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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部新聞]]></title>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9:36: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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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24）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114年全國稅收為新臺幣22.5億元，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娛樂稅自31年施行迄今，現行課稅項目允宜配合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予以檢討及調整，復為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使娛樂稅課稅項目趨於合理，並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兼顧地方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該部爰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致上述修法共識，又該修法共識尚無中央補足地方稅損問題。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成長。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5cff56678484cfa8e740089a1987ca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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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季將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時程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15)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時程與便民措施，提醒民眾提早準備，善用線上申報工具，輕鬆完成報稅程序。 項 目 期 間 申報重點時程 所得及扣除額查詢期間 4月28日至6月1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5月1日至6月1日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開放期間 5月1日至6月1日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系統或遞送紙本證明文件收件期間 5月1日至6月11日 臨櫃服務加碼 加班收件時段 5月25日至29日、 6月1日 各日中午 申報截止日延長服務時間 6月1日延長至晚上7時 該局呼籲，今年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搭配「稅額估算表快速申報流程」報稅，只需5個操作步驟： ① 下載檢視「稅額估算表」 ② 填寫資料 ③ 確認稅額 ④選擇繳（退）稅方式 ⑤申報資料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省時又方便。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多採用手機報稅，今年持續推出手機報稅抽獎活動；如仍有臨櫃需求，可透過「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事先以網路、電話預約，或當日線上取號，以減少現場等候時間；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各稅申報系統「啵兒棒」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撰稿人：江育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ed626b26dd745f89c679e76938a6d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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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需求，有以下幾項修訂重點： 一、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配合於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增加文字說明。 二、簡化中小企業申請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應檢附證明文件，將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之切結聲明事項併入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勾選項目。 三、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項目。 四、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自114年度起，符合持股期間要件之股東，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填寫說明。 五、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由150%提高至175%，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本次變動內容，以利正確申報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陳品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808a386dcc74c2daebf9444ed96ac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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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注意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title>
	<description><![CDATA[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115年5月申報的是1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且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應以「所得所屬年度」為準，籲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家戶成員年齡會隨時間增長，身分關係也可能因結婚、生育等因素產生變化，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誤以「申報當年度」之家庭狀況申報，致錯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進而產生漏稅情形。如何正確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今（115）年可申報扶養114年度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至於115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就不得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二、114年度結婚或離婚的配偶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惟115年以後剛結婚的配偶，就不可於今年合併申報。 三、若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5年才剛滿70歲，因為其於114年度尚未滿70歲，則免稅額應為新臺幣97,000元，不得適用1.5倍計算。 四、直系尊親屬115年剛年滿60歲，如非屬無謀生能力者（例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不得列報為114年度扶養親屬；須至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 今年報稅期間將至，該局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避免列報114年度尚未出生之子女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以免涉及虛列扶養親屬或配偶，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8377d9960bf45ab995968644b7708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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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五一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民眾可改用網路申報或手機報稅，輕鬆又便利，報稅無時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5年5月1日至3日為勞動節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與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等服務，請民眾勿前往洽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完成報稅，民眾於5月1日零時起即可多利用網路申報或手機報稅，透過電腦或手機開啟瀏覽器搜尋「報稅」，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完成身分認證後，依步驟逐一完成申報上傳；網路申報或手機報稅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在家即可輕鬆完成，可有效節省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候時間。為利民眾更加瞭解手機報稅，該局特提供手機報稅快速申報流程圖參考（如下圖)。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臨櫃報稅需求，又無法於上班時間前往國稅局，該局於115年5月25日至29日及6月1日中午加班提供收件服務，6月1日為申報末日，當天延長收件至晚上7點，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手機報稅快速申報流程圖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e8482312c641659dcd15ca720d64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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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元繳稅管道齊發，e化繳稅最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繳稅便利性，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多元繳稅管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統一、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繳納。相關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繳稅方式 說明 e化繳稅 信用卡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同一申報戶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以1張信用卡為限。 晶片金融卡 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卡為限(可代繳他人稅款)，即時轉帳繳稅。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且使用憑證登入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電子支付帳戶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進行即時繳納稅款。 行動支付 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委託取款轉帳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網路申報案件限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請預留存款以備提兌。 自動櫃員(ATM)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的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非e化繳稅 便利商店 稅額3萬元以下持條碼繳款書，或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繳納單繳納。 現金或票據 持繳款書以現金或到期日為115年6月1日前之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局呼籲，今年報稅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在家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並利用前述多元方式繳納稅款。另申報截止日5月31日因遇假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期限，多利用網路（含手機）報稅並使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避免臨櫃繳納不便及現金遺失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ec27021ab74e7796a2a81f2b46a9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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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臨櫃先預約，報稅省時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期間，民眾如需至國稅局臨櫃洽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為紓解人潮，請多加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報稅預約」服務，透過網路或電話先行預約辦理日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提供114年度所得查調服務，並因適逢5月1日勞動節3天連假，自5月4日始提供臨櫃網路申報服務。民眾如需臨櫃辦理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服務，可先預約次3個工作日服務時段，例如4月23日（星期四）即可預約4月28日（星期二）之所得查調服務；4月28日即可預約5月4日（星期一）之網路申報服務。只要在預約時段內報到，即享有優先叫號服務，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說明，「報稅預約」服務提供報稅預約或當日取號服務： 一、報稅預約服務：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行報稅預約，選擇欲前往的國稅局服務據點及時段，再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至現場掃描QR-Code完成報到。此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提供語音預約報稅服務，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進入預約語音流程後，只要輸入欲前往報稅單位的郵遞區號前3碼或自行選擇國稅局，即可完成預約服務。 二、當日取號服務：未提前預約，當日欲臨櫃報稅的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當日取號」，先取號再到現場報到，可節省等候時間。 該局特別提醒，報稅預約網頁可查看叫號進度及現場等待人數，方便民眾規劃行程，減少現場等候時間。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提供解說。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陳品秀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562bda4bce24eba8f6bd1fbfaa207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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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推出「AI稅務知識包」虛擬助教線上 24小時隨時問]]></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即將到來，面對琳瑯滿目的稅法與申報規則，您是否感到頭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了解決民眾「法規看不懂、電話打不通、排隊等太久」之困擾，創新推出「AI稅務知識包」，將繁雜的稅務資料轉化為民眾口袋裡的智慧助教，讓民眾輕鬆打造個人專屬的「AI稅務助理」，享受即時、個人化的諮詢服務。 該局表示，過去民眾在報稅時，面對看不懂的稅法及申報規則往往無從下手。高雄國稅局將「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重點、常見Q&A、節稅錦囊等核心資訊，整合打包成「稅務知識包」。民眾只需簡單一鍵下載，並將檔案匯入自己常用的生成式AI平台（如ChatGPT、NotebookLM等），即可瞬間啟動專屬的「24小時專屬稅務諮詢助理」，以口語化方式像聊天一樣提問，AI即可將海量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解答，大幅降低民眾的申報門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可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下載最新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知識包」。今年5月，別再為了報稅問題煩惱，讓AI科技帶您輕鬆完成申報，感受全新型態的稅務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幸宜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50 撰稿人：張芸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ddada3e7224a18926ea3738808ac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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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季好康來了！5大減稅利多一次看，輕鬆省荷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始，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今年有哪些減稅項目」，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輕鬆完成報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出5大減稅利多，並將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併整理於附件1，讓大家一次掌握！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5大利多一覽表 項目 適用內容 1 調高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2 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註）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附件2)，每人每年扣除180,000元，較113年度增加60,000元。 3 放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新增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勞動部114年7月31日公告病症或病況，且在家自行照顧者，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4 放寬人工生殖療程相關醫療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規定 至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該等醫療費用於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5 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舉扣除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丹娜絲風災募款專案」及「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募款專案」金額，得全額列舉扣除。 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該局整理以上各項申報利多及相關規定，提醒民眾在5月申報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規定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即可輕鬆省荷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481fb68606479d8812ac873ab77aa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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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近期經貿與稅收情勢(115年4月24日) - 專題：近年房地交易相關稅收之徵起狀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國際經濟情勢 1.IMF及標普全球最新展望，今(2026)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1%(按購買力平價計算)、2.4%，各較1月預測數下修0.2個及0.3個百分點。 2.受中東戰事推升能源價格及干擾運輸影響，WTO、IMF預測2026年全球貿易量成長幅度分別降為1.9%、2.8%。 二、國內經貿情勢 1.隨AI等新興科技應用商機延燒及新世代AI運算系統量產出貨，115年第1季我國出口1,957億美元，進口在AI供應鏈國際分工運作與出口衍生需求擴張下，達1,428億美元，雙締新猷。電子、資通訊產業鏈生產量能持續升溫，激勵第1季工業及製造業生產指數分創單季次高、新高紀錄，各增24.6%、26.5%。 2.消費方面，受惠春節連假期間出遊人潮增加及業者積極促銷，加以消費性電子新品上市推升買氣，第1季零售業營業額年增2.1%；餐飲業因節慶商機結合聯名優惠，及營業據點擴增，年增3.8%。受春節轉職影響，3月失業率3.34%，第1季失業率平均3.32%，為民國90年以來同期最低。 3.賦稅方面，第1季實徵淨額6,555億元，年增1,015億元(+18.3%)，主因AI應用商機活絡，股市交易量維持高檔；加以資通產品、電子零組件進口大增，帶動海關代扣稅款成長，使營業稅表現不俗所致。稅目中以證交稅增加667億元最多，其次為營業稅增加350億元，貨物稅則減少86億元。 三、近年房地交易相關稅收之徵起狀況 1.土地增值稅具有高度依賴大額案件、稅收地區集中、與房地景氣連動等特性，近年前期受惠臺商回流投資及大型土地交易而上揚，110年後則隨房市降溫、央行升息及基期偏高等，稅收連續下滑，114年創近16年新低規模及近9年最大降幅，占總稅收比重(1.8%)降至空前低點。與房屋交易活動關聯密切的契稅與不動產買賣印花稅，在相同背景下，走勢相仿，114年分別創史上次大減幅及7年來最低規模值。 2.雖近期房市交易相關稅收震盪走弱，惟仍有部分鄉鎮市區表現亮眼。以土增稅及契稅併同觀察，臺中市北屯區因14期重劃區周邊建設利多，房地供需成長快速，近3年稅收穩定領先；桃園市桃園區及中壢區因共屬北北基桃生活圈，近年交通改善，雙北人口外溢明顯；新北市新莊區及板橋區也因鄰近臺北市都會區，交通便利及生活機能成熟等因素，大批建案推陳出新，稅收亦常列前茅。 3.房地合一稅自113年超越土增稅，躍居房地交易最大稅源；隨2.0新制抑制短期炒作效果逐步顯現，35%及45%等高稅率案件近3年減少近半，未來稅收結構或將更偏向中長期持有交易。114年房地合一稅雖首見衰退，但稅收規模已與房屋稅、地價稅規模相當；其中個人房地合一稅變化對綜所稅影響逐漸上升，113及114年貢獻度均約4成，新北市因房價相對親民與自住需求殷切，迄今稅收連年成長，為六都僅見。 四、結語 1.在科技投資熱潮、貿易緊張局勢緩解，以及財政措施與寬鬆金融環境等有利因素支撐下，總體景氣漸呈回溫，並逐步擺脫貿易壁壘所帶來之衝擊；惟中東戰火引發能源供應危機，國際油價急升，提高企業生產成本，同時抑制消費需求與經濟成長動能，主要預測機構因而小幅調降今年全球展望。若衝突規模持續擴大且戰線延長，美國高關稅措施再度捲土重來，全球經濟所承受之壓力恐將加重。 2.AI紅利加持，115年第1季我國出口及製造業生產同攀單季新高；另就業情勢穩定，實質薪資成長，且隨股市熱絡，加上節慶活動帶動外食、購物等消費需求增溫，零售及餐飲營業額齊現佳績。在國際景氣受外部不確定因素牽絆之際，我國憑藉完整供應鏈體系優勢，迅速迎合AI龐大需求，外銷動能維持強勁，今年上半年可望延續雙位數擴張態勢。 3.第1季臺股成交量盤踞高檔，證交稅翻倍增加，加以內需穩定及海關代徵稅額增加挹注營業稅，為全國稅收年增近2成之兩大動因；貨物稅及房地主要稅收則因新車減徵效應及市場觀望氛圍，表現偏弱。展望未來，去年上市櫃公司獲利年增1成、延分期稅款入帳紅利、綜所稅基本生活費與長照特別扣除額調升、房市回溫期程等，所帶來之影響不一，俟5、6月主要稅目入帳後，稅收情勢始更明朗。   完整內容請參見新聞稿本文(pdf)     財政部統計處發言人：蔡處長美娜 聯絡電話：(02)2322-8339   業務聯絡人：殷科長英洳 聯絡電話：(02)2322-8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16ab84d5e3449f8c47a374cda3c6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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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CFC申報眉角多，請留意五大常見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對CFC法令規定仍有誤解適用要件或計算錯誤情形。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盤點下列五大常見申報錯誤態樣，提醒注意： 一、適用實質營運要件錯誤：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惟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誤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要件，CFC須同時符合二要件始得適用豁免規定，即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 二、適用微量門檻要件錯誤：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惟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誤認符合微量門檻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持有CFC當年度盈餘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認列投資收益。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錯誤：誤將CFC源自「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列為CFC當年度盈餘減除項目，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錯誤。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該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始得列報減除。 四、適用換算新臺幣匯率錯誤：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另提醒如適用匯率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為末日。 五、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務必檢視是否有上述錯誤情形，另於該局網站營利事業CFC制度專區，提供CFC檢核表及匯率查詢，請多加利用，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df64cdb13647ac948a5da82dac8c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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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誤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3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 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誤刪除或自行變更以憑證進入報稅程式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出租財產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 （三）漏報海外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誤減除非屬「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或誤將不同類別的所得及損失予以互抵，致短報海外所得。 四、 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但民眾至衛生福利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經核准，如該機構非屬前揭3類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費用於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的實際負擔金額，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扣除。 2.誤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自行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的金額。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修正申報內容後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082e1a33b0b4d68bc195c012941ae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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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利多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第26條新增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第26條之2將捐贈費用加成減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統一延長為10年，以擴大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誘因。 該局進一步說明，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加成減除比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50％調高至175％。 二、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該局另說明，配合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明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得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戶辦理捐贈；另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821cc4d6ef4a24a7418d8261b527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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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外扣抵要注意，應適用而未適用協定之溢繳稅款不能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且可依所得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款，將無法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來源所得，且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致溢繳國外稅額者，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為泰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泰國乙公司給付技術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依泰國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部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我國與泰國所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臺泰租稅協定）規定，該筆技術服務費屬第7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利潤」，僅能由我國課稅，泰國應予免稅。因此，甲公司應先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文件，並向泰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臺泰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及退還扣繳稅款150萬元，爰其在泰國溢繳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該局遂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來源國如有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者，應主動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dcd148b9806454aa0d2d861dfd55d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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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取消健保卡認證，請多利用手機報稅快速完成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健保卡元件升級並強化資安，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 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果想在家輕鬆完成報稅，可以優先考慮使用「手機報稅」，最便捷的方式是以本人申辦月租型門號之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手機報稅（免下載安裝APP）執行身分驗證後即可使用，進入報稅首頁先下載「稅額估算表」，系統將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於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及查看估算結果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如需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申報全程無紙化，快速、安全又便利。 該局補充，四大超商KIOSK雖自115年起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相關報稅服務，但民眾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查詢碼，及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的取得管道與身分認證方式整理如下，提供給使用「查詢碼＋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網路申報的民眾參考： 項次 查詢碼取得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行動電話認證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2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3 臨櫃申請 (申請查調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及戶號清單）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左列清單 4 國稅局寄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記載的查詢碼 免身分認證，符合試算規定由國稅局寄發通知 民眾如有任何系統操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e5a94e0310e4772963259530ef94e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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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e指搞定，好禮等你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25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只要使用手機報稅並勾選「同意」參加抽獎，就有機會抱回豐富獎金，最高獎額現金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行動服務發展迅速，財政部持續精進優化手機報稅系統，納稅義務人透過手機完成驗證身分後，下載「稅額估算表」並同意估算結果、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最後執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快速完成申報，不僅免除臨櫃排隊的辛苦，還能獲得抽獎機會。 手機報稅抽獎活動預訂於115年8月中旬抽出19,586位獲獎幸運兒，活動獎項及名額如下： 獎項 獎金(元) 名額 總額(元) 現金 頭獎 50,000 1 50,000 貳獎 20,000 5 100,000 叁獎 10,000 10 100,000 肆獎 5,000 20 100,000 伍獎 2,000 50 100,000 電子禮券 陸獎 500 3,000 1,500,000 普獎 200 16,500 3,300,000 合計 19,586 5,250,000 該局特別提醒，抽中現金獎項將以掛號公文通知，請中獎民眾務必於期限內回復領獎資料，獎金將匯入中獎人提供之本人銀行帳戶（獎金超過20,000元者，以扣繳10％所得稅款後的餘額匯入）；另電子禮券獎項將透過111簡訊平臺發送簡訊通知至中獎人申報資料所留存之手機號碼，並請中獎人特別留意，通知簡訊內容並不會提供任何連結。以上活動說明，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78e99e9dbd4fb7b5df22f23f5f5b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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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省荷包利民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減輕民眾負擔： 一、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二、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為18萬元 （一）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 （二）本項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符合其中1項即不適用）。 （三）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如報稅時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的資料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放寬人工生殖醫藥費減除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支付醫療費用可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二）民眾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的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並以扣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後實際負擔的醫藥及生育費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請民眾多加採用手機報稅，在家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0775ba71cf40de8ce75016aff408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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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退稅首選「直撥退稅」安全、快速、免奔波，權益保障零時差！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起辦理。為縮短民眾領取退稅款的時間並確保資金安全，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能享受「零時差」退稅服務，更可免除往返金融機構提兌之奔波。 該局說明，為方便民眾規劃資金運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批退稅（115年7月31日入帳）：115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案件。 二、第二批退稅（115年10月30日入帳）：採用「二維條碼」、「人工」申報、稅額試算以「書面」於5月12日至6月1日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回復案件。 三、第三批退稅（116年1月20日入帳）：逾期申報、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想要最早收到退稅款的民眾，請務必多加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並同時勾選「直撥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因郵遞失誤導致遺失、破損或被冒領的風險，也省去因憑單逾期未兌領而需至國稅局辦理展延的困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更不會要求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任何退稅操作。民眾若接獲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8d84e329384714902b10f489f17b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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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元繳稅超便利，完稅後務必完成「申報上傳」！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正式啟動。為落實簡政便民，民眾可選擇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的線上繳稅方式，既省時又省力。 該局說明，民眾繳納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的管道十分多元： 一、臨櫃繳納：可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以現金繳納。 二、轉帳繳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或委託取款進行轉帳繳納。 三、線上繳稅：包含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以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繳稅。 四、e指搞定：使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APP進行繳稅。 該局提醒，根據往年經驗，部分民眾在進行網路申報時，未採用申報系統提供之轉帳或線上繳稅方式，於自行列印繳款書後另行繳納稅款，卻忘記執行最後的「申報上傳」步驟。該局統計該轄區113年度此類漏未上傳的案件計有3,957件，因此，特別提醒利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務必完成「申報上傳」，並確認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申報結果，避免日後需補辦申報的困擾。 該局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請民眾繳納稅款，請務必提高警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6a64b40e10b433b88f24c70fe9bbb4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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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無障礙！綜所稅申報專版上線，視障朋友一指搞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展開。為落實數位平權，並響應衛生福利部與數位發展部之無障礙政策，財政部今年特別推出「綜所稅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全面優化網頁使用體驗。 該局說明，過去離線版報稅系統雖提供輔助機制協助視障朋友報稅，但為積極回應視障團體對數位平權之期待，進一步優化網頁版及手機報稅之操作友善度，今年正式完成系統全方位精進。此次無障礙申報服務之重點特色如下： 一、全新「網頁無障礙專用版」上線：本年度開發了可支援電腦與手機操作的雙入口無障礙專用版系統。特別配合視障者常用的報讀軟體（如NVDA）進行優化，提供直覺化的操作界面，並已順利取得無障礙標章。視障民眾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入「國人綜合所得稅」專區，點選「綜合所得稅Web線上無障礙專用區」即可進入專屬申報網頁。 二、通過易用性測試與多元流程設計：為確保系統切實符合需求，開發過程中特別邀請視障同仁及民間視障團體專家參與易用性測試，蒐集回饋意見進行反覆修正。專用版系統之登入（行動電話認證、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行動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等6大認證方式）及其他報稅方式與一般報稅無異，視障朋友進入系統後，可依序聽取稅額估算結果、確認繳退稅方式，最後上傳完成申報，達成自行報稅的目標。 該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手機報稅，感受無紙化與數位平權帶來的便捷。民眾如有任何系統操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cad123bef254667ae66bd8f1e2753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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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報稅服務措施及時段]]></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開始，因該日適逢勞動節全國放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民眾可多利用手機報稅與線上版報稅系統搭配「稅額估算表快速申報流程」在家完成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若有臨櫃報稅需求，請於5月4日至6月1日上班時間或下表所列之加班收件時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的報稅場域辦理，並運用「報稅預約」服務，以減少等候時間，各項申報服務期間及應注意事項如下表。 項目 申報服務期間 應注意事項 結算申報期間 個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 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者，應於今年6月1日24時前完成 加班收件時間 1.今年5月25日至29日、6月1日各日中午 2.今年6月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收件時間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申報期間其餘正常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將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及申請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的人潮，彈性調整服務櫃檯 臨櫃申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含）查詢碼期間 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1.親自申請者，請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調 2.委託他人代為查調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應行檢送證明文件資料時間 自今年5月1日起至6月11日止 1. 透過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今年6月1日24時前 2.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上傳：今年6月11日24時前 3. 紙本親自遞送或寄送：今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 臨櫃報稅預約服務 1.臨櫃所得查調預約：自今年4月23日起至6月1日止 2.臨櫃網路申報預約：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可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的臨櫃報稅預約服務或當日線上取號，預約方式有3種： 1.「網路預約」：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現場報稅預約」，選擇欲前往的國稅局服務據點及時段完成預約 2.「電話預約」：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於進入國稅局報稅預約語音系統後，依語音指示進行預約 3.「當日線上取號」：臨時想前往現場報稅的民眾，可當日線上取號後再到現場報到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ec99c6a5f74a33980cd6b4de149c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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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多加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5月31日適逢例假日，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展延至115年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多加使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出門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路申報軟體，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其中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既省時又減紙，如未採網路送交者，則應於115年6月30日前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務必確認是否已繳納稅款及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a489c55fc441e9acdba4fdba6e18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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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期間將屆，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無收入的已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認為只要親屬沒工作、沒收入，就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謀生能力」應符合財政部核釋之認定原則，並非僅以是否有收入作為判斷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若僅為單純失業、待業在家或無薪假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工作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要件。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如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4年度為213,000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且失業多年之胞妹乙君免稅額97,000元，乙君雖與甲君同住一家，惟甲君未能提示乙君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否准其認列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申報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組長 06-2223111轉8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8dfa1b613d4bc992dbad9a81d1f3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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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中小企業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只要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達書審純益率標準，並依限完成申報繳稅者，即可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特別整理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適用要件，並確認申報的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標準是否正確，切勿因錯誤填報而使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事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b3b0f13aaa44aa981afe729572c1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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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整理，讓您掌握變動，輕鬆報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展開，為利營利事業能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及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一)有鑑於結算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係計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之計算附表，刪除該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二)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於資產負債表增訂1543欄「投資性不動產」及1423欄「礦產資源」之累計減損欄位。 (三)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子法規，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10-1頁、第A14頁等頁次，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等2項抵減項目，並修正相關計算及說明。 (四)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投資人得自114年度起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頁、第A8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等頁次，新增股東投資抵減申報欄項。 (五)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之2規定，調高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114年9月8日前為教育部)專戶之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2頁增訂相關計算及說明，並以捐贈收據開立日期作為新舊加成比率計算依據。 二、配合國家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政策，114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小型長照服務機構，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並依服務型態訂定純益率標準，包含「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9%、「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相關書表及附件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115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報稅服務，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臨櫃申報需求，請於115年5月4日至6月1日期間前往國稅局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03460cdacc46b9a9b02545f748b4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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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相關調節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得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但於該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時，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按分配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新加坡A公司6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新加坡A公司持有設於日本B公司100%股權。113年度日本B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1億元、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甲公司於計算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時，以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日本B公司投資利益1億元（即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直接持股比率100％），列報該CFC公司盈餘為0元。 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日本B公司股東會於113年5月1日決議分配股利5,000萬元，依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該筆決議盈餘分配數，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數，並於分配日所屬年度（即113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而甲公司漏未調節該筆已實現投資利益5,000萬元，致短漏報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5,000萬元及CFC投資收益為3,000萬元（即5,000萬元×6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CFC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除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外，尚須留意轉投資事業是否決議盈餘分配，如年度中決議分配，無論是否匯回，均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並將該投資損益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確實依法申報CFC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9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7476974019b4aa9a9d581a91d686c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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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免排隊，讓您在家e指(easy)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由於今年報稅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不提供臨櫃申報及查調所得服務。民眾想在第一時間完成報稅，可多加利用網路報稅系統或手機報稅，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也不用耗費時間及精神到國稅局排隊等待，隨時隨地輕鬆、快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省時又easy！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報稅，財政部持續精進及優化手機報稅系統，讓民眾不再受限電腦網路報稅，民眾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搭配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綜合所得稅報稅系統，就能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估算表內容無誤，返回報稅畫面，檢視基本資料及填寫繳(退)稅方式後，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編修所得、扣除額等資料，亦可點選「編修資料」，依指示步驟，即可完成報稅。另如須繳稅，可利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及「信用卡繳稅」等線上繳稅管道，民眾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及稅款支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的手機門號如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也可擇一採用「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後，進入手機報稅系統，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今年針對手機報稅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525萬元，獎項豐富有現金及電子禮券，最高獎額現金5萬元，中獎名額共有19,586名。「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佳選擇，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ec904df3704c4bbf4d6da21ff30c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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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租屋族看過來！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設籍於臺南市且名下擁有一間自用住宅 房屋，但其目前在臺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其114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4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 該局提醒，租金扣除資料不在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aa608845544fe3b669d4649cd1b5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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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報稅新制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多項新制及新措施，彙整如下：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去(113)年調增3千元。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總人數，計算之「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是該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 四、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該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訂定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按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五、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者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四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由於衛生福利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升級健保卡元件，其與現行KIOSK作業環境存在相容性問題，考量民眾資訊安全，自115年起便利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所得及扣除額查詢碼與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款單服務；但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或以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取得查詢碼。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cd0af01e87d414eb87bc5fb06a281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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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並請於上傳時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正確性，確認與附件類別相符及無漏頁缺頁等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其負責人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f57e81b0484b04a86488b9d16e88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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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內外平臺應落實扣繳與憑單申報，個人網紅請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境內平臺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以下簡稱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於115年6月30日以前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平臺業者給付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之扣繳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均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網紅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二、境內平臺不論於作業規範發布前、後，給付網紅收入皆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而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自115年1月1日起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時，應自行或委託本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申報方式如下： 一、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二、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如已由境內平臺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辦理扣繳，即已完納稅捐（就源扣繳），惟如其有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取得網紅收入者，應自行依規定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扣（免）繳憑單或網紅有未依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補繳及補申報，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964dc1f3d14be2923febda32d810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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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利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行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益率辦理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桂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ad495394784e14b8fe36078befe0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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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項    目 說     明 簡化申報流程 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屬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之計算頁次，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於第1頁核章，效力已涵蓋相關申報內容，爰刪除第2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租稅優惠措施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除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式填報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捐贈金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填報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該租稅優惠。 CFC申報須知 一、依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須申報CFC投資收益者，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等相關書表。 二、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可於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適用盈虧互抵 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款，並如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方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逾期繳納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得適用。 附件資料送交 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二、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落實節能減碳，免舟車勞頓之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97dd14873c47588610c89e5a6d13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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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118年底。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114年8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A設備15億元且交貨、同年11月30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B設備20億元，預付訂金1,000萬元，預訂於115年7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278dd0d938f4c53aa299c90ece1cf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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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稅免排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預約服務即將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利用手機或網路進行報稅，省時、輕鬆又方便。若需親自前往國稅局辦理申報，善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透過網路或免付費電話先行預約，在指定時段報到，即可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預約服務將分別依「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採2階段展開，「所得查調」自115年4月23日起開放預約，「網路申報」預約則於4月28日開放，提供民眾預約次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的服務時段。由於國稅局各服務據點開放預約的名額有限，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儘早完成預約，並於申報當天備齊報稅所需之相關文件，依照預約時段準時報到。預約管道及方式如下： 一、網路預約：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現場報稅預約」，即可連結網站進行預約。 二、電話預約：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入「國稅局報稅預約」語音系統，依照語音操作說明進行預約。 除事前預約服務，預約網站亦提供「當日取號」及「顯示等候人數」功能。民眾出發前往服務據點前，可先上網查看叫號進度與現場等待人數，精準掌握出門時間，讓報稅流程更順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分機8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d0a097a985445279c4a0909512da30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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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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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5月報稅請留意！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僅為基本所得額項目之一，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應納稅額16萬元，同年甲君透過A銀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其配偶取得源自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另出售C公司未上市(櫃)股票5.5萬股，其交易所得為22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20萬元)，基本稅額為40萬元大於一般所得稅額16萬元，故甲君應自行繳納稅額為40萬元，計算式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民眾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民眾如欲取得114年度海外所得資料，可透過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資料，連同其他原因取得之海外所得(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76b844d30d4b56b21b22655b41b92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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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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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超easy，萬份好禮等著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5月報稅季即將登場，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金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中獎名額高達19,586名，獎項相當豐富，千萬別錯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使用手機完成報稅，即可獲得抽獎機會，最高可獨得現金5萬元！獎項如下：       本活動預計於115年8月份以電腦隨機方式公開抽出19,586名幸運兒，現金獎項將以公文掛號寄送中獎通知，請中獎人務必於期限內回復領獎資料，電子禮券則透過政府「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通知簡訊，請中獎人依簡訊內容自行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活動專區，依官網說明步驟兌領。該局特別提醒，「111簡訊平臺」發送之簡訊不會附帶任何網址連結，請中獎人提高警覺。 隨著行動服務日益普及，手機報稅系統亦持續優化，不僅操作簡便，更能免除臨櫃排隊等候時間，兼具省時、便利與環保等多重效益，歡迎大家e起來體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8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7c4c305ce984bc6ae4aadc9820369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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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讓租屋族有福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租屋族群的租金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大幅減輕租屋家庭的稅務負擔。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a20127803e4bd8a5fea061ce8fe0b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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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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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  e指輕鬆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賡續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民眾利用「e化繳稅」服務，可避免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外，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稅，該局彙整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供民眾參考運用，輕鬆完成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繳稅，也不會主動提供民眾繳稅網站連結，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輸入個人資料或信用卡卡號，以免受騙上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運用國稅智慧客服(https://smart.nat.gov.tw)查詢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瑞琪 電話：(04）23051111轉59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b431c3c1a74495947e6966dc0786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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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申報綜合所得稅快速又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財政部手機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該系統提供「快速申報」的功能，且僅需簡單步驟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省時又方便。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欲使用手機報稅，可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首頁/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點選手機報稅圖示(免下載安裝)即可使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進入手機版申報系統後，點選「我要報稅」，接著選擇驗證身分方式登入系統，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及稅額正確後，點選「同意估算表，開始申報」即進入快速申報流程，確認基本資料，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就完成報稅；如果不同意稅額估算結果，例如有新增扶養親屬或修改所得資料，於「下載稅額估算表」後，點選「不同意估算表，編修資料」即可進行編修(新增或修改各欄位資料)，接續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完成報稅，該局特別提醒，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後，必須進行「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楊鈞宇 電話：（04）23051111轉5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0f80d5c148149cabe1a1a49f82aa9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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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9ffb6bf8064f3694fd1e68a64282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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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符合情形 說明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一定天數者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符合勞動部於114年7月31日公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病症或病況項目(如附表)，如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b52d1c7a834c5e8f494a52f7d8692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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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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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1fe6c83ae474d768d620921df705c5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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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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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相關申報軟體自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頁）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1頁)之CSV檔匯入功能，相關CSV檔案格式即日起可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運用（路徑：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請先自上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媒體申報審核程式，並依規定格式製作媒體檔案，經審核程式審核通過後，營利事業即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媒體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彥安 電話：（04）23051111轉5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99ada07a974e569819acae8ab400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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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03f6fa4c0446fa8568d30915166ae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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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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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並自4月28日起提供民眾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3種方式： 一、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及使用本人月租型門號，且認證時須關閉WIFI。 二、 查詢碼查詢：利用國稅局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以行動電話認證或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 三、 臨櫃查詢：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提醒，自今年起，5月1日列為國定假日，當日國稅局未提供臨櫃查詢所得、報稅及收件服務，呼籲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網路(含手機)申報開放時間自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及空間限制，省時又便利，假日期間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洽客服電話0809-099089。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7fc385e7ab4178bcf404e8477eb0c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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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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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須列入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線上查詢所得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自行查詢： (一) 營利事業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同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查得資料以外之所得，仍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胡雅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3bc5ccd194496ab4f6845a442762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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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大綱]]></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所得稅結算申報提醒事項    一、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為國定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    二、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制稅政新措施及退稅時程 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及繳稅    二、注意事項 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服務對象          （二）寄發作業          （三）申報作業          （四）查詢是否適用本項服務          （五）注意事項    二、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查詢期間          （二）查詢方式          （三）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四）涵蓋所得人範圍          （五）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情形          （六）注意事項    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作業          （一）電子申報          （二）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          （三）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四）簡式申報書之適用對象          （五）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六）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七）基本生活費差額          （八）相關租稅優惠          （九）結算申報稅額計算方式          （十）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分居得各自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          （十一）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事項          （十二）房屋及土地租金標準、費用標準及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十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十四）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十五）個人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資訊及計算CFC營利所得相關規定          （十六）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採網路申報說明    四、繳稅方式    五、退稅方式 肆、稅務服務電話及網址     附件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附件二、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附件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退）稅方式     附件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方式簡表     附件五、114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附件六、114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附件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附件八、11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九、11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十、各地區國稅局電話及網址一覽表     附件十一、「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及申訴專線     附件十二、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各地區國稅局租稅優惠諮詢專線     附件十三、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各地區國稅局延（分）期繳稅諮詢專線]]></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53a9acbebc41eabb3c437f3758cc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7: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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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4年國有財產總值13兆元，其中有價證券近4年劇增7成至5兆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第7號-國有財產.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8562e8f8d754017a9a282b49189f5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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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由港區事業應正確通報進儲之貨品，避免誤觸罰則]]></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邇來有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業者以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報單通報自國外進儲紡織貨品，因未查證實際貨品之織造方法（如針織、平織等），致未正確通報貨名與規格，而涉通報不實，違規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落實自主管理為自由港區運作之核心，業者於貨物點收進儲階段，即應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設管條例）第17條規定，詳實核對實到貨物與文件是否相符。除嚴格把關限制進儲之管制貨品外，對於貨名、規格、品質、數量、重量等通報項目，更應落實查證義務，如於點收或通報後發現異常，即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異常通報或申請更正，以體現自主管理之責並確保通報內容之正確性。 高雄關呼籲業者，自由港區之精神為「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如遇有進出倉貨物與申報之貨名不符之情事，應主動立即通報海關；如未主動更正並經海關查獲，依設管條例第38條規定，海關得視違規情節裁處罰鍰、暫停進儲作業或廢止營運許可。請業者務必於通報前詳實確認來貨型態並正確通報貨名，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如有通報疑義，歡迎向高雄關諮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蔣課員 電話：06-295447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39ee0800ce45aa93adb02dfeb9e9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01:1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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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直撥退稅「點」就到，省時、便捷、零時差]]></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申報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可退稅民眾想要及早領取退稅款，申報期間皆可採網路（含手機）報稅，並點選「直撥退稅」，完成申報後，在第1批退稅當日，退稅款即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期間可運用多元網路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採用直撥退稅。