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98年4月20日、98年9月16日、101年2月4日、106年6月7日、107年11月30日五度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或機關申辦撥用前,均可依規定提供地方政府及民間辦理綠美化,營造都市新風貌。
績效:截至112年9月,已有4,464筆土地,面積約464.24公頃國有土地辦理綠美化,不僅大幅改善環境景觀,並降低管理成本。
臺北市萬華區萬華段二小段415、415-1、415-2、415-3地號4筆國有土地
綠美化前
綠美化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