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108年12月1日起,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遺產稅簡易案件,只要符合適用條件且備妥應檢附證明文件,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自行選擇就近的國稅局臨櫃辦理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在新竹市,但是繼承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在臺中市,可就近至中區國稅局臺中轄區分局、稽徵所,申報並取得證明書,適用條件如下:
一、遺產總額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財產種類:
(一)土地及房屋。
(二)現金及存款。
(三)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四)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汽(機)車。
(六)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
三、扣除額:
(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額。
(三)農地農用扣除額。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扣除額合計500萬元以下。
(五)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合計500萬元以下。
(六)喪葬費。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四、符合適用條件的遺產稅案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跨局申報,還是必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
(一)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申報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案件。
(二)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之申報案件。
(三)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
(四)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再轉繼承案
件。
(五)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及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案件。
(六)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案件。
(七)經代為收受國稅局審酌,需另行查核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