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今(9)日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下稱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說明,該部7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61122622號函規定,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之央行NCD,係屬該行業務之運作;銀行業購買央行NCD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不屬營業稅免稅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其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究為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銀行本業之5%,抑為同項第3款規定銀行本業以外專屬本業之2%,目前法令尚乏明確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明確界定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範圍,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授權訂有「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銀行業經營該辦法第2條第2款至第6款所定業務(例如銀行兼營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短期票券自營業務)收入,非屬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係鑑於銀行業及保險業以外其他金融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渠等業務為專屬本業收入,應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如銀行業經營相同業務認屬銀行本業收入,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將發生跨業經營稅負不公情事,爰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收入部分,排除於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考量央行NCD之承購對象,依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包含票券金融公司(係票券業),如票券金融公司購買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認屬票券業經營專屬本業收入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而銀行業兼營相同業務收入認屬銀行本業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恐生租稅中立及公平爭議,爰依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意旨,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9-12-09 更新日期:2019-12-09 點閱次數: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