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5年7月31日 (第1批)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5年10月30日 (第2批)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5年5月12日至6月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6年1月20日 (第3批)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2a15007225b48978f524a7a5698148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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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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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無障礙申報網頁，打造友善的報稅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數位平權與資訊無障礙政策，今（115）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線上申報無障礙網頁，全面優化不同族群民眾之使用體驗，讓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及一般民眾均能享有一致、便利之報稅服務，並安全地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次線上申報無障礙網頁之推出，主要就視覺呈現及操作便利性等面向進行優化，如設置快速鍵以強化鍵盤操作流程；增設定位點引導功能，協助使用者理解並掌握頁面結構；另針對視障者使用需求，優化網頁區塊化設計，提升與螢幕閱讀器（報讀軟體）之相容性，改善以往無法報讀、報讀不完整或中斷等情形，讓使用者得以透過螢幕閱讀器完整掌握頁面資訊及操作流程，進一步提升操作效率並降低認知負荷。該無障礙網頁並已取得數位發展部無障礙標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系統亦同步調整輸入錯誤提示內容，採用更明確具體訊息文字，協助使用者即時修正申報資料。例如於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項下，新增重複申請提示訊息，以避免因資訊不明確而發生申報錯誤。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進行線上報稅，不僅節省時間，也能減少紙本作業，達成便民與環保的雙重目標。申報期間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99-089 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30 撰稿人：陳庭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d8b7e384ab435babc457d2336f79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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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證據是關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及租金補貼政策，各界對租賃權益及租稅公平之關注程度日益提升，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如有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10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6613b11104b4977b8bccafd99e0b7b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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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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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使用該局網站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fb34ff2698401eb1cf586f8fd656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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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申報前停看聽！]]></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不少投資人布局海外資產，從基金、股票、債券到房地產等，投資配置日益多元。然而，在市場波動下，部分海外資產出現交易損失時，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而造成申報錯誤，甚至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彙整表 扣除重點 舉例 限「同一年度」 甲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0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未扣除之損失20萬元不能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限「同一類所得」 乙君114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同年另有海外利息及海外股利所得共300萬元，應申報海外所得300萬元，不可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所得及損失須「核實計算」 丙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未核實計算)、100萬元(核實計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可扣除限額，以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張雯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dd964f949a49758892347c42695ea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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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5乙2期」2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5月14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5乙2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2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5月19日，到期日為117年4月17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1888b76d034bda90a953b6a0844b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8: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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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請民眾利用多元管道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6月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646ca7e21444f483a3b3ca97fe26f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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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於今（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8c099047d404397ae74a2375cd470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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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稅務廉政志工培訓，協助民眾辦理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到來，於4月21日舉辦「115年志工服務講習會」，由該局綜合行政組及桃園分局政風室指派專業講師，藉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簡介」、「全功能櫃檯業務簡介」及「志工服務禮儀與志工服務須知」等課程，提升稅務廉政志工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作業流程之知能及宣導手機報稅等重點工作，另外政風室也分享「稅務廉政服務小叮嚀」，期透過志工服務在報稅流程中協助宣達政府廉能政策及預防稅務詐騙，以保護納稅義務人，加強民眾對於廉政政策之認識與支持，建構誠信廉能政府。 該局說明，感謝志工熱情參與教育訓練，持續汲取新知於服務工作中發揮所長，展現志工「服務為榮，助人最樂」精神，用真誠態度與暖心服務，將稅務誠信與廉能意識普及到每位民眾心中。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吳代理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de905dad0e467c8c6ff3e20c6b8b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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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出境旅客攜帶逾2萬美元黃金，未向海關申報慘被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期國際市場黃金價格波動大，交易熱絡，國人攜帶黃金出境或因不諳相關規定，慘被處罰，損失重大。我國為洗錢防制必要，旅客出境時攜帶黃金，其價值逾2萬美元，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申報，以免違規受罰。該限額以「每位」旅客「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 高雄關指出，旅客攜帶黃金出境，包含金條、金塊、金幣及純金飾品，其價值逾2萬美元者（以出境當天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價值），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主動向海關申報，提供報關文件並完成貨物通關程序。該關高雄機場分關每日配合班機抵達及離境時間受理貨物通關及存關手續。詳細通關流程及規定，可至高雄關網站首頁＼旅客通關＼出境旅客查詢。 高雄關再度呼籲，旅客攜帶價值逾2萬美元之黃金出境，除事先取得輸出許可證，務請備妥報關文件主動申報，及預留貨物報關驗放時間，並查詢欲入境國家攜帶黃金之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致遭處罰，以保障自身通關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蔡股長 電話：07-8057010#702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2e438a63fd4e9b848c0e9f3d8eae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4:16: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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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公告自115年3月10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稱少量免證規定），民眾跨境網購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上開公告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的物品項目包含貨品分類號列8543.70.99.50-4「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8711.60.10.00-9「機器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及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即是類貨品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的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證進口，民眾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予徵稅放行，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貨物將予退運或放棄等，如又涉虛報貨名，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提醒，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包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等，民眾倘有申辦輸入許可文件需要，請務必向貿易署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上疑問，歡迎洽詢該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聯絡人：倉棧組江股長              電話：（02）2421-1170分機20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caa4c74e7984b468114ee71c919c2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5年7月31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115年5月11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ATM）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0） 附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表]]></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e5afeb509f64536b233e83e32fa9e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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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11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詳釋例)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 蔡科長博聿(個人)、電話：02-23228423 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電話：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3d23271490449d91faff6e56d580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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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民眾生育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黃書葶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20db2bc85f7409b8278e04f9e31cd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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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1.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提醒，申報長照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王義雄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2dd425392b44c6a5a24f01f38597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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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減免資格核定完成？ 小心詐騙郵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ebmail@etax.nat.g0v.tw>」名義，通知「1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申報資格核定作業完成」的電子郵件，並引導民眾直接連結郵件內指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減免結果調閱或「點此下載查詢」，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減免等個資重要事項，倘民眾係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核定結果，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gov.tw」結尾，不會是「.g0v.tw」，另外「gov」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123gov），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5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民眾及營利事業應慎防稅務詐騙，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營利事業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0eee632865947658cc863971ed38d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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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旅客通關更快更安全，臺中關新增X光機提升查驗量能，查緝績效亮眼]]></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表示，為因應入境旅客人數大幅增加，已於今(115)年2月在臺中機場入境大廳新增1部X光行李檢查儀，有效提升行李查驗效率與精準度，不僅縮短旅客通關時間，更大幅提升整體查驗量能，進一步打造安全與便捷兼具的智慧通關環境。 臺中關進一步表示，本次新增一部X光機，顯著縮短旅客整體通關時間，同時強化違規物品查緝效能，讓整體通關流程更順暢、更有效率，在旅客人數持續成長的情況下，透過新增1部X光機與優化流程，兼顧通關速度與查驗品質，讓多數旅客能快速通關，同時針對高風險行李加強檢查，有效提升整體邊境管理效能。 該關在臺中機場查緝績效方面，去年(114年)全年入境旅客人次達到85萬人次，較前一年成長57%，查獲的違規物品案件共1,117件，包括毒品97公斤、未經檢疫之動植物產品338公斤、未依規定申報之捲菸1,831條，以及未經衛福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等）約1萬9,026包；今年截至2月底止，亦已緝獲毒品17公斤，顯示在入境旅客量明顯增加下，查緝能量同步提升。 臺中關強調，查緝走私、杜絕不法全年無休，海關將持續以高標準、高規格的嚴謹態度把守國門，籲請旅客切勿心存僥倖攜帶違禁品入境，違者將依法論處，絕不寬貸。該關將持續運用物聯網結合大數據分析與先進科技設備，精準打擊邊境犯罪，以建構嚴密的邊境防護網，全力捍衛國境安全及國民健康。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檢查課黃春梅課長 聯絡電話:04-261551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d8308975c44be99085492928a839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2:54: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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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外僑綜合所得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5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0292c8807c49bfa72ddead0b6bfa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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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勞動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5年勞動連續假期期間（115年5月1日至5月3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5年4月30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a3d3e970ce5497a96e94474d198d8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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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開始，當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服務，但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則不打烊，呼籲民眾及營利事業多多運用。又申報截止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今天有媒體誤植為6月3日，財政部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895732758945b8a1b80995c9ebc8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9 Apr 2026 05:3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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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票中獎通知？毋通點下去！]]></title>
	<description><![CDATA[詐騙事件頻傳，民眾收到發票中獎通知郵件，務必掌握「不點擊連結」及「不輸入個資」原則，直接登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中獎紀錄，或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查證，避免信用卡被盜刷詐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詐騙集團假借電商平台或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或一卡通）名義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發票中獎，是常見詐騙手法，透過不斷變化的話術吸引民眾點擊連結，進入偽冒平台網站，盜取民眾信用卡卡號、到期日及安全碼資訊，以進行盜刷。民眾若收到中獎通知，如何輕鬆識詐，請先確認平台官網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及正確電子信箱「einvoice@einvoice.nat.gov.tw」之結尾，為政府機關專用「.gov.tw」網域，非上述管道發出的中獎通知，一律不可輕信。 該局提醒，財政部不會寄送電子郵件要求民眾輸入信用卡資訊，民眾收到任何可疑電子郵件或簡訊，切勿輕易點擊連結或填寫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並注意電子郵件或網址結尾不是「.gov.tw」，就可能是詐騙！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共同防範！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9e106fe6364858abb0464f0da219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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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90303cd69740b391cb84d859f87c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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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近日出現偽冒電子發票中獎通知詐騙郵件，切勿點擊郵件超連結及輸入信用卡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詐騙集團大量寄發標題為發票中獎通知或載具歸戶異常等電子郵件，該信件偽裝成悠遊卡、Yahoo、momo、家樂福及中油等公司，企圖誘騙民眾點擊偽冒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連結，並藉此騙取民眾信用卡資訊，請務必提高警覺！勿輕信、勿點擊、勿轉傳、勿填寫任何資料。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醒，請務必確認平台正確的電子信箱及官網網址，結尾都是政府機關專用的「.gov.tw」，平台不會透過郵件或連結要求提供信用卡資訊，切勿透過不明管道或網頁輸入信用卡資料。   平台官方信箱：「einvoice@einvoice.nat.gov.tw」 平台官方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呼籲，如遇可疑訊息或網站，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平台客服0800-521-988查證，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卓彥宏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9cb8ec8a53348e8ad42a61677ca82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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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也不用擔心，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為避免上述補（換）發行政作業之不便，財政部國庫署再次籲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民眾，該署不會打電話、傳簡訊給國庫支票受款人，也不會通知相關網址連結或至ATM操作轉帳，如有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以電話洽詢該署。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徐千惠 聯絡電話：(02)2395-7500分機2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a1bdeefbba4687a1dbfa2737bb35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8: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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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25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24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02）4128282。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3b11efb9204835bdca48d96616c3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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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051555481a4cac89bc40c0c210fb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Apr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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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仿冒香菸、假藥充斥？海關嚴守國門，去年查獲仿冒品這幾類最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落實邊境管制維護智慧財產權，向來為海關查緝業務要項，依據關務署統計，114年海關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共430案，緝獲仿冒品數量達492萬件，侵權市值超過新臺幣9億元，充分展現我國海關打擊不法、維護公平市場決心。 關務署說明，114年主要查獲仿冒品類型，以仿冒香菸、藥品及服飾為前三大宗。隨著跨境電商及國際包裹普及，非法業者多透過海、空運快遞或藏匿於貨櫃等方式將仿冒品蒙混進口，試圖混淆查緝關員，除常見精品服飾皮件等高價品外，仿冒香菸及藥品也頻繁闖關進口，這類商品影響國人健康甚鉅，一向是海關執行邊境管制之重點查緝目標，以嚴防劣質假貨流入國內市場。 為落實「拒仿冒於國門之外」，海關在114年持續精進查緝手段，除運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分析高風險廠商及來源國外，亦積極與國內外知名品牌權利人合作，共舉辦8場次真仿品辨識講習，強化第一線關員專業能力，期以公私協力擴大仿冒品查緝績效，成果已顯著反映於查緝數據中。 關務署呼籲，輸出入仿冒品不僅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同時提醒消費者網購時應慎選具信譽的電商平臺，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或價格顯不合理商品，以免損及自身權益。海關將持續加強與執法機關橫向聯繫，透過情資交流提升邊境查緝力道，呼籲民眾尊重智慧財產權，共同守護安全之消費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郭科長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c90fc6205748b1a61bf263b05179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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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攜手環保團體6處場域獲「保育共生地」認證，公私協力推動保育政策]]></title>
	<description><![CDATA[響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林保署）呼應「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保育行動目標與30x30目標，推動我國陸域OECMs（Other effective area 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認證訂定「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國產署攜手環保團體（下稱環團）以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參與保育共生地認證機制，6處場域（7個環團申請，其中2個環團聯名申請1處）獲通過「保育共生地」認證，成效斐然。 國產署表示，為落實國土保育及環境永續，該署自108年起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機制，借重環團保育專業認養海岸地區、濕地、山區等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並響應ESG理念，媒合金融機構贊助經費穩健環團財務，建構三方合作夥伴關係。目前該署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10個環團簽訂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認養契約計16案，面積約1,966公頃，115年度預計再新增簽約2案（新增合作1個環團），完成簽約後認養面積將達2,082.5公頃。此外，該署已成功媒合12家金融機構，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參與環保認養機制，截至114年贊助金額達新臺幣1,974萬餘元，感謝各金融機構成為支持環團的堅強後盾。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協助環團參與「保育共生地」認證機制，於114年6月20日邀集林保署、環團等召開會議，由林保署介紹保育共生地機制，並與林保署就環團申請保育共生地認證事宜獲協商簡化相關申請要件及評核流程等，協助環團申請認證，期公私協力攜手達成2030年我國陸域受保護面積達30%之目標。林保署於115年3月25日舉辦「保育共生地授證暨成果發表會」，環團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6處場域獲通過認證，公私協力推動環境永續願景。 未來國產署將持續以國土環境永續發展為目標，擴大該署、環團、金融機構、跨機關間之合作夥伴關係，以提升國土保育綜效，達成環境永續之願景。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詠太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dd229eb78ef4b208495e787a47ab2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Ap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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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3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4月14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5月12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3月實徵淨額2,989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665億元(+28.6%)。 二、累計數：累計1至3月實徵淨額6,555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015億元（+18.3%）。 三、達成率：累計1至3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113.3%，占全年預算16.6%。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115年3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115年3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115年3月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4、115年3月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全國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115年3月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115年3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ec6db618a74d2e97d9e99cfa87f3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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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8874ea12914b4fa16dabe138d8e1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Ap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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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勞動節連續假期 基隆關持續提供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5年勞動節連假期間（5月1日至3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4月30日（連假前一日）：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5月1日為8時30分至16時30分，5月2日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於23時後（蘇澳派出課於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5495d105074176a356d419aab574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Apr 2026 06:04: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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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除延宕通關時效，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恐生貨物退運或放棄等情，提醒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倘又為中國大陸產製者，則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2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545cafefa848a08e46777f22cff9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Apr 2026 04:07: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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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推出115年第2批10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今日公告10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5年6月1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招標標的分布為臺中市3宗，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雲林縣、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各1宗，面積合計1.59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5億9,644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首次列標者5宗，其中高雄市前鎮區第七種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土地，位處亞洲新灣區2.0核心地區、高雄輕軌經貿園區站(C7)及夢時代站(C6)之間，具雙站環繞優勢，緊鄰高雄港25號碼頭、台糖高雄成功物流園區及高雄軟體園區，該標的主要供產業與商業使用，具備國際商務地標開發潛力；其餘4宗可作住宅使用，新北市新店區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土地，位於早期開發之純住宅社區，鄰近安坑輕軌臺北小城站(K3)，交通便利；桃園市桃園區住宅區土地，位於經國重劃區，鄰近國道一號桃園交流道，聯外交通便捷；宜蘭縣員山鄉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周邊特色民宿林立，兼具生活便利與田園風光；雲林縣北港鎮第一種住宅區，鄰近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區位條件佳，具開發潛力。 另5宗曾列標土地，其中3宗臺中市土地，2宗位於西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乙種工業區土地，臨原臺中工業區西南隅，土地方整位置條件優越；1宗東勢區大面積商業區土地，鄰近豐勢路商圈，發展可期；另1宗臺南市南區第四種住宅區土地，透過台86快速道路可快速抵達高鐵特區、臺南科學園區，具交通便捷優勢；1宗嘉義市第二種休閒專用區土地，四面臨路，為一完整街廓，鄰近嘉義大學，距嘉義火車站約10分鐘車程。 為兼顧活化國有土地及國家住宅政策，國產署自111年起就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面臨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基地形狀方整且面積0.15公頃以上之標的，均先徵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確認有無社會住宅用地需求，經評估無需求者，續由該署辦理活化利用；招標設定地上權係國家保有土地所有權提供使用權予民間活化國有土地方式，於國人有土斯有財觀念下其市場流動性與所有權市場有明顯區隔。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499a2aea124bc3aa8281d4f70bfe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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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執行安定金融市場任務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13日召開第128次會議，通過115年截至3月底止之財務報表，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淨收益為新臺幣（下同）80.54億餘元。此外，尚持有股票市值35.60億元，扣除持股成本22.87億元，未實現資本利得12.73億餘元。 國安基金依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決議，自114年4月9日起執行安定市場任務，並經第127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15年1月12日起停止執行安定市場任務，就操作標的適時處理。115年4月13日臺股集中加權股價指數為35,457.29點，較退場前（115年1月12日）之30,567.29點，上漲4,890點，漲幅16%，國安基金退場作業對股市尚無負面影響。 近期中東地緣政治衝突加劇，能源價格飆漲，恐推升通膨上行風險並拖累經濟成長，市場預期主要央行貨幣政策趨緊，臺股連動美股劇烈震盪走弱，惟政府採取因應措施確保能源供應、民生物價及供應鏈運作穩定，且我國基本面良好，內需活絡就業穩定，整體外銷出口規模持續增長，上市櫃營收獲利表現亦佳，均能支持經濟成長及股市穩定。鑑於國際經濟情勢詭譎多變，國安基金仍持續關注各項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動及影響情形，在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之原則下，依規定審慎就操作標的適時予以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c3cb6156b94017bcab63a927ae22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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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115年5月勞動節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5年勞動節連續假期（5月1日至5月3日）期間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為4月30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勞動節連續假期（5月1日至5月3日）期間：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嘉南分關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之業者，若於連續假期期間有園區內通關需求，請於連假前一日下午4時前，以書面通知轄區海關需求日期，俾依實際業務需求派員出勤配合作業。 （三）儀檢作業：5月1日至5月3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74號碼頭第五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若遇故障停機，將另行公告。第一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四貨櫃中心儀檢站，第二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六貨櫃中心儀檢站。 （四）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連續假期期間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於5月1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辦理國際郵包通關；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5月1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均派員值勤。 （五）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機放貨物配合航班時間辦理通關。 高雄關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提供更臻完善的服務。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黄小姐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fce443b13544e98f65de07451b1dd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01:53:26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d2885322774249bf7368e243ba89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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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3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4月10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5月8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3月出口801.8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61.0%，較上年同月增61.8%（按新臺幣計算增55.8%）；累計1至3月出口1,957.4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51.1%（按新臺幣計算增45.3%）。 二、進口： 3月進口589.1億美元，亦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59.1%，較上年同月增38.3%（按新臺幣計算增33.1%）；累計1至3月進口1,427.8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34.8%（按新臺幣計算增29.7%）。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補充資料 (PDF)  (EXCEL)  (O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2-1、出口主要貨品分類_按季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8-1、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8b9ae6f4bd74e16aa343647a403a9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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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b910d164a6c4173a4f5e877051501f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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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0e773130ac44ae92995efba3b99a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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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月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月4日(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年5月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月1日(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3b2e5661bb404f8e50496f9eb7e5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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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PDF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200MB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pdf。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114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當日24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115年6月29日（當日24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bc7ebfb418b48aaa60f78a62cc022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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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普發現金1萬元領取期限至4月30日止，請民眾儘速於期限內領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普發現金1萬元領取期限將於今（115）年4月30日截止，目前預估有近40萬名符合資格民眾尚未領取，呼籲尚未領取的民眾務必把握期限，儘速完成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截至3月31日止，計有3萬餘名民眾採登記入帳後，可能因金融機構帳號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不一致、該帳戶已結清、該帳戶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等情形，致未成功入帳，也未再循其他方式領取。該署提醒，採登記入帳或屬直接入帳之民眾，請務必補摺或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確認款項是否已入帳；倘發現未入帳，請於4月30日前重新登記入帳（且確認是否入帳成功）或改採ATM領現或郵局領現，以確保領取權益。 該署指出，在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下，普發現金發放作業順暢。截至今年3月31日止，已有2,316萬人透過多元管道領取普發現金1萬元，領取率達預估人數98.29%。各領取方式中，以登記入帳899萬人最多（38.83%），其次依序為ATM領現624萬人（26.94%）、直接入帳458萬人（19.76%）、郵局領現329萬人（14.23%）及造冊發放6萬人（0.24%）。 該署進一步說明，除了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之新生兒，領取期限至今年5月22日（星期五），並請注意不是到5月31日；其餘符合領取資格之民眾及今年3月底前出生之新生兒，領取期限均至今年4月30日（星期四）止，逾期將無法領取。 財政部國庫署呼籲，符合領取資格且尚未領取的民眾，請把握時間，儘速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近期剛恢復戶籍之國人或取得居留許可之外籍人士，如於領取過程中遇有任何疑問，請務必於4月30日前撥打1988免付費客服專線洽詢，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財政部國庫署再次強調，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主動以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信不明訊息，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官方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免付費客服專線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60e3073d1d4d56bf717abbd230a9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8: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6242ea39064af4ba5bb320742f6f7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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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貨品型態日益多元，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倘另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高雄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 絡 人：劉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6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19ea709752434392e48baa284701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1:07:3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356a0e536a44409beb2a1b273c0e8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de3cff4e14e45da96b25c6d0ff230b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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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8 Ap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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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市面掃蕩走私大陸乾香菇及食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繼本年1月底市面走私掃蕩行動，日前再度聯合福建省調查處及金門縣警察局人員，於金門縣金城鎮倉庫查獲大量走私之中國大陸物品，包括乾香菇計124公斤及食品計1,490.6公斤（李子柒螺螄粉、江西米粉、地攤鍋巴等），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案貨均已依法查扣。 高雄關指出，小三通入境旅客限量攜帶自用大陸農產品及食品合法通關後，卻違法交給商家販售，除已變更免稅之自用目的，亦因未經檢驗之大陸產製食品可能含有超標農藥、我國禁用的防腐劑、人工色素、非法甜味劑或超標之重金屬，且其生產製程與保存環境不明，對國人身體恐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損害。此外，未經檢疫之大陸農產品極易夾帶境外病蟲害進入國境，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態及產業發展。 高雄關強調，海關將持續於邊境攔截走私大陸農產品及未開放進口之大陸製食品等，並適時進行跨機關市面查緝，以阻絕不法，呼籲民眾勿購買標示不清或來路不明食品，若發現可疑走私線索，請勇於舉報撥打檢舉專線：0800-711117，共同守護國家邊境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陳稽核 電　話：082-375674#1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cffccc9bf7f46eebd5e2ea6a46d25c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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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8 Apr 2026 01:12: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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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82942682624d4e87ae579aafe7702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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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桃園分關黃股長政偉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16df5741131485fbe57d7e8dd173c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4:20:5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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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請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出口屬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列管物種之蘭花植株，未據實申報且未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之CITES許可證，涉及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物種之植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0條至13條規定，應先向貿易署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等其他證明書；於出口時，依同辦法第14、15條規定，除檢附輸出許可文件外，應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逐項詳實填列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 臺北關強調，未依上開規定據實申報列管之植物及其產製品，或未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除應予退關不准出口外，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貿易署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該關提醒出口人注意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有關CITES附表列管之物種資料，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規）查詢。 業務承辦單位： 快遞機放組 ； 聯絡電話：03-3938182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 聯絡電話：03-3982901 ；  手機：0978-667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fa9b8141ee4d48b1752025aa9f44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6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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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附件：財政部115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f1047f7e8a4e87ae12c17c9c8f64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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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2月期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獎金超過37億5千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3月25日開獎，特別獎中獎號碼為「87510041」。經統計本期電子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與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等四大獎項的幸運得主計有109位，獎金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2億740萬元，對中其他獎項的獎金達35億5,057萬餘元。109位中獎得主，有77位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各式載具中獎發票張數統計如下表。 載具 種類 手機 條碼 會員 載具 跨境電商 電子郵件 公用事 業載具 雲端發票中獎張 數 41 24 5 7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可將其他各種載具歸戶綁定，集中管理各種載具所儲存的雲端發票，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每期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可省去親赴代發獎金單位領獎的時間及4‰印花稅；未設定領獎帳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 為方便民眾儲存及管理跨境電商的雲端發票，於跨境電商平臺消費後，務必至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整合服務平台，將交易時留存的電子信箱歸戶到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只需簡單完成電子信箱驗證，立即享有統一管理發票的便利生活。 財政部鼓勵民眾在消費時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雲端發票四部曲：(1)安裝統一發票兌獎APP、(2)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3)設定領獎帳戶、(4)設定載具歸戶，立即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每期包含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萬6千組、八百元獎10萬組及五百元獎385萬組，對獎機會多1次！ 統一發票兌獎APP相關訊息，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電子發票相關訊息請至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卓彥宏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1e161f01bf941e4ab5458e6fad19e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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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46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11-12月期累計90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50張，已兌領946張，創造了946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4張，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連同114年11-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5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6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0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f1129dcaca4eaeafda8b4ad93bce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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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14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9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87510041，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2220522，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4張及19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5年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5年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5年4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fb3e642b0740eb97888a6f310a3f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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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查獲入境旅客非法攜帶電子煙、加熱菸及走私螺螄粉，籲請民眾遵守規定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陸續查獲民眾自國外入境時非法攜帶之電子煙（載具91支、菸油195個）、加熱菸（載具36只、6,796包），及於金門料羅商港、高雄商港等地查獲大量走私的螺螄粉（4,137公斤），上述物品均違反菸害防制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及未經核定的加熱菸均禁止輸入，旅客若非法攜帶入境，將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此外，中國大陸製食品（如螺螄粉）若自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以郵包或快遞「寄運」至臺灣本島，民眾如未提供合法進口來源證明者，因涉及私運行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將依法沒入、裁處罰鍰，貨物並予以銷毀。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國內防疫安全，提醒民眾返國時切勿違法攜帶或郵寄上述物品，以免觸法受罰。民眾於出國旅遊或跨境購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相關入境規範可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旅客通關專區 https://web.customs.gov.tw/htmlList/3）查詢，以利加速通關。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 絡 人：陳辦事員 電　  話：07-562834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6f6e439648435c9af0546cba603d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3:59: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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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8ea8d259ef42db957583cafe94bc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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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5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1bfb83690f49958e3a192e8f82896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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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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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ce39da177f421bb602c42e730a62a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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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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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2bbe062c71c48f89236bef08c2d78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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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司法官學院第66期學習司法官參訪基隆關  實地瞭解通關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瞭解海關業務及查緝工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第66期學習司法官於115年4月1日至該關進行業務實作觀摩，該關規劃豐富課程，特別安排學員前往基隆港實地參觀瞭解通關實務，就貨物儀檢程序、緝毒犬查緝及關員驗貨作業現場說明，讓學習司法官能實地感受海關查緝工作的挑戰，並瞭解當前多元複雜的走私態勢，奠定未來司法辦案的實務基礎。 基隆關說明，海關主要核心工作為通關徵稅與查緝走私及邊境管理，為順應時勢，海關業務也不斷進行改變創新，例如因應跨境電子商務興起的海運快遞業務、推動文件審核通關無紙化、智慧行動查驗、人工查驗先行儀檢及推行電子封條等，另協助多個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制簽審作業，展現海關跨機關邊境管制成效。面對日益龐雜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期許與司法機關建立更緊密的互動機制，發揮加乘效應，提升協力打擊犯罪的效能。 基隆關強調，未來仍將秉持守護國門的精神，持續強化與司法機關橫向聯繫，共同打擊不法犯罪。在確保國家稅課與全民安全健康的同時，戮力打造更加便捷、安全且廉能的通關環境。 聯絡人：政風室謝旅葳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1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a68e65d253040828cd3cd343c4a534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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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7:58: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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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臺北關115年第1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作業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臺北關於本(115)年3月26日舉辦本年度第1次通關業務座談會，會議由該關副關務長許志仁主持，與會單位包括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華儲、長榮貨運倉儲、等相關業者。 臺北關表示，本次座談會除針對上次座談會列管案件及業者最新提案，就辦理情形向業者溝通與說明外，同時進行相關公務宣導，呼籲報關業者報運進口入境旅客不隨身行李，如有供自用且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應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填報品項識別碼，至加熱器係以「SET」為數量單位。另辦理性別平等公務宣導等事宜。 該關期望每季舉辦的業務座談會，各公會及業者皆能積極參與，踴躍建言，藉由雙方互動，針對業者需求達成共識並提供協助解決方案，以提升海關服務品質，優化通關效率。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62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 聯絡電話：03-3982901 ； 手機：0978-667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32b244ae124087a6d0b0d06f4588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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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115年第1季通關服務宣導團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宣導貨物通關應注意事項及新採行之通關措施，同時增進海關與通關業者間良性互動，於本(115)年3月30日舉辦本年度第1季通關服務宣導團，由該關副關務長王明仁主持，現場討論熱烈，王副關務長對與會業者積極參與瞭解海關相關宣導活動表示感謝，宣導會圓滿成功。 本次宣導內容包括快遞通關措施、機放活體野生動物通關介紹、快遞業者申請預繳稅費保證金登帳注意事項及貨棧電子門禁管制簡介等多項實務通關資訊，並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務宣導。 臺北關表示，希望透過定期舉辦宣導團活動，提供雙向溝通與交流的管道，使業者瞭解最新法令規定及應注意事項，並增進社會各界對邊境通關業務之認識，同時期許打造便捷及安全之貨物通關環境。另本次宣導會相關資料置放於臺北關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臺北關115年度第1季通關服務宣導團資料，歡迎下載參考運用。 業務承辦人： 快遞機放組蔡課長 ； 聯絡電話：03-3938138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 聯絡電話：03-3982901 ；  手機：0978-667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3482b49ca441dbb63856d9f0fdb8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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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請提供正確資料以加速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之進口人，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以利海關依據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並作成結果，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 關務署說明，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如有疑義，可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供海關審核。為避免影響海關審核期程，進口人須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料。倘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者，海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補件。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海關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進口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另進口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將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惟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則不在此限。 進口人對於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40af615771d42c3afa0d2ad7e9ca1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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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籲請民眾切勿網購活體動物，以免觸法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守護臺灣生態環境，防杜外來疾病傳播，海關持續將走私活體動物列為查緝重點。近期於所轄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緝獲多起未經許可輸入之活體動物（日本石龜、擬鱷龜及中華眼鏡蛇等），展現邊境查緝走私活體動物之成效。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民眾非法輸入活體動物行為，已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貿易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涉案貨物除遭沒入銷毀或送交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收容處置外，進口人更將面臨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購物前應審慎考慮，請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高雄關提醒，該關將持續就快遞貨物加強查緝力道，嚴守邊境防線，並籲請國人切勿網購活體動物，共同守護我國生態環境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 絡 人：李課長 電  　話：07-8237555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e4a049b27845cf9b7e929c16596e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8:01: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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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5甲3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4月2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5甲3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4月24日，到期日為125年2月10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e1f32bf1f7e48ed9b5dc9b5dd1aec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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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697945e9ac4d9aa8d6ba373114e7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5: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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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已上路 基隆關提醒進口申請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貨物稅條例增訂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以引導消費選擇並兼顧國人健康。財政部另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就該類飲品定義，以及進口報關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作出明確規範，籲請業者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須符合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其中，「糖」係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糖、葡萄糖、蔗糖、果糖、乳糖及麥芽糖等各種糖；所稱「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飲料於原料使用及產製過程中，均未添加前述糖類。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進口人申請免徵貨物稅時，應於進口報運時檢附原製造商出具的成分分析報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免徵申請。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報關前務必確認產品成分是否符合「無添加糖」要件，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縮短通關流程並確保依法享有免稅優惠。 聯絡人：業務一組林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89a1449340437f866941fea5fd3f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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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6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4月14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6期」國庫券新臺幣250億元，期限為91天期，發行日為115年4月15日，到期日為115年7月15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f7da73685e47ae8499dc6dda5888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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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運用無人機航拍成果，輔助國產業務，強化管理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速國產各類業務推動，近年來國產署藉由無人機航拍作業獲取即時性、高解析度之航照影像，掌握國有土地使用現況，並將該影像製作正射影像，運用地籍圖與正射影像進行對位、套疊及判釋，數化各宗土地內可辨認之地上物，輔助勘查作業，加速各類業務審辦，強化管理效能。 國產署表示，勘查為國有財產各項業務基礎，舉凡民眾申租、購、檢舉占用、各機關申請撥用、借用，或委託經營、改良利用等各類案件，均需以勘查成果作為重要審辦依據，且每年他機關移交接管、新登記接管、民眾抵稅及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收歸國有不動產，亦須辦理勘查，案件數量龐大。以該署現有勘查人力，難以負荷，且派員實地勘查時，常遇現場有障礙物阻隔、天然屏障或有危及人身安全之虞等無法勘查情形，爰該署近年來運用無人機航拍影像輔助勘查，以紓解勘查人力不足問題，解決上述無法實地勘查之困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加速漁電共生案件處理，國產署於111年委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測繪中心）辦理雲林縣臺西鄉及口湖鄉、高雄市路竹區、茄萣區及永安區國有非公用出（放）租養殖地無人機航拍及影像處理與地上物數化作業，由於成效良好，爰112年賡續委託測繪中心辦理，並逐年擴大業務項目。112年至114年辦理墳墓占用、砂石場占用、貨櫃場占用、太陽光電、廢棄物棄置場址、林地移交、改良利用等業務項目之國有土地無人機航拍及影像處理與地上物數化作業。今（115）年除賡續委託測繪中心辦理上述墳墓占用等業務項目外，並應業務需要增加國有土地出(放)租、續租換約、遭掩埋或棄置廢棄物解除列管活化利用、颱風及豪雨區(嘉義及臺南地區)出租、占用管理等業務項目，預估航拍面積4,200公頃。累積航拍面積2萬8,030公頃。 又，為發揮無人機航拍影像及地上物數化作業成果效益，國產署除運用於處理原設定之業務項目，並擴大運用至其他業務項目，對國產業務推動有極大助益，該署將持續規劃每年辦理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航拍及影像處理與地上物數化作業，以掌握國有土地使用現況，強化國有土地管理效能。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瓊林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86895e29a24388b950e034949d218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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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20f57e0e4b415cb9d227f19391c73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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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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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5年度第1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本（115）年3月30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下稱諮詢會）本年度第1季會議，由財政部陳勇勝次長代理主持，就各項稅制稅政議題持續徵詢委員意見。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彙整114年度第4季各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理情形，於本次會議提出分析報告，同時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實際居住」要件等議題，充分討論。與會委員所提建言，重點如下： 一、建議修正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二、建議修訂相關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所規定之重購退稅，以實際居住為要件，並釐清所謂「實際居住」是否須有「久住意思」。 財政部特別說明，諮詢會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設立，相關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均公開於該部網站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平合理課稅」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為該部重視及努力方向，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之專家學者及公會團體提供諮詢意見，作為訂定稅制稅政重要參考，以營造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促進徵納雙方和諧關係。   新聞稿聯絡人：支科長心羲 聯絡電話：02-2322-8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1d4392ab4041e2aad297321b09be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3:44: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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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1月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本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e6df6a10264c498dfabd47373ddc5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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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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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3cab80a88a4707a107873fc32919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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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請留意投資日之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廠房、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應留意投資日之認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1筆購置供生產用之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其出貨單日期載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雖提示支付設備款之匯款日期為112年1月10日，惟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3項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規定，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111年12月20日，非屬以111年度盈餘所進行之實質投資，未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之3條應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規定，經該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為410萬元。 該局提醒，「投資日」之認定是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之受領日期、完工日期、交貨日期、取得日期或驗收日期為準，而非以付款日期，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玄宇 電話：（04）23051111轉71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fe50d0ca358401882c30dce183ab0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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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防詐招式學起來 預防稅務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有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要求民眾提供相關資料，誘導民眾下載或點擊電子郵件或簡訊中之連結網址，而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或財物損失等憾事，籲請民眾提高警覺，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簡訊或提供網址連結通知辦理調帳查核、繳退稅或補證等，民眾若收到可疑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內容真假、「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公文及訊息，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局特別提醒，稅務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為守護自身財產安全，以下防詐招式學起來: 1、「多問、多查、多確定」：遇到可疑來電或訊息，應先與家人、朋友討論，並查證官方來源，確認真偽後再行動。 2、「不信、不理、不轉帳」：對於不明來電或突如其來的發票中獎通知，切勿輕信，可疑連結不理會，更不要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以免成為詐騙目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怡君 電話：（05）6338571轉5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085bde5d5e47f19f4ffc009d99c1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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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101da7cc0d4b9d8eb07593cfd8e8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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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行動支付租稅優惠規範，延長適用期間並納入KIOSK結帳適用對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申請期間至117年6月30日。 2、適用對象：查定課徵營業人(1)小規模營業人(2)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例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3、擴大適用對象：除原有行動支付外，新增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 4、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內容，營業人可連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專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975b747ed04e8189421ec91f8421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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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c79193ec0046a39c5c95220713444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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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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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57011b4776f446d98eec070b08e41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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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26f7a6395645e4807e5a921a4f93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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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行業名稱(代號) 標準 定義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8792-00) 9% 對老人從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協助等居住型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8711-99) 8%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提供住所及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植物人安養院、住宿式及綜合式(含住宿服務者)長照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等。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1-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居家式長照機構。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2-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之行業。 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社區式長照機構。 