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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 其他問答

一、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備封條(或電子封條)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二十點規定,其廠牌、規格及樣式,應先報經海關(轄區海關)核可,始准使用;請問核可之標準及法令? 
答:物流中心使用自備封條,依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物流中心應否徵業務費、特別監視費? 
答: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依現行規定, 不徵特別監視費及業務費。 

三、物流中心輸出入貨物是否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答:
(一)經濟部89年12月6日經(89)貿字第89035072號公告:「物流中心之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但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不在此限」。 
(二)復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2年10月3日貿基字第092701556110號函:存儲物流中心之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如同時使用保稅及非保稅原料,並以D5報單報運出口者,一律視同保稅貨物,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四、物流中心辦理存儲本中心貨物之通關是否須具備報關行資格?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物流中心申報貨物之進儲、出中心進口或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物流中心係貨物所有人或提貨單之持有人,應可自行報關;貨物出中心出口或進口時,其貨物原既係以物流中心名義進儲,由其向海關及貨主負責保管及運輸之安全,且受貨主所託,處理物流業務,應可視為貨物實際持有人,則物流中心為本身持有之貨物辦理通關,雖輸出人或進口人非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申報仍屬自行報關而無須具報關行營業執照,惟應向各關辦理自行報關登記,俾辦理報關。(參見前關稅總局90年4月12日台總局保字第90102281號函)。 

五、存儲物流中心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出倉售予其他保稅廠商,其價格如何申報?
答:
(一)保稅貨物輸入我國之前,進口人與國外供應商已完成交易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二)保稅貨物輸入我國進儲物流中心時,國外賣方尚未找到買主,俟找到買主完成交易後始出倉進口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三)前二項貨物向海關報關時,其報單上之賣方欄位申報為物流中心(「其他申報事報事項」欄中,註明「本批貨物由○○○物流中心代○○○國外廠商申報出口(售)」),並檢具買賣雙方之原始交易文件及發票(證明確屬國外廠商直接賣出),連同國外公司授權進儲人代辦通關手續之授權書及進儲人開立之轉讓書,得免再檢附國內統一發票。
 
連絡電話 (02)25505500#27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20 更新日期:2019-12-20 點閱次數: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