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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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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內容為何?
  1. 中古汽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2. 中古機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且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8-01 更新日期:2023-11-01 點閱次數: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