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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可申請錄影存證,免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務調查過程中,徵納雙方能理性、平等的相互對待,納稅者至稅捐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備詢或陳述意見時,可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音),稅捐稽徵機關除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例如涉及他人課稅資料)外,不得拒絕納稅者的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者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調查通知函,擔心因自己不懂法律規定,容易自陷於不利益,認為自己無法清楚陳述事實或了解稅務調查範圍,需有第三人從旁協助時,可自行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稅務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強調,目前該局暨所屬分局及稽徵所皆備有相關錄影(音)設備,納稅者如有需求,皆可向國稅局申請錄影(音)存證,納稅者若需複製錄影(音)檔案,國稅局將依「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酌收費用並提供資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 林佳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7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5 更新日期:2021-03-05 點閱次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