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住宅法修正條文於110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稅額度如下:106年1月至110年5月為1萬元,110年6月以後為1萬5,000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