該局提醒，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a45af33cb2417291171c9fd0d0897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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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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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Ａ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0a9f10ccede456e8dc91b00aac8fbe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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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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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7d998df8bc4ced90faf312e6fee6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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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務必注意「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近日有張先生反映其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明明是依健保卡查得的醫藥費列報，卻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主因即在未減除保險理賠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以張先生為例，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某公立醫院開立醫藥費單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但其中8萬元受有保險給付，張先生報稅時僅能列報22萬元醫藥費及生育費，民眾常誤認醫藥費及生育費可全額扣除，未注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部分要減除，若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須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收據外，應一併注意要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0 撰稿人：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53f9f141254f6ca614c64e81ea70f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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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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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外幣計酬如何計算扣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全球化經濟與數位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態日益多元，其中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專利授權予國內營利事業情況愈加普遍，外幣計酬之交易給付後，如何計算扣繳稅款？又之後雙方協議部分退還，所衍生之溢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提供國內營利事業使用而獲取以外幣計酬之權利金，扣繳義務人（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時，以原給付之外幣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依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交易雙方協議退還部分報酬，扣繳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溢扣繳稅款，應依「退還之外幣/原給付之外幣」比例乘算原扣繳稅款計算可退還之稅款，而非逕以退還之外幣金額按當時滙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乘算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溢扣稅款，避免因匯率變動導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115年間境外日商營利事業乙公司授權專利予境內營利事業甲公司使用，雙方約定報酬為日幣10,000,000元，甲公司以給付金額按當時匯率0.2換算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000元（日幣10,000,000元X0.2），應扣繳稅款400,000元（2,000,000元X扣繳率20%）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因故雙方協議退還部分權利金日幣500,000元，致產生溢扣繳稅款20,000元【400,000元X（日幣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逕以退還之日幣按當時匯率0.25換算新臺幣再乘算扣繳率，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25,000元（日幣500,000元X0.25X扣繳率20%），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扣繳稅款，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可檢附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於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e92edd39ad4dd1995415e48aced93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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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5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4月10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5期」國庫券新臺幣30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發行日為115年4月13日，到期日為115年10月1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873c5344124401a3f3ecd26515c84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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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增訂「8711-99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正「3700-00廢水及汙水處理」等7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75eda59c004171823b5d864b22334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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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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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年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A 100,000元 18% 18,000元 助手B 40,000元 6% 2,400元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1c8e641b594e6da94a69d613e494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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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愛心助學做公益，還能節稅省荷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達到「愛心做公益、荷包少負擔」的雙重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對象 可列舉扣除額上限金額 法令依據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20%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家長會 公立學校 全額(無上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綜合所得總額5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不指定學校：全額(無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蔡金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db1697eed34f88b407846ea0ef7c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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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0 撰稿人：吳郁萱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200c61ee6241e09f1a62451d639a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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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476982f3d374d79871602d7288963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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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3b6ca56a4b649c787f44a9cc4e525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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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清明連假通關照常 海關全力守護物流順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為因應115年清明節連續假期期間(4月3日至4月6日)旅客、進出口貨物、郵包及運輸工具通關需求，將秉持為民服務不中斷原則，持續提供通關服務，確保貨物流通順暢。 臺中關說明，清明連假期間通關措施如下： 一、4月2日（連續假期前一天）之一般進出口(含保稅)通關，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以利業者妥善安排後續物流作業，避免延誤。 二、連續假期期間如有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需求，業者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海關將於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主動派員辦理通關作業，服務不中斷。連假期間視同正常辦公時間，不另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儀檢作業：配合櫃場作業日期，該關派員值勤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四、郵包作業：配合郵局作業時間，該關於4月3日(上半日)、4月6日全日派員值勤。 五、入出境旅客行李、船舶及飛機維持24小時通關。 六、如有相關通關服務需求或疑問，歡迎洽詢   （一）業務一組:進口一課(04)26565101分機225〜248、驗貨課(04)26565101分機203〜211、臺中郵務股(04)23015110分機588〜589。   （二）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04)26565101分機114〜117、麥寮業務課(05)6812061分機116。   （三）保稅組：保稅業務課(04)26565101分機370、中科業務課(04)25602706分機51。   （四）稽查組：巡緝課(04)26565101分機149、檢查課(04)26155172。   （五）機動儀檢組：儀器檢查課(04)26571721、機動巡查課(04)26582500分機110、120、130。 七、清明節連續假期期間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單一窗口電話號碼：(04)26573089。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二組 林日冠課長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a5b5f3d5084784bc7af8588dc281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2:38: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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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乙2期」2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4月14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乙2期」公債新臺幣（下同）300億元，年期為2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4月17日，到期日為117年4月17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d079b84d384109a1bcc6b51ad129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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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87510041」，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2220522」，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1677046」、「44662410」、「31262513」。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WD08519030」、「WC19356451」、「WH52071407」、「XE72999366」、「WV58998926」、「WQ17892393」、「WG27024749」、「WC39438279」、「VZ40602400」、「WZ29699050」、「WQ70822443」、「WK06554845」、「XB85387258」、「WU04811376」、「XL96516208」、「VZ53908353」、「WJ09563018」、「XE23327796」、「WZ53239220」、「XE62303256」、「XL88634112」、「WH51268391」、「WK22201743」、「WA03186563」、「XB34207680」、「WN87577190」、「XF28871106」、「XE00254104」、「XB02202126」、「XK81684641」；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7月6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1c09760f2b405cbac3a87adffb96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10: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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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林怡妏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57f06971ff4eb5b3023ccff45e46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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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重要提醒】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 序號 查詢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本人月租型門號) 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 4 臨櫃申請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 序號 服務項目 身分認證方式 1 列印查詢碼 自然人憑證 2 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 自然人憑證或 行動自然人憑證 3 列印網路申報繳納單 身分證字號 +繳納單編號  該局表示，掃描下方QR-Code觀看宣導圖卡及影片，可以快速掌握相關綜合所得稅查繳稅服務。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掃描QR-Code觀看圖卡 掃描QR-Code觀看影片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撰稿人：江育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bef1c9190a424a96aee433d8503f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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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2a3110f26645db81beee81fd72921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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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80b0749e634b6e92fdfbf3d174c4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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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4c66cf05044b438271ac0e067edd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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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3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年 1 月 1 日起銷售勞務為 5 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c91d7cd83e5448bafb1c71c36f132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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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劉小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2b2d1635ff457396111f08f3103a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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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減輕營利事業資金壓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1da5060aa14d3da726a6b5cad48a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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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兆元投資方案首年報捷，114年民間投資3,807億創歷史新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行政院於113年12月26日核定「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114-117年)」引導中央部會於新興計畫提案時，優先評估以促參方式辦理，以擴增公共建設案源，預期114至117年達成全國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6,829億元。去(114)年在各主辦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功簽約高達160件，投資金額達3,807億元，創歷年新高，超過兆元方案114年計畫目標值。其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案件共80件投資金額達805億元，為歷年第三高；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共80件投資金額3,002億元，為歷年最高。 中央部會促參案件招商前3名為經濟部、交通部及教育部；地方政府促參案件招商前3名則為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促參案個案投資金額由高雄市AI智能高效焚化爐BOT案165億元奪冠，新竹縣湖口鄉大型物流中心BOO案125億元次之。簽約促參案涵蓋之公共建設類別包含環境污染防治設施(臺中市文山焚化廠興建營運移轉案)、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台南市立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嘉義縣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新建移轉營運(BOT+ROT)案)及綠能設施(苗栗縣氫能產業專區案(山線)新建營運移轉案)等，可見促參提供民眾公共建設與服務的多元性。 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則以新北市政府辦理的新北環狀線十四張站暨南機廠捷運開發案投資金額845億元最高，交通部高雄港LNG儲槽投資興建案投資金額563億元次之。 為表揚機關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財政部規劃在今(115)年7月24日招商大會頒獎，歡迎各界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子文 聯絡電話：(02)2322-82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5f1ba80d9e4b42a848977b5dfb47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08: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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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2025年我出口值及貿易總值之全球排名前進至第12及第15，分創近32年及23年最佳]]></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第6號2025年全球貿易排名.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5103eec7504661b355a150d377894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來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時有忽略於出口報單逐項填報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等，以致影響通關時效，並遭貿易署裁處情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須事先申請許可文件，並應於報單欄位申報上開內容，「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文件審查），以利查核是否相符。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申報並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辦理出口，除貨品將遭退關，海關亦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請貿易署裁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基隆關提醒，倘有CITES列管物種及法規疑問，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以利正確申報，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01、5110-5116、5120-5124、53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21fb6703ace43c0b320738927fffb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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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首長人事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前局長吳蓮英115年1月16日屆齡退休所遺職缺，經行政院核派由該部中區國稅局樓局長美鐘調任，樓局長調任後遺缺由高雄國稅局翁局長培祐調任，翁局長調任後遺缺由財政人員訓練所許所長寧佑調陞。(新任人員簡歷如附件) 二、前開首長交接暨宣誓典禮訂於115年3月24日(星期二)分別於各該機關舉行，並由財政部陳政務次長勇勝主持。]]></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8e76a874dc64f1285d8642583ddd3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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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度第2季債券發行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115年度第2季公債發行明細 115年度第2季（4月至6月）預定發行3期甲類公債及2期乙類公債金額共1,350億元。發行明細如下： 4月份： 新發行「115乙2期」公債300億元，2年期，於4月14日（週二）標售，4月17日（週五）發行。 增額發行「115甲3期」公債300億元，10年期，於4月21日（週二）標售，4月24日（週五）發行。 5月份： 增額發行「115乙2期」公債300億元，2年期，於5月14日（週四）標售，5月19日（週二）發行。 新發行「115甲5期」公債200億元，30年期，於5月26日（週二）標售，5月29日（週五）發行。 6月份：新發行「115甲6期」公債250億元，10年期，於6月9日（週二）標售，6月12日（週五）發行。 二、115年度第2季國庫券發行明細 為支應國庫資金調度需求，115年度第2季發行2期國庫券550億元。發行明細如下： 4月份：發行「財115-5期」國庫券300億元，期限182天期，4月10日（週五）標售，4月13日（週一）發行。 發行「財115-6期」國庫券250億元，期限91天期，4月14日（週二）標售，4月15日（週三）發行。 5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6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03b0c6fd124b25b4201765418bcc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0565f319434455a02ac7354524b3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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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115年第1次報關業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報關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基隆關於本（115）年3月20日舉辦本年第1次報關業座談會，由林佳吟副關務長主持，該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偕同出席，與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座談，會中就業者所提議題充分溝通討論及交換意見，獲得業界肯定。 基隆關表示，本次座談會特別就基隆港區C3通關查驗，優化貨櫃吊櫃效率議題討論，同時宣導多項業務及政策，包括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本年度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申請押運徵收押運規費；善用納保法，以維權益；報關業員工離職申報規定；關務夥伴廉政指引；反詐騙及消費者保護宣導等事項。 基隆關最後表示，將持續透過座談會與業者保持良好互動，期盼公（工）會及業者積極參與並踴躍建言，作為海關服務精進方向，共同建構更安全、便捷的通關環境。 聯絡人：業務二組許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52bfa435944b4db93715d1af73da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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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f1929b813e43c9a320bbb0058bfc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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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稅物流中心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園物流中心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物流中心，於本(115)年3月20日由該關副關務長許志仁率員與該公司總經理王潤達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典禮簡單隆重。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全球知名之運輸物流企業，依據該公司提供書面說明，自1993年成立以來深耕台灣物流業逾30年，並於林口、蘆竹及觀音等地設有物流中心。該公司憑藉高附加價值及全球端到端之國際物流服務，著重經營電子產業與醫療保健物流市場。本次成立保稅物流中心，期能強化國際物流運籌之戰略布局，滿足亞太市場供應鏈需求。 臺北關表示，保稅物流中心貨物緩繳稅費之優惠及自主管理制度，能助於資金之流動性及提升倉儲效能。該關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協助跨國物流企業發揮全球網絡優勢，以期提升廠商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聯絡電話：03-3834265#3522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93a2106f6a45f9be1160e27f1960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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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e59a0b82a94e35a7cfc684d8e12d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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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fce7e3f2594a26a5651b6c0036f6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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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強力掃蕩見成效　守護國門不鬆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維護通關秩序，海關執行強力掃蕩行動，嚴查高價低報及違規進口管制貨物，透過風險分析選定高風險業者加強查核，提高貨物查驗比例，重點查緝劣質境外集運商承攬違規貨品，並對與其合作違規情節重大的快遞業者祭出重懲，以嚇阻不法。 自114年11月15日迄今，海關共廢止1家快遞報關業者、3家承攬業者及1家快遞業者之登記，並處以3家業者停業處分，累計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76萬元，同時針對「高價低報」逃漏稅行為，鎖定經常違規業者加強查核，補徵稅款達1億2,928萬元，展現整頓通關秩序的決心，有效遏止劣質集運商申報不實資料逃漏稅費，維護合法業者公平競爭權益。 在查緝非法走私方面，海關強力掃蕩期間共緝獲毒品295公斤、豬肉製品47公斤、農藥101公斤、疑似槍枝零件3件及活體動物247隻等，從源頭阻斷毒品及非洲豬瘟等境外威脅入侵，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民健康。 關務署強調，海關24小時守護國門，全年無休，為建構良好通關環境，海關提醒國內報關業者慎選境外合作夥伴，同時籲請民眾網購時，切勿購買違規物品以免觸法。海關將視查核成果滾動調整掃蕩力道，重懲屢犯及違規情節重大之業者，透過精準打擊，建立嚴密的邊境防護網，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守法商民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18aa7a03d64476387fd09efef5a72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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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4年全國自然人持有車輛數較10年前倍增，同年牌照稅應納稅額半數由女性貢獻]]></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第5號-使用牌照稅.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8ec52078f943b497611285cd152d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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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清明節連續假期 基隆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5年清明節連假期間（4月3日至6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4月2日（連假前一日）：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4月3日及6日為8時30分至16時30分，4月4日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於23時後（蘇澳派出課於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65fb1fe0074a7b9af388b283a19b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4:14: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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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機關合作展成效 海關、海巡聯手查獲貨櫃走私香菸]]></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指出，日前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聯合查緝行動查獲走私Marlboro等品牌香菸共416箱，市價約新臺幣(下同) 2,500萬元，已依法全數查扣。 基隆關表示，此次查獲走私香菸端賴跨機關横向聯繫及查緝關員高度警覺性，運用風險管理研判新加坡籍貨輪所載1只20呎貨櫃恐有異常，即鎖定為查核標的，全程監控，案櫃卸船後押運至基隆港西岸儀檢站以大型X光機掃描及開櫃檢視，發現實際來貨為香菸，核與運送契約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涉案貨物經該關清點並移請基隆市政府辦理後續事宜。 基隆關呼籲，香菸高額稅賦向為走私誘因，該關將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及精進查緝作為，以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及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民眾如發現可疑走私線索，可透過24小時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306306舉發。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廖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4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efb93c41e30483592d22a2e17b73e2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1:16: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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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53570854c84a9796ecc0cde59447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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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6月7日在臺南觀夕平台熱鬧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熱鬧開跑，為宣傳該路跑活動，3月18日舉辦起跑記者會，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率領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代表，一起進行「財政向前跑 台灣最美好」起跑儀式，為熱情的臺南場報名揭開序幕。 該局說明，本次路跑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挑戰組(10K)酌收報名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名額4,000名；休閒組(3K)捐贈115年5-6月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且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雲端或紙本發票3張，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名額6,000名。 該局表示，本次路跑特別規劃於賽道中融入特色地標安平燈塔及四草大橋等景點，讓跑者可同時享受歷史人文及無敵海景的視覺饗宴，沿途也設置補給站為跑者補充能量。各組民眾完跑後可憑號碼布領取精美完跑禮，現場還有摸彩活動、精彩舞臺表演及雲端發票體驗區等各式宣導攤位，讓民眾享受健康活力又充滿愛心的假日時光。 該局指出，財政部特別感謝臺南市政府、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單位的全力支持，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社福團體，藉由每一張發票所累積的愛心使社會更溫暖，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做公益！ 還在煩惱美好的周日假期要去哪裡玩嗎？誠摯邀請好朋友們6月7日到觀夕平台一起路跑迎喜悅！本次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上活動官方網站(https://2026mofrun.com.tw)報名及查詢，亦可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9至1012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23111分機8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233c5cec13445f7a71c876709e6f78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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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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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3月23日以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一) 自住房屋（1.2%或1%） 1、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二) 出租房屋（1.5%至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17314ec8244951a336b19a0c17de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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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臺北雙城接力登場！臺南場6月7日在觀夕平台開跑，臺北場11月8日在凱達格蘭大道及大佳河濱公園起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深受民眾期待的「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115）年將舉辦2場，分別於臺南及臺北兩地熱力登場。今年首場賽事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盛大開跑，第2場賽事於11月8日在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及大佳河濱公園起跑，邀請全國民眾一起為健康與愛心向前跑。 該局說明，為宣傳今年的路跑活動，3月18日於財政部舉辦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記者會，由財政部阮次長清華與第一金控、合庫金控、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中小企銀及彰化銀行等代表，一起進行「財政向前跑 台灣最美好」起跑儀式。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多年來結合運動休閒與愛心公益，廣受社會各界好評。今年活動不僅延續推廣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良好習慣，並將重點聚焦於雲端發票及行動支付的數位便利性，呼籲民眾一起節能減碳。同時，活動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社福團體，讓參賽者邁出的每一步，都能轉化為支持弱勢族群的實質力量。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為了讓民眾有更多參與機會，也能體驗不同城市的賽道風光，特別於南北兩座指標城市舉辦。臺南場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舉行，途中行經安平燈塔、四草大橋等特色景點，賽事分為挑戰組（10公里）4,000名及休閒組（3公里）6,000名，計10,000個名額；臺北場則於11月8日舉辦，主會場在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賽事包含半馬組（21公里）3,000名、挑戰組（10公里）3,000名，以及休閒組（3公里）6,000名，計12,000個名額，半馬組及挑戰組自凱達格蘭大道起跑，跑上新生高架橋，再一路延伸至大佳河濱公園，休閒組則自大佳河濱公園起跑。 該局特別提醒，請務必把握各場次的網路報名時間，臺南場於今（18）日下午5時起開始報名，臺北場報名時間預計於7月中旬。此外，各場次主會場除了設有雲端發票體驗區及各式宣導攤位外，也安排抽獎活動及精彩的表演節目，歡迎民眾攜家帶眷走出戶外，一起為健康及公益而跑！詳情請上活動官網https://www.2026mofrun.com.tw/報名及查詢。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e665947dbe445bbc2349699331fe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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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115年4月清明節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5年清明節連續假期（4月3日至4月6日）期間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為4月2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清明節連續假期（4月3日至4月6日）期間：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嘉南分關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之業者，若於連續假期期間有園區內通關需求，請於連假前一日下午4時前，以書面通知轄區海關需求日期，俾依實際業務需求派員出勤配合作業。 （三）儀檢作業：4月3日至4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74號碼頭第五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若第五貨櫃中心儀檢站機器故障，將另行公告之。第一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四貨櫃中心儀檢站，第二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六貨櫃中心儀檢站。 （四）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連續假期期間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於4月3日、5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辦理國際郵包通關；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4月3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均派員值勤。 （五）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機放貨物配合航班時間辦理通關。 高雄關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提供更臻完善的服務。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黄小姐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4a6364c0e34c9fba8b05e0662206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1:09: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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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清明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5年清明連續假期期間（115年4月3日至4月6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5年4月2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電話：03-3834161#5261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f3a05f6160a4bf1a21898057d771d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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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港貿單一窗口新增「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功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為落實政府數位轉型，提供多元便捷安全驗證服務，自114年10月1日起，關港貿單一窗口（下稱單一窗口）新增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功能，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使用單一窗口申辦業務者，應透過憑證提出註冊申請，且所有需憑證服務均須使用憑證登入後方能辦理。以往民眾辦理相關業務時，須備妥實體晶片卡及讀卡機，行動化能力受限。配合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推廣行動自然人憑證，單一窗口已於114年5月22日先針對原已完成註冊民眾，開放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服務；此次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自114年10月1日起，全面開放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辦理註冊，提升數位服務的行動化能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行動自然人憑證係將數位憑證儲存於民眾的行動裝置，藉由內建生物辨識功能（如指紋或臉部辨識）進行身分驗證，實現免插卡、免輸入密碼之無縫式數位身分認證體驗，滿足民眾安全便捷行動化服務之需求。經統計，單一窗口該項功能實施迄今，共有3,999位民眾完成註冊，其中2,386位採用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使用比率逾59.6％，顯示行動裝置驗證已逐漸成為民眾辦理單一窗口憑證服務的重要選擇。   該署呼籲，請民眾多加使用單一窗口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功能，可兼顧安全性與便利性，服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如有相關使用問題，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3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5f292064c047089365b7d211203c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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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打造空運貨物風險分析利器，提升邊境查緝戰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強化海關查緝空運貨物毒品走私量能，財政部關務署建置空運貨物輔助緝私系統，該系統採用行動裝置APP推播高風險艙單並具備即時注檢機制，提供第一線查緝人員重要風險分析輔助工具，以強化邊境風險控管能量，提升整體查緝效能。 關務署指出，空運貨物貨量龐大且集中，為兼顧通關時效，海關須於極短時間內完成風險研判與處置，面對大量資料與即時通關壓力，傳統風險資訊比對方式難以滿足即時且有效分析需求，該署爰建置空運貨物輔助緝私系統，精進資料比對與風險評估機制，以預先辨識各項風險因子，即時篩選高風險艙單，並搭配APP推播功能，突破時空限制，協助第一線查緝人員迅速完成貨物留置及查驗作業，有效強化艙單監管效率與邊境風險控管能力。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空運貨物輔助緝私系統自113年5月上線以來，查緝績效逐年成長，113年度空運貨物毒品緝獲案件數計92案，總毛重達1,861公斤；114年度緝獲案件數成長至220案，查獲重量亦提升至3,698公斤，顯示該系統已逐步發揮風險分析輔助查緝之成效。 空運貨物輔助緝私系統已具體展現其資料整合與風險分析之應用價值，有效提升篩選精準度並簡化作業流程，關務署強調，未來將導入人工智慧（AI）模型與智慧分析技術，精進風險預測能力，透過科技落實知識傳承、縮短經驗養成時間，全面提升邊境查緝能量，落實科技智慧查緝之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bda06745462446da9a61f8ec6bd30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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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輸入藍牙器材應注意輸入規定 以維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隨跨境電商平臺普及及海外旅遊風氣盛行，國人輸入藍牙耳機、無線喇叭等射頻器材增長。海關提醒，此類器材屬電信管理法規範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原則上須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進口許可。針對民眾「自用非商銷」需求雖設有例外規定，惟仍須符合年齡及特定數量等限制；倘民眾未經許可且超量輸入，恐涉違章裁罰或退運處分，切莫因疏忽而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民眾輸入藍牙耳機、無線喇叭等器材設有年齡、總量、免證及許可證申請等限制。年齡及總量管制方面，須滿18歲，每年輸入自用總量以10部為限。免許可證門檻（須簽具自用切結書）方面，郵寄或快遞，每次不得超過2部；旅客隨身攜帶，每次不得超過5部。須申辦許可證方面，若郵寄3至10部，或隨身攜帶6至10部者，應事先向NCC申請取得進口許可證，海關始得憑證核放。 基隆關呼籲，民眾於跨境消費購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應主動確認貨品是否屬電信管制範疇，如有疑問，請務必於貨物進口前向主管機關NCC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廖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4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3e10e588e847aca4917af34ac709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4:28: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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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90a75ae59d4e84917eaff474e980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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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邁向第24載！金擘獎徵選正式起跑，邀集優質促參團隊角逐年度榮耀]]></title>
	<description><![CDATA[「第24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自即日起正式受理申請！本屆徵選活動截止日為115年5月15日，獎項內容涵蓋「政府團隊獎」及「民間團隊獎」，並設有創新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等多元附加獎項。為協助各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深入瞭解申請內容，財政部將於4月舉辦徵選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共同樹立公共建設新典範。 財政部指出，金擘獎旨在肯定公私協力之卓越貢獻。獲獎之政府團隊最高可獲新臺幣50萬元獎金；獲獎之民間團隊則可向主辦機關申請減收保證金或權利金等實質優惠。另設有「創新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鼓勵團隊提升服務品質，打造更符合公眾期待的公共建設。 金擘獎自民國91年開始辦理，截至去（114）年第23屆止，已累計頒發170座政府團隊獎及201座民間團隊獎。財政部強調，這些得獎案例不僅是公私夥伴關係（PPP）的優良標竿，更具體實現了「政府儘早完成公共建設、民眾提早享受公共服務、增加企業投資管道」的三贏局面。今年第24屆將延續此精神，持續發掘優良促參案件。 財政部提醒，第24屆金擘獎申請截止時間為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申請文件得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財政部(送達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3樓)。請各申請團隊把握時效，積極展現促參亮點成效。相關申請規定及徵選說明會之報名資訊，請至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http://ppp.mof.gov.tw/ 最新消息)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0c211e6add34a2d86973f5cfdc819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10: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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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99684fc61ed4138b0e2e825d05595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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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566aa6deab4e2e879daa6f255de8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1: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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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提醒，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981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efff6cd967e41e486075e354b3637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1: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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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省時又省力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刺激車市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不包括電動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千元，並維持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申請退還貨物稅係由經銷商將符合退稅條件車輛之車主所提供資料，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寫達37欄項資料之申請書表，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為讓申辦服務更快速，已將申請書表中可運用內政部、交通部及環境部跨機關介接取得之車主名稱、車輛領牌日期、引擎號碼、舊車報廢及回收日期等14項資料欄刪除，簡化申請人填寫內容，大幅縮短申請人填寫及受理機關審核作業時間；同時，該局鼓勵申請人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即可免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紙本證明文件，簡化申辦作業，加速退稅款撥付，達成車主、廠商及稽徵機關三贏之目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本次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f7a47d0cae45418c3bffb8d3bb86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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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 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該局呼籲，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如對申報或退稅流程，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8f58bbafac4405e84cc9945786f9c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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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d804e9f25b4f26bc458795f4e83e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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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並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特別整理民眾常詢問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項次 問題 回應內容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身心失能適用資格者，只能擇一扣除額嗎？ 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4年度為218,000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 2 請問採標準扣除額者是否適用? 長照扣除額係屬特別扣除額範圍，只要符合規定得申報長照扣除額者，無論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均可以申報長照扣除額。 3 雇主持年滿80歲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該被看護者能列報長照扣除額嗎？ 雇主依據勞動部114年修正放寬規定，持年滿80歲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該年滿80歲的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4 是否訂有排富條款? 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 (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 5 申報期間可以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自行上網下載列報長照扣除額資料嗎？ 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如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如查詢不到資料，但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應於申報時自行檢附規定的證明文件，據以列報扣除。 該局網站設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民眾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如：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可至該專區瀏覽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817a1cf1e042868a571d70c26d441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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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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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稅請留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d0a94d1db446aa82145a63119d33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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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智慧化經營結合雲端發票行動聯盟，創造雙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自113年5月起開始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創造更大的商機，114年度雲端發票成長高達37.85％，於財政部舉辦之114年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榮獲「績優店家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請配合推廣鼓勵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既可節能轉型並實踐永續治理，提升企業形象。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c5eddc6d5b54db793662eb27edeee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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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a17f0feff649f2b093a74fe5f222a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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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維自身權益並免受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466707a94146ef8c3824117d4561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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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2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3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4月14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2月實徵淨額922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99億元(-9.7%)。 二、累計數：累計1至2月實徵淨額3,566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350億元（+10.9%）。 三、達成率：累計1至2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100.6%，占全年預算9.0%。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115年2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115年2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115年2月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4、115年2月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全國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115年2月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115年2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b6fcc8954542d185565f35a1789d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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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趙素清 電話：（04）23051111轉71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0a0922b44c427fba2dbda6fc166e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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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7f55b81fd54dcfbab820b42d542c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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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 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 林郁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8808b108ea4f929b3042389bfa7a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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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繳納方式多樣又便利，請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稅的便捷性，國稅局提供多種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於稅單規定期限內，依自身需求選擇最便捷的方式繳清稅款，以儘早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完成遺產繼承。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臨櫃繳納遺產稅外，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選擇更為快速方便的E化繳稅方式，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繳稅，或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避免臨櫃繳納不便及現金遺失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到便利商店或使用前述E化繳稅方式繳納遺產稅，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雖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無須繳納滯納金。惟一旦逾前項期限，雖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臨櫃繳納，或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但須負擔每逾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另外，若面臨稅額龐大或現金繳納困難，可向國稅局申請延（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以減輕負擔。 該局呼籲，遺產稅E化繳稅方式多樣化，快速又方便，請掌握期限多加利用，以減少臨櫃等候及往返路途時間。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9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2913d2171c46b5a4503ea90c354b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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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faef335b4346ef8297a83f778d70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新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上任，持續守護納稅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上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任期於114年12月31日屆滿，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納稅者尋求權利保護管道不中斷，納保官持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該關於各獨立通關點均設有納保官，完善各通關單位納稅者權益保障；另納保官係選任該關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的資深關員擔任，可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權益侵害的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乃至旅客通關等，均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維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方式多元，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 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 基隆關呼籲，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公告於該關官網（路徑:基隆關首頁/主題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歡迎納稅者多加利用，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李俊緯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991fe6a3df444fbd07e972391397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4102eb4ca6b4f28bd1f13b0b7b2dc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73e900b17044d1be67d36fcd826f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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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29280e284a54c44a893e45b84f6ef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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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林飛鵬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00d5914219475fa131bc56165589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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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2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3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4月10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2月出口498.0億美元，因適逢農曆春節，較上月減24.3%，較上年同月則增20.6%（按新臺幣計算增16.2%）；累計1至2月出口1,155.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44.5%（按新臺幣計算增38.8%）。 二、進口： 2月進口370.3億美元，同受春節連假影響，較上月減21.0%，較上年同月則增6.8%（按新臺幣計算增2.9%）；累計1至2月進口839.1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32.5%（按新臺幣計算增27.4%）。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f5b53c3c41a4d22b2050d66500d9b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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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禮券消費看仔細，發票領取有差異]]></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3cc6c5e06a495db018a11e41795d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7: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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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企業在享受遞延課稅優惠的同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98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4d515d422c455794a134722069a6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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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33c7ca02954a23bfb0c06947f11b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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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私貨倉庫嶄新落成 打造邊境查緝最堅強後盾]]></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本（6）日於基隆港西岸16號碼頭甫落成的新私貨倉庫舉行啟用典禮。由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蘇淑貞、該關關務長張世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總經理蘇建榮及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主任何文智共同揭牌，現場另有多位長官及貴賓共同見證海關查緝後勤硬體升級的歷史性一刻。 基隆關表示，原舊有私貨倉庫自民國64年啟用，陪伴海關走過近半世紀，然建物結構老化，面臨鋼筋外露、天花板剝落及貨梯頻繁故障等問題，對人員及私貨存放均構成安全隱憂。為澈底解決上述潛在危機，在行政院、財政部及關務署全力支持下，投入約新臺幣4億餘元啟動原地重建計畫。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代辦，由薛晉屏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及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成功打造出地上4層，總樓地板面積達6,200平方公尺的現代化多功能倉庫，創下跨機關合作典範。 基隆關張關務長致詞時特別感謝所有團隊的辛勞付出，並表示海關肩負守護國門重任，為利扣押貨物保存與管理，一座結構安全、空間充足且現代化管理的私貨倉庫，是海關執行查緝走私最堅強後盾。基隆關將善用這座建之不易的嶄新倉庫，完善扣押物保管品質與提升行政效能。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蔡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9272b5384947eeae5fd168154de5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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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 慰勞金、撫卹金 否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號 函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 喪葬費 是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否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尚未領取 是 死亡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員工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另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 款規定。 已領取 否 死亡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參照財政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9790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 該局提醒，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黃閔志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b4c15913ea46da8b3441113b09d2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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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檢舉逃漏稅獎金最高480萬元，5種身分領不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仍有身分上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嗣後國稅局發現甲君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三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是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的。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林聖博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eb77d86fc04c41a464c7559fcd26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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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外投資AI理財，請主動查明申報繳稅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全球興起AI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6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78c7215d6b34612b0fa10dcd76e03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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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陳韻文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cecbff563d4cc68a0673c228920b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公益彩券銷售創歷年新高，助益社福財源及促進弱勢族群就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益彩券發行有助於增裕社會福利財源及促進弱勢族群就業，114年為第5屆公益彩券發行第2年，全年累計結算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649億元、盈餘367億元，協助弱勢族群7萬1,977人就業。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4年度公益彩券原訂銷售目標及盈餘目標分別為1,410億元及308億元，年度結算後之銷售及盈餘目標達成率分別為117％、119％，銷售成果亮眼。該盈餘業依法專款專用於補助國民年金165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準備18億元，以及分配予地方政府運用於社會福利支出184億元，包含辦理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社會救助等事項，有助各項社會福利業務推動。 在促進弱勢族群就業方面，公益彩券經銷商為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114年12月底經銷商人數合計7萬1,977人，如再計入其所聘僱員工及彩券周邊產業相關從業人員，將對於促進就業更具加乘效果。 此外，為延續114年度公益彩券銷售動能，發行機構援例於115年春節期間規劃加碼促銷方案，統計加碼期間（2月12日至3月3日）共加碼15.4億元，帶動彩券銷售增加82.4億餘元。財政部將賡續督導發行機構穩健發展公益彩券市場，達成銷售及盈餘目標，進一步厚植社會福利財源，照顧更多弱勢族群。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孫瀛芳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dfd24dd07a4af89f02f3eab1af19a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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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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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國與吐瓦魯國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由外交部部長林佳龍與吐瓦魯國總理戴斐立（Feleti Penitala Teo）於吐瓦魯國簽署，該協定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後通知之日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指出，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以國際稅約範本為藍本，歷經雙方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依該協定約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避免重複課稅，並減輕稅負，例如股利、利息與權利金之扣繳稅率降至10％。此外，該協定亦提供爭議解決及其他稅務合作機制。 財政部說明，吐瓦魯國為我國太平洋友邦，該協定簽署生效後，對深化臺吐邦誼、促進兩國經貿關係與人才培育等交流甚具助益，雙方可強化合作推動亞太區域發展。財政部強調，該部將本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 聯絡電話：2322-81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c2ea2153a5a4c05947ed149cec13ec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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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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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5年第2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本次標售貨物為單芯線、牛仔褲、POLO衫、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鋼製手工具、耐火磚、已上釉磁磚、電動自行車、電熱水器、行李箱、衛衣、花崗岩石及襪子等。 高雄關表示，本次部分標售貨物若屬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證或須補標產地後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同意進口者，得標人在得標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繳清價款後，向上開主管機關遞件申請合格證或補標產地完成後取得貿易署同意進口文件，始可提領得標貨物；若標售貨物屬限退運出口者，得標人須於得標之翌日起2個月內在海關監視押運下以原貨原包裝報運出口。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相關投標須知、標售貨物清表、押標金額、看貨及押標時間等資訊，詳見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標售公告、其他法規」，若對本次標售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詢承辦人(劉小姐電話：07-5628334；林先生電話：07-5628339）。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 絡 人：劉課員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dd06aa9c93476295d9dc649f8d517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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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2:42: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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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4）日訂定發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附「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聯絡電話：2322-84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837fc9c5b6e4345a7a4ab02b7ab34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Mar 2026 08: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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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黃婉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3edce855104b20bde7d6878902dd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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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籲請進口人注意反傾銷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我國已對特定國家12項貨品採取反傾銷稅措施。進口人辦理進口貨品申報，應留意是否屬反傾銷稅課徵項目及範圍，避免衍生補稅等情。 基隆關說明，反傾銷案件係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按權責就有無傾銷及有無損害我國產業調查認定，目前課徵反傾銷稅貨品包含特定熱軋扁軋鋼品、麥芽釀造啤酒、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平面印刷用版材、浮式平板玻璃、陶瓷面磚、特定鋁箔、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毛巾、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及過氧化苯甲醯，相關公告、涉案國家、反傾銷稅率及課徵期間等，可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 /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查詢。籲請進口人於申報前，務必檢視貨品是否符合公告所列課徵要件，據以申報反傾銷稅率，正確核算成本，以免影響通關效率及營運規劃。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倘對貨品是否適用反傾銷稅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至上開官網查詢或洽詢進口地海關，以利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        電話：（02）8648-6220分機23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c33cbf45584e7db59f64d51f5398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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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酒品檢驗實務班」開始報名 歡迎酒製造業品管相關人員參訓]]></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促進國內製酒產業發展，提升酒製造業者檢驗技術及品管專業能力，財政部業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分別於115年4月8日至9日、5月6日至7日及6月3日至4日開辦「酒品檢驗實務班」共3班次，培訓對象為酒製造業品管相關人員，課程內容包含酒類製程管理、檢驗方法與簡易儀器校驗介紹及操作實習等（詳附件）。 本課程每人參訓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該部負擔三分之二，參訓學員僅需負擔1,700元，名額有限，有意參加者請把握機會，從速報名，以免向隅。洽詢專線03-5223191分機305王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電話：(02)23227409 附件：酒品檢驗實務班簡章及課程表]]></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1c1fcbef22400facaf3b1d7c4c22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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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時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境外電商係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民眾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設定，開獎後平台自動幫您對獎，中奬獎金亦會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會錯失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才不會與中獎獎金擦身而過。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17a061cbe9940fd82248fb563c0a0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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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21e66238ca4b98a10735f3c52f4c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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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楊凱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f44efd784b40288a9f8a78ac123b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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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812fbfbfc84ac79bb24f34ff3e01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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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出口人報運出口我國產殖水生生物，貨品外箱雖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內包裝卻標示有國外廠商公司名稱及國外地名，且未標示我國產地，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並應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無法順利通關及受罰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蔡股長 電　話：07-8057010轉710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af8f598c904ebfb145f6884fe1718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2:14: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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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於111年6月以成交價額為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之房屋，漏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主張因年代久遠，資料並未保留，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按12%計算所得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於中華民國境外出售不動產及取得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dfe785722b4186b695b8fe1fa73f6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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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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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b62d010b3ce4e3997ad920bbb2722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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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c25ca4d988438b9205dbc800e852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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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a994c122a54b65ac2bc88de563e1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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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工具，提升交易便利性，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持續推動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輔導營業人數位轉型，並同時享有實質稅負減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果行支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未達規定標準(如附表)，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者，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商號於臺南市永康區經營便當店，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今(115)年1月銷售額增加至25萬元，甲商號即導入行動支付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經核准後，只要沒有停止適用租稅優惠的情形，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底均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且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3e9385ac464d12a6796d5bc91796f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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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51d148370c4c38a9c58e710fa1b9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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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3ad0ff2b794d8fa3976b789100dc8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c6615860a443a39a00e0b5af77f4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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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107~114年累計近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並適用租稅優惠，以餐館占近5成最多]]></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11504_%E8%A1%8C%E5%8B%95%E6%94%AF%E4%BB%98.