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於109年2月21日發布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係為優化海關對於飛機卸載及裝運上機供販售、使用物品之管理,並落實空運艙單內容申報。
關務署說明,為加強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商品之管理,本次修法,規範機長或運輸業者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卸載前開物品後,應備妥該等物品清單明細向海關申報,至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頻繁提用之餐點、飲料(含酒類)及機上販售之商品明細等,亦應於飛機起飛出境前申報。另為符實務作業並減輕業者負擔,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之未販售商品,於卸載及裝運上機時,得申報封條號碼代替。此外,為強化海關對過境貨物及郵件之控管,明定機長或運輸業者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及飛機起飛出境前,應備妥相關過境貨物艙單或郵件清單,供海關隨時查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海關將持續檢討關務法規合理性,藉由流程改善與管理機制優化,設計相應的管理措施,以提升關務行政效率,營造安全優質的通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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