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由本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擬訂工作計畫報奉本部核定,以設定地上權70年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合作廠商無償於本基地內興建政府機關辦公廳舍、財訓所學員宿舍、及辦理現有財訓所大樓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
績效:
- 102年4月23日決標結果,收取權利金13.88億元,地上權存續期間每年收取土地租金約3,995萬元。本部取得政府機關辦公廳舍9,190坪、財訓所學員宿舍2,569坪之建物空間,以及現有財訓所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成果,共約19.94億元。
- 合作廠商完成辦公廳舍、學員宿舍興建工程及財訓所整建工程,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106年10月25日核准由財政部等機關辦理無償撥用,106年11月3日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107年9月17日進駐使用。
開發前
開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