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4468756dd8477680d8fb372c011f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關啟動數位再造，打造安全強韌智慧通關新時代]]></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全球經貿環境變遷、跨境電商蓬勃發展及人工智慧導入公務應用趨勢，財政部關務署自114年起啟動「數位海關再造計畫」，以5年為期，引進新興資通訊技術，重構安全、強韌且便捷的通關資訊環境，全面提升系統效能，強化關務服務韌性，並發展創新智慧應用。進行再造過程中，該署委託第三方專案管理廠商執行獨立監督，以確保海關數位再造能如期如質完成。 關務署表示，為穩健完成全面更新資訊基礎環境並精進關務資訊服務，114年第一階段資訊基礎環境已如期建置，且完成「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再造」及「通關服務與關務服務優化」兩項關鍵規劃，初步建構兼具韌性與資安防護能力之資訊服務環境。115年起，將建置完善之異地備援，支援通關服務永續營運，同時強化資訊安全與網路基礎設施，打造新一代單一窗口資訊交換平臺，優化通關服務網功能，提升跨機關資訊交換能量，精進整體通關服務品質。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116年將建置海關數據分析平臺，並改造快遞貨物申報單處理架構，同時發展智慧化行動通關服務，推動關務智慧應用；117年將推動關務服務轉型，運用敏捷開發與雲端部署模式，達成設備輕量化並提升系統可用性，強化關務服務韌性；118年完成通關系統全面再造，並導入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確保通關服務穩定高效運作。 關務署強調，通關資訊系統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海關數位轉型不僅是技術升級，更是通關數位服務品質的提升，未來將持續以科技賦能為核心，打造智慧、強韌且便捷之現代化通關服務環境，協助我國在智慧經貿時代穩健發展，落實「安全強韌、智慧通關」願景。 新聞稿聯絡人：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aadd000f28243da890a223cbd5b8f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稅務詐騙郵件出沒 提醒民眾小心防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公司人員反映收到署名為「財政部○○國稅局」的電子郵件，以進行稅務查核作業為由，引導民眾連結郵件內指定網址：https：//twswsb.cn/，並要求輸入公司相關資料，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稽徵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調查等重要事項，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稽查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gov.tw」結尾，不會是「.com」，另外「gov」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123gov），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慎防稅務詐騙，民眾及營業人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公司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645b84ecd1476d93ff35449c0dc0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3: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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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若對申請程序、執行名義文件或查調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服務管理課 高先生 電話：（04）7274325轉6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8fb3544d5549aba6b331827f3ab1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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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8f2d8917e945779230f268d40756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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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直撥「e」退稅好處多，省時便捷又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營利事業輕鬆快速領取退稅款，只要申請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退稅款於退稅當日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簡單、便利又安全，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申請並經稽徵機關確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之營利事業，自申請年度開始，如有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會直接轉帳存入指定帳戶，且只需申請一次，以後年度均適用，退稅款入帳後，稽徵機關亦將寄發通知書，告知稅款已入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並填妥「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將該同意書及存摺封面影本，寄送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外，亦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於前揭入口網以線上方式申辦。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嚴錦玲 電話：（04）25291040轉10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3f485b2f864ab5abe1b7b9b96f8f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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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統一發票特別獎1組、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預計今年1-6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合計可開出396萬6,030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編列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具法定義務支出性質，該署依據當年度預算案數及審酌前一年度中獎統一發票兌領情形，於每年初規劃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經審慎估算中獎獎金及手續費後，今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也就是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開獎組數由315萬組提高為385萬組，以鼓勵民眾消費以手機條碼或其他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民眾設定領獎帳戶，中獎雲端發票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又該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提供24小時線上即時領獎服務，呼籲民眾多索取雲端發票，並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兌領獎，落實從消費索取發票到中獎發票兌領獎全程無紙化，為節能減碳保護環境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a1b2b5bc4a42c599c327994602c9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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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將持續推動暖心、便捷納稅服務措施，並建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cc567b8bff74f6082650f60897869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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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Ａ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e334fee1804d9abdee825b87a384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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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d3079810b7c4949a4055fa7220273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7: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題分析－114年稅收徵起情形分析]]></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114%E5%B9%B4%E7%A8%85%E6%94%B6%E5%BE%B5%E8%B5%B7%E6%83%85%E5%BD%A2%E5%88%86%E6%9E%90.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dd4e746799f45e5b9b55f2a830679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購族請注意，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民眾個資及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115年2月23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115年3月1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 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EZ Way APP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EZ Way APP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民眾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https://gov.tw/6Rc）。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e84e6a6cbc4af9a6608d03c333b0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依規定期程辦理進口貨櫃儀檢，可節省成本又便捷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以商銷活動未開始、倉庫滿倉等為由，就應施儀器查驗（C3X）進口貨櫃不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查驗，致逾期未辦理儀檢。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是類逾期未儀檢貨櫃，經通知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下稱貨站業者）拖吊至海關儀檢站進行儀檢，此時納稅義務人尚須支付額外拖吊費用予貨站業者。 基隆關說明，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6條之1規定，核定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報關業者應自海關電腦發送訊息通知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海關將書面通知貨站業者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貨站業者應配合將進口貨櫃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基隆關提醒，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納稅義務人可向海關儀檢站申請展延，如果逾期未辦理展延，海關就會通知貨站業者配合執行儀器查驗，屆時納稅義務人勢將負擔額外拖吊費用，為節省成本及便捷通關，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務必留意，配合規定期程辦理儀檢。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該關聯絡人。 聯絡人：稽查組李股長               電話：（02）2428-57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2447b501c44529a4b026b3dc4c84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e9c89338c345d390faecaabae6db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題分析－114年我國出進口貿易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114年我國出進口貿易概況.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d78861e8804267808396a20915de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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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申請人 應準備文件 繼承人本人 (含合法代位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 統表) 4.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 委託他人代辦 1.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 2.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d03f1435e8b4e3d9e689ecd57cae44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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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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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6ea34c8548404393158119261c977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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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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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及中壢二廠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及中壢二廠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於本(115)年2月23日由該關副關務長許志仁率員至該廠，與該公司所屬集團之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王錦菊及資深副總經理張振棠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儀式簡單隆重。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96年，隸屬於保瑞藥業集團，主要從事藥品委託開發與製造服務，業務以外銷出口訂單為主。為服務更多的客戶、降低營運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特申請設立成為保稅工廠。 臺北關表示，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享有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有節省稅費之效果，能幫助業者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期以協助保稅廠商爭取更多商機拓展外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845860f736245728e87e45d6eb53ab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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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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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115年2月15日起開跑至115年3月16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4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該局特別提醒，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1ce82b87584e31b079f7438539c6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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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01c7c17f30439cba0cfe0728fda66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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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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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符合條件之汽車或機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10萬元或6千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修正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另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5萬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10萬元。 又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150㏄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另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150㏄以下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4千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6千元。 另該局提醒，因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意願者，可多加運用上述稅捐優惠，以減輕購車成本負擔。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3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7dd44cdc4d4e1a8d68cabcc1fe356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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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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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電話：（04）23051116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f98e8516fd4bfb9a58da3572cd2e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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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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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請進口人注意相關辦理時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 絡 人：李課員 電　  話：07-572713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3b9e82c251469490f973241c9210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1:4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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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主要更新內容 新約條號 原協定 新約　　　　 第1條 適用之人 無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CIV)適用規定。 增訂符合規定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於我國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及成立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第5條 常設機構(PE) 構成工程PE期間為在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 無服務PE規定。 修訂構成工程PE期間為持續超過9個月。 增訂構成服務PE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 第8條 海空運輸 於來源地國： 空運收益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海運總收益2%課稅。 於來源地國： 海、空運利潤免稅。 與經營海、空運業務相關資金產生之利息免稅。 第9條 關係企業利潤 無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第10條 股利 「股利」及「給付該股利相對應盈餘應納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之法律規定減免稅額)合計課徵稅額，不超過給付該股利相對應之課稅所得額之40%。 上限稅率10%。 第11條 利息 無此條文。 上限稅率10%。 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 第12條 權利金 上限稅率15%。 上限稅率10%。 第13條 財產交易所得 無此條文。 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價值超過50%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來源地國得予課稅。 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第15條 個人受僱勞務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免稅。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得課稅。  第20條 學生 個人以其身分在居留地提供勞務符合特定條件，為學生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9萬元(新加坡幣5千元)以下；為受訓人員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27萬元(新加坡幣1萬5千元)以下，居留地免稅。 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自停留地以外取得之給付，該停留地免稅。 第23條 雙重課稅之消除 適用我國部分： 直接稅額扣抵法。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適用我國部分： 直接稅額扣抵法。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附註： 下載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英文本及中譯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之「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02)2322-8000#8169、81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c1efb8360554ee0b248f688b42766a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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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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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 X (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a632cf1e074e3b80b9d7484b190d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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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請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內容，妥善處理稅務申報事宜，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192261869b48bdb7f77ea9d34dc2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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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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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6a440ae8fa43a681fae7fe0aeb7d3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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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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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該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c3e87045a24fa7920974151bb3555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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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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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好處多，自動領獎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及其他各獎之中獎號碼，同時就前期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另外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114年5-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500元獎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局說明，倘同時對中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依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領獎。雲端發票中獎人則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除避免忘記或逾期領獎外，更享有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內領獎規定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莊敏妍 電話：（04）25291040轉30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24af5b678b4e608f7ba0836110d2e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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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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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 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1.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4.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彥奇 電話：（04）22588181轉24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72ead97d264a72b3e44725b67c39e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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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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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再延長到119年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x適用稅率30%）x1∕2〕。 該局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電動車的需求，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下荷包。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dce07acbd5430889f1d86cdd24d1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1: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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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5）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d0c2eb1ee14baa831babff2dbb2f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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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69e00421cc4b5cbb86fe593b4d2b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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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5年2月12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3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114年5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114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新臺幣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c63e72c04747dca73ea8d6bc8716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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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625744c0c24ebb9ca8f3ee9ef22d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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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a107c50da449b493476cccabffa5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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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9e10dd30714ed0b4b110a7464022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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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bfd15175334096ae784aca6063cc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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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今（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規範所稱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例如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本規範申請要件並經申請核准適用者，自核准當季至117年12月31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且該設備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惟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條件者，應依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申請。 三、增訂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1.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本規範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甲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於今年1月1日前，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規範修正前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無須重新申請，得繼續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惟如今年1月1日前每季查定銷售額已達240萬元者，不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此外，查定課徵營業人倘係申請使用KIOSK供消費者自行結帳收款者，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須僅接受消費者使用KIOSK結帳收款，不得另外設置結帳櫃檯收款，方得申請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該局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新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更新於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9178dcd5db452f8fa936f81e0f3b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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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案例1：甲公司於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13日至22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5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5至19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3月2日止。案例2：若甲公司於115年2月7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7日至16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2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1日至除夕（115年2月15至16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繳納截止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32ef5ac63b4ec3ac0f6834c642d7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48ba229d9448dfa5c028a1425a412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4: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99ae3f14f1b446b964c9c2e2f82c8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0 撰稿人：陳寶如               聯絡電話： （07）2367261 分機64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3faa3446f494849bc5ccc878becc1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事項自115年2月15日起           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受理下列申請項目： (一)自114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經申請，該年度及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彙整線上登入方式及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應備妥文件資料如附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張瓊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f47acd9459f4793b25ecfe4cf52d2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主動關懷與溫暖支持中小微企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據總統指示加強對中小企業關懷，與落實行政院各項協助中小企業政策，財政部督導各公股銀行自115年1月21日起，以親訪或電訪等多元方式主動關懷中小企業客戶，截至115年2月11日關懷情形，優先關懷對象計2,687家，自主關懷對象計251,382家，均已全數完成。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中小微企業面臨國際局勢變化的挑戰與資金需求，透過公股銀行主動關懷，溫暖協助中小微企業解決困難，穩健經營及降低營運壓力，持續打造更友善的投資與營商環境。公股銀行關懷對象包括經濟部「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財政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金融支持等申辦企業，3週內未核貸者列為優先關懷對象，以及對各公股銀行現有中小企業客戶辦理自主關懷。關懷內容包括瞭解客戶經營狀況、目前所需協助，並說明政府挺中小企業各項金融支持方案，協助企業完成該二項專案貸款申請；如有未符合條件者，亦提供其他適用貸款方案、轉介聯輔中心及提供寬緩協助等及時處理，以因應企業實需。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部分企業反映建議延長相關利息補貼或政策性補助之適用期間，或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成數或額度，已轉請經濟部通盤研議中。 財政部已請各公股銀行務必落實關懷各中小微企業，並協助到位，降低客訴民怨，使基層產業真實感受政府之關懷協助，及時主動提供必要相關金融支持，壯大中小企業經營體質及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840aa584044c7dbf00ee58b3d5d5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6:15:25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AI應用需求推進下，114年我國玻璃纖維梭織布出口值創新高並大增4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第3號-玻璃纖維及其製品出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7022b439e54538b16132b5b1c2e2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推動性平意識向下扎根，海關辦理附屬幼兒園說故事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政策，115年至118年規劃由中高齡族群高階主管赴幼兒園辦理性別平等說故事活動，透過與幼兒互動對話雙向交流，促進世代間的理解及成長，為打造性別友善職場文化奠定良好基礎。 關務署說明，海關為積極建構性別友善職場，設置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協助同仁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責任。為深植及擴散性別平等觀念，海關結合公私部門資源，近年來除辦理好尪票選活動、性別友善職場及多元性別意象創作比賽，進一步於115年至118年期間，由該署中高齡族群至附屬幼兒園講述性別平等故事，協助幼兒學習尊重個體差異，並培養身體自主權意識及增加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透過跨世代交流，促進世代間正向互動及共同成長，藉由幼兒與中高齡族群雙向受益的推動模式，逐步形塑友善、多元及包容的全齡性別平權環境。 關務署強調，辦理性別平等說故事活動，是實踐性別意識「向下扎根」及「向上深化」的具體行動，有助不同世代之間持續累積性別平等意識並擴展至社會各層面，未來將持續結合多元創意及民眾參與機制，強化性別平等意識的推廣，同時呼籲各界共同努力，打造人人都能自在發展、實現自我的性別友善社會。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8b882cc2b034d138faf0dba511f6a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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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北關加強查緝力度 守護國門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農曆春節將屆，年節人流與物流增加，為防堵走私菸、酒、農產品及各項管制貨物夾藏闖關，該關由一級主管率隊，加強針對來自非洲豬瘟高風險地區之貨物及各項管制品執行專案查緝，同時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檢疫犬隊合作辦理聯合查緝行動，以確保邊境安全。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該關去(114)年度查緝成果豐碩，緝獲毒品案件共517案，總毛重達4,885公斤，其中包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94公斤、第二級毒品大麻1,602公斤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79公斤；另於防堵非洲豬瘟方面，查獲未經檢疫之豬肉及其製品達717件，計515公斤；在查緝違規轉運方面，亦查獲疑似規避案件共64件，整體查緝績效斐然。 臺北關最後強調，查緝走私、杜絕不法全年無休，海關始終以高標準、高規格的嚴謹態度把守國門:該關並持續運用大數據風險分析並輔以各項科技設備，積極提升查緝精準度，確保國家邊境安全。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65b3d328434bac900f594ae85072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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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919bfb1f8f4702984303fa87ff68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1: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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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支出項目 能否列報扣除 認列條件 證明文件 一般醫藥及生育費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如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減除，可免附其繳費單據） 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1.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 2.非屬上開機構，惟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同上） 2.補助核撥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 非醫療性質支出 (如美容整形、營養品、健檢費、文件費等) 不可 非屬醫療必要支出，不符列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毛美玲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撰稿人：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6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d4b5043edf472aa64a8573c70e09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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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2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3月11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本月數：1月實徵淨額2,644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450億元(+20.5%)。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114年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修正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114年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修正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114年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修正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4、114年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修正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115年1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6、115年1月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7、115年1月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115年1月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9、歷年全國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10、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11、115年1月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12、115年1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ce6325068a4a6a85e2ce424ef5ca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07:5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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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守護滷肉飯 邊境查緝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是返鄉及出國旅遊的高峰，也是民眾採買年貨及送禮的旺季，海關把守國門，嚴格執行邊境查緝，全年無休，提醒民眾切勿攜帶或網購豬肉產品，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 關務署表示，為防堵非洲豬瘟等動植物傳染病入侵，危害我國農畜產業，海關持續加大查核力度，強化風險管控，提高對高風險旅客行李、郵包及貨物的開箱查驗件數，並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合作執行聯合查緝，機動派遣檢疫犬隊協助嗅聞，強化肉製品查緝。 關務署進一步呼籲，民眾旅遊回國時，切勿攜帶豬肉製品等動植物產品入境，也不要網購國外動植物產品，並提醒國外親友切勿寄送動植物產品回國；一旦遭查獲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依規定防檢署首次可開罰新臺幣20萬元，再次違規最高將裁處100萬元罰鍰，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倘收到來源不明的含肉製品或動植物產品，請主動通報防檢署（通報專線：0800－039131），全民共同阻絕非洲豬瘟等疫病入侵。 關務署最後提醒，民眾如對入境攜帶物品是否違反動植物檢疫規定有所疑慮，可先至防檢署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選單：防檢署首頁／主題專區／入境旅客專區）參考「出國必看不買清單」，或洽防檢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9131。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5d3353f6da4cbc9b53501059ae18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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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年假出入境要安心，相關規定要注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期間是旅遊與返鄉出入境人潮高峰，海關按例安排輪值人力，服務出入境旅客及辦理通關業務。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倘漏未申報或攜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禁止輸入物品，將遭受重罰，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18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新臺幣超過10萬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1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2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該署再次呼籲，旅客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是否屬不得輸入或必須申報存有疑問，可先洽詢海關，或於出境時向海關出境服務檯、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可於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e1a3cdd1a84e97baab4f7ab4f649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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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與執行分署主動關懷　跨機關協力輔導企業順利繳清欠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身體或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秉持「關懷為民、輔導優先、依法執行」原則，主動協助欠稅人解決問題，除能順利徵起稅款外，亦能提升政府機關「執行有愛」的優質形象。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稅款新臺幣200餘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隨即對第三人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銷項貨款或工程款)，經A公司回報，因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工程驗收，致未給付工程尾款及保固金。 該局乃主動與甲公司負責人聯繫，得知其因身體健康問題，未能配合A公司驗收工程。經與執行分署協調，由記帳士協助甲公司處理後續工程驗收、開立發票等相關帳務工作，合力想方設法協助甲公司解決困境，順利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經濟弱勢者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陳明情況，切勿置之不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be0a8b712642e88a18afe5259bc0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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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廢鋼鐵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注意「輸入規定」，助益快速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廢鋼鐵為國內鋼鐵產業熔煉再製的重要原料，國內需求量大，為加速貨物通關流程並落實邊境管制，業者進口是類貨物時，應依據貨物實際狀態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並注意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因歸列錯誤或未具備許可文件衍生補稅、退運或行政裁罰爭議，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稅則第7204節所稱「鐵屬廢料及碎屑」，係指鐵屬金屬在製造或機械加工時所產生的廢料與碎屑，及因破損、切斷、磨損或其他原因，明顯無法依原用途使用的鐵屬金屬貨品方得適用零關稅；倘外觀雖有鏽蝕但仍具原有功能之「二手鋼材」如舊鋼管、舊H型鋼、舊鐵軌等，屬可堪用物品，應依其貨物特性歸列第73章相關鋼鐵製品稅則，並依其所適用個別稅率課徵關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廢鋼鐵進口除涉關稅徵免外，亦受環境部主管的廢棄物輸入管理法規規範。部分廢鋼鐵輸入規定為「560」（應檢附環境部核發的許可文件），業者若進口適用該輸入規定貨物，必須事先向環境部申請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或填報相關免證代碼，始得辦理通關。若未經許可逕行輸入，除面臨強制退運外，恐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海關將依法移請主管機關裁處，業者應特別審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廠商於報關前應先確認貨物實質狀態，若貨物不具原用途使用僅能作為再製原料者，始得申報為廢鋼鐵；若仍具原產品功能者，則應按原產品申報。業者若對進口貨物是否屬管制輸入的廢棄物有認定疑義，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環境部洽詢；如對貨物稅則歸列有疑義，則可於貨物進口前，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保進口權益並加速貨物通關。 聯絡人：桃園分關許先生        電話：（03）355-8220分機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4007ed09164d348aef1216ad7629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4:01: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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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年節將至，高雄關籲請入境旅客勿攜帶豬肉製品，共同防堵非洲豬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隨著農曆春節將至，入境旅客攜帶含豬肉成分伴手禮的違規風險顯著提升。高雄國際機場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含豬肉產品之檢疫物114年全年計91件，罰鍰總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1,093萬元。海關呼籲民眾切勿選購來源不明的動植物產品，一起阻絕非洲豬瘟病毒，以達成「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非洲豬瘟非疫區」之國家目標。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豬肉製品屬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規定的檢疫物，攜帶檢疫物入境時，應依同條例第34條規定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違規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首次裁罰20萬元，再次違規開罰100萬元；外籍旅客未能當場繳清罰款將被拒絕入境直接遣返。海關將持續與防疫檢疫機關緊密合作，嚴格執行邊境查驗，防堵疫病入侵。 高雄關再次呼籲，為確保通關順暢並兼顧防疫安全，旅客入境時若對攜帶物品有任何疑義，應主動前往入境「紅線（應申報）檯」洽詢並誠實申報。民眾如有非洲豬瘟相關問題，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查詢，網址：https://asf.aphia.gov.tw/index.php。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王稽核 電　話：07-805774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2152f48cff448dd93a67c33d60b47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2:24: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80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e21be575ad64ae68ba2b699e35da8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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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1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2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3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1月出口657.7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5.3%，較上年同月增69.9（按新臺幣計算增62.9%）。 二、進口： 1月進口468.7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增8.9%，較上年同月增63.6%（按新臺幣計算增56.9%）。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3761244bbd49279d29cada0be372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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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籲請進口人通關時應檢附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如經海關查獲繳驗不實發票，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若涉及偽、變造發票者，涉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以免誤觸法網。 新聞稿聯絡人：巫紹農 聯絡電話：04-26565101 #2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4ca0012a2c49508cbfc8b4608ebb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7:50:5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因應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普發現金相關措施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在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下，普發現金整體作業順利，截至2月8日止已超過2,251萬人領取，占預估人數95.55%，尚未領取普發現金民眾請於領取期限115年4月30日以前，透過登記入帳、ATM領現及郵局臨櫃領取方式領取。 財政部提醒，民眾採登記入帳方式領取普發現金，於登記當日18時前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當日入帳，於當日18時後或於假日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在次一營業日入帳。因此，民眾如於2月13日18時後及農曆春節連續9天假期（115年2月14日至2月22日）登記，款項將於假期結束後之第一個營業日（2月23日）入帳。 農曆春節期間郵局停止營業，民眾可改採ATM領現方式，持全國任一金融機構（含郵局）之提款卡，前往貼有普發現金識別貼紙之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ATM機臺操作即可領取。ATM領現不會收取手續費，民眾可跨行領取。若遇ATM顯示暫停服務或未吐鈔情形，可立即使用ATM旁客服電話聯繫該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或撥打該行24小時服務專線協助處理。 財政部說明，1988客服專線於農曆春節期間仍照常服務，民眾如有相關疑問，仍可撥打1988客服專線獲得即時服務（服務時間每日8時30分至18時30分），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王淑儀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d37ab2e198485781c608efe79110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2: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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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 基隆關持續提供通關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5年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2月27日至3月1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2月26日（連假前一日）：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2月27日8時30分至16時30分，2月28日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於23時後（蘇澳派出課於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6bba4235e5540ffaab3e7256de342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2:36: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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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開始受理115年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鼓勵專責報關人員提升專業及服務品質，每年會頒發獎狀給符合特定條件之業者，以肯定其辛勞與努力。業者如符合該條件者，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可至該關網站（路徑：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書）下載申請書，向該關提出核頒獎狀。 該關說明獲頒獎狀者，須符合「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第2點所訂以下條件： 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3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 二、申請之前1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500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五、申請之前1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該關進一步表示，專責報關人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前開條件之專責報關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將擇期公開表揚。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蔡辦事員 電　話：07-562830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cbc9114a05a49ef931246441fcf6d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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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揮毫迎新春，躍「馬」守廉門]]></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丙午馬年春節近了，該關於115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假鼓山代天宮熱鬧舉辦「幸福加『馬』˙好事連『廉』」廉政宣導活動，許多市民朋友前來逗熱鬧，讓廉潔意識深入日常生活中。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次活動除邀請大師揮毫贈春聯，另特別針對國人關心的關務廉政、全民反毒品、反詐騙、消費者保護、公益揭弊者保護及食品安全等六大議題設置互動攤位，透過輕鬆活潑的有獎徵答活動，將硬邦邦的法規轉化為生活常識。 高雄關呼籲，廉政服務零距離，該關政風室設有廉政服務專線：(07)532-3224，歡迎民眾遇有廉政相關問題，可直接聯繫使用。 業務單位：高雄關政風室 聯 絡 人：楊股長 電  　話：07-5628135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716d73cdb4c492e82882805831835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7:35: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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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股銀行擴大「中小暨微型企業振興融資方案」總額度達3兆元，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持]]></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督導8家公股銀行自112年4月以自有資金推動「中小暨微型企業振興融資方案」（原名「中小企業千億振興融資方案」，下稱本方案），提供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援，原定辦理期限至114年底。考量企業資金需求仍殷，再增加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1.5兆元，總額度擴大達3兆元，並延長申貸期限至116年底，協助企業振興發展及轉型升級。 財政部說明，本方案係公股銀行自主推動辦理，與政府協助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援目標一致，包含經濟部「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財政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金融支持等措施，共同提供中小微企業多元選擇，發揮金融支援企業之政策加乘效果。本方案自112年4月開辦以來，總額度已由原定3,000億元，三度調增總額度目標至1.5兆元，截至114年底止，累計核貸1兆8,301億餘元；核貸戶數計14萬4,346戶，其中微型及新創事業承作戶數6萬5,940戶（占45.68%），接近半數，公股銀行對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援成效斐然，有效落實支持中小微企業振興之政策目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在推動公股銀行發揮金融支持企業之同時，亦賡續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後管理，控管撥貸資金流向符合申貸用途及政策支援目標，並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客戶主動關懷及宣導，協助企業穩健經營，扶植創新與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強化營運韌性。中小微企業相關融資需求，歡迎洽詢公股銀行申辦（方案內容詳網址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4901d4259cb24305bc3731c2eb049ffb）。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6c7f6571c140f7b2428bce5fa2f5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7:02: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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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dc0a6c0d314beeb9658004320299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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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自即日起至3月底止受理年度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獎勵績優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臺北關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底止，受理年度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提報，請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 臺北關表示，依據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作業規定，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由本人、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或公協會推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表揚： 一、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連續達3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參加進修講習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至申請期間內，無違反關務法規而受處分。 四、申請前三年度，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曾發現或遇有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所列情事即時通知海關或有成效顯著之具體優良事蹟。 海關致力加速通關便捷及維護貨物安全，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對於貨物流通過程之管控，為不可或缺之一環，為鼓勵及肯定表現績優者，臺北關將頒發獎狀以資表揚。申請書可至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其他區下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關業務二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cc715dfdae47cd8753a66bbf85d9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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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11cc57d4794675ad25c40bbf6b15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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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進口酒類查驗便民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連續9天假期將屆（115年2月14日至2月22日），因應業者年前進口酒品銷售需求，財政部國庫署已協調相關檢驗單位配合加速完成已取樣送驗酒品之檢驗，俾利業者於假期前順利辦理通關。 另農曆春節前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書面核放之案件，請業者務必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提出申請，除有特殊情形，該署原則於當日下班前全部審理完畢。至農曆春節期間，如有緊急事件需協處，請撥打聯絡專線：（02）23228489，將有專責人員處理。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制度自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申請案件量從95年僅約1萬多件，至114年已逾8萬件，數量大幅增加。為提升查驗效率及國人消費酒品之衛生安全把關，該署將持續精進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機制，以維護國人飲酒衛生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鄭雅靜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74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b15c03b04624460989e946ba8e511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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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1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特別獎由臺南市新化區全暘五金百貨開出；3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安南區速邁樂加油站、永康區中油加油站及屏東縣南州鄉全家便利商店開出；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由臺南市安南區全家便利商店及安定區統一超商開出，民眾僅消費55元至27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 為響應節能減碳，民眾消費已逐漸習慣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及綁定手機條碼，透過兌獎APP「載具歸戶」功能，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日後使用上述載具消費索取的雲端發票，均可在兌獎APP「發票存摺」查詢；至於公用事業帳單，可使用行動支付繳納費用並綁定手機條碼，一樣也能透過兌獎APP查詢。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當日，兌獎APP會自動對獎，如有中獎，利用兌獎APP「我要領獎」功能，輸入領獎人資料及領奬帳號即可兌領，且獎金直接入帳，不怕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980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38c1a1c94d2477f92e7e83db40dae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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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展開落日調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5年2月5日公告進行落日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我國於110年8月3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0年2月22日實施，課徵期間將於115年2月21日屆滿5年，財政部於114年8月12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為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原案申請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9月5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可合理懷疑如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財政部決定進行調查。 本案之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傾銷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展開產業損害調查，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則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6。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3b7c4506083477f97cdd859fbdfeb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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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5）年2月4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附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珮穎 聯絡電話：（02）2322-84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524cc04d8447b8ab76ecfdfd33ee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3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9-10月期累計89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33張，已兌領935張，創造了93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5年1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連同114年9-10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3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1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8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44c47577394fd0a6886539695165a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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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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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2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5年1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702379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0507588，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7張及2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11-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5年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11-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5年2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5年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83fff84c3d94667bdbc676f0e0f8f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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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獲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認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萬泰高雄分公司）於日前通過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認證，高雄關王副關務長明仁於115年2月3日率員親赴該公司頒發證書並表達祝賀之意，由該公司白竹蘭總經理代表接受證書，感謝高雄關於驗證過程中提供專業的協助，亦期許公司透過AEO安全認證制度，持續強化企業風險管控機制，以符合全球貿易的趨勢。 萬泰高雄分公司於2024年9月20日設立，主要業務為海、空運進出口承攬運送業，該公司白總經理表示，藉由AEO審查過程，可全面檢視資訊安全管理、商夥安全及風險評估控管機制，並配合海關驗證程序，積極改善與精進各項內控制度。此次通過AEO認證後，未來將秉持AEO的精神，持續確保物流供應鏈安全，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高雄關表示，AEO安全認證制度旨在藉由提供合法且安全的企業通關優惠，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而通過認證的企業即代表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國際規範。此次萬泰高雄分公司通過承攬業別AEO認證，足見該公司對國際貨物供應鏈安全高度重視及積極參與。 高雄關呼籲，AEO業者出口貨物至與中華民國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的通關優惠，可節省業者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歡迎有意願申請AEO的業者，洽詢該關AEO認證小組服務專線：07-5628359~61、5628278或利用AEO官網查閱相關資訊。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 絡 人：李辦事員 電  　話：07-562827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c3d32f458c41f7a8fd02ccd1e0d0f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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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7:4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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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類別 申報所屬期別 外銷貨物 報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外銷勞務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如對相關規定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股長圍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李敏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d4b057892a43ec8337ceb1b3c522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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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盧錦緡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0 撰稿人：林奎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53275eec9246ac8062fcbbe10021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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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資保護]]></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落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按該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依關稅法登記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確保資訊安全與營運穩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若發生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關務署，事後亦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臺北關表示，為確保業者遵循相關法規，海關自112年起已將個資安全維護納入定期行政檢查項目，以查核業者是否依規定訂定並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檢查方式包括審查計畫書內容及作業執行情形，業者應妥善保存個資保護各項紀錄，以利查核。該關呼籲業者遵循法令規定，共同打造安全可信賴的保稅物流環境。]]></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d177029fb5405da1b2c427928f47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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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宣導簡易申報規定以強化快遞貨物管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於本(115)年1月28日於遠雄自由貿易港區舉辦說明會，向業者宣導詳實申報貨名並遵守申報規定等相關事宜。 臺北關表示，快遞貨物實名認證制度已漸趨普及且為未來趨勢；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名資訊，將作為申報內容比對依據。因此，該關提醒業者應正確申報貨名，避免因虛報貨名遭受裁罰。另有關進出口快遞貨物，如屬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所列情形者，例如，涉及輸出入之規定，依法均不屬簡易申報適用範圍，應以一般報單申報。 臺北關同時提醒，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未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87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關再次強調，報關業者應依實際貨物內容詳實申報貨名，如涉輸入規定應以一般報單申報，以避免因申報不實或不符簡易申報要件被裁罰。臺北關將持續與業者保持溝通，攜手營造安全便捷之通關環境。]]></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693cec98681414180ef222c8a7c3c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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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元宵花燈兌換 小寶馬迎春納財好運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反貪倡廉及推廣雲端發票，特於115年2月3日偕所屬桃園分局、板橋分局及新竹分局舉辦「馬到成功賀元宵，廉政反貪賀福門」元宵節廉政暨租稅宣導活動。 本局及桃園分局今年兌換的元宵花燈「搖搖馬」，燈籠主體為雙色設計，寓意福氣雙至，整體使用馬卡龍色彩，如同春日繁花綻放，營造出五彩斑斕、生機盎然的氛圍；以童趣搖搖馬為核心概念，搖椅兩端鑲嵌熠熠星光與愛心圖騰象徵星輝燦爛、好運連連，不倒翁式的搖擺結構，不僅能帶來動感與趣味，更賦予生機勃勃與財運亨通之美意，增添元宵的歡樂和喜氣。 該局表示，當天活動民眾憑開立之 115 年1、2 月未填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實體發票3張或雲端發票2張，且每張發票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兌換馬年元宵花燈1個。本次除了捐發票領花燈為社會貢獻愛心之民眾外，桃園分局於活動現場當（3）日，還有熱情的廉政志工及該局教保中心的老師偕同小朋友一同共襄盛舉，體驗捐發票做愛心兌換馬年燈籠活動，整個過程洋溢歡樂的年節氣氛，在寒冷的冬天裡也感覺到溫暖。 活動最後，廉政志工邀請參加之中介業者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及民眾呼喊廉政標語，共同響應企業誠信理念，傳達「廉潔誠信」及「購物索取雲端發票」等概念，現場民眾熱情參與活動大受好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38dd9a4ce0425bbcd5e8384a52e2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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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有感減輕民眾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優化所得稅制，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近年來財政部推動多項合宜減輕所得稅措施，包含自106年度起每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4項扣除額度並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嗣為進一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屋、高齡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自114年度起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自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調高扣除額度惠及所有育兒家庭、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調高扣除額度，以落實住宅、鼓勵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 二、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促進稅制合理化 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在前述優化所得稅制基礎下，按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分別調整106年度、111年度、113年度及115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明（116）年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免稅額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2.7萬元，持續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家庭情境模擬計算，免繳所得稅金額自107年度起，持續提高，115年度（116年5月申報）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24.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分別較106年度增加33.8萬元、49.6萬元、84.7萬元及114.55萬元。