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地工商發展條件不一,部分地方政府轄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尚不足因應其歲出所需,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將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貨物稅總收入10%及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20%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挹注地方財政。
我國各地工商發展條件不一,部分地方政府轄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尚不足因應其歲出所需,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將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貨物稅總收入10%及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20%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挹注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