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汽、機車,並購買該等新車,汽車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截至108年3月止減徵貨物稅,汽車45萬8,632輛、核退稅額227.8億元;機車130萬1,858輛、核退稅額52.07億元,合計176萬490輛、核退稅額279.87億元,對於節能減碳目標之達成,已提供適切租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考量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對空氣污染防制及車輛產業發展確已發揮實質效益,該部將於上開措施屆期前配合產業及環保政策研議評估賡續提供貨物稅優惠措施,以合理扶植電動車產業及適度鼓勵優質燃油車發展。另對於立法委員所提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延長減稅期限等提案,該部充分尊重,並將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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