財政部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74a3142db545578c5d7dde82e2c1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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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下稱財政部108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該部108年令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該部108年令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科：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二科：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b53d2faaba4107bbe4fbc329d2c2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8: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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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甲4期」2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2月25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4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50億元，年期為20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3月3日，到期日為135年3月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628255b50e34803b686c6f0a4997e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7:15: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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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基隆港國際郵輪旅客增加　基隆關持續強化入境旅客行李檢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114年度基隆港國際郵輪入境旅客達50萬人次，該關執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檢查，查獲未經檢疫動植物產品196公斤、未依規定申報捲菸1,751條、酒類133公升及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約1萬8,900包等。115年度國際郵輪入境旅客攀升，該關持續強化行李檢查作業，籲請旅客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影響通關，甚或受罰。 基隆關說明，應施檢疫動植物產品如肉製品、水果及種苗等均不得攜帶入境，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裁處沒入及罰鍰。另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年滿18歲旅客方得攜帶自用免稅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方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200支）；超量攜帶者，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補稅或辦理報關等，未申報經查獲的超量部分，海關將予沒入並罰鍰。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前開未經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的組合元件均不得攜帶入境，倘經查獲，將予扣押並移由衛生主管機關裁罰。 基隆關提醒，入境攜帶行李物品相關規定可參考「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或至關務署官網（旅客通關專區）查詢，請民眾多加利用，入境通關前如有疑義，請先至海關紅線檯洽詢，俾順利通關。 聯絡人：稽查組劉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d0a46674e04b958a8b3af2266ded5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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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4: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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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498184efcb4a1d9db8cf605e2aa4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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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推出115年度第1批6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今日公告6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5年3月23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招標標的分布為新北市2宗，臺中市、雲林縣、苗栗縣及屏東縣各1宗，合計面積0.75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3億3,597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標的首次列標者計3宗，其中2宗為工業區土地，分別位於雲林縣斗南鎮小東市地重劃區內之乙種工業區，緊鄰國道1號斗南交流道，極具開發潛力，未來發展可期，及苗栗縣三義鄉土地，鄰近廣盛老街與臺鐵三義站，聯外道路有台13線及國道1號高速公路，交通運輸便利，坵塊方整利於開發；另1宗住宅區土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地區，鄰近榮總生活圈、省道台1線及臺鐵六塊厝站，具交通地利優勢。 至曾列標之3宗標的，其中2宗位新北市分別為土城區住宅區土地，附近已完工之新建案林立，鄰近土城醫院及捷運土城站，生活機能完善，及永和區住宅區土地，鄰近捷運頂溪站及永和耕莘醫院位，周邊銀行據點密集，服務性機能完整；臺中市西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乙種工業區土地，緊臨原臺中市工業區之西南隅，土地方整位置條件優越。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基地及區位條件均優良，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749df473da4898ab09889e37eac3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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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9b6f61c0e042dd9671615b6e58149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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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 ╳ 50% ╳（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 ╳ 50%）] ╳（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8acd1e213c4a9c91ec0b3ef73963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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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春節前夕強力掃蕩！高雄關與福建省調查處聯手查獲不法走私大陸香菇及食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農曆春節將至，年貨市場需求攀升，為嚴防不法人士趁機牟利，該關於春節前夕與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啟動市面聯合查緝行動，於金門地區某處倉庫內，成功攔截違法收集、囤積之大陸香菇計 763.3 公斤，市價約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以及大批未經食品檢驗之大陸食品計1,987公斤（螺絲粉、醬料罐、核桃、地瓜條、魷魚條、油栗仁、花生姑娘、檳榔乾……等），全案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案貨已全數查扣，移送偵辦中。 高雄關指出，每逢歲末年初，大陸香菇、花生等農產品或大陸食品走私轉售情況頻傳，而未經檢疫之走私農產品，除恐殘留重金屬或超標農藥外，極易夾帶境外病蟲害進入國境，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態及危害國人健康。此外，未經食品檢驗之走私大陸產製食品，則可能含有我國禁用的防腐劑、人工色素、非法甜味劑或超標之重金屬，且其生產製程與保存環境不明，對國人身體恐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損害。 高雄關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於邊境攔截走私大陸農產品及未開放進口之大陸製食品等，並適時進行跨機關市面查緝，以阻絕不法，呼籲民眾勿購買標示不清或來路不明食品，若發現可疑走私線索，請勇於舉報撥打檢舉專線：0800-711117，共同守護國家邊境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施課長 電　話：082-375674轉11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14652a2a6cc499fbd60bd40b5815f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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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即日起辦理115年專責報關人員申請獎勵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為鼓勵報關專責人員，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受理轄區報關業專責報關人員之申請，符合資格者，得檢具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書（可至臺北關網站/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下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關業務二組申請。該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及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3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須檢具目前 服務報關業所出具證明書及個人投保資料)。 二、申請之前1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500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 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五、申請之前1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經核定符合上開獎勵作業規定之專責報關人員，除將以書面通知外，將擇期頒發獎狀及公開表揚。相關業務諮詢電話，請洽臺北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分機35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72d74b39594379a2cd7d8bb7c5f6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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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於115年2月1日開徵，請於期限內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已於115年1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115年2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此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亦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 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若營業人已辦理與金融或郵政機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請務必於115年2月1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c633a3a6704c1783554ffcdb867b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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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運用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網路方式上傳資料，儘早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等申報單位多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所得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實務上申報單位網路申報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更正時僅上傳「新增或更正」的部分，未併同前次申報成功的完整資料一併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到覆蓋而形同漏報，將涉及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各類憑單的違章情事。稽徵機關為協助申報單位正確上傳申報資料，已修訂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在現行的「更正申報」頁面，加註「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的提醒文字，以及未併同全部資料一併上傳，稽徵機關將處以扣繳違章裁罰的規定，並設計「□已確認為『全部申報之完整資料』無誤！」的勾選欄位，以避免前次申報資料遭覆蓋致申報資料漏報的情形發生。 該局提醒申報單位，除了多加運用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外，在辦理更正申報時，請多留意系統相關提醒文字及勾選項目，依序按步驟完成申報。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申報期間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7f0f8461ce4690bb2909b8cd53df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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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春節連假免煩惱，115年1月份營業稅按月申報展延至2月23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月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年2月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a8729432e340648cc20709b2aeb4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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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4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880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3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598家增加282家，家數成長達10.85%。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4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114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c5ab6b2b44246c18c0002222c183e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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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其差額10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1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稽徵機關核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cf83514fd784448adc0880637e5e9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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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行業分類應以當年度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並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發布「中華民國稅務行業代號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申報正確之行業代號。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進一步蒐集網路資訊後，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實際經濟活動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並隨營運型態或銷售模式變動即時檢視申報行業代號是否應行調整；若對適用之行業代號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經濟活動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依正確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71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35dab7ac2646a2962d60d1e7cb6a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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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成功保全稅捐債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惡意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繳納，針對納稅義務人企圖藉由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以規避稅捐執行，積極運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保全手段，依法啟動假扣押等措施，成功追回欠稅新臺幣（下同）1,227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私下承攬營建工程，經查核補徵營業稅及裁處1倍罰鍰合計1,227萬餘元，在調查期間，發現甲君陸續將名下11筆市值逾千萬元之土地及3部汽車無償贈與配偶乙君，顯有藉由財產移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為保全稅捐債權，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裁定獲准後，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因甲君於調查期間陸續無償移轉財產予配偶乙君，致執行無法足額清償欠稅，嚴重危害稅捐徵收，該局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對甲君與乙君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將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並對乙君名下受贈財產聲請假處分。經法院判決認定甲君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事實，將前述11筆土地及3部汽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甲君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執行，遂主動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扣押屬稅捐保全措施，目的在防止欠稅擴大並非懲罰手段，執行前會審酌比例原則及納稅義務人權益，確保程序合法正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申報並繳納稅捐，如有客觀因素致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切勿心存僥倖，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納稅義務，否則國稅局將依法採取假扣押、提起訴訟等措施，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許譽齡 電話：（04）23051111轉59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2405744d274a0b89dda278042f22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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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鄧雅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b828b174cd4d228807c443c04b5a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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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春節假期即將到來，臺北關籲請民眾儘早繳納稅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今(115)年春節連續假期自2月14日(星期六)起至2月22日(星期日)止，長達9天，如稅款繳納截止日在此期間者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倘不及於連續假期前處理，請務必於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亦即115年2月23日(星期一)繳納。若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法加徵滯納金，請商民特別注意。臺北關同時提醒採用「先放後稅擔保額度帳戶」的廠商及報關業者，請檢視保證金額度是否足夠，以免影響貨物通關。]]></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3b71a7bbfd4b74803f531c682c86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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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協助機關取得國有不動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配合推動社會住宅（下稱社宅）、長期照顧（下稱長照）與公共化教保及托育（下稱幼托）等國家重大政策，協助機關撥用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並盤點適宜國有不動產供主管機關評估，提升國家資產運用效能並增進社會福祉。 　　 據國產署統計，近5年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協助機關撥用取得國有土地逾8千公頃。截至114年底，機關撥用取得社宅、長照與幼托所需國有土地計46.21公頃（詳附表），並保留逾114.86公頃國有土地供社宅主管機關規劃興辦社宅。 興辦事業 數量 土地面積(公頃) 土地(處) 房地(處) 社宅 63 3 29.22 長照 37 5 13.78 幼托 7 1 3.21 合計 107 9 46.21 114年度國產署協助機關依法撥用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案例如下： 一、 社宅：協助雲林縣政府撥用該縣虎尾鎮國有土地，由該府以促參方式興辦社宅及展覽中心等複合式公共建設，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益，實現居住正義。 二、 長照：協助彰化縣衛生局撥用該縣鹿港鎮國有土地興建長照衛福大樓，提供失能長者日間照顧、復能活動及家庭支持服務；另協助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撥用該市安平區國有土地作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日間服務據點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用地，落實友善社會政策。 三、 幼托：協助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撥用取得該區國有土地興辦幼兒園，有助家長兼顧職場與家庭，減輕育兒負擔，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 四、 其他公共建設： (一) 協助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及警察局淡水分局撥用新北市淡水區國有土地，供共構興建淡水竹圍市場及派出所使用，改善市場環境品質，有助提升周邊治安，促進地方發展及繁榮。 (二) 協助屏東縣政府撥用歷史建築「屏東市崇仁新村（成功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國有房地，於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同時，透過各項藝文活動，形成特色創意聚落，促進國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 　　 國產署將持續配合國家政策，積極協助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取得社會福利設施及公務公共建設所需國有不動產，以國產資源作為國家政策堅實後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扶植國家競爭力，為全民打造優質生活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函純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 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華陵分班園舍 （來源：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華陵托兒所提供） 歷史建築「屏東市崇仁新村（成功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來源：屏東縣政府提供）]]></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2f7027b23f4e33a1e275a95e6f9d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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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守護國門最前線，高雄關全力打擊走私]]></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114年度該關合計緝獲毒品46案，總毛重達2,685公斤，其中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6公斤、第二級毒品大麻1,135公斤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557公斤；查扣私菸（捲菸）229萬7,800包、加熱式菸草8,620條及私酒3萬8,773公升；另外查獲電子煙100支、煙油與煙彈184瓶（個）及相關器具10萬餘件；而在防堵非洲豬瘟方面，則查獲未經檢疫之豬肉及其製品達203件，計160公斤，整體查緝成果斐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對於邊境查緝向來秉持滴水不漏之嚴謹態度，近年來持續透過大數據風險分析，輔以各式高科技檢查設備，強化對高風險貨物之篩檢，成果豐碩，未來將持續優化查緝作為，有效、精準打擊不法走私，為國人守護國門安全。 高雄關指出，農曆春節將屆，海關將持續加強各項查緝作為，積極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共同阻絕走私於邊境。該關特別呼籲民眾若發現不法走私，請撥打24小時免費專線：0800-711117檢舉，凡經檢舉緝獲走私者，將依規定發給最高新臺幣480萬元之獎金，且對檢舉人之身分將嚴格保密。期盼全民與海關共同攜手守護邊境安全，平安過好年。 業務單位：高雄關機動稽核組 聯 絡 人：歐稽核 電  　話：07-562841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1b3463fc4347f590c70e9c8f60ba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06:33:1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4年11月底長照服務相關行業家數破千，較106年大幅增長7.8倍]]></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E7%AC%AC2%E8%99%9F-%E9%95%B7%E7%85%A7.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98bd69b1fae49d98c5c4305d5c8ef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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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載「進口快遞貨物3/1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　承攬業憂空運通關癱瘓」之澄清]]></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表示，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海關自110年12月起分階段逐步擴大實施個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措施，實施迄今已逾4年，期間海關進行多次宣導，多數業者及民眾均已熟悉相關作業模式，截至114年11月30日止，已有超過300萬民眾加入預先委任，報單採用預先委任比率已逾8成，全面實施之時機已成熟，爰予修正入法，並訂自本（115）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 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杜絕業者未經民眾同意逕行報關，衍生冒名報關情事，損害民眾權益；目前多數業者均係於境外完成推播確認後始發貨來臺，通關實務運作順暢，爰報載所稱到貨始發送通知一事，尚與實情不符；另經評估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後，縱有少數業者未能於境外完成推播確認即發貨來臺，導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現行倉容亦可負荷，應無報載所稱可能癱瘓空運通關一事。 關務署再次澄清，「EZ WAY易利委」APP係由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因應107年海關法規鬆綁，放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之紙本報關委任得以線上辦理，而自行建置與維護之加值服務系統，以提供報關業者與進口人辦理線上委任服務，該項服務之收費基準向依商業模式由關貿公司與業者自行協調訂定，其收費對象為報關業者，並非一般民眾，爰尚無報載所稱全民買單情事。 關務署最後表示，預先委任除可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外，亦可避免報關業者未取具委任授權而遭大量裁罰，各界均建議海關儘速積極推動，惟考量部分業者對於海關實施預先委任及關貿公司收費有不同建議，為利政策順利推行，該署已訂於本年2月5日邀集業者公會及關貿公司召開修法說明會，就本次修法重點、相關配套措施及業者收費等議題進行充分說明及完整溝通，以利儘速全面實施預先委任，落實民眾權益保障。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46d2fc09844b22a42e0556783939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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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e856b24cdf45f8b5d8c4d037ff13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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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陳怡安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f58144ed86420baeb67a3ec69cba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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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路（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d6facbaae674fb7b1e15161df56768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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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d2ee67184d4cb596705dc6255316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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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機關流程整合，科技產業園區廠商申請保稅品出區展示一次完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透過財政部關務署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協力合作，運用跨機關系統介接，簡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下稱區內事業）申請保稅品運往課稅區展示之申辦流程，達成一次申請全程服務，並已於114年12月11日上線，歡迎區內事業多加利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過去區內事業申請保稅品運往課稅區展示時，區內事業須於「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平臺」向管理局申辦核准後，再於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填具出區展示申請書，並經轄管海關核准後始得出區。為簡化業者須分別向不同行政機關申請之作業，已完成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平臺」與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資料介接，區內事業僅須於「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平臺」填報1份申請資料，經管理局核准後，海關即可於「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審核該申請案件，簡政便民並提升效率。 該署最後表示，區內事業向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核准後，即可利用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查詢後續海關申辦進度，現行188家區內事業均可受惠；使用上如有問題，歡迎電洽該署詢問（諮詢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2）。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edb8ffa976642ddb5a53d9ab46544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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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春節連續假期 基隆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5年春節連假期間（2月14日至22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2月13日（連續假期前一天）：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2月14日及21日8時30分至12時30分，2月16日至20日8時30分至16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於23時後（蘇澳派出課於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c2cd3eab8a43b98daa7da51c7a19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7:35: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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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近期經貿與稅收情勢（115年1月27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國際經濟情勢 1.IMF及標普全球最新展望，今(2026)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3%(按購買力平價計算)、2.7%，延續2025年的穩定態勢。 2.隨提前備貨因素消退、關稅負面衝擊顯現，IMF及WB均預測今年貿易擴張步調轉緩，年增率分別為2.6%及2.2%。 二、國內經貿情勢 1.受惠於AI、HPC等新興應用商機擴增效應，我國114年第4季出口年增率49.4%；進口因AI產業鏈之國際分工帶動及資本設備購置提升，年增24.3%；全年出、進口規模均為史上最高。第4季製造業及工業生產指數續攀新高，全年分別增17.9%、16.7%，創100年以來最大升速。 2.消費方面，由於節慶商機挹注，加以業者響應政府普發現金政策加碼促銷，第4季零售業營業額年增1.4%；餐飲業亦掌握普發現金商機推出優惠促銷，及營業據點擴增，營業額年增3.5%。114年勞動力參與率連續5年上升，平均就業人數年增0.3%，全年失業率平均為3.35%，創近25年最低水準。 三、稅收實徵概況 1.因結算申報及暫繳稅款俱增推升營所稅，扣繳稅款狀況良好推升綜所稅，惟車市、房市清淡，拖累營業稅、貨物稅及房地相關稅目，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實施延分期繳納，亦帶來抑制效果，致114年全國稅收微減104億元(-0.3%)；114年各級政府賦稅依存度預估為84.1%，較113年下滑3.1個百分點。 2.114年總計18個稅目中，有11個達成預算目標，惟多屬小稅；計有7個稅目呈增勢且高於預算數，包括綜所稅、遺產稅、證交稅、房屋稅、牌照稅、印花稅及娛樂稅；關稅、貨物稅、菸酒稅、特銷稅、營業稅及土增稅等6稅目衰退且低於預算數。 3.113年我國社會安全捐為1兆4,525億元，年增621億元(+4.5%)，其中健保、勞保隨基本工資調漲，分別增加169億元、112億元；國民年金，因基期較低，增139億元；勞退新制增119億元。健保、勞保及勞退新制，合占8成4。按負擔者區分，雇主負擔比重為68.2%。 4.我國2024年不含社會安全捐之賦稅負擔率預估約14.6%，包含社會安全捐在內為20.3%，相較各國為低。近10年（2014-2024年）含社會安全捐之賦稅負擔率，20個主要國家中有13國提高，我國增加2.1個百分點，升幅居中。 四、結語 1.隨貿易緊張局勢趨於緩解，創新科技持續激發強勁投資，加上財政政策與降息提供支撐，金融環境亦見改善，以及民間部門展現靈活適應力，去年中以來總體經濟活動逐步擺脫貿易政策變化的不利衝擊，維持平穩運行，預料今年態勢大致相仿。惟全球成長仰賴少數驅動因素，各經濟體與產業擴張步調分歧，連同地緣政治風險、AI前景是否符合預期等疑慮，皆可能牽動後續發展，不容輕忽。 2.AI熱度延燒，114年第4季出口及製造業生產指數齊創新高；另就業市場穩健，實質薪資成長，加上節慶旺季、政府普發現金之挹注，零售消費益見回溫。雖國際機構預估今年世界貿易量能將轉趨溫和，然隨AI發展態勢確立，激勵相關基礎設施建置與硬體需求，加以國內產業鏈深具優勢，以及近期臺美關稅談判達成共識，均有助於維繫我國外銷動能，預料第1季出口仍有相當成長力道。 3. 114年綜所稅、營所稅表現尚佳，惟房、車市轉淡及部分傳統產業復甦進程仍緩，波及營業稅、貨物稅及房地相關稅目，復因基期已高，致全國賦稅收入微減0.3%，較預算數短少505億元，達成率99%；加計社會安全捐前、後之賦稅負擔率為13.3%、20.3%(113年)，均低於主要國家。隨量能課稅原則益見落實及稅制結構優化，直接稅占比持續上升，114年首度突破7成。   完整內容請參見新聞稿本文（pdf）     財政部統計處發言人：蔡處長美娜 聯絡電話：（02）2322-8339   業務聯絡人：殷科長英洳 聯絡電話：（02）2322-8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9031fc7a014a0a9fc395b5eface5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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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2月16日（星期一）及2月17日（星期二）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一週，即115年2月9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假稅單」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網路訊息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或「繳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或洽國稅稽徵機關諮詢，不要輕易相信。 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7ab7d96661428f8188b09769c70a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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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口櫃已裝船離港 倘有卸船事由 請依規申辦特別准單 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期於稽核作業中發現，部分出口貨櫃在國內港口裝船離境後，因故需於國內另一港口（如船舶次一停靠港）辦理卸船退關。航商為圖行政作業便利，未循正常退關程序辦理，逕以「進口艙單」申報，以進口名義將該批出口貨物卸存跨關區貨櫃集散站。此舉破壞海關監管秩序，海關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關說明，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船公司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據真實提單據實記載，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出口貨物既已放行裝船，其性質仍屬出口範疇，倘因故需在國內他港卸船，其法律性質為「出口貨物退關」，卸船並非「進口行為」。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同辦法第40條規定，出口貨物如需辦理卸船，應備妥申請書並敘明正當理由，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 後，始得辦理卸貨。若業者規避此項程序，以偽造艙單方式卸船，不僅將面臨行政罰鍰，更可能因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國際貿易實務雖有其多變性，但行政程序合規要求不容妥協。請運輸業者及出口廠商務必依循正規管道辦理，切勿貪圖行政便利而誤觸法網。 聯絡人：倉棧組楊緒穆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8b25bd013cc4897929dddf40b1532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4: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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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07fbf3887345208691106d33c237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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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銅鎳鋅基合金線／鎳銀線」之稅則號別，以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銅鎳鋅基之合金線，並以市稱之”鎳銀線”申報貨名，且誤報稅則號別第7505.22.00號，應予釐清並更正為稅則號別第7408.22.00號。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銅鎳鋅基之合金線（Cu-Ni-Zn based Wire），依第74章目註一內涵義，屬銅合金線材之一種，市稱鎳銀線（Nickel Silver），核列稅則號別第7408.22.00號「銅鎳基之合金（鎳銅）或銅鎳鋅基之合金（白銅、鎳銀）線」，第1欄稅率3.5%；至於鎳合金線（Nickel Alloy Wire），則係以鎳為主的合金線材，核列稅則號別第7505.22.00號「鎳合金線」，第1欄稅率0%。 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此類貨物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陳專員 電　話：07-3612801#105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84c57aca28d4c729d373d02768956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1:12: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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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1-12/31）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244萬元。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170c62974c4c7c9fa78c24c9fcb1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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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9926d0f5874f31b64641d2e63d9f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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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114年1月自境外平臺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70%，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30%，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70%） 100萬*70% 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30%） 100萬*30% 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注意輔導期間截止日。如仍有稅務疑問，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國稅智慧客服網站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ef9f1c816a45dc914c97e4bfeab8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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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4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3月3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4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91天期，發行日為115年3月4日，到期日為115年6月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11ba0dae414bd5b23a52e1f8dd66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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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1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702379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0507588」，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92377231」、「05232592」、「78125249」。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UA60397065」、「UG56353113」、「UA29948389」、「UQ74969833」、「VG23519447」、「UL49816236」、「UG78054330」、「VF52932640」、「UG02351812」、「UM62765432」、「UG15359638」、「UD05610891」、「UT17215356」、「UT12343317」、「UY57691879」、「UD48429932」、「UE94069408」、「VG29733066」、「UK15310541」、「UT03130756」、「VD69411814」、「TZ21026037」、「VG15705829」、「VM04152178」、「UW52385777」、「UM50186449」、「UD44211767」、「VB99109878」、「UF69153178」、「VC16677020」；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5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18d2ab8edb546c29ce45cbe1cb90e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5 Jan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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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產署今（1/23）日舉辦「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永續暨淨零排碳頒獎典禮」，感謝各界攜手合作共襄盛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國土保育環境永續及配合政府2050淨零排放政策，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及國有土地引進碳匯（權）產業機制，已與9個環保團體簽訂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認養契約計14案，提供認養面積約2千公頃，及於114年度成功媒合12家金融機構參與邊際土地認養機制，並釋出宜蘭縣、臺東縣地區2處國有土地引進碳匯產業，面積達93.5公頃，推動成效斐然。 國產署表示，為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及因應民間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意識抬頭，該署以公私協力為發想，自108年起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透由該署提供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借重環保團體保育專業知能及媒合金融機構贊助經費穩健環保團體財務，達成ESG理念，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土生態，達成三贏局面，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媒合國立中興大學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辦理共同改良利用招商引進碳匯產業，推動國有土地透過新植造林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113年6月18日完成2案招商，提升森林覆蓋面積及預估可增加約7萬4千噸自然碳匯量，廠商將保留10%減量額度予該署供中央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等使用，展開永續森林經營工作，邁向淨零減碳目標。 為感謝上開兩機制之相關參與及協助單位，國產署於今日（115年1月23日）舉辦「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永續暨淨零排碳頒獎典禮」，於會上頒發獎狀及感謝狀，感謝各界攜手合作，推動國土環境永續經營。未來國產署將賡續擴大該署、環保團體、金融機構、學校及相關機關（構）之合作夥伴關係，提升國土保育綜效，期望以公私協力方式，達成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之願景。 圖1-署長與環保團體代表合照 圖2-署長與銀行代表合照 圖3-署長與環保團體推薦人員合照 圖4-署長與共同改良利用案學校、機構合照 圖5-署長與共同改良利用案學校、機構合照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詠太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e162218dd64fbfa9b20e494aade2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9:30: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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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5甲1期」5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2月23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5甲1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5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2月26日，到期日為120年1月1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625096ac4e4520b251054fb70b7e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A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G欄），並將A欄及G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本費用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fde7380ae14dac816788859f92d6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6: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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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鼓勵國內供應鏈業者申請優質企業認證，以提升國際競爭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我國為推動「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 AEO）」認證制度，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之國際通關安全標準，訂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及「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關於該辦法第2條規定之供應鏈業者，如經海關審核符合上開規定者可成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國際間推動AEO相互承認機制，係透過比對雙方相關法規及驗證基準、進行雙邊聯合驗證，並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透過雙方海關互相承認對方之AEO資格，以提供出口業者通關便捷之優惠措施。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國簽署AEO相互承認協議。國內AEO業者貨物出口至上述國家，均可享有降低貨物查驗比率等快速通關優惠。 該關最後表示，企業於導入AEO制度過程中，可全面檢視內部安全管理機制、改善作業流程並強化風險控管，不僅有助於強化整體供應鏈安全，亦可提升企業形象及國際競爭力。歡迎優質供應鏈業者加入AEO認證行列。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辦優質企業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轉分機3630、3640及3680，或瀏覽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優質企業AEO專區」。]]></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8f6ae978c234ce482e22eca56a7f4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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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115年2月春節及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5年春節（2月14日至22日）及和平紀念日（2月27日至3月1日）連續假期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分別為2月13日及2月26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春節（2月14日至22日）及和平紀念日（2月27日至3月1日）連續假期期間：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嘉南分關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之業者，若於連續假期期間有園區內通關需求，請於連假前1日下午4時前，以書面通知轄區海關需求日期，俾依實際業務需求派員出勤配合作業。 （三）儀檢作業：2月14日至2月16日、2月18日至2月22日及2月27日至3月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74號碼頭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若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機器故障，將另行公告之。第一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4貨櫃中心儀檢站，第二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6貨櫃中心儀檢站。 （四）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連續假期期間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於2月14、16、19及27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辦理國際郵包通關；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2月14、19、21及27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均派員值勤。 （五）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機放貨物配合航班時間辦理通關。 高雄關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提供更臻完善的服務。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黄小姐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c6beee476b45858b8b72e7e37cf0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3:40:0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邱子涵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0e4d624b11a49c6a69be051ad2edc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薛碧寧 電話：（04）24852934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37c9e266c248bb89b686ab7f059a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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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召開115年度私劣菸酒查緝會報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5年私劣菸酒查緝會報」今（22）日在新北市召開，會報由財政部戴主任秘書龍輝主持揭開序幕，本次會報共邀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保三總隊等中央查緝機關、各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及財政部關務署、賦稅署、國庫署等代表，共同攜手擘劃各項查緝作為。 戴主任秘書致詞表示，去（114）年度在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查獲涉嫌違法菸類數量1,381萬餘包，酒類數量44萬餘公升，對維護消費安全及確保國家稅收，具有相當的貢獻。該部為加強打擊違法加熱菸之力道，於去年6月24日召開「研商提升查緝私劣菸品（含加熱菸）效能」，並修正「財政部114年度加強查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增訂防堵違法加熱菸之相關措施，期勉中央與地方查緝同仁，做好全力稽查之萬全準備，以維護菸品市場秩序。 本次會報財政部特別邀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耀群進行專題演講，詳實剖析程序法及實體法如何整合運用於私菸查緝偵察作為，確保查緝行為合法性，及避免濫用權力，俾使證據具可接受性，以震懾違法行為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另本次也依循往例請中央查緝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該部關務署與地方查緝機關新北市政府分別進行查緝與偵辦案例經驗分享，供查緝同仁汲取實務經驗，以促進查緝經驗傳承與共享。 最後，財政部會中也特別強調菸酒查緝工作攸關消費者權益甚鉅，期勉查緝機關充分發揮行政一體之團隊合作精神，攜手共同打擊不法。 聯絡人：科長楊明政 聯絡電話：（049）233229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cfe3a7ff1e4dd4b47442084c484c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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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5年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期間（115年2月27日至3月1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格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連續假期前一天(115年2月26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連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52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cde75b94dbb4abbbf4859aa8ea6ff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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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114年消費品進口達494億美元新高，其中資電產品、食品、紡織品亦均刷新紀錄]]></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5/第1號-消費品進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d3b72c7e5a4501bb76a3d5198742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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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4dab0ad44e4fc98ff91f5206bbe5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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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300f28ac434605bfd4499baeb87e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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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憲法判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該部依憲法判決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下稱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修正本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修正本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修正本法第30條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五、修正本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日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9272a74e01b4206b25375f07b4264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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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首檔「中央政府永續發展債券」登場！首波發行，聚焦黃金級綠建築計畫，友善校園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灣綠色金融發展邁入歷史性新紀元！財政部首度推出「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將於1月27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月30日發行「115乙1期」公債，為資本市場提供兼具「頂級信用」與「永續理念」的全新投資標的。 該首檔中央政府永續發展政府債券，係財政部與教育部合作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億元，年期為30年，依據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國家綠色金融支持政策規劃，所募資金將用於國立金門大學校舍興建計畫。該計畫不僅改善學生住宿環境，更全面導入節能設計、低碳建築及友善校園理念，並依黃金級綠建築標準興建，兼顧教育品質與環境永續效益。 本期債券為市場兼顧「避險」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績效」之投資布局首選。在全球強化責任投資的浪潮下，此類具備國家級信用評等、且具備明確永續資金用途之長年期標的，極具戰略配置價值。不僅能有效去化保險業等機構法人長線資金壓力，達成長年期資產負債匹配需求，更能直接協助充實ESG投資績效，為尋求穩健收益與社會責任雙贏的金融業者，提供了難得一見的「黃金組合」投資機會，請金融業者踴躍參與。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77601771df4d6cad702d43b53789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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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3688e8da984d6f801313aaa94563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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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協同防檢署高雄分署加強查核海運快遞貨物，強化邊境防疫]]></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自國內檢出非洲豬瘟案例以來，該關即針對高風險海運快遞貨物增加查驗比率，並加強開箱查核。期間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查獲多起違反動植物檢疫規定案件，其中含豬肉製品3件計7.02公斤，均已移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依法裁處。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輸入動植物產品倘屬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主動向防檢署申請檢疫，未依規定辦理檢疫不僅無法順利收到貨物，亦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另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活動植物亦不得於海運快遞專區辦理通關，快遞業者如有違章情形，海關將一併查處。 高雄關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與防檢署協同合作，落實邊境管制作為，並籲請民眾避免網購動植物產品，及報關業者應據實申報貨名，共同防止境外疫病及蟲害入侵。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絡人：張稽核 電　話：07-8213685#109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bc43e0d5bb14fcf86850ad34aae2f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2:22:0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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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啟動，網路繳稅新措施，逾期30日內亦可線上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通知書已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多加利用24小時不間斷之網路繳稅服務，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考量民眾偶有因忙碌或疏忽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繳稅，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之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繳款書，如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可以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無須親赴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升便利性，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相關滯納金將由「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自動計算。 該局呼籲，請民眾留意繳款期限，善用多元繳稅管道，如為已逾繳納期限30日或屬分期繳納案件者，尚不適用線上繳稅方式，仍須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28a6e65fe3c48a3be425bbacbfde7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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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扣繳繳款書遺失免驚慌！國稅局教您兩招快速查詢繳納紀錄，採線上查詢免跑櫃檯更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該局說明，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另外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扣繳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莊瑛瑜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0 撰稿人：陳昱堂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bcab152a4e4e5a8b22d5d26c8c76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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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真簡單，別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 Store、Google 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掃描QRcode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再也不漏接，中獎獎金方便領取不錯過。 該局最後提醒，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如有統一發票兌獎問題，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若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羅勻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4b64b0e6a134493a775ac93e574ca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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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因應陸方2026年稅則調整，配合更新ECFA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下稱早收清單），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優惠關稅稅率，臺灣方面計267項貨品，中國大陸方面計539項貨品。後續因應雙方稅則變更，該署均即時更新早收清單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下稱ECFA對照表），以利商民對照參考。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因應中國大陸自2026年1月1日公布實施「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該署配合更新ECFA對照表陸方減讓項目共2項（序號22及455），序號22係將稅則第2710.1911號「航空煤油」分列為稅則第2710.1913號「生物航空煤油」及第2710.1914號「其他航空煤油」，序號455係將稅則第8508.1100號「電動真空吸塵器」分列為稅則第8508.1110號「電動清潔機器人」及第8508.1190號「其他電動真空吸塵器」；另我方減讓項目則未變動。經檢視本次異動不影響整體早收清單雙方關稅減讓承諾範圍，目前ECFA對照表優惠關稅貨品，臺灣方面計354項，中國大陸方面計712項。 關務署補充說明，ECFA對照表更新版，已公布於該署官網【下載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檔案下載／ECFA臺對陸對照表（2026）及ECFA陸對臺對照表（2026）】，提供各地區海關、簽審機關（構）及進出口廠商閱覽或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e39d4fe5e00453a95ee4da3cc8712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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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春節將近 基隆關提醒民眾勿跨境寄送「應施檢疫」植栽或肉類製品 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隨著春節腳步接近，民眾總會除舊布新，植栽或新鮮切枝（花）等需求隨之增加，此外亦有民眾趁年節網購禮盒分送親朋好友。海關提醒植栽及肉類製品等均屬限制輸入物品，不得任意寄送入境，以免違反相關法規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植栽、新鮮切枝（花）及肉類製品（如香腸、臘肉、肉乾、含肉泡麵等）均屬應施檢疫物，為避免夾藏，快遞貨物實施100％X光檢查，去年11月至12月於該關八里分關快遞專區查獲植物檢疫物品22案計590.72公斤、肉類製品5案計66.8公斤，一旦查獲，除貨物沒入外，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可能被主管機關處以高額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涉及刑責，切勿心存僥倖。 基隆關呼籲，年節前是快遞貨物通關高峰期，為守護國人健康，海關加強動植物檢疫物品查核，民眾切勿跨境寄送「應施檢疫」動植物產品，如對商品是否屬「應施檢疫物」存有疑義，請務必先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或海關諮詢，避免因不諳法令而受罰。 聯絡人：八里分關海運快遞一課王稽核     聯絡電話：02-2610-1108 分機50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2db69b0cbb4cf0a44eb1e85d8720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4: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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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甲3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2月5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3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5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2月10日，到期日為125年2月10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e002690b1e4feaa61c85390db519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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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陸軍保養廠C區基地招標設定地上權以101億標脫!大面積國有地再創佳績]]></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114年11月24日公告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4428-5地號等4筆土地(原六張犁陸軍保養廠C區基地，下稱本案)設定地上權標案，本（19）日開標結果標脫，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下同）66億8,111萬餘元，由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權利金101億元得標，溢價率達151％。本次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存續期間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以113年公告地價計算，年地租6,184萬餘元。本案如順利簽約，契約期間將為政府創造遠超過145億元。 國產署表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近期不動產市場投資人多抱持觀望態度，本次推出信義區精華區土地面積1.5918公頃(約4,815.20坪)，為臺北市少有之大面積國有土地，三面臨路、形狀方整並緊鄰景勤1號及2號公園，鄰近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捷運台北101/世貿站，生活及商業機能優越，成功吸引壽險業及建設公司投標，決標權利金101億元，順利標脫，這也是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繼102年標得臺北學苑以來第2次得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自99年迄今共標脫215宗土地，標脫面積70.20公頃，114年迄今已有3件壽險業投標地上權標的；地上權人興建產品類型除住宅外，尚有企業總部、旅館、商場及醫療院所等多元產業使用，未來將持續篩選優質標的列標，本年度第1批標的預計於2月2日公告招標，屆時亦將推出區位條件優質標的，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期在兼顧國庫收益下，創造民眾、業者及政府三贏。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 現況照片圖]]></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854d28f03d49758f75be8eb8b69a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09: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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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仍多，有繼承權者請加速提出承認繼承，保障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10年至114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之總值高達新臺幣（下同）31億7,291萬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該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此類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要係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究其原因係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我國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歷年來該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已達9,130件，截至114年12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07件。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107年訂定4年清理計畫，111年8月底屆期後，該署賡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近5年清理結案970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194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31億7,291萬元（土地704筆、房屋54棟）。 最後，國產署呼籲，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該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瓊林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e6440ad80ca433ea813ace48c2bbe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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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3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2月10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3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發行日為115年2月11日，到期日為115年8月1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3e5e24fb1f46bc9f928dfe55ae03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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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春節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5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15年2月14日至22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5年2月13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161分機52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a7c9b4eb1224c95917ff23fe8e557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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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f3dca7f3f94ffaba899e873fa39b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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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3艘5噸級快艇成軍，提升國際商港緝私戰力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強化海關查緝海上走私量能，財政部關務署持續推動「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第二期計畫」，規劃建造2艘100噸級巡緝艇、2艘35噸級巡緝艇及3艘5噸級快艇，以汰舊換新提升戰力。該計畫由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負責規劃設計及監造，其中3艘5噸級快艇已於114年10月全數交船投入服勤，配置於高雄港與100噸級巡緝艇分工共同執行巡緝任務。 關務署指出，高雄港為我國主要國際商港，港外設有4個錨泊區及危險品船專用錨區，港內則有眾多修造船廠、前鎮漁港及旗津漁港等多種場域，新式5噸級快艇具備吃水淺、操縱性佳及機動性高等優勢，特別適合執行近海、港灣及港內等複雜場域巡邏任務，除有助監控追蹤可疑船隻活動外，亦能靈活執行快速攔截走私船等緊急應變任務。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新造5噸級快艇於速度及高續航力表現優異，經海上公試驗證，最高航速可達35節，續航力超過150海浬，並配備星光夜視雙眼望遠鏡，可全天候清晰且嚴密執行海上監控作業。新艇投入使用後，將大幅提升查緝效能與人員、船艇安全，有效嚇阻海上走私行為，進一步提升國際商港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87bbcfcd5314524a06bc56e0e5900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Jan 2026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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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2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1月13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2月11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12月實徵淨額1,702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204億元（-10.7%）。 二、累計數：114年實徵淨額3兆7,515億元，較上年減少104億元（-0.3%）。 三、達成率：114年實徵淨額占全年預算數98.7%，亦即較預算數短少505億元，初步統計數尚未加計將於1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整理期間入帳之稅款，主要為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貨物稅等。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67596770a164263b53d48f143484a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7:59: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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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所稅核定補稅開徵，多元繳稅管道，逾期30日內也能線上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0b89ed249e4fce8e18b0a1eb0941e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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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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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115年1月20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77c4973372d455b8a6ac9472fdce30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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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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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該基金或信託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2a7e6ea2d6463f93e1486a1533d25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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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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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證通關 應提供「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聯絡人：業務一組劉課員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2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80f920e9f44deea833c66b3c8777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4:07: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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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車用膠合玻璃」之貨品分類號列，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有關「車用膠合玻璃」之貨品分類號列，如未與他種物品（如框架、加熱裝置、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裝於一起之車用膠合玻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第87章目註一）規定，及參據HS中文註解第700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7007.21.00.00-4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稅率8%，輸入規定MW0，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如與他種物品裝於一起而成為車輛之零件者，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8.22.00.00-3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稅率15%，屬大陸物品准許輸入之貨物。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前述2項貨品分類號列除有稅率差別外，輸入規定亦不相同，業者報運貨物如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始可進口。另進口汽車用安全玻璃如屬平板玻璃，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 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此類貨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楊稽核 電　話：07-562826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e0b796eba443488da166487aa0e4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3:37: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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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乙1期」3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27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乙1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4億元，年期為30年期，本期公債為永續發展政府債券，發行日期為115年1月30日，到期日為145年1月30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ea8c78d6d24bc69345d031a3607f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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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停止執行安定市場任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日國安基金（下稱本基金）召開第127次例行委員會議，就本基金安定市場任務動用資金之執行情形及國內外政經情勢等因素進行充分討論。 本基金自114年4月9日起執行安定任務迄今，業發揮穩定市場及激勵投資信心成效，股市交易活絡有序，已無「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之「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情形，經委員會共識決議，本基金自即日起停止執行安定市場任務，回歸證券交易市場機制。本基金幕僚單位仍將持續關注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動影響情形，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討論是否授權執行安定市場任務。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467e46dca24c528d4d5197998755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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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結算申報退稅日期為本（115）年1月20日，提醒民眾注意確認，以維護自身退稅權益。 該局說明，本批退稅的對象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繳不退經核定為退稅案件及114年6月30日之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民眾申報時如已依規定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本年1月20日撥入退稅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者，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於兌領有效期間內（115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持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託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即可「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破損或被冒領的風險，亦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省時便利最安全。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退稅相關操作，請提高警覺，切勿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710715aec3439d99308f44bd5cf0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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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月起扣繳申報期已開跑，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蘇育靖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方怡欽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66507efe054d58a3333375589737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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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友達智慧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友達智慧移動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於本（115）年1月9日由該關黃漢銘關務長率員與該公司資深處長曾彥馨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儀式簡單隆重。 