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稅合一制度部分: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我國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企業主要投資人獲配股利所得可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最高40%稅率課稅),其股利所得在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兩階段總稅負,由修正前最高49.68%降為42.4%(=20%+80%×28%),適度降低股利所得稅負,提升投資意願。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部分:鑑於我國過去房地交易係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其中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稅負偏低,衍生相關租稅規避安排及短期投資炒作等問題,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的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稅制接軌,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為利與土地增值稅制度接軌,明定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自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尚無重複課稅問題。上開制度增加的所得稅稅收循預算程序全數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出,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部分: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1月1日起由17%調高為20%,較美國稅改後21%(另徵地方所得稅3%~12%)、日本23.2%、韓國25%、中國大陸25%、OECD國家平均稅率23.5 %為低,仍具國際競爭力,且有助財政穩健。
四、房地持有稅部分:
地價稅之課徵,係實現平均地權之土地政策,以規定地價為基礎據以照價徵稅;房屋稅之課徵係反映政府公共服務支出,俾符合量能原則及受益原則,二者均為地方政府施政之主要財政收入來源。有關地價稅公告地價及房屋稅之調整機制說明如下:
(一)地價稅公告地價之調整: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公告地價由地方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1次,以反映市場脈動,內政部並函地方政府,於公告地價之評定需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
(二)有關房屋稅之調整:除自住稅率1.2%,其餘非自住稅率及房屋標準價格評定事項均為地方政府權責。財政部賦稅署並函請各地方政府於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作業時,應視地方經濟發展、納稅務人租稅負擔能力及調整幅度,審慎評估,俾合理調整房屋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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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組:胡科長仕賢
財產稅組:洪科長嘉蘭、江科長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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