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 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1.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 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