據友達智慧移動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將致力於智慧座艙系統之研發，並以嶄新視覺、直覺控制和沈浸氛圍為發展核心，打造頂尖的智慧型座艙。該公司期待藉由保稅工廠的設立，減少營運成本及強化產業競爭力。 臺北關表示，保稅工廠享有加速貨物通關及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以期協助保稅廠商爭取更多商機拓展外銷。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廖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e782c960eb4a3d9612d6946d7721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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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與港警、移民署、海巡署及調查局聯手出擊，共同為邊境把關，遏止走私不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防堵高雄港區偷渡、走私不法情事發生，該關與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民署、海巡署及調查局等相關單位，於114年12月17日共同執行船舶抄查，協同發揮行政管制力量，展現守護國門決心。 高雄關指出，鑑於春節期間，國內對肉品、年貨及民生食品需求倍增，不法走私肉製品風險提高；另為加強查緝菸品及毒品，海關藉由此次高強度聯合掃蕩行動，鎖定高風險船舶，自目標輪進港後，隨即登輪展開大規模系統性抄查，確實搜索船上可能匿藏空間，澈底防堵不法，以維護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定，並發揮震懾效果，達確保國家安全。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職司邊境管制、查緝走私之重任，除積極與國內各情治單位及查緝機關密切橫向聯繫，建立情資互通管道，強力打擊犯罪外，並透過專業分工，共同構築綿密之邊境防護網，以貫徹「攔截不法於關口」之目標；高雄關最後強調，為阻私梟藉機蠢動，嚴防走私，人人有責，呼籲全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711117。 業務單位：高雄關稽查組 聯絡人：鄭專員 電　話：07-562839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0601303898420fa570b826532a21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1:11: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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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新旺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816079be584c509351522de98aeb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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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12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5年1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2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12月出口624.8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減2.5%，較上年同月增43.4%（按新臺幣計算增38.4%）；第4季出口1,881.1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49.4%；114年出口6,407.5億美元，較上年增34.9%（按新臺幣計算增30.7%）。 二、進口： 12月進口430.4億美元，亦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減10.3%，較上年同月增14.9%（按新臺幣計算增10.9%）；第4季進口1,302.1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24.3%；114年進口4,836.1億美元，較上年增22.6%（按新臺幣計算增19.0%）。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2-1、出口主要貨品分類_按季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8-1、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a1a8cfedfed418a8550a7c125f27c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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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舉辦114年度第2次通關服務宣導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促進通關便捷並持續瞭解報關業者實務作業需求，於114年12月24日下午2時假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舉辦該年度第2次通關服務宣導座談會。該座談會由該關副關務長高丁財主持，相關業務單位均派員偕同出席，與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成員代表交流並宣導業務。 本次座談會主要宣導議題包括：自本（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之飲料品、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免課貨物稅，請業者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並重申出口人報運我國產製貨物輸往美國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等相關主題，會談內容豐富，現場互動熱烈，深受業界肯定。 高雄關表示，希望藉由座談會與業者面對面溝通及交換意見，能進一步瞭解業者需求，及時且準確地協助業者解決問題，同時亦感謝業者積極配合海關推動各項政策，共同提供更優質及安全的通關環境，創造業者與海關雙贏局面。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絡人：莊股長 電　話：07-572712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831fd380ef84d25bf67c93429f1e5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2:03: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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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稅捐問題有納保，權益保障没煩腦]]></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元-198,000元×6.5年-（398,000元×6.5年-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b0d2d66ab34aafb6589d51c4105f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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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將強力掃蕩劣質境外集運商違規貨品　防杜逃漏稅捐及維護民眾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表示，民眾在境外電商平臺購買貨物，係分別由境外集運商與國內報關業者負責物流及報關作業。惟部分劣質境外集運商提供不實資料予國內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海關已於空運及海運快遞專區，查獲多起逃漏稅及規避食品查驗或檢疫規定等案件。關務署已擬具強力掃蕩計畫，嚴查高價低報及規避進口檢驗之貨物，從重裁處相關業者，改善通關秩序。 關務署指出，自114年11月15日起，海關已要求快遞報關業者應於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電商平臺或境外私人集運商資訊，海關將透過風險分析的結果，選定劣質境外集運商承攬之貨物，進行強力掃蕩，並對與其合作之快遞報關業者嚴懲重罰，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業者，海關將祭出停業或廢照之處分。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強力掃蕩境外集運商違規貨品及不法國內業者之行動，將由各關一級主管率隊，選定高價低報、逃避簽審等情節重大之業者，提高開箱查驗件數，強力查核。 關務署籲請國內快遞報關業者應慎選境外合作對象，提高法遵意識，依法誠實申報，同時提醒民眾勿自境外網購違規物品，切勿以身試法。農曆春節前客貨流量將臨高峰，海關將以邊境安全為前提，24小時把守國門，絕不鬆懈，以確保守法商民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426f7f8a06c4237b2d986d9204b26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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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金融支持措施114年度辦理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廠商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編列新臺幣（下同）140億元特別預算推動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提供符合條件出口廠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2項措施，並自114年8月7日全面受理申請。 截至114年12月底，「貿易融資利息減碼」部分，已完成申請5,414件，協助3,342家廠商，利息減收27.4億元，其中中小企業金額為23.5億元，占比85.8%，一般企業為3.9億元，占比14.2%，協助受影響廠商減輕繳息壓力、穩定營運並持續專注於市場開拓。「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部分，費用減免5,459件，協助581家廠商，減免金額0.49億元，協助廠商運用輸出保險機制降低貿易風險，積極開發新客戶、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依賴，強化布局全球的競爭力。 財政部表示，將持續督導輸銀與金融機構密切合作，強化「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等金融支持措施之宣導與提升執行效能，以「從優、從速、從寬」之原則落實執行，確保相關廠商能即時獲得所需協助；並配合政府整體經貿政策方向，引導業者分散出口市場，協助加速開拓新市場，降低過度集中特定市場之風險，確保資源運用最大化，有效強化我國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d82ff74e3654b259cee3e6246b77a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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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開始受理報關業者申請115年度降低貨物抽驗比率，請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自即日起至本（115）年2月26日止，受理所轄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事宜，凡符合規定條件者，均可在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關提出申請，請留意受理期限。 基隆關說明，經審核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第2點所列條件的業者，受託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如經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可降低貨物抽驗比率26%至50%；評定為第二類報關業者，可降低25%以內。此外，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的報關業者，則降低51%至75%，且無須另外檢具文件申請。但依規定必驗者，則不適用降低貨物抽驗比率規定。本次降低抽驗比率核定結果將以書面另行通知，適用期間自本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 基隆關提醒，相關申請書可自基隆關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報關業者書表）列印「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若有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分機54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業務二組廖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4d618b9ca3547299a327463b349c4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7:38: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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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720cb1226cf43bda853b02a0a99c4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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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止，申報軟體優化功能，讓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申報單位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安裝，就能輕鬆在家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申報單位申報效率及減輕行政負擔，今年優化扣繳申報軟體功能，於列印「申報書」及「回執聯」作業，新增可採逐一選取或連續選取多筆申報單位之申報書及回執聯列印功能，可以一次列印多筆，大幅減少重複操作時間，提升整體申報及列印效率，讓網路申報操作更便捷。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採網路申報簡便又迅速，透過線上系統，民眾可以隨時查詢扣繳資料、申報進度，及避免因紙本申報程序繁瑣而造成的延誤；另提醒申報單位採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須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申報，若只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會造成後送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情形。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葉映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a8603e42e6f482a8e1931fef94060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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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5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23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5年2月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年2月25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年2月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48b49bdd8e4a09b14808b43d5fd5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自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已修正通過，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利徵納雙方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1月26日發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以規範上開無糖飲料免稅事宜。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使用之原料及產製過程均無添加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糖、葡萄糖、蔗糖、果糖、乳糖及麥芽糖等各種糖類之飲料品。另第6點規定，進口人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應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臺北關籲請進口人報運無添加糖飲料品，如欲申請免徵貨物稅，請依規定於通關時主動檢附前開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免因文件不齊，延宕貨物通關。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852aa08f8040429812b10a86eb1c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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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357393a5dc4dd5b0bf3528347b2f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3: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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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持續防堵違規洗產地行為，維護我國產製貨品國際信譽及貿易秩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電子零組件，申報國貨出口至美國，經查驗並檢視出口人提供之進口報單，出口貨物未達實質轉型，涉產地標示不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國貿署）審認出口人產地標示不實及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第6款規定，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口國外原料加工製造後出口時，若以我國為原產地者，以在我國境內達成實質轉型者為限；另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實質轉型係指（1）原材料經加工、製造後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2）前6位碼號列雖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國貿署公告之重要製程者。惟若僅從事同條第3項所列包裝及重貼標籤等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高雄關呼籲，輸美貨品除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外，業者應遵守產地標示相關法規，廠商若對相關作業是否符合實質轉型存有疑義，應主動向國貿署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影響商譽。 業務單位：高雄關小港分關 聯絡人：張股長 電　話：07-823735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4450eb023540989afeedb3cd7ea2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0:59: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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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載「報關業者質疑海關建置雜貨櫃X光專線圖利業者」一說，基隆關澄清:導入科技輔助，提升雜貨櫃查驗品質，兼顧國境安全與通關效率。]]></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報載「報關業者質疑海關在台基、聯興兩家公司尚未建置完成時，就讓基隆港公司獨自啟用，高價收費，涉嫌圖利特定廠商……」云云，嚴正駁斥絕非事實，雜貨櫃以X光儀器輔助查驗，係海關落實關務邊境安全聯繫會報決議，加強雜貨櫃查驗及效能，藉以最大程度改善通關品質，從制度面防堵不法，實為兼顧安全與效率的一項有效措施。 基隆關說明，雜貨櫃多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起運，櫃內貨物繁雜，風險甚高，向為通關管控重點。該關以往對雜貨櫃採行人工清櫃查驗，較難兼顧安全及便捷，114年新設置的雜貨櫃X光專線(下稱X光專線)，可協助關員快速檢視個別貨物，每條X光專線每日僅需2個人力，即可完成4至5只貨櫃的查驗工作，澈底解決多年來人工查驗量能不足的問題，至今配合以X光專線通關的雜貨櫃進口業者，亦皆表示運作順暢。目前雜貨櫃至X光專線辦理通關係以輔導為原則，自114年2月迄今僅121只，占總數不到5%。 基隆關強調，為緩解雜貨櫃進口業者以X光專線通關衍生的成本壓力，該關同步優化多項通關措施，業者可於查驗後快速提領貨物，降低其行政作業人力及倉儲費用。未來基隆港其他X光專線營運後，也將進一步回應雜貨櫃進口業者訴求，提升整體服務效能。 基隆關呼籲，希望商民及業者支持雜貨櫃採X光專線通關，大家一起努力建立一個公平、合法、透明的通關環境，才能保障業者權益，維護邊境安全，促進臺灣經貿發展。 聯絡人：業務一組吳俊緯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1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7177c61e414ec598a9d571899290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9:4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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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方式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兼領一次(50%)及分期(50%) 領取金額 800萬元 10萬元(每月) 400萬元及5萬元(每月) 免稅金額 596萬元 (19.8萬元×20年)+〔(39.8萬元-19.8萬元)×20年×1/2〕 85.9萬元 340萬9,500元 (596萬元×1/2+85.9萬元×1/2) 退職所得 204萬元 (800萬元-596萬元) 34.1萬元 (120萬元-85.9萬元) 119萬500元 (460萬元-340萬9500元) 扣繳率 6% 6% 6% 扣繳稅款 122,400元 20,460元 71,43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ba3b4157fb2402fa34d0bd892fe1f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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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780、2785／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2102／臺北關（03）383－4265分機2091／臺中關（04）2656－5101分機244、241／高雄關（07）561－3251分機8273）。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50ebe62d134d9dbb786f28706a5b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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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力守護邊境安全  基隆關114年查緝績效亮眼]]></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114年查獲毒品14件，總毛重1萬2,021.85公斤，毒品種類以第四級毒品1-甲基苯基-1-丙酮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主，模擬槍7支、走私未經檢疫農產品366.553公斤、畜產品816.613公斤（含未經檢疫豬肉及豬肉製品145.154公斤）、活體動物689隻、紙菸504萬4,394支、加熱式菸草1萬361.53條、電子煙4萬7,804支、煙液239瓶、電子煙相關組合元件86萬2,497件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案71件，侵權市值約新臺幣1億2,382萬9,518元。 基隆關說明，114年積極精進查緝作為，結合科技應用與跨機關合作，在防杜走私、查緝違禁品及不法貨物方面成果豐碩，整體查緝績效亮眼，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及民眾健康，不遺餘力。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聚焦查緝高風險貨物，運用大數據分析、風險管理系統及高科技檢查設備，成功查獲多起重大走私案件。此外，持續強化與警調、海巡等執法機關合作，透過情資共享與聯合查緝機制，展現打擊不法走私的決心與能力，阻卻不法於邊境，營造公平、安全的經貿環境。該關同時呼籲民眾勇於檢舉不法走私，24小時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306306。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何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4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fef7a61b3a479e8565e05bc27fe4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4:23:4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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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5b1965201b491d9b5d11264083fc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5:4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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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5年第1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印花床包（須標檢局合格證）、牛仔褲（須補標）、單芯線（須標檢局合格證）、POLO衫（須補標）、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限退運出口）、襪子（須補標）、鋼製手工具、馬口鐵盒、耐火磚（裝飾用）、已上釉磁磚（須補標產地）、電動自行車、電熱水器（須標檢局合格證）、行李箱（須標檢局合格證）及衛衣（須補標），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5年1月9日及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5年1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劉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劉課員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534e6f44a04011b55b5fd4711aca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5:32: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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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2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2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2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273天期，發行日為115年1月23日，到期日為115年10月2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7bdc3386634eba85c37975aaa463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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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接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5年1月16日至26日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於115年1月5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25日（遇假日順延至115年1月26日）。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037件，補稅金額10億5,628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5年1月26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5年1月27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5年2月25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5年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若已逾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最遲於115年2月25日前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金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應繳金額及依逾期天數計算加徵之滯納金，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的限制。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通知書背面及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015f50efefb45fab93aa4aebf21ca8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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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局申報贈與稅、省時、便利、免奔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來到歲末年初，亦是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規劃贈與財產之高峰期，該局提醒，符合跨局申報條件之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跨局申報，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前往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為強化各國稅局間合作機制，財政部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跨局申報機制。民眾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財產、贈與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100萬元的婚嫁財產等簡易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證明文件，就可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該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之服務。但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此項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戶籍設於臺北市，在外地工作，甲君欲將其名下臺北地區之房地贈與子乙君，依照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甲君可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不必請假長途奔波回戶籍地辦理，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使用跨局臨櫃申報服務，省時、便利、免奔波！請多多利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b191894711433fb57814f8e4752d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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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甲2期」2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19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2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50億元，年期為2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1月22日，到期日為117年1月2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58eb042c6e4bff88feddd9a8d8535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自即日起至115年2月底止受理報關業者申請115年度降低貨物抽驗比率]]></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報關業者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所列條件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15）年2月底前，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業者分類，經審核通過者，其受委任辦理廠商進、出口報關業務時，可降低抽驗比率。 該關進一步指出，經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得降低抽驗比率26%至50%；評定為第二類報關業者，降低25%以內。本次核定降低抽驗比率之適用期間，自本年4月1日起至明（116）年3月31日止。至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報關業者，降低抽驗比率51%至75%，無須逐年向海關申請。 臺北關提醒，有意申請之業者，可至臺北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15.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下載相關書表，或撥打服務電話：03-3834265分機3610，將由專人提供協助。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da52adda0d048268188b45ad13ec4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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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622d60babf4b7282a344e1113fa0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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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不僅舊換新，新購汽機車也可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該局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該局呼籲，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a8b39f88394752be18d484984bb5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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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9703774d3d49d882ffd4be78327c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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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持續發現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 財政部：已依標準作業程序啟動必要防護措施以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普發現金整體作業順利，截至114年12月28日止，已超過2,135萬人（約90.62%）完成領取，惟12月29日透過即時監控機制，仍發現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址或LOGO之網站（10000-gov[.]com），該部隨即於當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並轉知網路服務業者啟動該網址無法瀏覽措施，以防止民眾誤點連結而受騙。 為慎防假冒財政部普發現金「釣魚網站」詐騙手法，財政部已與數位發展部及財金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如發現偽冒網站情事，皆立即依標準作業程序啟動必要防護措施，防止民眾受騙，面對任何犯罪行為，政府定將嚴辦到底，絕不寬貸。 財政部再次說明，「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網址為「https://10000.gov.tw」，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且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洪雅芳 聯絡電話：(02)2395-7500轉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9aa9622225420e85aba41d79e4b4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1 Dec 2025 05:46:4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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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附件：財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063273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02-23228000分機85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8b3599f56e945cd9c01699efe5cf7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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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部分低價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國內產業，我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以消除不公平競爭並提供產業合理經營環境。目前課徵反傾銷稅的產品共12項，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浮式平板玻璃、平面印刷用版材、麥芽釀造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114年1月至11月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5.5億餘元。 關務署補充說明，反傾銷案件係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按權責嚴謹調查認定，日前財政部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刻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財政部將於接獲該部通知調查結果翌日起70日內，完成傾銷調查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該案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因此，該期間進口之涉案貨物如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須課徵反傾銷稅。關務署籲請商民於進口此類產品時，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務署提醒，如無法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課徵期間、課徵對象及稅率等，請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查詢，亦可事先洽詢進口地海關。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0f1a34c3b1493fa6d776b901ce31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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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總統今（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總統今（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上述2項稅法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施行。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科長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游科長）、（02）2322-8148（徐科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cf258b658c4a399c43c596709d09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6: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4年度第4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於本（114）年12月30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下稱諮詢會）本年度第4季會議，由財政部李慶華次長代理主持，就各項稅制稅政議題持續徵詢委員意見。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彙整近一年來各項措施執行成效，於本次會議提出成果報告，同時就營利事業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之計算方式及信託關係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時其遺產之性質等議題，充分討論。與會委員所提建言，重點如下： 一、建議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於核定虧損與准予扣除虧損之計算基礎，應為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投資收益淨額，若該淨額為負數時，則以零計入。 二、建議核釋信託關係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時，權利人(繼承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遺產種類為不動產，而非債權(信託利益之權利)。        財政部特別說明，諮詢會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設立，相關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均公開於該部網站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平合理課稅」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為該部重視及努力方向，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之專家學者及公會團體提供諮詢意見，作為訂定稅制稅政重要參考，以營造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新聞稿聯絡人：支科長心羲 聯絡電話：02-2322-8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5ddf7aec5a46d6855d02cac2bd37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5: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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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導入X光檢查儀及緝毒犬 基隆關強化蘇澳港邊境查緝 輔助郵輪旅客檢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蘇澳港旅運中心自113年6月正式啟用以來，逐漸成為國外郵輪業者注目的新興靠泊選擇，今（114）年12月30日日本籍郵輪「日本丸（Nippon Maru）」成為今年第4艘國際性郵輪靠泊蘇澳港，也創下總旅客達成1,734人次紀錄新猷，相較113年1,238人次，增加近500人次。 基隆關強調，執行邊境管制為海關職責，且為因應蘇澳港郵輪通關業務穩定成長，該關特於今年9月於蘇澳港旅運中心導入X光檢查儀及部署緝毒犬等海關現代化查緝工具，藉以輔助郵輪旅客檢查，除加強防堵不法走私，亦可提升通關效能。 基隆關最後表示，籲請郵輪旅客，切勿因一時貪念，或受不法集團利用協助走私，以免受罰或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海關亦將持續精進查緝技巧及工具，並加強與移民署、港警及防檢署等邊境管制權責機關聯合查緝，強化通關查緝量能，共同打擊邊境不法行為。 聯絡人：花蓮分關蘇澳派出課江課長     電話：（03）996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f5906c6a2b4f46a9ddeb35a022ed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5:33:4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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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籲請民眾留意「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購車換新優惠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與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配合同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已於同年9月7日施行，除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至119年12月31日，另增訂新購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減徵貨物稅規定，籲請民眾留意。 基隆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及振興車輛產業，民眾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完成領牌登記，可分別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及2千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滿1年舊汽車、出廠4年以上舊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5萬元及4千元，上開二項優惠政策，汽車每輛最高減徵10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6千元，大幅降低購置環保新車的負擔。 基隆關提醒，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審理進度，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五堵分關 許先生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e533d365052410fa5ac154273bd5c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4:1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產署訂定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協助承租人合法進行初級加工自產農產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配合推動農產品二級化政策，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訂定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下稱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含流程圖，如附件），協助承租人合法將自產農產品進行初級加工。 國產署表示，許多承租國有地之承租人所生產高品質之農產品，無法有自有品牌，為利承租人生產之農產品有更好的產銷利用，爰該署經研議後所經管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得依租約類型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糧類加工設施、林產類加工設施或水產類加工設施，於取得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據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於設施興建完成，檢送完工照片等資料予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備查後，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 國產署已同步將上開作業說明及流程圖函送地方政府轉知轄區農漁會，以利協助向承租人宣導，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如有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需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附件：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流程圖］]]></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618d5544e942ea9919b97c92e5a7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Dec 2025 08:24: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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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如附件），放寬免罰要件，提供明確且合宜裁罰金額，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106年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107年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4條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涉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另為確保申報金融機構確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110年增訂發布CRS辦法第53條之1及第53條之2，明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擔任檢查機關，確認申報金融機構遵循CRS辦法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自110年底起對所轄申報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之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期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申報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之誘因，以及配合完成遵循事項免罰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之遵循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免處罰標準 (一)將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俾符合現行作業程序；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二)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三)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之免罰要件。   二、裁罰倍數參考表 配合前述減免處罰標準修正內容，分別就「未配合提供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3項第1款應另行蒐集之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未配合接受檢查」、「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及「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等違章情形，衡酌立法目的、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訂定明確且合宜之裁罰金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114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依該標準第25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114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完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啟倫 聯絡電話：02-2322-8183   附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修正條文文字檔.pdf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_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規定.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016160263f43ca8dc3915c591141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Dec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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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強化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海關舉辦真仿品辨識講習]]></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財政部關務署於114年12月12日至高雄關舉辦「114年海關真仿品辨識講習」，以強化海關查緝人員專業知能，提升關員對於真仿品的辨識能力。 高雄關表示，本次講習邀請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及商標權代理人，分別講授所屬品牌產品之真仿品辨識技巧，包括橫濱輪胎、HUMANMADE、APPLE、BEATS、POP MART、LABUBU、HARRIS、HUBLOT、DIOR、 SANDISK、LINCOLN、CELINE、CNH Logo、PANDORA、MCM、MERZ、Milwaukee & Device、ZIMMERMANN、開雲集團（GUCCI、YSL、Balenciaga、BV）、UNDER ARMOUR、JOHNSON&JOHNSON、ESTEE LAUDER、La Mer、Le Labo、HDMI、ROOTS、STANLEY、SONY、THERMAGE鳳凰電波、TOTO、Hermès、Louis Vuitton、POLO RALPH LAUREN、軒尼詩、 ARDBEG 、GLENMORANGIE、CIALIS、MOUNJARO、資生堂、S and D device及microSD等品牌；現場亦有互動式展場，有更多品牌如adidas、PUMA、Peppa pig……等前來參展，商品類別相當多元，充分展現權利人與海關共同打擊不法及捍衛智慧財產權決心，以期強化海關關員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之執行能力，有效提升仿冒品之查緝績效。 高雄關呼籲民眾勿攜帶仿冒及盜版品出入國境，業者報運相關貨物進出口，應注意合法取得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慎防有違法或侵權行為，共同保障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 ，並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及提升我國際形象。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黃辦事員 電　話：07-562829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1b3b99dadb4a36bab91a3df6e6344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Dec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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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請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商民如對救濟程序、法規適用有疑問，可洽詢納保官提供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陳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4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46bf2842214f038e38113a710cff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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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照顧身心失能者列報扣除額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其適用對象及列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適用對象 應檢附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住宿式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但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課稅年度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14年8月1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惟僅依此方式申請看護者，並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該局提醒，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考量政府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排富條款規定，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一、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黃中逸 稅務員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27805d608d48f683835643e228a5c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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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適用稅率20%，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0月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2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年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嗣於114年6月出售A、B 2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含B地價額750萬元)。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按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經該局重新核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持有期間自112年10月至114年6月，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課稅所得額210萬元*(適用稅率45% -申報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60 撰稿人：林銘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9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a80f43d19f45a484e5967e46ea4e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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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年10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0月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張玲綾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c7072571ec454ab6cf674792cb04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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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9a489f4faa448d83164765e9e5fa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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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5-1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13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1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發行日為115年1月14日，到期日為115年7月15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f527ba4cd646f284898ff42c4e68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8:25: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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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再傳捷報！緝獲轉口櫃匿藏香菸2,100箱]]></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繼本（114）年11月19日緝獲2只轉口櫃匿藏私酒後，同年12月18日再度在高雄港第42號碼頭查獲3只走私香菸轉口櫃，數量共2,100箱（105萬包），市價逾新臺幣8,000萬元。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查緝關員於風險分析過濾高風險標的時，發現卸存於42碼頭3只欲轉口運往韓國之40呎貨櫃甚為可疑，遂鎖定開櫃檢視，結果發現櫃內為以黑色塑膠膜包裝之香菸，經核與艙單及運送契約所載貨名不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規定，已依法查扣。 高雄關強調，海關職司邊境管制與查緝走私，且私菸查緝向為該關查緝重點，為確保國家稅課及國人身體健康，除持續加強查緝行動防堵未稅菸品進入國境，同時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走私，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711117。 業務單位：高雄關機動稽核組 聯絡人：許股長 電　話：07-5628375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21bde9efef42f8bce2de0660538c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6:25: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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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本新聞稿涉及多項業務，聯絡人詳附件項目表。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1c49023f51417a81b7ea3d0fc9a9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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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列為免徵貨物稅之項目，鼓勵民眾選擇飲料時，以無添加糖飲料為優先選項，藉以增進國人健康。該修正規定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為明確界定適用範圍，使稽徵業務執行無礙，財政部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俾利民眾及相關機關遵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無添加糖飲料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條文第1項規定之飲料品（即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所使用之原料及生產、製造過程均無添加「糖」。 二、所稱之「糖」是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所規定者，即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糖、葡萄糖、蔗糖、果糖、乳糖及麥芽糖之各種糖類。 倘進口人對相關事宜有所疑義，除向進口地海關詢問外，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探求釋疑。 高雄關呼籲，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之政策即將上路，為使稽徵程序流暢，建議進口人及早預作準備，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時，倘欲申請免徵貨物稅，應主動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避免因文件不齊，導致延宕通關。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絡人：陳專員 電　話：07-572713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342685c1824039870811c27fea81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2:09: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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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威運通有限公司召開AEO資格認證啟始會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全威運通有限公司於114年12月24日召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下稱AEO）認證啟始會議及商業夥伴大會，宣示取得AEO資格的決心，並邀請該關AEO驗證小組到場見證。 基隆關說明，全威運通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國際海、空運及內陸的貨物承攬運送。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規範，積極申請加入AEO行列，有助完善各項安全機制，提升整體企業形象及貿易競爭力。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AEO制度旨在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透過全面檢視、精進企業作業程序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強化整體供應鏈安全機制，使貨物能於安全便捷環境下快速通關。經過認證合格業者，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本國AEO業者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通關優惠，可替業者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 基隆關強調，目前經該關完成驗證並取得AEO資格廠商已達101家，涵蓋進出口業、製造業、報關業、承攬業、倉儲業、海運運輸業、公路運輸業及船務代理業等業別。如須瞭解申辦AEO相關規定，可洽詢該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118、5414、5421，或利用AEO網站（https://aeo.customs.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聯絡人：業務二組陳小姐、劉小姐、林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8、5414、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aeb7e6c2e34099be11c2673b542b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Dec 2025 07:17: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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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3年命理服務業銷售額2.9億元，5年來與家數之增幅各達4.1倍及1.6倍]]></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24號-113年命理.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70203b4d5a4832a08aa0c1b5a092e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Dec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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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5甲1期」5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7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1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5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1月12日，到期日為120年1月1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549956cc474ef4bad680655651ad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8: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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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詳附件1）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 條第 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詳附件2）。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1b2fd7c464b430aadd7f1bca03086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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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申報）：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綜合所得稅（扣繳）：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f5bb2e4afa428ebdd438ee108f49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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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度全年公債及國庫券發行計畫暨第1季發行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115年度全年公債發行計畫暨第1季公債發行明細 (一)為活絡債券市場，本部積極推動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資金需求透由發行乙類公債籌資，若具永續發展性質，進而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經本部積極輔導，115年度預計發行7期乙類公債，其中第1季發行1期乙類公債且係首檔中央永續發展政府債券。 (二)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新還舊及國庫調度需求，預計發行14期甲類公債，加計7期乙類公債，合計全年度發行21期公債，其中1月發行3期，2月、4月、5月、7月、8月、10月及12月各發行2期，其餘4個月各發行1期；發行年期分別定為2年（3期，含2期乙類公債）、5年（6期，含3期乙類公債）、10年（7期，含1期乙類公債）、20年（2期）及30年（3期，含首檔具永續發展性質之乙類公債）（詳附表1）。 各季公債發行期次如有變動，原則將於該季公告日期（即第2季為3月23日、第3季為6月23日及第4季為9月23日，遇假日提前1或2天公告）一併公告。 115年度第1季（1月至3月）預定發行5期甲類公債及1期乙類公債共1,554億元，各期公債發行明細如下： 1月份：新發行「115甲1期」公債300億元，5年期，於1月7日（週三）標售，1月12日（週一）發行。 新發行「115甲2期」公債350億元，2年期，於1月19日（週一）標售，1月22日（週四）發行。 新發行「115乙1期」公債4億元，30年期，於1月27日（週二）標售，1月30日（週五）發行，此期公債為具永續發展性質。 2月份：新發行「115甲3期」公債350億元，10年期，於2月5日（週四）標售，2月10日（週二）發行。 增額發行「115甲1期」公債300億元，5年期，於2月23日（週一）標售，2月26日（週四）發行。 3月份：新發行「115甲4期」公債250億元，20年期，於2月25日（週三）標售，3月3日（週二）發行。 二、115年度全年國庫券發行計畫暨第1季國庫券發行明細 115年度國庫券預計發行7期（詳附表2）。 為調節國庫收支暨維持調度彈性，115年度第1季（1月至3月）預計發行4期國庫券共1,400億元，各期國庫券發行明細如下： 1月份：發行「財115-1期」國庫券，數額350億元，期限182天期。1月13日（週二）標售，1月14日（週三）發行。 發行「財115-2期」國庫券，數額350億元，期限273天期。1月22日（週四）標售，1月23日（週五）發行。 2月份：發行「財115-3期」國庫券，數額350億元，期限182天期。2月10日（週二）標售，2月11日（週三）發行。 3月份：發行「財115-4期」國庫券，數額350億元，期限91天期。3月3日（週二）標售，3月4日（週三）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 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d9d14d2bd84487c8256b022db631a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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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籲請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郭稽核       電話：（02）2550-5500 分機26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b14f350b9b46cfb1f66190bd8d52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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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23）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稅，截至114年11月底止，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93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89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2萬輛，免徵稅額約92億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電動車輛為相互替代之產品，期使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該部擬具上述2項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該部將於總統修正公布上述2項稅法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科長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游科長）、（02）2322-8148（徐科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b1f66bbfad14ba38071d4cba256ef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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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國際航線船舶貯藏室封存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運輸工具辦法）第48條規定，船員自用菸酒每船每月有合理數量限制，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及查驗無訛後，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俟離境始能開啟；倘因特殊事故而需開啟，須向海關申請核准始得於離境前啟封。為避免危害邊境管制秩序及國課徵收，爰予重申離境或因特殊事故經海關核准，始能啟封使用上開菸酒。 高雄關強調，船舶停靠期間，海關得隨時派員登船查核封條與菸酒封存數量，如經發現封條遭破壞或菸酒數量短少情事，除須補繳相關菸酒稅捐外，並將依關稅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裁罰運輸業者，呼籲業者務必遵守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業務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陳辦事員 電　話：07-562839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7d252a7b652442c8dd3e869c2f4ff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1:35: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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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截毒於關口績效顯著]]></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杜絕毒品流入國門，臺北關積極強化緝毒作為，截至本(114)年10月底，已查獲各類毒品總毛重達3,166公斤，展現堅定打擊毒品的決心與執行力。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查獲毛重達506公斤，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其製品查獲毛重達1,214公斤，均創歷年新高。 依據該關統計資料，緝獲海洛因數量112年為227公斤、113年318公斤，至本年10月底增至506公斤，顯示海關截毒於關口之決心。海洛因具有高度成癮性與耐受性，戒斷症狀劇烈且治療困難，濫用者多以注射方式施用，極易因共用針具而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或心內膜炎等嚴重疾病，對國人健康造成極大威脅。 此外，大麻及其製品之查獲量亦呈大幅成長趨勢，海關緝獲數量112年為480公斤、113年897公斤，至今年10月底增至1,214公斤。雖然部分國家已將大麻合法化，惟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仍屬第二級毒品。研究顯示，大麻使用可能導致腦部、肺部及心臟損害，長期施用會影響記憶力、學習力及認知功能，並可能引發耐受性與心理依賴。以泰國為例，該國雖曾將大麻娛樂用途合法化，然因施用人口激增，該國政府已於本年6月宣布取消該政策，足見其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為落實政府「新世代反毒策略」政策，臺北關將持續強化與國內外執法機關之合作，嚴密守護國門安全，共同阻絕毒品於境外。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人：朱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55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880d15b1fd4de6a7d08cff03e017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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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生活型態變遷，國內飼養寵物風氣日益興盛，犬貓等寵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成員，寵物陪伴角色日益提升，動物醫療及相關服務需求顯著成長，相關執業收入也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劉昶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206f93601b4241a1ebcecb5ec011f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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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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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公告首批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歡迎各界踴躍投標並注意備齊投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為響應政府2050淨零轉型政策及活化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訂於114年12月26日預計公告花蓮縣光復鄉(3宗，面積合計25.32公頃)、臺中市清水區等(8宗，面積合計20.04公頃)、臺南市新化區(1宗，面積合計29.60公頃)共3處閒置國有農業用地，標租與具林業專業之公司法人執行造林及相關經營工作，並得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下稱自願減量專案），預計115年2月24日開標。 國產署表示，該署各分署(下稱標租機關)已整合同一直轄市、縣(市)每宗0.5公頃以上現況非成林之國有閒置農業用地辦理公告列標，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公司，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有「造林業」且無停業登記情形，得參加投標，但不允許共同投標，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底價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計算) ，年租金則以申報地價總額1％計收。租賃期限10年，承租人得申請換約續租3次，租期最長可達40年，惟承租人不繼續使用時，應申請終止租約返還土地，不得轉讓租賃權。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得標廠商應自起租日起算2年內開始苗木種植作業，並得視其經營需要，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意向書後，向環境部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依租約約定之分收比例10％分配減量額度予國產署。相關招標資訊屆時將揭露於該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項下之「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歡迎有意投標之造林業者上網下載招標文件，踴躍參與投標，並溫馨提醒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以免形成無效標。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02d8fe7d4544aa89069bd1085fba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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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114年第2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 談會並表揚績優自主管理倉儲業者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多向溝通，基隆關於本（114）年12月22日上午舉辦本年第2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談會，相關業者及公會代表踴躍出席，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基隆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臺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 本次座談會開始前，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親自頒獎表揚本年度績優自主管理倉儲業者，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再度獲此殊榮，該公司運用科技強化貨物監控流程，降低人為疏失且提升通關效能，值得嘉許；座談會續由該關副關務長林佳吟主持，各業務單位主管偕同出席，會中就前次會議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及宣導事項逐一向業者說明，獲得業界肯定。 基隆關表示，本次座談會宣導重點包括：貨櫃集散站應辦理登記證變更、校正及停業報備，正確揭露營運資訊；運輸業者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船舶線上結關；報關業者協助向合作廠商宣導於接獲海關事後稽核輔導守法自評通知時，確實檢核進口貨物申報資料是否有誤；關港貿單一窗口新增「尚未補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C1通關案件）報單號碼查詢」功能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服務，歡迎多加利用；提醒民眾領取普發現金請提高警覺，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等事項。 基隆關最後表示，鼓勵各公（工）會及業者積極參與座談會並踴躍建言，藉由雙方持續交流互動，使政策能與實務需求接軌，進而提升海關服務品質，共同營造更優質、更便捷的通關環境。 聯絡人：業務二組許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6d4ea86e9aa4b8897e01b188974a2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4:28: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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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於114年12月22日上午10點隆重舉辦落成啟用典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22)日落成典禮活動，邀請財政部、勞動部、內政部及機關團體等各界長官、貴賓蒞臨觀禮。典禮由熱火朝天的舞獅拉開序幕，並依序由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林署長毓堂及李前立法委員復興等人致詞。 營業稅自92年移撥國稅局自行稽徵後，因承接營業稅作業人力及龐大課稅資料，致高雄國稅局所屬三民分局面臨辦公空間不敷使用，遂於93年起租用高雄市政府三民區民眾活動中心6樓做為第二辦公室，自此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造成納稅義務人洽公及內部聯繫不便，影響納稅服務及稽徵作業甚鉅。為提供民眾良好的洽公環境，強化行政效能，遂自93年起覓地建屋，經長達10餘年之努力，本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於106年6月奉行政院核定，新建工程於110年1月開工，113年6月24日竣工，114年3月取得使用執照，新建大樓為地上10層、地下2層，總樓地板面積達1萬6,774平方公尺。三民分局於114年11月完成室內裝修後，於本(12)月22日起正式搬遷至新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1-5樓辦公。 李政務次長在致詞中提到新辦公大樓曾榮獲「金安獎」及「金質獎」，堪稱為「雙金工程」，新辦公大樓的啟用，不僅解決了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的窘境，也提供同仁舒適的辦公空間、民眾便利的洽公環境，期許三民分局全體同仁在嶄新的辦公環境下，展現更好的績效，並持續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發揮服務熱忱，推展各項便民措施，提升機關服務品質。另外新辦公大樓還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2個單位進駐，同時提供洽公民眾多元服務。 在致詞完畢之後，由李政務次長及各級長官貴賓進行揭牌儀式，共同見證新廳舍落成啟用歷史性時刻。典禮最後，由各進駐單位引導長官與貴賓參觀及講解新廳舍後，圓滿完成。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 撰稿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cb7e746fb38451481e37e2d5df1af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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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9956ed88474058a1d67f7728d463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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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避免電子發票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三妙招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904c10eafa6417a9d8b660839d8102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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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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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9c86f4caee143739bafa2e911d8d7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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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30131bf1115439db1f1d2000656d0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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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貨商品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至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09213fcbc2a4f2ebe1f974ae74db46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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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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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追追追！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順利徵起，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滯欠稅款且怠於履行繳納義務之納稅義務人，將依法採取積極追徵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按時繳納稅款，以免因怠於履行義務而遭受訴訟及財產強制處分等後果，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19c85dc5d0d4317b58459fbbd12d8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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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3年國人出國達1,684萬餘人次，較112年度成長42.84％，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71e15f883414be8bdbdcd9d7bdb1b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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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提示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9da1128a374473932d100d01bcbf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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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籲請旅客注意，未持有輸入許可，勿攜帶「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產品入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來醫美風氣盛行，國人喜歡於國外購買各式醫美藥品攜帶入境。有關「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針劑，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論自用或販售均需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且入境時需主動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臺北關表示，旅客如未經許可攜帶藥品入境，涉違反上開藥事法規定，一經查獲，海關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法攜帶藥品將由法院宣告沒收，或由海關處分沒入。 為避免民眾不諳法律而觸法，該關再次呼籲，旅客出國旅遊前務必先行了解所攜帶物品入境相關規定，切勿隱匿不報或心存僥倖。對於所攜藥品如有任何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查閱，有關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或撥打該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5，將有專人提供解答，海關將持續加強查緝不法藥物，以維護國人健康。 業務承辦單位：松山分關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2-2546-46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75f65ef68e43e59aed55750de469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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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全面實施預先委任，防杜冒名報關及確保民眾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說明，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海關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截至本（114）年11月30日止，已有超過300萬民眾加入預先委任；預先委任占簡易申報單比率超過8成，關務署爰規劃自明（115）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委任。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所謂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 WAY 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先行確認報關業者推播資料與實際購買貨物相符後，海關始受理報關，倘未確認相符，貨物即不得報關進口。關務署強調，過去偶有貨物通關後，民眾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後續受到行政或刑事調查。未來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後，民眾必須先行於實名認證APP確認，貨物才得以進行通關程序，可避免冒名情形再度發生。 關務署呼籲，民眾上網購買跨境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倘與民眾購買貨物相符，須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俾利貨物順暢通關；倘資料不符，應點選申報不符，以確保自身權益。另請民眾切勿將個人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出借他人使用，否則恐將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6b1f53b0bb4a03926c06401c9c02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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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橡膠製「O型環」之稅則號別，以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合成橡膠製之O型環，申報稅則號別第3926.90.90號「其他塑膠製品及第3901至3914節之材料製成品」，第1欄稅率5％，經審核結果應核列稅則號別第4016.93.20號「非汽車用之密合墊、墊圈及其他封密物」，按第1欄稅率7.5％核課稅捐。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該貨品係EPDM（Ethylene Propylene Diene Monomer）材質製之O型環，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39章章註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各項：……（子）符合第40章定義之合成橡膠或成品；……。」規定，應核列稅則第40章。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此類貨品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貨物快速通關。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如有任何疑問，可向該關稅則預先審核窗口洽詢（電話：07-5628262）；如有稅捐爭議，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協助解決問題。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695528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dd9b32d69414e3c9782e73e2e9121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3:21: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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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關務署於114年12月2日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之自用舊汽車得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適用折舊表核定完稅價格，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簡化作業程序，維護納稅人權益。 關務署說明，現行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由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MODEL YEAR）及配備等，依序採用交易價格法、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國內銷售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及合理方法（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核估完稅價格。前開核估作業程序較為複雜，旅客不易理解，且不易預估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為簡化核估作業，民眾可清楚瞭解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並避免徵納雙方爭議，爰於作業要點第8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直接依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率，並核定完稅價格。 民眾倘有疑問，歡迎電洽該署承辦人詢問，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9。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436d9751704003bb5051f1e19edc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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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酬勞員工，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0 撰稿人： 楊欣憓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fc710ee08f4db895221689ece2f9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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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有關媒體報導新青安2.0維持「三大支柱」不變及房市評論，均非財政部立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近期各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至115年7月31日屆期之續辦檢討情形，行政院卓院長業指示設定更周延條件及監管方式，就青年居住正義給予不同考量，財政部刻依院長指示，整體評估房市供需、金融市場、民眾需求、新青安貸款成效、政府收支財源運用及公股銀行資金成本等面向，與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滾動檢討政策方向，以協助房市及金融穩健發展。 財政部說明，新青安貸款續辦檢討作業尚在進行中，對於貸款年限、寬限期、額度上限、利息補貼及申貸資格等條件均須通盤研議，並無報載所稱新青安2.0及「三大支柱」維持不變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非財政部立場；另報載以「財政部長認了央行打太兇」為標題之報導，亦非莊部長發言說明，報導內容純係引述網友對中央銀行（下稱央行）政策及房市現況之意見，標題與事實不合，為避免造成不當預期或聯想，特予澄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青安貸款係健全房市政策之一環，政策美意在支持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自住安居，自99年起推出以來，均視當時房市狀況及民眾需求，滾動檢討續辦作業及貸款條件，陳報行政院同意延長續辦。該部持續督導公股銀行遵依行政院支持購屋自住原則、央行不動產信用管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規範等規定，妥適辦理不動產及房貸相關業務，強化建築貸款管控措施，避免資金流供建商囤地、養地，並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妥善調配資金，優先承辦「首購」、「自住」、「已承諾」之房貸，確保銀行信用資源用於民眾購屋自住，落實支持無自有住宅者安心成家，以利整體房市穩健發展，穩定金融市場秩序。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300e5029694daca602e8c17abce5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9:23:54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執行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在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下，普發現金整體作業順利，截至114年12月17日止，已超過2,081萬人完成領取，預估逾88.31%民眾透過多元管道領取普發現金，在領取民眾中，登記入帳8,649,550人，占41.56%最多；ATM領現5,143,297人，占24.72%次之；直接入帳4,577,790人，占22%；郵局領現2,386,934人，占11.47%；造冊發放52,550人，占0.25%。 財政部提醒，採登記入帳方式的民眾，請務必補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以避免漏未發現登記失敗或入帳失敗，而未重新申領。如確認未入帳者，請符合領取資格民眾重新至普發現金官網（https://10000.gov.tw）登記，並確認資料輸入正確，或改採ATM領現或郵局領現。民眾可至普發現金官網查詢相關領取資訊或常見問題，亦可撥打1988客服專線洽詢相關事宜（服務時間每日8時30分至18時30分）。 財政部補充說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定領有勞保年金、災保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及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等採直接入帳者，已於114年11月12日直接匯撥至其個人帳戶；惟自114年10月起始領取上開政府津貼或年金之民眾，因相關部會來不及將資料匯入系統平台，爰未納入直接入帳對象，請民眾自行選擇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方式領取。 此外，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港澳、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以及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等發放對象，於115年4月30日以前，得領取普發現金新臺幣1萬元。惟近期部分持有居留證民眾反映無法順利領取情形，經瞭解其原因多屬換發居留證個案，該居留證統一證號經系統檢核與對應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健保卡）卡號未相符，致領取失敗，民眾如遇上述問題，請即撥打1988客服專線詢問，或至官網點選「線上客服」，提供智能服務及轉接專人文字客服。 為防範假冒普發現金「釣魚網站」詐騙手法，財政部已與數位發展部及財金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截至12月17日止，已成功停止解析共13個偽冒普發現金網站，避免民眾受騙。 最後，財政部再次呼籲，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2d8ccb14d947278b8d21fca38956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8: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3年底全國營利事業共165.7萬家，女性負責人占比升至37.4%新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23號_營利事業家數.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a60c77d26f4fb38adafb3bc4a6b5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關務署臺北關114年第4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作業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臺北關於本(114)年12月17日舉辦本年度第4次通關業務座談會，會議由該關范天行副關務長主持，與會單位包括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三大倉儲業者、美商聯邦快遞、美商優比速、中華郵政、關貿網路等公司。 臺北關表示，本次座談會除針對上次座談會列管案件及業者最新提案，就辦理情形向業者溝通與說明外，同時宣導關港貿單一窗口新增之通關查詢服務程式（代碼GC338）「尚未補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C1通關案件）報單號碼查詢」，並就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進行宣導，請業者強化個資外洩通報機制及建立適當內部控制措施。 該關最後表示，期望每季舉辦的業務座談會，各公會及業者皆能積極參與，踴躍建言，藉由雙方互動，針對業者需求達成共識並提供協助解決方案，以營造更優質便捷之通關環境。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5b7fa8aa4a41a38876f739539445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配合稅務行政實務需求，114年增刪修訂2109-99子類「未分類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等共12項(如附件)，詳細增修訂說明請點此網址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巧芸 聯絡電話：02-2322-7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ea175c6967846ea83f56837956e8b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Dec 2025 09:45: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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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title>
