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所得之計算
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關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二)房地課稅所得計算
1.當A>0,且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下稱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當年度或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註)
註: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指適用房地合一稅2.0核定之房地交易損失
2.當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0
3.當A≦0
該筆房地交易損失(A)得自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減除
註:房地交易損失抵減順序:
(1) 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2) 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3) 尚有虧損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二、適用之稅率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原則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
稅率
未逾2年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
20%
2.特殊短期交易排除適用高稅率
-
交易樣態
稅率
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註:前開合建房屋包含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
20%
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新取得房地第1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
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
稅率
未逾2年
45%
超過2年
35%
(三)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