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解決貨物名稱認定爭議案件,該署於本(111)年3月16日訂定發布「海關認定及審議虛報貨名要點」,使海關對於虛報貨名案件,能有客觀明確認定原則及審議程序,進而達到保障商民權益目的。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據「海關認定及審議虛報貨名要點」規定,海關認定虛報貨物名稱,須符合「貨名申報不符」及「不具客觀合理依據」二項要件,進、出口人如果已依據要點所定客觀合理依據申報,例如依據真實型錄資料,或依據貨物學名、俗名、商業名稱等一般已知名稱申報,即不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虛報貨物名稱。該要點另就虛報貨名認定爭議訂有內部審議程序,使案件認定過程更加嚴謹。
關務署提醒,商民申報貨物進出口,仍應誠實申報貨物名稱,如經海關查得虛報貨物名稱、逃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情事,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等規定裁罰,商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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