	<description><![CDATA[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bbdf73f8064b05a939caa88fdb7ea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Dec 2025 08:51: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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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月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月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 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關務署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於快遞貨物通關後，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無辜民眾受牽連。為杜絕跨境網購可能衍生的冒名報關案件，關務署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預先委任」，快遞貨物進口人須先確認委任報關關係，海關通關系統才會受理其進口貨物之申報，目的是確認每一件快遞貨物實際收貨人，杜絕冒名報關，保護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推動預先委任措施迄今，進口快遞貨物採預先委任報關之占比逐年成長，截至本年11月30日已逾8成，已具全面實施之基礎，預計明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請國際物流業者及快遞報關業者儘速調整作業流程，於貨物運抵臺灣前先以實名認證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完成線上委任，避免影響貨物通關時效。 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上網購買境外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確實核對貨物資訊，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以利貨物順暢通關；該署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將自身實名認證APP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出借不明人士使用，以免後續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d4bf15583314cb2ba11f3a072e493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Dec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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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奪第8屆政府服務獎！智慧綠色碼頭成港口效率新典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數位化與自動化結合，打造智慧監管綠色碼頭」專案，成功在第8屆「政府服務獎」競賽中脫穎而出，榮獲「數位創新加值」項別肯定。高雄關關務長劉芳祝於114年12月15日，帶領團隊前往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公企中心）接受頒獎，為機關在推動數位轉型、提升海運服務效率上，獲得國家級的肯定。 面對全球貿易挑戰與物流需求增長，高雄關積極透過「公私協力」模式，與業者攜手將傳統碼頭升級為智慧監管綠色碼頭。本專案核心在於運用數位與自動化科技，建立全流程即時監管機制，同時優化法規和簡化查核作業。此舉不僅大幅加速貨物通關時效、顯著降低海關人力負荷，更提升了整體監管效能與港口安全，專案成果亦可作為其他業者推動自動化碼頭的參考指南，為臺灣港口產業樹立了典範。 高雄關關務長劉芳祝表示：「獲獎是對我們推動智慧關務轉型的莫大鼓勵。未來，高雄關將持續秉持創新精神，深化數位科技應用，全力將高雄港打造為高效、智慧、永續的國際級綠色港口，持續優化服務品質，以更高效率回應國家經貿發展需求。」 業務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聯絡人：鄭股長 電　話：07-562814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17a82385464964af4d59df4e7e48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Dec 2025 01:52: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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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基隆關呼籲，報關業應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辦理報關業務，專責報關人員應充分體察專責的重要性，切實執行。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該關業務二組（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 聯絡人：業務二組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a825fc6372f4b58b77783320d09c1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4:24:0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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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a82786058ca4a5b8023b3fdf411ec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1: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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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推動無紙化與便民服務--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推動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便民服務，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紙本憑單的依賴已大幅降低，故進一步推動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 該局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憑單填發期間至同年月10日止。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作業：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5年2月2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局提醒，適用免填發作業的納稅義務人（所得人）如要求填發憑單，憑單填發單位仍應配合填發，建議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的申請及收取憑單管道，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2bd8eb6db446258ce18ef45808a8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1: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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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針對外界質疑埔心牧場點土成金，三立輕鬆過關埔心暴增百億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媒體報導三立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7年前購得埔心牧場私有土地後，政府一路開綠燈核准開發等情。國產署表示，本案國有土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參與市地重劃及私有持分土地徵詢優先購買權等階段，均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掌法令規定。 本案土地總面積約40公頃，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面積約21公頃，其中20.86公頃原係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承租，88年間因精省移交國產署接管，由該署概括承受租約，嗣因租賃權轉讓及參與市地重劃，現已終止租約。 本案土地都市計畫於82年6月「變更楊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為配合整體農業觀光需要，由農業區變更為產業遊樂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桃園市政府（下稱桃市府）考量本案土地周邊皆為產業發展群落，有轉型調整需要，並配合文化部推動影視文化產業發展，於108年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建議修正產業遊樂區土地使用計畫內容為「本區除供文化創意觀光產業相關設施外，並作一般遊樂設施使用」，使用分區則維持現行產業遊樂區，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5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公司依都市計畫規定擬定細部計畫作業，於109年間函請國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下稱桃園辦事處）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該處審酌後續以市地重劃開發，可促進產權整合並完善地區公共設施，有利國產權益，爰請三立公司出具承諾切結「重劃範圍內經抵充之國有土地，扣除重劃負擔土地，由該公司於重劃土地登記完成後1個月內無償贈與國產署」後，以109年2月6日函同意變更。該細部計畫經桃市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4次、第57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11年11月14日發布實施。 至市地重劃部分，重劃範圍內國有土地占總面積54.2%，國產署經洽詢桃市府是否有意願辦理市地重劃，該府回復已核准成立籌備會，後續將依自辦市地重劃相關法令審查及監督。桃園辦事處考量範圍內國有土地無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重劃會亦承諾回贈抵充之國有土地，參加重劃有利於國產管理及提升國產價值，於111年1月26日函重劃會同意參加重劃，符合自辦市地重劃案範圍內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加重劃原則規定，桃市府並於111年12月19日准予實施市地重劃及核定重劃範圍。 另本案涉及3筆國私共有土地(合計面積9,955.16平方公尺，國產署經管國有持分4/5，私有持分1/5原為味全公司持有)，依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國產署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張優先承購。味全公司擬出售3筆私有持分土地前，於107年間函詢桃園辦事處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桃園辦事處評估國有持分土地無使用計畫且未編列預算購買私有持分土地，爰不主張優先承購，味全公司108年1月7日將其私有持分(1/5)土地買賣移轉登記予三立公司，國產署經管持分(4/5)土地仍為國有，並無減少。 本案國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可促進產權整合並完善地區公共設施，且重劃會承諾回贈抵充之國有土地，無損國產權益。國產署於都市計畫變更、參與市地重劃及私有持分土地徵詢優先購買權等階段，皆依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廖科長杏瑜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af2cd61ac347f18eec7f2c3e09d4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10:52:5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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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北區分署「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428-5地號等3筆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範圍增列428-197地號，將辦理更正公告並展延開標日期，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北區分署114年11月24日公告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下同）428-5地號等3筆土地(原六張犁陸軍保養廠C區基地，下稱本案)設定地上權標的，因涉都市計畫須全街廓整體開發等規定，標的範圍增列428-197地號國有土地，調整後基地總面積計1.5918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66億8,111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地租年息率維持原條件，預計114年12月18日辦理更正公告，115年1月19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案原招標公告面積1.5836公頃。於公告招標期間接獲業者依招標公告備註事項洽詢臺北市政府後反映，經該府相關單位獲告，毗鄰428-197地號土地應依都市計畫規定納入本案建築基地，且該基地須依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於鄰接道路境界線留設5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並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設計處理，致該宗招標標的有納入428-197地號土地之必要；另前述土地涉嘉興整壓站遷移事宜，遷移位置及期程已由北區分署與瓦斯公司初步達成和解條件，由地上權人依其建築規劃進程仍會與瓦斯公司協商決定。至於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等建議條件經提報「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會議評定權利金底價新臺幣66億8,111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標的屬大面積住宅區土地，基地三面臨路、形狀方整並緊鄰景勤1號及2號公園，鄰近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捷運台北101/世貿站，生活及商業機能優越，為市場高度矚目之臺北市精華地區優質標的，基地及區位條件俱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ae6655748949b888f1f119162a0e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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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f2b9353799459caeb1da54b7b258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7: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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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表面塗覆非金屬絕緣材料之冷軋扁軋鋼品，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715公厘（含）以下，並排除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為每平方公尺1.5韋伯之測試條件下，鐵損值超過每公斤13.00瓦特，或小於每公斤1.80瓦特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4。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141d99c8a244d0928bdd0539df8a8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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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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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並提供圖示如附件：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9708af6662446ea4489852177ca6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Dec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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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舉辦「114年度第4季通關服務宣導團」宣導會，說明貨物通關應注意事項及最新法令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宣導貨物通關應注意事項及新修正之進出口規定，於本（114）年12月12日上午，假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公司會議室，舉辦「114年度第4季通關服務宣導團」宣導會，會議由該關副關務長許志仁主持，與會單位參與踴躍，現場討論反映熱烈，許副關務長並表達感謝業者及商民積極參與瞭解相關宣導議題，宣導會圓滿順利。 本次宣導會議題包括貨品產地及商標規定、報單修改應注意事項、食品申報及輸入規定實際案例、報關委任程序、菸品相關新修正法規重點等主題，海關以實務進出口貨物通關案例進行講解說明，呼籲業者切實遵守新修正之貨物通關規定，同時加強宣導共同防範違禁品進口、落實邊境安全之重要性，現場與業者及商民間互動熱烈。 臺北關表示透過定期舉辦宣導團活動，提供溝通與交流的良好管道，並增進社會各界對於邊境通關業務之認識，同時期許打造便捷及安全之貨物通關環境。另本次宣導會相關資料置放於臺北關外網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臺北關114年度第4季通關服務宣導團資料，歡迎下載參考運用。 業務承辦單位：竹圍分關 聯絡人：張課長 聯絡電話：03-3992888 分機1754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3516536005493f835c91584bebe6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Dec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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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2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1月13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11月實徵淨額2,929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167億元（+6.1%）。 二、累計數：累計1至11月實徵淨額3兆5,81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00億元（+0.3%）。 三、達成率：累計1至11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8.9%，占全年預算94.2%。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163207915149b6b2e6e0d54c6e4f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7:59: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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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詢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5447e5f080b4394a1cca1fe991058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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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舉辦114年第2次業者聯合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促進通關便捷化，並深入瞭解相關業者實務作業需求，於本（114）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6樓禮堂，舉辦本年度第2次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聯合座談會。會議由高副關務長丁財主持，並偕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出席業者有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倉庫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約60人參加。會中就業者所提各項議題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深獲業者肯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座談會同時進行多項業務宣導，內容涵蓋：海關徵收規費電腦化；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報關業者線上申報異動或離職員工作業；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輸美之國貨其產地聲明書，請於規定之期限內補送；在港船舶辦理船用品轉口作業，入境時應列載於進口貨物艙單，卸船後向海關申請押運至艙單所載卸存地，卸船時若發現有未列入艙單之貨物，應向海關申請追加艙單，切勿逕將貨物帶回自有倉庫存放；政風業務及反詐騙等宣導。該關期望透過座談會的雙向互動模式，有效達成共識並提供解決方案，進而提升海關服務品質，促進通關作業更加順暢。 高雄關呼籲，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等，皆為國際貿易供應鏈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共同承擔著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關鍵任務。海關身負邊境監管與服務雙重職能，肩負保障邊境安全與貿易便捷的雙重使命。該關深知此目標需各界協同努力，期望與供應鏈業者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維護臺灣的貿易利益與邊境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王課員 電　話：07-562828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9b01390dbf4d7f8400b991c98290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4:16: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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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5125ccfb054619961bb3043a4396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Dec 2025 0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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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9ee8a563c24db9ad0ad3fdc6c404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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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355681d3e646d6bde1eb56a9a834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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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2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1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11月出口640.5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3.6%，較上年同月增56.0%（按新臺幣計算增50.1%）；累計1至11月出口5,784.9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34.1%（按新臺幣計算增30.0%）。 二、進口： 11月進口479.7億美元，亦為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22.3%，較上年同月增45.0%（按新臺幣計算增39.5%）；累計1至11月進口4,406.0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3.5%（按新臺幣計算增19.9%）。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1cb3006ce348dab30858f091f36e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7:59: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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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籲請正確申報進口生產國別，提升貿易統計品質]]></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全球貿易往來日益頻繁，貿易統計之國別統計為我國政府制定與貿易夥伴國間經濟政策、國際經貿談判的重要依據，亦是私部門市場研究與營運分析不可或缺的基礎，因此，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進口貨物生產國別，以維貿易統計品質。 關務署指出，依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IMTS，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規範，各國在申報進口貨物時應以生產國別為統計基礎，該署亦於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規定，進口報單第36欄應填入貨物之生產國別（包含國名及其代碼），例如進口貨物在越南完成主要製造程序，賣方國家為新加坡，並由香港起運送至臺灣，該貨物生產國別應申報為「越南」，而非「新加坡」或「香港」。 關務署近期檢核進口貿易統計資料時，發現生產國別申報錯誤案例列舉如下，提醒業者注意： 一、國家英文發音易被混淆：例如瑞士（Switzerland）正確國別代碼為CH，發音與史瓦帝尼（Eswatini）相似，而將瑞士國別代碼CH誤繕為史瓦帝尼之國別代碼SZ。 二、因鍵盤上英文字母相鄰而誤繕：例如將SG（新加坡）誤繕為ST（聖多美普林西比）、將KR（南韓）誤繕為KE（肯亞）、CN（中國大陸）誤繕為CH（瑞士）。 為維護我國貿易統計資料之正確性，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進口貨物生產國家及其代碼，相關查詢請至關務署官網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聯合國地方代碼（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1222）＞相關連結：關港貿單一窗口聯合國地方代碼查詢（GC308）。另該署亦彙整申報國別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案例供各界參考，請參閱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6.國別。 新聞稿聯絡人：呂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0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8263782220b4cbb8f756e61d786e4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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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 以節省成本 ]]></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基隆關提醒，若業者對銷毀方式或申辦流程有相關疑問，可洽該關法務緝案組處理課驗估股詢問，維護自身權益。電話：（02）24202951分機3250。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處理課傅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283edfc6d8e49e49f46dfaf6d7674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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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27167ffd2d4d5495c779178f8ee0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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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黃詩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3f92e8eab38483b89f1facc6e724c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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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民眾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新車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 舊車 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報廢 辦理報廢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 出口 辦理繳銷出口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出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 汽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機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具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f03a465030d46658818f7df15a68b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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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應繕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且「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或「原出口保稅廠商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海關監管編號，並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經放行提領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免核銷原出口報單，惟應於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無須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其「納稅辦法代碼」欄之填報，若該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填報「55」；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填報「99」。 高雄關提醒業者，相關填報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以及首頁／貨物通關／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章節。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林股長 電　話：06-5051501#11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b2b7c9912224c7caa9ea82331203ce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2: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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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緝毒犬寄養家庭聯誼活動溫馨登場 由始至終的生命關懷，致謝背後溫柔的推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114年12月6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臺中市后里區緝毒犬培訓中心舉辦緝毒犬寄養家庭聯誼活動，邀請寄養家庭、協訓廠商及動保團體共同參與。活動旨在促進寄養家庭間經驗交流，感謝他們長期為海關拉不拉多幼犬提供多元成長環境與溫暖陪伴，讓這群「護國神犬」能健康茁壯、肩負重任。  關務署說明，寄養家庭志工是推動海關緝毒犬及各類政府工作犬培育發展的關鍵力量。活動中除頒發感謝狀表彰寄養家庭及合作單位的貢獻外，並特別表揚年度「緝毒績優犬」，以肯定犬隻及訓練團隊的卓越表現。現場另邀請退役緝毒犬Angel的認養人—大直高中吳姿瑩主任，分享Angel退役後成為校犬的感人故事。Angel陪伴師生歷經校園歲月至終老，為學校留下溫暖與生命教育的深刻印記。 此外，關務署自111年開辦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將緝毒犬特色課程融入生命教育，活動中特別感謝張淑卿、楊絲婷女士與治療犬Iron及Nisha的參與。牠們在被認養後通過治療犬培訓，化身具備療癒人心超能力的溫柔毛小孩，不僅巡迴醫療院所傳遞正能量，亦應邀至關務署幼兒園與幼兒互動，透過體驗活動啟發幼兒愛與尊重生命的價值。 這些自培訓中心誕生的拉不拉多犬，無論是堅守國門的緝毒犬、溫柔陪伴的治療犬，或在校園中傳遞關懷的校犬，皆以不同角色繼續發揮天賦。幕後默默付出的寄養家庭與協力夥伴，更是讓這項使命得以延續的無名英雄。透過此次聯誼活動，進一步深化寄養家庭與培訓中心的信任與連結，展現政府與民間攜手守護家園的共同決心。 關務署呼籲，為集結社會大眾力量，為海關緝毒犬隊儲備厚實的生力軍，竭誠歡迎喜愛毛小孩的民眾加入海關寄養家庭行列。寄養期間，狗狗飼料、用品、醫療及疫苗接種等費用完全由培訓中心負擔；寄養家庭如外出旅遊，亦可將狗狗載回該中心，完全不需擔心外出期間照料問題。海關幼犬寄養家庭申請條件如下： 一、住家位於桃園以南，雲林以北（中部地區尤佳）。 二、家中有獨立庭院，作為幼犬生活起居專屬空間。 三、庭院四周有高於1.5公尺之圍籬（牆），以防止幼犬意外逃逸。 四、家人喜愛幼犬，樂意和幼犬互動，並依照培訓中心指導，每天可帶幼犬出外散步，進行社會化訓練。 申請相關資訊網址為：https://web.customs.gov.tw/Dog/，詢問電話（04－25589819分機117）。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4－255898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aa679bb9cb49989fbfcf9f38e77ea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7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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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網址為https://www.idbtax.org.tw/），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4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5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e4821adf5f8410abb0a9cdfe11a38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Dec 2025 0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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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日三度簽署地區海關合作備忘錄，擴大雙邊關務交流]]></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臺日於本（114）年12月4日「第49屆臺日經濟貿易會議」由我國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蘇嘉全會長及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隅修三會長完成簽署地區海關合作備忘錄。日本神戶稅關馬場義郎稅關長率日方關員來臺見證簽署儀式，我國由關務署高雄關劉芳祝關務長及綜合規劃組吳淑華副組長到場觀禮見證。本次為臺日第三度完成地區海關合作備忘錄簽署，對雙邊關務交流深具意義。 關務署說明，神戶稅關馬場稅關長曾率團於本年5月拜會高雄關，就洽簽備忘錄事宜交換意見，足見雙方對合作之重視。透過本備忘錄，有助高雄關與神戶稅關深化地區海關間合作，就關務議題交流看法及推行措施之經驗；未來將定期舉行會議，進行實地瞭解及經驗交流，作為精進相關執法措施之參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臺日雙方積極促成地區海關合作，111年2月18日首次簽署臺北關松山分關與東京稅關羽田稅關支署合作備忘錄，繼於112年12月12日簽署基隆關與橫濱稅關合作備忘錄；上開備忘錄簽署後，已進行數次雙邊會議及互訪，就通關措施、查緝業務及旅客退稅業務等廣泛交流，成果豐碩。本次由同樣具海運及空運業務之高雄關及神戶稅關締結合作備忘錄，將擴大臺日海關合作範圍，並為我國國際關務發展邁向新里程碑。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8d665208fe4d84aa4cfc5643b3f0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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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甲君於114年1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年2月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年12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f1ec6e6c4c4d399712488d496b07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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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11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8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11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25834483，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46587380，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1張及18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9-10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1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9-10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12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1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948bf1e0dd4a1abf0c9dd2c68c8fa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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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2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7-8月期累計88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22張，已兌領925張，創造了92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1張，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連同114年7-8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1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2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3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25381aa1d040a0806035f2f21dc3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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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吳宜達 電話：（04）23051111轉22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ca0b543161d4aaba2881edf304914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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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繳納115年許可年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5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於本（114）年11月下旬寄發，請業者於本年底前依限繳納，以免影響後續自身權益。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業者對繳費單或繳費方式有疑問者，可逕電洽財政部國庫署承辦單位，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王瑗璟 聯絡電話：02-232274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1128371ea64c85a4777d07b31d2c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Dec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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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11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印花床包、牛仔褲、單芯線、POLO衫、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襪子、鋼製手工具、馬口鐵盒、耐火磚（裝飾用）、已上釉磁磚（須補標產地）、電動自行車及電熱水器，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12月5日及8日至10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12月8日至10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劉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劉課員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c73800f5bf74063915a179ecd97ad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Dec 2025 02:15: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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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請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籲請接受捐贈的機關團體共襄盛舉，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如尚未同意而有意願參與的機關團體，請於今（114）年12月31日前將填妥的同意書及基本資料，連同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公文、法院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等，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deduction@ntbna.gov.tw）、傳真（03-335-1567）或郵寄（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方式送交該局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准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可於115年2月底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檔，以便利捐款者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並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e7eba8f29a14c8ab6504b71fc1133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Dec 2025 01:1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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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6625196c6f546a8ba78759982ba6c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Dec 2025 1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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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艾訊股份有限公司獲頒優質企業（AEO）證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認證，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於114年12月2日赴該公司頒發AEO證書並表達恭賀之意。該公司總經理吳偉熊對海關於驗證過程中提供專業建議與協助，使其順利通過AEO認證，表達誠摯感謝。 基隆關表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79年，為工業電腦領域的領先設計者及製造商，積極投入工廠自動化、智慧交通與智慧能源等應用領域，以先進的嵌入式技術，開發多樣化的嵌入式及工業電腦產品及模組化設計應用電腦平臺。通過認證的企業即代表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的國際規範，顯示該公司重視國際貿易供應鏈安全並落實執行，有助提升企業形象與國際競爭力。 基隆關說明，國際貿易供應鏈業者倘近三年未有重大違章紀錄或欠稅，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範，且與優質企業安全驗證基準相符者，可向海關申請驗證，經審查認證核可即取得AEO資格並享有相關優惠措施，如本次通過AEO認證的艾訊股份有限公司，得享有最低的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適用優先查驗等優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本國AEO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通關優惠，可替業者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有意願申請的業者，如需瞭解申辦AEO相關規定，可洽詢該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118、5414、5421，或利用AEO網站（https://aeo.customs.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聯絡人：業務二組陳小姐、劉小姐、林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8、5414、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d68df26f3540d1abd814e7639c7c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Dec 2025 07:29:4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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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出口貨物勿以簡易加工混充臺灣產製，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將中國大陸製產品運至臺灣，僅經簡易加工或改換包裝，即宣稱符合「實質轉型」並標示為臺灣製造（Made in Taiwan）出口至美國。是類行為未改變貨物屬性，但卻因試圖規避原產地認定規範，涉及標示不實及擾亂貿易秩序，經移送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已有廠商依貿易法規定受處罰鍰。該關提醒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影響商譽。 基隆關說明，所謂「洗產地」係指外國貨物藉由在臺灣進行未達實質轉型的加工，偽裝成我國產品出口，以規避進口國對該國貨品的高關稅或貿易管制。為防堵類此違規情事，海關已全面加強查緝，並於今（114）年4月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針對進出口貨物產地標示加強抽核，嚴格查緝是否涉及違規轉運或偽標產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貨物若非完全在臺灣生產，必須經過「實質轉型」方能認定為臺灣產製，僅進行簡單的切割、包裝、分類或混合等「簡易加工」並不屬於實質轉型。廠商若對相關作業是否符合實質轉型存有疑義，應先確認法規要件，而非自行認定。 基隆關呼籲，出口廠商應確實遵守產地標示規定，對於貨品是否符合我國原產地認定標準，務必參照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辦理。如有認定疑慮，應主動向貿易署洽詢，切勿因不諳法規或貪圖便利，導致通關時被查獲偽標產地，面臨鉅額罰款及行政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淑蘭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8a812d3651a43ab9075797ebe6493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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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新建35噸級巡緝艇開工 導入科技偵蒐強化海上查緝]]></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接續執行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強化邊境管制及海上反毒、反走私能量，於114年12月1日舉行「海關35噸級巡緝艇2艘」開工典禮。典禮由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及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守真共同主持，象徵海關邊境查緝能量傳承與精進。 基隆關說明，此次新造船艇採下鋼上鋁結構，同時確保結構強度亦兼顧船舶輕量化。船舶採用硬稜泌船型設計，具斜艏材及橫截艉，並於水下艉部設置「截流組」（Interceptor），此設計可減少甲板上浪並維持良好航行姿態，使其具備速度快，機動性強及操縱性優等特點，於蒲氏風力3級（含）以下時，船速最高可達30節，利於執行海上查緝任務。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提升全天候的偵蒐能力，新艇特別配備「夜視攝影系統」及「星光夜視雙筒望遠鏡」等科技設備。透過高科技儀器的輔助，海關將可於日、夜間進行更清晰嚴密的海上監視，大幅增加查緝能量，使不法活動無所遁形。 基隆關表示，海關職司貨物通關、稅費稽徵、邊境管制及查緝走私等重要任務，高性能巡緝艇是海關執行海上查緝的利器，新造35噸級巡緝艇完工後將部署於基隆關，相信可為海上巡緝能量再添生力軍。海關亦將持續更新執法設備，展現政府打擊走私、維護邊境安全的決心，全力守護國境。 聯絡人：花蓮分關陳明宏           電話：(03)822-6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d896f36258940f9a9fda4d3ab97ca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Dec 2025 05:10: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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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第23屆促參金擘獎頒獎典禮熱鬧登場，公私攜手勾勒公共建設發展新藍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28)日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獎典禮」，財政部莊部長翠雲公開表揚12個獲獎團隊對公共建設的貢獻，期許得獎團隊為促參做出良好示範，未來繼續投資臺灣公共建設。 財政部莊部長翠雲致詞時表示，行政院113年底核定「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透過創新促參推進機制、優化公共建設投融資條件、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三大策略主軸，並設立院層級促參專案會議，引導資金投入國家建設，截至今年10月底簽約金額已達2,246億元。為持續擴大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財政部正積極推動「創新促參推進機制」，持續輔導相關部會開拓潛在的重點案源，也透過推動促參示範案例，如社會住宅、長照機構及文教設施等，加速公共建設的布建。 莊部長進一步說明，本屆得獎案件類型包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交通、科技、運動、文教及觀光等多項公共建設，各具不同特色，不論在設計、施工及營運品質都相當傑出。期盼金擘獎的榮耀能激勵更多企業投入促參，讓民間能量與政府資源攜手，打造兼具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的公共建設。 本屆金擘獎頒獎典禮除得獎團隊踴躍出席外，亦包含立法院鍾佳濱委員等各界佳賓約300人到場觀禮，相當熱鬧，為12件得獎案件喝采(得獎名單詳附表)。此外，財政部安排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分享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及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管制區內C區設置綜合免稅商店招商案的辦理過程，將得獎經驗傳承分享，讓更多公共建設團隊從中學習，複製成功經驗。 大合照   莊部長致詞   第23屆金擘獎得獎團隊與莊部長合照   第23屆金擘獎得獎團隊與莊部長合照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17917b340e474797fcdf63fd79c0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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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致力查緝仿冒獲迴響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致贈感謝狀表達謝意 ]]></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長期致力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打擊仿冒不遺餘力，績效亮眼。以近三年查獲的仿冒HDMI傳輸線相關產品為例，數量達1萬餘件，侵權市值更高達新臺幣（下同）9億餘元。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為感謝該關積極維護智慧財產權，特於114年 11 月 28 日拜會該關，並致贈感謝狀，表達誠摯謝意。 基隆關表示，為阻截侵權物品流入國內市場，持續強化邊境查緝作為，查獲仿冒貨物依法查扣，所涉違反商標法及貿易法等違章行為，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常見以一般雜貨櫃或以快遞方式報運進口，貨物樣態多元且數量龐大，有賴關員專業細心，發覺疑點並即時通知商標權利代理人前往鑑定。倘經確認屬仿冒商品者，依商標法第 97 條規定，意圖販售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者，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關強調，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政府重要政策之一 ，海關將持續加強邊境管制措施，防杜仿冒與盜版品流入國內。同時呼籲民眾拒絕購買仿冒商品，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及國際形象；並提醒權利人可善用「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及「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保障機制，主動向海關提出申請或檢舉，維護自身權益，共同打擊侵權行為。 聯絡人：業務一組蘇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f4eeee2ce142f7ae6f5b368b640e6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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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6: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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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檢舉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 財政部：截至11月26日，財政部已停止解析共11個偽冒普發現金網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11月25日審查數位發展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之民眾檢舉案件，經確認有2個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址或LOGO之網站（10000gov-tw[.]com及updjm[.]userinfoms[.]help），該部隨即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並轉知網路服務業者啟動該網址無法瀏覽措施，以防止民眾誤點連結而受騙。 截至11月26日，財政部已停止解析共11個偽冒普發現金網站。為慎防假冒普發現金「釣魚網站」詐騙手法，財政部已與數位發展部及財金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另民眾如果在網路上看到疑似詐騙訊息，可至數位發展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https://fraudbuster.digiat.org.tw），即時查詢與通報可疑詐騙資訊，或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財政部再次說明，「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網址為「https://10000.gov.tw」，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且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洪雅芳 聯絡電話：(02)2395-7500轉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35dc5a95074390a0c4cd052de7e2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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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葉慧姿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7c15dce6024d6cb19bb3dc435aa9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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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a544f1016c4b85b54960b4346b5b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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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4d053486394dc6b28c88aba2912f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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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暖心減負擔-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7）日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113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 今年（114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113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5歲以下修正為6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12萬元，修正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後子女22.5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114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1.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1.3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02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2億元，明（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2.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18萬元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35萬戶，增加減稅利益10億元。 （三）持續調高11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16年報稅適用 截至今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4.13%已達綜所稅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44億元，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二、貨物稅惠民措施  （一）延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4年半至118年底，以鼓勵節能減碳、促進綠色消費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二）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4項電器課稅項目，自115年1月1日施行，維護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三）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cc以下新小客車、150cc以下新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2千元至119年底，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4千元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底，以活絡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表示，政府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鼓勵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  游科長忠信（貨物稅）、電話：02-23228139 邱科長筱惟（綜合所得稅）、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66cbe78fd94e64bea5ab6860a987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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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綜合所得稅）、電話：02-23228122 蔡科長博聿（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8423 林科長于斐（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755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b463dc8f1b49f29d440d92a6fd51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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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零縫隙防疫！麥寮港船員行李及船舶日用品查驗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強化非洲豬瘟防疫，秉持「防疫零死角」的原則，臺中關針對麥寮工業專用港啟動更高強度的查驗作業，對船員行李及船舶日用品實施加大力道，零縫隙的防疫查核，確保高風險貨物不落地，不流入國內。 臺中關表示，非洲豬瘟疫情在亞洲各國仍未完全平息，任何入境船舶上的廚餘、肉類產品或入境調岸船員攜帶的豬肉製品，皆可能成為病毒入侵的風險來源。麥寮港屬於專業貨運港，入境調岸船員相對較少，但非洲豬瘟一旦入侵，將對國內造成難以估計的衝擊。因此港口防疫不容鬆懈，透過「零縫隙」的查驗策略，海關持續針對港區作業人員及船務代理人員加強宣導防疫措施，藉此提醒所有從業人員及調岸船員，如發現違規攜帶動植物產品，應立即通報海關或主管機關，主動落實全港「人人都是防疫守門人」的理念，並緊盯貨物、行李與船舶用品每一個環節，確保病毒無機可乘。 臺中關強調，防範非洲豬瘟是長期且持續的工作，駐港關員加強船員行李檢查及供應船舶日用品之查驗，並在港區各作業階段中清查任何可能的漏洞，未來更將與各相關單位協力合作，時時刻刻共同守護臺灣畜產業及國人食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洪碩遠 聯絡電話：(05)6812061轉1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248b8b3b524635b0a6b8f5a2893d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7:52:14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4-7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4年12月24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4-7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發行日為114年12月26日，到期日為115年6月26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d6cfa40c9504266b4a10e93164a6b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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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caa442409545bfaee74aad81fe4e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4: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免出門、免排隊、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該局補充說明，目前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如有申請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前揭「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80778928a84539ade885d6747077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4:0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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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雙響炮！高雄關接連緝獲轉口櫃匿藏洋酒3,328箱]]></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114年11月19日在高雄港第S3號碼頭查獲2只走私洋酒轉口櫃，數量共3,328箱（3萬9,935瓶），市價逾新臺幣2,600萬元。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查緝關員於風險分析時發現卸存於S3碼頭2只欲轉口運往香港之40呎貨櫃甚為可疑，遂鎖定開櫃檢視，結果發現櫃門前兩排處以塑膠粒等貨物掩飾，其後皆為未申報的約翰走路威士忌及野格利口酒，經核與艙單及運送契約所載貨名不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規定，已依法查扣。 高雄關呼籲，海關職司邊境管制與查緝走私，為遏止私梟逃漏菸酒稅費走私販售牟利，並確保國家稅課及國人身體健康，將持續落實並精進查緝措施，以防堵菸酒走私進入國境，同時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走私，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711117。 業務單位：高雄關機動稽核組 聯絡人：賴股長 電　話：07-562837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06fbdb4dcfa43b6aa5c3a1fced977d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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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3:3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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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行政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覆議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27）日第3980次院會討論通過立法院修正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覆議案，考量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將由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財政部說明，立法院114年11月14日再次三讀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影響中央對地方補助款財源調整及協助能力，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7條之3要求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10年平均值，且延續性計畫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以及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等規定推算，中央對地方補助額度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5,455億元，將使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數再增加2,646億元，超過當年度舉債上限，並使中央擘劃財政、平衡全國經濟、引導政策之效能大受影響，造成中央政府各項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不利全民福祉。又修正條文第37條之3所定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係依114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財劃法，亦無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實際財政能力，無法落實財劃法調劑地方政府財政盈虛之目的。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達成「均衡臺灣」目標，行政院業於114年11月20日提出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求，既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並適度維持中央財政韌性，落實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目的，將有助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垂直（錢權）分配更合理、水平（城鄉）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強化、中央及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期待立法院針對法案內容重新審視，並就行政院所提財劃法修正草案儘速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羅瑞宏 聯絡電話： (02)2322-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4964d385fd4bb389eec364f5e199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3:24: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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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啤酒反傾銷稅案 涉案廠商名稱 稅率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31.30%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19.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51.94%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涉案廠商名稱 稅率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16.1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0.15%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啤酒反傾銷稅案部分進口商之進口貨物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認定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稅之救濟效果，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2條第3款規定，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決議，應對該等於114年4月4日至同年7月2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日前90日內）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補充說明，涉案貨物進口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將依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退還其差額。 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之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7bb000958bd482fbe1ff789055b68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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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114年度記帳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已完成相關檢查作業，記帳業者法規遵循情形良好。  財政部說明，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社會大眾關注議題，為強化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該部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按轄內記帳業者家數一定比率實施行政檢查。為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落實相關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定期更換電腦設備密碼、執行資料備份及權限管理等，以有效防範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財政部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確實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公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歡迎記帳業者查詢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瓊恩 聯絡電話：(02)2322-8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85670faa19849768891aef7a155c3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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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林稅務員 電話：（04）25291040轉20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b9155073e8d4e54b0fa97b2a91557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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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民眾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6702707a3c44dea53ff595596af8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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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5c9a40c4c14229b4328ce946305ca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3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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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1bafe9b45f84dad820761e9fafa2a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3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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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f91c7c2f9441c7b810e46743d87b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3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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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25834483」，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46587380」，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1016094」、「98081574」、「07309261」。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SJ91153168」、「SD54757280」、「SZ42889268」、「TE51822679」、「SE88370794」、「SS55744268」、「SD65031824」、「TC51071459」、「SK78210376」、「TJ29991356」、「SZ79206967」、「SS41460547」、「TC50542479」、「ST66026847」、「ST75475888」、「SB01633231」、「SM24910868」、「TE06697104」、「TE05702280」、「SY83805849」、「TE68712536」、「TF09150650」、「SG04021801」、「SV20381624」、「SA63604737」、「SC08827226」、「TA21106014」、「TA11469710」、「TK96882409」、「TH4513783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3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2dc05ffb0042209593922ddcbc90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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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從通關透明到AI輔助緝私，臺北關獲「透明晶質獎」特優殊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結合數位科技推動透明治理成果卓著，榮獲114年行政院「透明晶質獎」特優肯定。該獎項為國家級廉能治理最高榮譽，評選標準涵蓋資訊公開、風險防制、課責機制及廉能創新等面向，競爭激烈，臺北關脫穎而出，展現專業廉能實力。 臺北關首創「快遞通關資訊揭露平臺」，讓通關流程更透明順暢，理貨違章案件亦降為零，成功消弭商民質疑；導入AI輔助緝私工具，一鍵整合跨單位情資，建立及時、客觀、精準的查驗標準；同時透過教育訓練與風險管控機制，將廉能信念內化為行動準則，落實於每一項日常勤務，讓同仁「有所依循、安心值勤」。 臺北關關務長黃漢銘表示，海關是高度國際化的執法單位，也是守護國門第一線防線，臺北關長期推動「通關便捷化、資訊透明化及查緝科技化」，並為廉能治理立下厚實基礎，此次獲獎不僅肯定全體團隊與公私夥伴的努力，更體現「廉捷北關、智能通關」的目標正穩健實現。未來將持續以創新與透明為核心，攜手各界打造高效、公平、安全的通關環境，成為值得信賴的廉能海關。 業務承辦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葛主任 聯絡電話：_03-383-3159 __分機_5610_]]></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0c27c1fe5b4c2da879179e4c84db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80%） （註：表演提供地及收看地均在境內） 網紅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 80％＝48元） 境外觀眾（占20%） （註：表演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地在境外） 網紅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x20%=12元)。 該局呼籲，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網紅及平臺對於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517add3c3f412a98bdc2c7fac46c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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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項目＼車種 汽車 機車 2,000cc以下小客車 超過2,000cc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150cc以下 僅購買新車 5萬元 –   2,000元 汰舊換新 5萬元 5萬元 （註1） 4,000元 （註2） 合計退稅 10萬元 5萬元 6,000元 【註1】汽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另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註2】機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之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0 撰稿人：謝雅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03add59d05d40a9baab3b1ee66552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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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title>
