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本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二、有關今(25)日媒體報導立法委員請財政部提供又昱公司報稅資料乙節,涉及該公司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本部及稅捐稽徵機關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絕對保守秘密,尚無提供課稅資料,爰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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