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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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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課稅所得如何計算?適用稅率為何?

一、課稅所得之計算

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關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二)房地課稅所得計算

1.當A>0,且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下稱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當年度或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註)

註: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指適用房地合一稅2.0核定之房地交易損失

2.當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0

3.當A≦0

該筆房地交易損失(A)得自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減除

註:房地交易損失抵減順序:

(1) 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2) 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3) 尚有虧損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適用之稅率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原則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持有期間

稅率

未逾2年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

20%

2.特殊短期交易排除適用高稅率

交易樣態

稅率

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註:前開合建房屋包含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

20%

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新取得房地第1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

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持有期間

稅率

未逾2年

45%

超過2年

35%

        (三)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課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6-09-27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