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時發給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 復依同法第3條規定,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且本項慰問金之發給,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時應檢具之表別及證件,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 之 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退撫/慰問金發給 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 2322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