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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將於9月排除列計進口維修後復出口之飛機引擎
       我國商品進出口貿易統計自105年改採一般貿易制度,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與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於進儲及復出口時分別納計,實施以來財政部關務署發現前揭區域進口及復出口之飛機引擎金額龐大,爰就我國企業進出口該貨品所為之經濟活動予以釐析,檢討貿易統計列計方式。

       依據聯合國2010年版國際商品貿易統計(IMTS 2010)及其編製者手冊(IMTS 2010 Compilers Manual)暨IMTS編製者手冊補編 (IMTS : Supplement to the Compilers Manual(2008))之規範,修理(repair)及維護(maintenance)應計為服務貿易,不列入商品貿易統計,惟若非僅將貨物恢復原來的功能,而係得實質改善之物,則視為加工(process),列入商品貿易統計。由於實務上不易區分,聯合國建議應與國際收支帳編製機關共同釐清,對高價貨物進行個別審查。

       我國應徵關稅之整修、保養成品進出口報關事項係規範於關稅法第52條,關務署依據上述國際規範,已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第3、4點明定不予列計,惟前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進出口報關另有申報方式,進出該區進行維修之貨物無法由報單申報內容予以區分,遂有依聯合國建議對高價貨物進行個別審查之必要。

       關務署為求審慎,經函請相關進出口人協助釐清其進出口該貨物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性質,確認屬維修、維護後,再邀集我國國際收支帳編製單位(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並就列計原則及實務案例數次洽詢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編製單位(經濟及社會事務部統計司),確立進出口貿易統計排除列計進口維修後復出口之飛機引擎暨排除整合出口之維修用航材,本修正作業主要影響個別貨品之進口及復出口值,各年影響金額在20億美元以內,由於進、出同步減列(可能有若干時間落差),故對出入超影響有限。

       鑑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使用者眾,關務署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27、28條規定,就本重要事項變更先行預告,並於本(6)月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修正資料將於本(108)年9月中旬發布於關務署外網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庫系統(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01),為利比較,將回溯修正103年起之一般貿易制度各年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賴素儀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06-26 更新日期:2019-06-26 點閱次數: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