈54處(14.27公頃國有土地),出租16處(5.52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7處(3.87公頃國有土地),共77處(23.66公頃土地)。
(3) 已保留:配合社會住宅政策保留1,115筆國有土地(410.56公頃)、3筆國有建物,供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先期規劃,其中保留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計969筆土地(406.20公頃),3筆建物(0.21公頃)。
未來將持續依住宅法、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協助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2. 長期照顧:截至112年9月,協助機關撥用25處國有土地、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9.78公頃,房屋11棟)設置長照設施,並依法出租2處國有土地及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1.32公頃)供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置私立長照機構;以改良利用方式提供4處國有土地(面積10.41公頃),供地方政府規劃引進長期照顧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