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如納稅義務人係對稅捐稽徵機關就罰鍰所為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時,依據同法第50條之2規定,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移送強制執行,是尚無須先行繳納罰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如納稅義務人係對稅捐稽徵機關就罰鍰所為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時,依據同法第50條之2規定,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移送強制執行,是尚無須先行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