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99年2月3日修正發布「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自99年7月1日起,申購租用基(房)地限縮得予讓售範圍,以抵稅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建築基地面積在直轄市為33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行政區域為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及坐落私有基地之國有房屋3種情形為限。
- 100年9月26日再修正發布「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自即日起,再限縮租用基(房)地得予讓售範圍,僅有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基地得予讓售。另增訂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不受上開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績效:避免外界對於先租後購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及未辦理標售而讓售予特定人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