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太陽光電政策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共同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提供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使用。
績效:
1.提供申請開發: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受理光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俟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截至112年9月,提供申請開發(存續中)188案(不含委營),面積約2,558公頃;已委託經營40案,面積約421公頃。
2.共同改良利用: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3款及本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結合經濟部能源局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國有土地改良利用,招選光電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截至112年9月,已辦理3案,面積約213公頃 。
3.標租:本部報奉行政院108年3月19日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108年4月25日發布施行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新增以標租方式提供太陽光電使用。截至112年9月,完成簽約25宗土地,面積約24.16公頃。
4.漁電共生:配合國家能源政策,針對位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區位範圍內國有出(放)租養(殖)地,秉持漁業為主,光電為輔之原則,按興辦主體區分為承租人自行辦理、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即2者共用國有土地)及光電業者自行辦理3種作業方式,本部國有財產署已訂有相關辦理機制。目前有17案已提供申請開發。
委託經濟部能源局辦理嘉義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