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避免租稅減免浮濫,維護租稅公平
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障者權益,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增訂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4-07-22
更新日期: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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