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原則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持有期間 | 稅率 |
未逾2年 | 45%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超過5年 | 20% |
(二)特殊短期交易排除適用高稅率
交易樣態 | 稅率 |
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 20% |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註:前開合建房屋包含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 |
20% |
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新取得房地第1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 | 20% |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持有期間 | 稅率 |
未逾2年 | 45% |
超過2年 | 35% |
三、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