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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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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住宅法之租賃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

配合住宅法修正條文於110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稅額度如下:106年1月至110年5月為1萬元,110年6月以後為1萬5,000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17 更新日期:2023-08-15 點閱次數: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