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