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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國產署再度公告標租4宗國有非公用土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

  配合政府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國產署自108年間建立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機制以來,迄今已公告標租5批國有土地,完成簽約9宗土地(苗栗縣1宗、臺中市2宗、臺南市1宗、嘉義縣3宗及高雄市2宗),面積合計約14.98公頃,得標設備裝置容量共19,014.835峰瓩(kWp),績效優良。

  本次國產署擇定位於新北市樹林區、臺中市清水區、新竹市及屏東縣林邊鄉共4宗國有土地,面積合計2.65公頃,由該署北、中、南區分署於今(28)日辦理標租公告,訂於10月27日開標,歡迎光電業者踴躍投標。相關招標資訊揭露於該署北、中、南區分署網站「招標資訊」項下,其中臺中市清水區國有土地為該署首次推出之都市計畫內保護區標的,未來承租廠商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等規定申請保護區土地核准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09年7月間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除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等情形外,不同意變更使用。國產署表示,經會商農委會及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意見,認定該署前已標脫(含已簽訂租約)案件或本(109)年已選列待公告之標租標的案件,均為達成前述達標計畫設置目標而應認屬該計畫專案推動區域範圍,該等案件得申請變更使用。因此本次新北市樹林區及屏東縣林邊鄉國有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均屬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得申請變更使用。

  國產署表示,為使農業與綠能發展共存共榮,未來將持續篩選適宜國有土地辦理標租公告,以落實政府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之政策願景。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立聲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0-09-28 更新日期:2020-09-28 點閱次數: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