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依公共債務法第11條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主要任務為在不增加政府原有債務餘額之前提下,籌措穩定適足財源,償還政府債務本金,並辦理付息作業;透過舉新債償還舊債之債務轉換,調整債務結構,使債務還本平滑化,以符合代際負擔公平原則;將原舉借較高利率之債務轉換為較低利率之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俾透過基金有效管理債務,以增闢政府償債財源。
我國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依公共債務法第11條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主要任務為在不增加政府原有債務餘額之前提下,籌措穩定適足財源,償還政府債務本金,並辦理付息作業;透過舉新債償還舊債之債務轉換,調整債務結構,使債務還本平滑化,以符合代際負擔公平原則;將原舉借較高利率之債務轉換為較低利率之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俾透過基金有效管理債務,以增闢政府償債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