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總統101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31號令公布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辦理標售。因此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均不得辦理標售。
績效:1,650平方公尺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以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與民間合作開發為4大開發策略推動國有土地之開發利用,以避免資產閒置,並創造國家永續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