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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 貨物通關相關問答

一、國外貨物尚無買主可否運至我國進儲物流中心?國內貨主輸入之國外貨物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二者均可進儲物流中心,惟均應由物流中心向海關辦理申報及提領進儲手續,故物流中心應為該進儲貨物之收貨人(或受通知人)、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

二、海運進口艙單如收貨人(CONSIGNEE)為銀行,受通知人(NOTIFY PARTY)為進口人,該進口人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是否只由進口人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即可?
答:進口艙單如收貨人(CONSIGNEE)為銀行,通知人(NOTIFY PARTY)為進口人,該進口人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進口人應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並辦理更正進口艙單收貨人之手續,於艙單之規定更正期限內,運輸業者可逕行線上更正,逾規定期限者,則須檢具原提單(有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受讓人之身分或公司登記證明及運輸業(船公司)出具之艙單更正單等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三、物流中心與保稅區事業之貨物互相交易轉儲,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申報,物流中心可能不是真正的買主或賣主,於報單上如何申報?
答:由物流中心運往保稅區者,「賣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出售由○○○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出貨」。由保稅區運入物流中心者,「買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購買由○○○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收貨」。 

四、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以L1申報,是否於「進(轉)口貨物艙單」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轉運\轉口」?
答:艙單之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進口」,因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係向卸貨口岸海關申報並即銷艙,且此類「轉運申請書」需逐項申報貨物明細至最小包裝,故應以進口報單電腦訊息格式。 

五、二次轉運貨品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國外貨物卸船(機)後,應向卸貨口岸(機場)之海關申報並即銷艙後,直接進儲物流中心,採跨關區免辦轉運之一段式通關。 

六、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以進口報單訊息格式申報,如經篩選為C3通關,報關人應否檢送報單申請查驗?
答: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如經篩選為C3應審應驗通關,海運者,海關查驗單位自行列印全份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並由報關人申請查驗;空運者,由報關人列印檢送海關查驗單位,申請查驗。 

七、整裝貨櫃可否由船邊直接進儲物流中心,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運物流中心?
答: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之海運整裝貨櫃,擬於船邊辦理轉儲者,應由運輸業者於申領特別准單時,報明轉至地為物流中心。貨櫃卸船時憑核發之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得於碼頭直接轉儲,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至物流中心。若核定C3應驗者,貨櫃無法於船邊辦理查驗時,由報關人協調運輸業者將貨櫃卸存貨櫃集散站,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八、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於卸船(機)後,放置於碼頭、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內而逾期不報關,是否視為逾期貨。
答:應視為逾期貨。 

九、物流中心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及通關,目前海空運二套系統可否連線作業?
答:目前海關之海、空運通關系統已能連線作業,但物流中心只需要一套電腦連線設備,即可經由通關網路公司,辦理海、空運連線報關作業。 

十、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其備援措施係使用何種格式之書面申請書表替代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答: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所有通關電子資訊需改以書面人工審核通關。由於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格式與一般轉運申請書不同,無法套用,故借進口報單格式列書面資料(報單別仍為L1)辦理通關。 

十一、存儲物流中心保稅貨物售予課稅區,是否可比照自用保稅倉庫(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按月彙總報關?
答:
(一)按自用保稅倉庫(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係完全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或供重整用貨物之保稅倉庫。進口保稅貨物必須報明稅則號列及價格,且其貨物售予課稅區廠商,並非全部均可採按月彙報,如納稅義務人非自用保稅倉庫本身或該項貨品有簽審規定者,不得申請按月彙報,應採逐批申報通關。 
(二)物流中心所存儲之貨物並非均為自有,且其自國外貨物進儲時,通關電腦未審核稅則號列、簽審規定、價格,為確保國課及簽審規定之審查等因素,故須先辦理通關完稅放行手續後始得運至課稅區,故不得按月彙報。 

十二、物流中心設置於加工出口區,貨物由物流中心輸往課稅區,可否採「按月彙報」通關方式辦理?
答:設於加工出口區之物流中心,其貨物輸往課稅區不得按月彙報通關,理由同四—十一。 

十三、物流中心出口合裝(CFS)櫃貨物,是否須運到碼頭或貨櫃集散站的出口倉完成通關後才可以併裝貨櫃出口?
答:依照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之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經營人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出口到國外(CFS to CY)是否可合併申報一張出口報單D5?或是要分別申報出口報單D5和G5?是否可併櫃出口?
答:
(一)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併櫃出口到國外,如係同一裝貨單且在國外為同一收貨人時,可合併以一張出口報單D5申報,惟在該出口報單D5之「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須填入原進儲資料。
(二)如分二張以上裝貨單者,且其中一張完全為國內貨物,應分別申報D5及G5出口報單。若該不同報單為同一收貨人時,得併櫃出口,但若其中一張出口報單抽中為應驗(C3)時,則其他併櫃出口之報單,應一併列入C3接受查驗。 

十五、來自課稅區之副(配)料,經重整或簡易加工後附加於進口貨或保稅貨物中,運出物流中心時,如何申報?
答: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無須向海關申報,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登錄電腦帳後進儲。因此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尚未視同出口,仍屬國內貨物,不能退稅。須待正式出口或售與其他保稅區視同出口後,才能退稅。並應依簡易加工後之貨物名稱申報貨名,亦應報明國內課稅區進儲貨物明細及其供應商。其需申請沖退使用原料稅者,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申報,向海關申請D5出口報單副本憑以申辦。 

十六、物流中心貨物從國外退運進口,通關時是否需調出原出口報單正本,或是否可在退運進口之報單上註記原出口報單號碼即可?
答:查一般出口貨物從國外退運進口,通關時需調原出口正本報單核銷(或註記),以辦理「免稅」通關。而物流中心之貨物均為「保稅」,採帳冊管理,故無需調單核銷(或註記)。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19點規定,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發生退貨情事,應報明原出口報單(含視同出口)號碼,如原出口(含視同出口)已請領供退稅用之出口(含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主動繳回或由海關發函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者,應繳回已退稅款或恢復原記帳紀錄(擔保如已解除,應補辦擔保手續)。 

十七、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出倉進口後,發生退貨,其退貨及賠償或掉換品之手續與關稅之徵免等事項,如何辦理?
答:存儲物流中心之保稅外貨運出物流中心運往課稅區進口後,若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申請退回物流中心,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或報單之註記欄,其申請書表如下: 
(一)由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退回者,由雙方聯名填具出口報單(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 
(二)由保稅倉庫或其他物流中心退回者,填具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三)由課稅區退回者,雙方聯名填具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並應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及施行細則41條及42條之規定辦理賠償或掉換進口,免徵關稅,惟不得退回已繳納之關稅。 

十八、物流中心貨物以空運出口,如已打盤,直接拖到機場裝機,是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反之,空運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是否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
答:空運貨物進出物流中心,無論已否打盤,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20點,應以貨櫃、可加封卡車或可加封貨箱裝載運送。 

十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電腦檔及相關單證資料應保存多久?
答:
(一)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通關網路紀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 
(二)其他單證應保存5年。 

連絡電話 (02)25505500#27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20 更新日期:2019-12-20 點閱次數:19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