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08)年12月1日起,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5,000元以下者,兌領獎金得免檢附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該部本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規定,自同年12月1日起,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將由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調高為5,000元。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該部業於本年10月4日以台財庫字第10803749910號令發布,自前開獎金免稅門檻調高日起,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5,000元以下者,無須持本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惟中獎獎金超過5,000元者,仍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規定,憑中獎之公益彩券及身分證明文件進行兌領。
該署並提醒中獎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應妥善保存中獎彩券,逾期或遺失彩券將無法兌獎。如有任何兌獎及課稅問題,可洽公益彩券受委託機構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詢問: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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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日期:2019-10-04
更新日期: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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