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私菸事件,華航為貨物所有權人(非倉儲業者),其所涉運輸私菸之違章,業由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於本(108)年10月1日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依該條第2項規定,運輸私菸之違章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與102年華儲員工涉及走私毒品事件,係業者所屬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從事個人之犯罪行為,海關以華儲公司對貨物監管有過失且情節重大為由,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論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兩者案情不同,經海關審酌個案行為主體、違章情節及所涉法規,分別就華航及華儲二法人依法論處,絕無報導所稱「一旦碰到華航,關務署就髮夾彎」及「華航總能化險為夷」等情事。
另本次私菸案海關裁罰華膳空廚(屬海關監管之保稅倉庫)部分,已就華膳公司分別違反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1條「未詳實登載帳冊」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規定,合計論處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至於華膳公司另涉有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運輸私菸」行政違章部分,海關認為前開「擅行移動貨物」及「運輸私菸」係屬二行為,應分別依法核處,本署臺北關業於108年8月30日函請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依法審認核處,倘經審認確有運輸私菸之違章情事,最高可處600萬元罰鍰,亦無報導所稱以「擅行移動貨物」取代「私運」論罰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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