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為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章第23條所明定。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需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網址如下: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檢附下列文件:
- 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
- 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 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 授權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