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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民眾盛傳一包菸品要多徵20元菸捐及餐盒等也要加徵18%稅金之說明(澄清稿)
有關民眾盛傳一包菸品要多徵新臺幣(下同)20元菸捐及餐盒等也要加徵18%稅金,將造成物價上漲等情,為避免誤解,財政部特予澄清。 

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調增菸酒稅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規定,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590元調增為1,590元,行政院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自施行迄今(108年4月底止),已挹注長照特種基金約430億元,發揮挹注及穩定長照財源之功能,目前尚無再調增菸稅之規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內含5%營業稅,沒有針對特定行業(餐盒)加徵18%稅率之情形,所以民眾反映餐盒等要加徵18%稅金一節,尚非實情。

營利事業是以銷售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按銷售額課徵18%。營利事業計算後如為虧損,無需課稅,如為所得,其107年度全年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50萬元以下者,按18%課徵所得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按20%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9-05-18 更新日期:2019-05-18 點閱次數:2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