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但是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所得稅法第75條、財政部73.7.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但是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所得稅法第75條、財政部73.7.5台財稅第553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