	<description><![CDATA[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該局溫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 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a4c0dfc6c64d09b9f42c7be75f60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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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 葉建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cff192de8774ae3b00ebb72f88b9c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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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4e3cdee7b7743de86549184ebaed2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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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   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118e02e5b34ecb946d1d9f4494c9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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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x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0b98d35f0744738c748946d59b2f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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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從效率到精準，高雄國稅局邁向AI智慧稅務新紀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迎接數位轉型浪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以「科技賦能、公平賦稅、便捷服務」為核心理念，積極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推動「AI選案＋智能諮詢」雙軸創新應用，透過科技輔助稅務查核與智慧化諮詢，提升行政效率、強化租稅公平，讓民眾享受更便利的稅務服務。 在AI選案方面，高雄國稅局就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兩階段導入AI，透過大數據分析與歷年查核資料，運用機器學習建立模型。第一階段目標為提升選案精準度，依該AI模型測試，只查核30%件數，即達到原全面查核有效件數的80%以上，除可大幅節省查核人力外，同時提升選案精準度，以112年度為例，AI模型使選案有效件數比率提升約188%。第二階段擴大運用多元資料，該AI模型可辨識搜索國稅局以往未曾掌握的漏報租賃所得房東，試查案件結果有效度可達50%，使租屋黑市逐漸曝光，讓租稅更加公平與透明。 在智能諮詢方面，高雄國稅局導入生成式AI，推出「稅務知識包」與「營業稅小書僮」兩項應用。「稅務知識包」於今（114）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上線，整合綜合所得稅常見問答與法規重點等為知識包，提供民眾將知識包匯入生成式AI平台（如ChatGPT、NotebookLM））打造個人化「稅務知識助理」，即時獲得清楚解答，協助納稅義務人快速掌握報稅資訊。目前該局正研議將稅務知識包應用推廣至其他稅目（如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等），持續拓展AI智慧運用領域，以期服務廣大民眾，讓科技成為稅務服務的好幫手。 為提升稽徵效率，該局也推出「營業稅小書僮」。該系統可自動分析輸入的稅務問題，快速比對相關法令、函釋及案例，並揭示引用來源供使用者參考，將過去需花費數小時甚至一整天的查詢工作，縮短至短短數分鐘內完成。不僅如此，營業稅小書僮也大幅縮短學習曲線，讓同仁快速獲得精準答案及參考文件，也讓稽徵效率大幅提升，成為稅務知識傳承與工作效能提升的重要助力。 AI不只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更是推動智慧政府與優質服務的重要夥伴。未來高雄國稅局將不斷精進AI應用，讓報稅與查詢服務更便利、更公平，展現科技服務的溫度與價值。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幸宜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0 撰稿人：張芸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2df3c4ab1b4d4ca28c8a32303b7e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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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置輔導作業，與廠商共創雙贏]]></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通關秩序、強化廠商守法意識並落實風險管理，海關於109年9月參採世界關務組織（WCO）事後稽核指引，導入輔導廠商守法自評制度，協助業者在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先行檢視通關資料、貨物交易單證、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程度，降低違規受罰風險，並與海關共同建構透明、合作及永續的通關環境。 臺中關表示，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動，廠商在通關程序中若對法令認知不足，對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或稅則號別常有申報錯誤之情形，倘廠商於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提供相關事證，接受海關輔導，可以降低對法令不熟悉而致違章受罰風險，並提升知法及守法觀念。 臺中關強調，輔導並非放寬管理，而是使廠商在實施事後稽核前「預先檢視可能申報錯誤或誤植，主動陳報事實並提供事證」，藉由建立雙向溝通管道，讓廠商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達成守法要求，同時也使海關能更精準掌握稽核範圍，提升行政效能。 臺中關呼籲，廠商接獲海關「廠商守法自評表」通知後，應立即檢核進口貨物相關交易文件與申報資料。倘發現申報錯誤，應主動向海關陳報、提供相關事證，並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此舉除可協助釐清案情、加速案件處理外，依法亦可獲得減免罰之機會，達成徵納雙贏。 新聞稿聯絡人：蕭稽核忠義 聯絡電話：04-26582500 分機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92daa23c6f24ac3918cddbf830ee7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6:11: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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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緝毒犬Pablo與領犬員Lars的那些日子]]></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緝毒犬是國門前線反毒重要戰力，也是守護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全的重要夥伴；緝毒犬與領犬員總有著獨特的專屬回憶。該關特別介紹緝毒犬Pablo與領犬員Lars的故事，讓民眾理解緝毒犬背後的努力與領犬員的款款深情，在反毒路上的合作無間聯手打擊走私，建構「毒品零容忍」的社會。 基隆關領犬員Lars說：「第1次見到Pablo，我們就看對眼了。」 Lars回憶剛通過領犬員測驗，在緝毒犬培訓中心與Pablo初相識的悸動。Pablo其實來自澳洲，在關務署與澳洲海關緝毒犬育種培訓合作背景下，來到了臺灣。似乎是「確認過眼神，遇上對的人」，相較不少領犬員與犬隻常見的辛苦磨合過程，Lars與Pablo從基礎氣味訓練到實地執勤緝毒過程，彼此默契特別好，相伴5年期間，更是在某次檢查貨櫃勤務中，一起查獲高達300公斤走私毒品。「那一刻，我真的好替牠驕傲。」Lars說：「訓練時無數次的嗅味記憶、遊戲獎勵與默契培養，終於在現場發揮作用，那種感動，無法言喻。」 除了緝毒表現亮眼，Pablo在各種機關學校參訪行程中，也是人氣王。每當外賓看到Pablo憨萌地穿越貨物間示範查緝作業，經常迫不及待地搶著與牠合影留念，這樣的療癒力量，也讓原本嚴肅的查驗現場，多了一份溫暖與歡樂。 基隆關說明，緝毒犬多為智商高、性格穩定的拉布拉多犬，訓練過程與環境必須不斷變化，以維持其嗅覺敏銳度與執勤熱情，對領犬員而言，除了技術培訓，更是一場漫長的陪伴與情感連結。Pablo服勤多年後，隨著年齡增長與體能下降，依規定光榮退役，由Lars 領養，從國門前線的緝毒英雄，成為家庭中最溫柔的家人與夥伴；「牠就像我的兄弟一樣。」Lars感性地說。幾年前，Pablo以11歲高齡安詳辭世，Lars也特別為牠舉行溫馨的告別儀式，向這位忠誠戰友致上最後的祝福與敬意。 基隆關強調，緝毒犬的一生，象徵著奉獻、專業與忠誠。牠們不懂國界與法律的意義，卻深知自己的使命—守護。這份無聲的守護，是邊境防線上最柔軟、卻最堅定的力量；期盼透過緝毒犬背後的小故事，能喚起更多人對毒品議題的重視，以實際行動支持反毒，攜手打造「無毒家園」，讓守護的力量持續延伸。 聯絡人：稽查組劉錦豪       電話：（02）2462-5775 分機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c7ef2bf22842f7b01ad25acb3e1b5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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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推出114年第5批4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今日公告4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5年1月12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招標標的分布為高雄市2宗，臺北市及臺南市各1宗，合計面積4.27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92億5,849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精選列標4宗大面積住宅區土地，臺北市信義區土地為原六張犁陸軍保養廠C區基地，三面臨路、形狀方整並緊鄰景勤1號及2號公園，鄰近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捷運台北101/世貿站，生活及商業機能優越，為市場高度矚目之臺北市精華地區優質標的；2宗高雄市前鎮區土地，均位於該市第75期市地重劃區，鄰近捷運凱旋站，及夢時代百貨、高雄草衙SKM Park Outlets等商圈，周邊住宅基地亦規劃興建中，未來發展可期，極具開發潛力；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土地，四面臨路且坵塊方整，周圍開發熱絡，鄰近高雄榮總臺南分院及南紡購物中心，生活機能良好，屬臺南市蛋黃區優質標的。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基地及區位條件均優良，經檢討招標條件重新推出，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c05782c9004348bb592be5356f17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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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召開業務座談會，傾聽新竹科學園區業者心聲]]></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強化海關與企業間的夥伴關係，臺北關於本（114）年11月20日舉辦「114年度第2次新竹科學園區進出口保稅業務座談會」。會議由該關關務長黃漢銘親自主持，近百位業者代表與會，透過面對面溝通，有效解決通關實務疑義。 本次會議聚焦於多項通關及保稅議題，內容多元。重點宣導項目包括：「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與「EXW」交易條件的正確申報指引、「從保稅到課稅」的機器設備管理實務、最新輸美產地認定重點分析，以及園區通關服務的最新調整措施，如假日通關現況說明與郵包通關業務的集中辦理等。此外，會中也一併進行性別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政令宣導。 臺北關表示，海關將持續滾動式檢討服務流程，以符業者實際需求。另為提升整體通關作業一致性，週六上午維持與關本部同步之正常通關，其他時段籲請業者善加利用機場一段式通關管道。同時，為配合邊境防疫政策，自本年10月28日起新竹科學園區海關暫停郵包查驗通關，移由該關松山分關郵務課辦理。 臺北關強調，海關將秉持開放的態度，加強與業者溝通，同時透過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之提升，營造快速便捷之通關環境，協助企業在全球市場中掌握先機，共創雙贏。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聯絡人：柯課長  聯絡電話：(03)563-9502分機5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d7b5a88a5e41178980a2e8f0aa8e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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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早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項下「線上申請」，或至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同上）>「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7d5038fe1742dbab0c70eafeaad7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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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月24日開放「全民+1 政府相挺」郵局領現，全臺營業據點多，方便民眾領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民眾多元便利管道領取普發現金，自114年11月24日開放郵局領現，領取期間至115年4月30日止，民眾可於郵局營業時間至櫃檯領取，計有1,292間郵局據點，遍布全臺鄉鎮及離島地區，請民眾視方便時間就近領取，在前往郵局領現前，可先使用行動郵局APP查詢附近郵局的等候人數並線上取號，以減少現場排隊時間。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今（21）日特與交通部共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數位發展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與會，會中由中華郵政公司介紹普發現金郵局領現之開放時間、分流措施及應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期使領取作業更加順利。 財政部說明，至郵局領現時，領有健保卡之民眾，請務必攜帶具照片之健保卡領取；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身分證或居留證等正本領取。倘委託他人領取時，除攜帶委託人（發放對象）健保卡外，受託人同時須攜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健保卡等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由受託人簽收領取。 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請家屬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115年5月22日前至郵局臨櫃領取。 此外，財政部貼心提醒，採登記入帳及直接入帳方式的民眾，請務必補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以確保自身權益。如登記失敗或入帳失敗，請民眾重新至普發現金官網（https://10000.gov.tw）完成登記，或改採ATM領現或郵局領現。 最後，財政部呼籲，政府不會主動透過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登記或領取現金，更不會致電要求民眾到ATM或操作網路銀行辦理任何轉帳作業。所有請民眾提供提款卡密碼、簡訊驗證碼的行為都是詐騙，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點擊任何可疑連結。若有收到可疑訊息，請立刻聯繫 165 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全民共同防堵詐騙，安心領取普發現金。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 附件：記者會簡報1份及圖卡4份]]></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a8190e48e64c6ca63ff6e9130137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Nov 2025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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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高雄關提醒業者貨品需具發揮整套消防設備之明顯功能者，才得申報稅則號別第8424.89.10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申報進口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24.89.10號「整套消防設備」，第1欄關稅稅率免稅。經查驗及檢視業者提供之合約書及消防設備計畫配置圖，僅有部分來貨可認定為整套消防設備，其餘無法構成整套消防設備者，應按個別構件分別歸列稅則號別及適用稅率課稅。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包括1.探（偵）測器2.控制裝置3.二氧化碳鋼瓶4.管路之配件（含電磁閥、安全裝置、選擇閥、壓力開關、逆止閥等）5.噴嘴等5大元件，方得認定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16類類註四規定，具發揮整套消防設備之顯明功能，才可歸列稅則號別第8424.89.10號「整套消防設備」。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此類貨物，應注意是否符合整套消防設備之構成要件。如有疑問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王課員 電　話：07-8156044#30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c8d3804a1f4db1b5b0fd80097ba0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Nov 2025 03:14: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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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44a56183a104e2e9b0a486919825e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Nov 2025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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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無舊車免煩惱！新購小型汽機車也能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活絡車市、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購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實施以來反應熱烈，車主最關心的是如何申請新購車輛退稅款，頻頻以電話詢問。   該局說明，民眾新購小型汽機車，並於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車主如欲查詢申辦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民眾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788e254a02411e84a8c5261e93c3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9:0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飼料免徵營業稅 認定範圍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22e2ec25494697a057e2d8441073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9:0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114年度第2次保稅業者座談會暨113年度優級保稅工廠、優良保稅業務人員表揚大會，圓滿順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績優保稅工廠及相關業務人員，同時加強與業者之互動，臺北關於本(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表揚113年度優級保稅工廠暨優良保稅業務人員，由該關關務長黃漢銘頒發獎狀。會中同時辦理保稅業務及保稅貨物通關事項宣導。 臺北關表示，保稅工廠採分級管理制度，於每年7月31日前評定並發布其等級，作為海關分級管理之依據。根據統計，113年該關監管保稅工廠計144家，經該關評定為優級保稅工廠者計105家，其中43家保稅工廠更是連續10年獲此殊榮，殊堪嘉許。海關每年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保稅工廠之分級考評及薦舉優良保稅業務人員，以鼓勵保稅工廠及相關保稅業務人員遵守相關法令及配合海關推動保稅業務。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透過定期舉辦座談會與業者進行雙向溝通，希望藉由雙方互動，瞭解業者實務需求並提供協助解決方案；同時海關亦持續優化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作業，期能以更優質的服務協助業者管理保稅貨物，提升作業效率，達成簡政便民的施政目標。 業務承辦單位： 業務二組   聯絡人：  廖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0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af0b9541164f2abcad35fa51c4e6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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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現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 財政部：已啟動必要防護措施以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11月18日晚間及11月19日下午透過即時監控機制共發現5個偽冒「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址或LOGO之網站（10000gov[.]vip、10[.]000gov[.]tw、154-219-97-183[.]cprapid[.]com、jdgj[.]site及subsidy1[.]carrd[.]co），該部隨即於11月19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並轉知網路服務業者啟動該網址無法瀏覽措施，以防止民眾誤點連結而受騙。 為慎防假冒財政部普發現金「釣魚網站」詐騙手法，財政部已與數位發展部及財金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如發現偽冒網站情事，皆立即啟動必要防護措施，防止民眾受騙，保障民眾權益，面對任何犯罪行為，政府定將嚴辦到底，絕不寬貸。 財政部再次說明，「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網站網址為「https://10000.gov.tw」，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且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洪雅芳 聯絡電話：(02)2395-7500轉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2d5d4d738dc479591c6ed82c3e6ca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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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今(114)年1-10月我國無人機出口規模突破5千萬美元，較113年激增11.4倍]]></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22號-無人機出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e4f1e58ed7e4d6a9a332ae61f4f21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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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行政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20）日第3979次院會討論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同時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要下，通盤檢討事權及支出權責，規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規模、精進分配公式及強化補助制度、財政紀律等規範，修法後將使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垂直（錢權）分配更合理、水平（城鄉）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強化、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 財政部說明，鑑於立法院兩次修正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4,165億元，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劃分，前次修法導致中央115年度總預算舉債2,992億元，114年度第二次修法又再增加中央負擔2,646億元，總計將舉債5,638億元，已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之舉債上限15％規定，嚴重影響中央施政量能及協助地方提供優質均等公共服務的能力。又中央統籌稅款分配公式產生擴大城鄉差距等爭議問題，該部為確保全體國民皆能獲得一定生活品質及公共服務，朝「垂直事權能夠劃分、水平財源能夠均衡」方向通盤檢討，透過財劃法再次修法，制定更為合理、完善之分配機制，讓中央有足夠能力協助地方、地方有充足自主財源推動施政，並達成人民享有均等生活品質之三贏。 財政部表示，本次提出之財劃法修正案，在垂直（錢權）分配部分，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部會）就事權及支出權責通盤檢討後，規劃擴大中央統籌稅款規模，並合理調整一般性補助款規模，使得地方財源增加之同時，亦兼顧中央財政穩健，有能力提供更多計畫型補助款額度，包含支持軌道等重大公共建設，使民眾生活品質更加提升；另在水平（城鄉）分配部分，該部4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經參酌多數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意見，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按同一公式分配【鄉（鎮、市）併入縣計算】，優先滿足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使修法後各地方政府獲配之統籌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合計數不低於114年度的獲配及補助水準，並精進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分配指標，衡酌指標間之替代性（互補性）、收入努力度並考量人口結構、土地管理及污染防治成本等因素，兼顧城鄉特色及區域均衡，縮小城鄉差距，預期修法後整體縣（市）淨增財源及平均增幅均將高於直轄市，財源分配更臻合理。 財政部強調，本次修法係在通盤審視事權劃分、財政情勢與調整機制之公平性與合理性等多重考量下，審慎規劃。該部將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作業，期達成「均衡城鄉、均衡臺灣」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羅瑞宏 聯絡電話： (02)2322-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3f483c92324b1d9444f1e5b16250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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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薛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482df50eeef4bb79abd641b8816ea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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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人員於休假期間涉恐嚇空服員，嚴重影響機關形象，關務署重懲一次記二大過免職]]></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表示，臺北關黃姓課員涉嫌於機上滋擾生事並恐嚇空服員一案，已依規定完成行政責任調查，並於今（19）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予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以儆效尤，並維官箴。 關務署說明，黃姓課員於個人休假出國搭機期間，經調查確有假借職務權力、有失官箴之不當言行，已破壞人民對海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信賴，亦使商民對海關內部紀律與外部形象產生負面觀感，嚴重毀損海關聲譽及政府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於今日祭出重懲。 關務署重申，海關執掌邊境管制，所有關員必須嚴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絕不容許關員假借權力，或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他人，海關將加強關員法紀教育宣導，強化專業與廉能形象，共同守護人民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fd2fc4f8e84aabaf342da509a283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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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民間參與公建上看2,000億！促參年度盛事，金擘獎頒獎11月28日榮耀登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統計，今(114)年截至11月14日，在各機關共同努力推動下，民參案件簽約113件，民投金額新臺幣(下同)1,442億元，其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共有52件，簽約金額197億元，簽約促參案件中以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類別的「高雄市AI智能高效焚化爐BOT案」民投金額最高，約為165億元，其他類別例如交通建設、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及社會福利設施等亦有成功簽約案件，各機關亦持續努力朝成功簽約邁進。財政部預估今年民間投資將上看2,000億! 另為表揚優良促參案件，財政部訂於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2時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獎典禮」，歡迎各界蒞臨共襄盛舉，為得獎團隊喝采！本屆金擘獎共有23件報名參獎，經過嚴謹的審查及實地查核，選出政府團隊獎優等獎3件，民間團隊獎特優獎1件及優等獎6件，還有1件公益獎及1件雙語標竿獎等附加獎。 本屆得獎案件包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交通、科技、運動、文教及觀光等多項公共建設均各具特色，如「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管制區內C區設置綜合免稅商店招商案」由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以創新設計優化國際旅客候機空間；「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透過「激勵式變動權利金」機制，鼓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用路人需求進行硬體升級，打造煥然一新的服務區體驗；「臺北市南港生技產業聚落開發計畫(忠孝營區原址暨西側市有地)BOT案」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與世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規劃設置生技園區，成功推動全國首件聚焦生技醫藥產業之BOT計畫；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透過厭氧消化與熱處理技術，提升廚餘等廢棄物處理量能及發電效率（得獎名單詳附表)！更多得獎案件得獎情形可至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https://ppp.mof.gov.tw/WWW/gta/news.aspx）金擘獎專區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子文、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4 、(02)2322-82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c438ab1219417c81e203962d558b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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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走動式服務假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舉辦通關宣導]]></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落實走動式便民服務，該關通關服務宣導團於114年11月19日上午由吳主任秘書奇陽率員赴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舉辦座談，除宣導通關實務、廉政法令外，並主動提供進出口貨物通關問題解答服務。 基隆關說明，為提升貨物通關便捷效能，本次宣導活動主要以出口貨物通關簡介與案例分享、廉政法令、逾期貨標售與處理作業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主題向與會人員宣導，並進行座談交流，期藉由雙向互動溝通，讓業者更加瞭解通關實務中常見的疑難雜症，並提醒廠商應注意事項，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藉由宣導團走動式服務，與相關產業公(協)會及業者建立面對面溝通的橋梁，可主動瞭解業界需求，即時聽取業界回應及建言，共同建構更優質便捷的通關環境。此項主動服務措施，業者皆給予高度肯定，各工商團體如需基隆關通關服務宣導團提供關務諮詢，或進一步瞭解海關各項作業內容，可透過公(協)會提出申請，該關將竭誠服務。 聯絡人：業務二組林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fecd2542574554a5ffd778351f20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05:37: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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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資源分配應落實均衡區域發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認為行政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調降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權重，忽視地方財政努力，對該市不公平一節，財政部說明，行政院及本部前後多達6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及指標部分，整合地方政府意見設計多元、兼顧城鄉特色之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分配指標，包括：納入「工業就業人口」、「農林漁牧就業人口」及「農林漁牧產值」等指標，並考量人口結構、土地管理成本及污染防治等因素，解決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指標偏重於工商發達及人口集中市縣之不均問題，使統籌稅款分配更公平、合理，有助落實財劃法調劑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立法意旨。 財政部表示，近年中央持續透過統籌稅款及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短絀589億元，自108年起轉為賸餘，113年度賸餘更高達818億元，地方財政已明顯改善。惟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之財劃法修正案，統籌稅款分配指標偏重營利事業營業額及人口指標，2者合計高達75％，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以營利事業營業額分配指標為例，臺北市115年度在該項指標獲配新臺幣（下同）723億元為全國最高，僅靠此單一指標即較該市114年度透過各種指標所獲配總數還增加16億元，更遑論115年度加計其他指標後，整體獲配金額達1,149億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442億元，顯示指標及權重設計極為不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研修院版財劃法，該部前於114年10月21日邀集地方政府就統籌稅款分配架構、指標及權重繼續討論，多數地方政府認為指標設計上須通盤考量，不能僅著重於單一特定指標。此外，該部規劃之統籌稅款分配方式係先滿足各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使各地方政府有錢做應該做的事，並且保障其獲配統籌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不低於114年度的獲配水準，再以「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兩大類指標進行分配，更能達成均衡區域發展目的，故不宜僅以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權重高低評論各地方政府之努力。 財政部強調，鑑於立法院兩次修正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劃分，嚴重影響中央施政量能及協助地方的能力，又統籌稅款分配公式產生擴大城鄉差距等爭議問題，該部為確保全體國民皆能獲得一定生活品質及公共服務，依行政院指示朝「垂直事權能夠劃分、水平財源能夠均衡」方向通盤檢討，制定更為合理、完善之分配機制，期達成中央有足夠能力協助地方、地方有充足自主財源推動施政，並達成人民享有均等生活品質之三贏。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214b57011a46f98bd64e4869b4a9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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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財114-6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4年12月16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4-6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364天期，發行日為114年12月17日，到期日為115年12月16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462103898840c18ffb504f3ace08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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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經統計自112年起至114年10月止，約有近6成案件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其中逾8成案件係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265bdcc954474b84fc995d712a72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8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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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緝毒不手軟，走私管道無處藏]]></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自114年起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為落實政府反毒政策，海關於通商口岸嚴密執行邊境緝毒任務，114年截至10月已緝獲毒品421案，毛重達1萬8千餘公斤，其中392案在無密報情形下由海關自行查獲，占比超過九成，以查獲毒品重量而言，相較去年同期增幅達170％，整體緝毒成果頗為豐碩。 關務署表示，綜整分析邊境緝毒案件，查獲種類以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萬2千公斤最多，大麻及安非他命次之，海洛因及愷他命亦有所斬獲；運毒途徑以快遞貨物及國際郵包為私梟常用手法，值得注意的是入出境旅客攜毒共175案，創近年新高，顯示疫情後國際商貿活動及跨國旅遊盛行，間接推升空中飛人走私運毒犯罪態樣。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大麻及第三級毒品墨西哥鼠尾草等物品，因所含成分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特徵，在我國屬公告列管毒品品項，運輸者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重可能被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未遂犯同樣受罰，呼籲國人切勿以身試法。 關務署提醒民眾，隨著歲末購物及旅遊旺季到來，海關持續運用各項查緝工具，透過強化跨機關緝毒合作及深化國際情資交流，阻截毒品於關口，並歡迎民眾踴躍提供具體走私情資（檢舉專線：0800－003131），一同守護無毒家園。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7724a065eef4cef9ab54dc5731f07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8 Nov 2025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於111年2月8日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業者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基隆關說明，依據安維辦法第6條規定，若業者發生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立即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如：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等。另業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通報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關務署通報（個資外洩通報信箱：customs@customs.gov.tw）。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揭通報表可於關務署官網建置的「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資資訊專區」（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資資訊專區）下載，該專區亦提供安維辦法規定、講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自我檢查表資訊等，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基隆關呼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業者，倘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聯絡人：桃園分關吳股長                電話：（03）482-61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950032a1a04c63ac420ce113976c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8 Nov 2025 04:08: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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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4甲10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12月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4甲10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12月5日，到期日為124年10月17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495e6eafa6e46dca5b719705a360b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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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月17日開放「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ATM領現，快速方便，免收手續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民眾多元便利管道領取普發現金，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開放ATM領現，民眾可持全國任一金融機構（含郵局）之提款卡，前往貼有普發現金識別貼紙之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ATM機臺操作，即可領取新臺幣1萬元現金。 財政部今（14）日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參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ATM領現的開放時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並提醒民眾應認明普發現金唯一官方網站「https://10000.gov.tw」，以確保領取作業安全順利。 財政部說明，民眾可於ATM領現期間至全臺指定16家金融機構（含郵局）設置貼有識別貼紙之ATM機臺領取普發現金，包括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中小企銀、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玉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全臺提供領現之ATM共2萬8千餘臺，覆蓋率超過8成，方便民眾領取。 ATM領取方式簡便，民眾僅需準備提款卡、本人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以及健保卡號，依ATM畫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領取。如父母或監護人代領未滿13歲孩童之普發現金，代領人請持自身提款卡至ATM插卡操作，依畫面指示輸入代領人身分證號，以及未滿13歲孩童的健保卡號即可完成代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ATM領現不會收取手續費，民眾可跨行領取。若遇ATM顯示暫停服務或未吐鈔情形，可立即使用ATM旁客服電話聯繫該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或撥打該行24小時服務專線協助處理。 財政部強調，普發現金領取方式多元且時間充裕，民眾可自由選擇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方式領取。政府不會主動用電話或簡訊聯絡民眾操作ATM或進行轉帳，如接獲可疑電話、訊息或電子郵件，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全民共同防堵詐騙，安心領取普發現金。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 附件：記者會簡報及圖卡各1份]]></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425685b9c945bc8b212152edeb211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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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4 Nov 2025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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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1d5338c51744ce9cd897417f3999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4 Nov 2025 05: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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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94024de8c5456383632aa1dba03e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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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e1948f2ee40413cb8a43bdaf65038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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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4452bdce4e4f3983d1c1d4da303a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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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79020cd8c645028ff6337e3f7075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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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7cc110336c41f4aa2cdf2fbddd62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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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接獲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請於114年11月16日至30日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14年12月1日）。經統計該局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2,092件，補稅金額為6億538萬餘元，該局已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14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利事業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9c04fa3c73493495c85f2723f506f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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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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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報A公司112年度CFC虧損新臺幣200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2月31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a914c77888497688ba85452570e0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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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應認列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同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爰CFC 111年度以前之帳載累積虧損，尚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CFC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11年度以前即100%持有位於模里西斯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填報A CFC當（112）年度盈餘900萬元，並申報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200萬元，核其內容包括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及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元。惟該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非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尚不得自A 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案經該局核定甲公司CFC投資收益為810萬元【（A CFC當年度盈餘900萬元－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持股比率100%】，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110萬元（810萬元-700萬元），補徵稅額2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時，應特別留意前揭適用辦法所規範得減除項目，正確計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fd216e3b8f4c0da81fee3c1b71e4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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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獲醫療診所漏報自費醫療收入，依法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致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醫療診所，提供非健保給付之醫美療程、眼科手術、齒列矯正、植牙及人工生殖療程等自費醫療服務，其收費常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因屬病患自費負擔項目且多以現金交付，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該等自費收入，致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業務收入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及審慎查證，查得多家醫療診所漏報自費業務收入情形嚴重，甚至有數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情形，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診所合夥人漏報高額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為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並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診所之自費醫療服務收入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稅，呼籲醫療診所為病患施作自費療程之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倘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並處罰。惟如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予處罰，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文龍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bfe0e5236c4cab9f89be805b98e4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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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11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近700萬件，手機已成為民眾網路報稅的主要工具]]></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421_%E7%B6%9C%E6%89%80%E7%A8%85%E7%B6%B2%E8%B7%AF%E7%94%B3%E5%A0%B1.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4d6b10288e4105b9f4e2bf07b02d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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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普發現金偏鄉造冊於114年11月13日至11月26日開放領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已於11月12日晚間解除鳳凰颱風陸上警報，請偏鄉造冊民眾自11月13日起至11月26日，攜帶本人及受託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至登記之派出所或分駐所領取。 財政部說明，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3個特定偏鄉民眾已於10月24日至10月28日完成偏鄉登記造冊，因鳳凰颱風來襲而延後領取時程。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月12日晚間已發布解除陸上警報，爰請民眾於11月13日起至11月26日2週內，攜帶本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至登記之派出所或分駐所領取，如果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請同時攜帶本人（即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請民眾前往領取時務必優先考量自身安全。如未於上述期間領取，仍可按照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之開放時間自行領取。 財政部提醒，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e3d0f944dac47b692ce686f410b97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5:45: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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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舉凡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污染及交通違規等，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係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不僅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或損失，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亦不能列報，切勿因一時疏忽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蘇翊慈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b8e35b3a3f47a6af09591746de17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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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聯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加強查緝海運快遞貨物，全力防堵非洲豬瘟入侵]]></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高雄關於11月10日會同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高雄分署針對海運快遞貨物進行聯合查緝行動，配合檢疫犬現場嗅聞，對可疑貨品加強開箱檢查，全力防堵豬肉等製品違法入境。 高雄關說明，海運快遞貨物採逐件百分之百X光查驗通關，自國內通報首例非洲豬瘟案例後，該關立即增派人力辦理X光儀檢查核，並針對高風險因子貨物進行篩選，增加開箱及查核比率。10月23日以來，該關於快遞專區查獲調製雞腿肉及含雞肉成分寵物飼料等涉嫌違反檢疫規定案件，後續將移請防檢署依法裁處。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民眾網購貨物如遭查獲含來自疫區豬肉產品，涉案貨物除將沒入銷燬，進口人亦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購物時應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高雄關最後表示，該關將持續針對快遞貨物加強查核力度並不定期協同防檢署檢疫犬執行嗅聞查緝，強化邊境檢查密度，並籲請國人切勿網購豬肉製品及相關動植物產品，共同守護我國農畜產業。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絡人：張稽核 電　話：07-8213685#109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cac2357c6a4ed78de757dd3ee2c8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4:27: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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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也可以線上繳納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持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臨櫃取得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後，除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應繳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為提升繳款的便利性，民眾也可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連線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 即可選擇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不必親自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上載有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欲掃描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上繳稅，請於繳納截止日前辦理。 民眾如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羅美娟 電話：（04）23051111轉59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95224ff6484c909019fce2a013ef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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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發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2）日與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以利依循。 財政部表示，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已於同年月7日施行，為實務作業運作順利，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文增訂新購小型（2,000cc以下）小客車、小型 （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2千元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增訂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條件、實施期限、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倘採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免附證明文件。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退稅。 二、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期間，並刪除相關過渡期間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於今年9月7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間購買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是否影響其申請退稅期限。該部說明是類案件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自今年11月14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均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消費稅組：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b6d448e3dc24e69967eacdf7865b3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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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高警覺、防範稅務詐騙　北區國稅局籲納稅人慎防冒名通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不法人士利用「稅務調查」、「稅務抽查」名義，以假冒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網頁連結方式進行詐騙，誘使民眾下載執行惡意附檔、點擊可疑連結、甚至至 ATM 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請民眾提高警覺。 該局說明，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事項，國稅局均以正式公文書寄送通知，不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可疑連結或夾帶可疑檔案進行稽查通知，請民眾及營業人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如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並對突如其來的稅務調查通知保持警戒。 該局再次強調，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請務必保持警覺、守護自身與企業財務安全，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cf480a04cf45839cd95e603647be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8: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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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鳳凰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鳳凰颱風來襲，共伴效應帶來驚人的致災性降雨，請民眾在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8932679298544f2a38247fa8fa121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6:1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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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兌換活動正式開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將於114年11月27日在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24個據點上班時間開始兌換！民眾只要捐出114年11至12月未列印買受人統一編號且消費金額達10元以上之紙本發票10張或雲端發票5張，就可兌換精美水果月曆1本。該局每年印製的水果月曆廣受好評，因數量有限，想兌換的民眾請把握機會，不要錯過喔！ 該局說明，2026年月曆以本土栽種的時令水果為主題，每月搭配不同的吉祥語及實用稅務宣導詞，還附贈喜氣春聯「馬運亨通」及「迎財納福」供民眾張貼；此外，也特別結合該局轄區特色古蹟手繪插畫，包含新竹市東區迎曦門、桃園市大溪區李騰芳古宅及花蓮縣吉安慶修院等，讓民眾感受多元在地古蹟風貌。兌換月曆所募集到的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慈善社福團體，歡迎民眾踴躍捐發票換月曆，一起做公益。 該局呼籲，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便利又環保，除可自動對獎，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且綁定領獎帳戶，中獎時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匯入帳戶，獎金不漏接！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ef62553e70453abd60da77111768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2:4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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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符合直接入帳資格、11月10日前登記入帳民眾，款項將於11月12日入帳，普發現金官網自11月13日起開放查詢登記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全民+1政府相挺」普發現金提供多元領取管道，官網已於114年11月5日起至11月9日開放預登記，並於11月10日起全面開放登記。財政部表示，預登記期間及11月10日當天完成登記並經系統檢核成功之民眾，普發現金將於11月12日入帳，屬直接入帳民眾普發現金亦在同一天入帳。 財政部說明，民眾凡於預登記期間及11月10日當天完成登記並經系統檢核成功者，款項將於11月11日18時起至11月12日依各銀行作業程序陸續入帳。針對目前已例行性領取政府津貼或年金的民眾，包含勞保年金、災保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安置兒少及公費就養榮民，該類民眾不用做任何登記或申請動作，普發現金亦將於11月12日直接匯撥至其個人帳戶。 財政部提醒，請民眾務必補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另「全民+1政府相挺」官網自114年11月13日起開放民眾查詢登記結果，查詢方式係進入官網首頁（https://10000.gov.tw）點選「查詢登記結果」→輸入本人／代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輸入發放對象健保卡號→點選確認送出→完成查詢登記結果（一次查詢一位），如因資料錯誤導致登記失敗或入帳失敗，網頁將提示原因並開放重新登記，或民眾可改採ATM領現（11月17日開放）或郵局領現（11月24日開放）。 財政部表示，民眾對普發現金作業如有疑問，可撥打1988客服專線（服務時間每日8時30分至18時30分）詢問，或至官網點選「線上客服」，提供智能客服及轉接專人文字客服。該部再次呼籲，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960455744949ffa5e283629549c0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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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10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1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2月11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10月實徵淨額4,174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676億元（+19.3%）。 二、累計數：累計1至10月實徵淨額3兆2,884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67億元（-0.2%）。 三、達成率：累計1至10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7.8%，占全年預算86.5%。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75eb55f3fb4a4b962a497dda66f46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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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Nov 2025 07:59: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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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持續嚴守邊境防疫，全力防堵非洲豬瘟入侵]]></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防堵非洲豬瘟入侵，確保國內養豬產業安全，籲請民眾切勿攜帶未經檢疫合格的豬肉產品入境，或自國外網購違規寄送輸入豬肉製品，以免違法受罰。 基隆關說明，非洲豬瘟是一種對豬隻具有高致死率的病毒性疾病，對養豬產業造成嚴重衝擊，目前疫情已擴及世界83國，其中亞洲地區有20個國家通報發生案例，顯示疫情仍相當嚴峻。該關持續秉持嚴謹態度把守國門，除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密切合作，嚴格執行各項防疫及管制措施，並與相關業者分別座談，宣導相關防疫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呼籲業者共同強化防疫陣線。基隆關強調，民眾以海運快遞或郵包進口的貨品，無論是否於電商平台下單購買，都會經X光儀檢；針對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及郵包除每週至少2次實施專案查緝，也會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加大查緝力道，全力防堵疫病入侵，守護臺灣農畜牧業。 基隆關呼籲，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自疫區輸入豬肉或其製品，旅客行李或郵包最高可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快遞或一般進口貨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重罰，倘有非洲豬瘟相關疑問，可至防檢署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aphia.gov.tw/index.php）或關務署官網「海關防範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237 )查詢。 聯絡人：倉棧組任稽核冠儀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e7ed08e22f40db9ff8f1c4e0b2d9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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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鳳凰颱風來襲，國產署提醒國有土地承租人如有災害損失可辦理租金減免，及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鳳凰颱風來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國產署提醒國有土地使用人做好防颱準備，若受颱風侵襲致災，可辦理租金減免。 國產署表示，對於可能受到鳳凰颱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務必落實各項因應作為：（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租金減免事宜。（二）國有基地承租戶如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三）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國有土地承租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該署進一步表示，承租人倘因災損向地方政府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如涉換約案，國產署分署（辦事處）將優先處理，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另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颱風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 國產署特別提醒國有不動產使用人於颱風季節加強注意孳生源清理工作；該署並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颱風季節加強國有非公用空地、空屋巡查及落實孳生源清理工作，避免孳生病媒蚊，降低登革熱傳播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5aee22fd4149b88fb1e6618fc087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03:34: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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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鳳凰颱風影響，普發現金偏鄉造冊領取時間延後至陸上警報解除後翌日起2週內領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普發現金偏鄉登記造冊民眾原訂11月12日至11月25日開放領取，受鳳凰颱風影響，將延後至解除陸上警報後翌日起2週內領取。 財政部說明，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3個特定偏鄉民眾已於10月24日至10月28日完成偏鄉登記造冊，原訂11月12日至11月25日開放領取，有鑑於鳳凰颱風將至，部分派出所位於土石流潛勢範圍，考量民眾前往各特定偏鄉派出所提領普發現金恐有安全疑慮，領取期間將延後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解除陸上警報日之翌日起2週內領取，屆時請民眾攜帶本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至登記之派出所或分駐所領取，並請民眾注意自身安全，關注官方最新消息。 財政部提醒，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政府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布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fbd55d6a2d140419af5dc03cf283c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02: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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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機關合作展成效，海巡、海關聯手破獲烏石港遊艇走私加熱菸]]></title>
	<description><![CDATA[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接獲基隆關情資通報，不法人士欲利用遊艇返航時機，夾帶大量甫核准上市的加熱菸入境牟利，爰與該關會同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及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成立專案小組共同偵辦；今 (114) 年10月31日13時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在烏石港查獲「千○號」遊艇走私加熱菸12,389包、捲菸300包及加熱器54組，全案將船長林○○等2員依違反《菸酒管理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案遊艇係自日本石垣島駛入宜蘭烏石港，查獲的12,389包加熱菸均為日文包裝，包含T牌、M牌、E牌及C牌等4種品牌，以T牌為最多，分別裝在24個紙箱藏於座位下艙間規避檢查，且林姓犯嫌利用宜蘭地區與日本石垣島相對較近的距離降低運輸成本，惟所查獲加熱菸數量、裝載手法及轉運模式顯非一般消費者習慣，實違常理。 殊值一提的是，我國衛生福利部於今年10月11日審核通過的特定加熱菸品項，在日本境內相同或類似品牌加熱菸價格較國內便宜，不法人士利用「買低賣高」及「薄利多銷」方式，趁著熱潮將菸品自日本私運入境轉售牟利，所幸專案小組成功阻絕私菸入境，避免市場秩序遭擾亂，守護國人健康權益。偵防分署指出，走私犯罪不僅損害國家稅收，且任何形式菸品均含尼古丁及致癌物質，長期吸食將增加罹病風險。 基隆關表示，海關查緝非法加熱菸走私向來不遺餘力，持續與國內外執法機關合作，研析緝獲案例態樣，鎖定高風險貨物加強查核，全力守護邊境安全及國人健康。 海巡署呼籲，國人若發現海上不法活動或走私偷渡線索及通報外國、中國軍艦、公務船及20噸以下異常目標等，可撥打海巡「118」免費報案專線，即有機會獲得豐厚獎金，冀盼全民齊心，共同為維護社會治安盡一份心力。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楊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45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0649955014149b7a03ddd5b6093b3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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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0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發布記者會如遇颱風停班，將改採視訊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預訂11月11日召開之「114年10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發布記者會」，如遇颱風致臺北市停止上班，將改採視訊方式辦理，財政統計資料庫10月資料順延至上班日開放查詢。如正常上班則維持原發布形式。 新聞稿聯絡人：陳巧芸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7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d5a2c8e008430d81f854042873c3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0 Nov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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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積極協助中央機關取得自有辦公廳舍，增進國產使用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下稱廳舍）分布全國，為協助中央機關取得自有廳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積極盤點篩選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含參與都市更新（下稱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提供機關評選，致力調配予中央機關作廳舍使用，並協助完成撥用程序，增進國產使用效能。 國產署表示，該署歷年調配多處廳舍供中央機關進駐使用，以今年調配成果為例，因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搬遷至林口國家檔案館，該局原位於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廳舍（總樓地板面積22,839平方公尺）經國產署邀相關機關召開會議決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文化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進駐，並協助獲配機關辦理撥用作業；國產署另協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將其參與都更分回之新竹市世紀鑫城367戶國有廳舍（總樓地板面積33,618平方公尺）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該署調配予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等共10個中央機關進駐使用；及調配1處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商業區土地都更案分回之國有廳舍（總樓地板面積2,375平方公尺）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高雄辦事處進駐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依財政部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截至114年10月底，國產署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廳舍已調配22處（總樓地板面積約79,942平方公尺）供27個中央機關進駐，其中4處廳舍興建中，2處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及文山區都更分回國有廳舍已興建完成，經獲配機關經濟部（投資促進司）、該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撥用程序並進駐使用，其餘16處刻由實施者辦理都更相關作業。 國產署未來將持續配合中央機關取得自有廳舍需求，調配國有不動產供機關進駐使用，增進國產使用效能，以利機關業務運作穩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915601edd34145b62c876a37282de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0 Nov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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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該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計算式：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嗣後於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陳先生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陳先生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符合重購退（抵）稅之情形，則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張簡雋恩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f000481806343e39c56200c47cd39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0 Nov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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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載「億級豪車，賓士變BRABUS」一案，海關依法查核進口車輛，並通關放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基隆關表示，有關媒體報導「賓士變BRABUS」車輛品牌爭議，海關法定職責在於查核進口貨物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並據以核定稅捐。至於進口人私法上權利爭議，則非海關行政審認範疇。 關務署基隆關說明，本案所涉進口車輛，海關於受理報關時，業依進口人書面申報及來貨實際車況進行查驗。因該車輛申報內容尚待進一步釐清，為兼顧時效與進口人權益，爰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進口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由海關事後繼續審核。 關務署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車輛品牌與規格，攸關貨品價值與稅額核定。為求慎重，並使核定有所依據，該關針對本案已循管道發函駐外單位協助查證，以釐清貨物客觀事實，並獲回復，本案進口車輛確由BRABUS改裝出廠。該關強調海關所有查證程序，均依法進行，以確保申報內容屬實，並正確核課關稅。 關務署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應誠實申報品名、規格、價值等資訊，海關依法行政，嚴實查核通關案件，以維護國家稅收及貿易秩序。 新聞聯絡人：簡任稽核 劉兆富 聯絡電話：(02) 24202951 分機 20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d016278bb164607920d7d398fa7fb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9 Nov 2025 08:30: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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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人員涉性騷擾及恐嚇空服員一案，將嚴懲重罰，絕不護短]]></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臺北關表示，報載該關人員搭乘長榮航空公司涉嫌於機上滋擾生事並涉及恐嚇及性騷擾空服員一案，全案已由該公司報請警察機關偵辦，海關全力配合司法調查，嚴懲不貸，絕不護短。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於知悉該事件後，立即啟動行政調查，並將涉嫌關員調離原職務。臺北關並強調，該員行為雖於休假出國期間發生，惟海關執掌邊境管制，理應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法律，該員行為已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政府形象，將於調查後迅速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該員行政責任。 臺北關最後表示，該員另涉嫌於空服員執行職務時為性騷擾行為一節，亦已啟動性騷擾調查程序，依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調查審議，並將加強關員法紀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提升關員法紀及性平觀念。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 52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ea27873ea6944e9b73be570df8f66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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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0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1月7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2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10月出口618.0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13.9%，較上年同月增49.7%（按新臺幣計算增42.6%）；累計1至10月出口5,144.5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31.8%（按新臺幣計算增27.8%）。 二、進口： 10月進口392.2億美元，較上月減6.3%，較上年同月增14.6%（按新臺幣計算增9.2%）；累計1至10月進口3,926.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1.3%（按新臺幣計算增17.9%）。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2b78b735f04ec7b0e53c3f5406ff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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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8afe372a3964f889059fbcfbaa0b1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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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境網購貨物，請民眾注意輸入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近年來跨境網購盛行，國際快遞貨量持續成長。為維護國人健康、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邊境安全，海關持續加強快遞貨物查緝。民眾於跨境網購或海外親友寄送快遞貨物回臺灣前，請先行確認該類貨品是否涉及輸入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或管制物品、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均不得於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常見幾類「網購易誤踩雷」品項，例如，醫用口罩、OK繃、紗布等醫療器材，植物種子、含肉製品等動植物檢疫品，及加熱菸、電子煙、仿冒品等，均屬管制品。如經查獲以虛報或夾藏方式違規輸入前述貨品，海關將予查扣，並依所涉輸入規定，函送主管機關裁處或移送刑事偵辦，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觸法。 該關再次提醒，民眾對於購買或寄回臺灣之快遞貨物，建議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倘有所疑問，可洽詢海關或主管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違規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聯絡人：邱課長   聯絡電話：(03)393-2594分機7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9c4984df0340d6a44e393669f9bb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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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第23屆促參金擘獎揭曉！將於11月28日舉行頒獎典禮 ]]></title>
	<description><![CDATA[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得獎名單出爐！23個團隊歷經嚴格的評選及實地查核後，最終由昇恒昌等10個團隊脫穎而出獲得殊榮，其中更有2件促參案件之政府機關團隊與民間機構團隊同時榮獲優等獎，分別為「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及「臺北市南港生技產業聚落開發計畫(忠孝營區原址暨西側市有地)興建營運移轉(BOT)案」。本屆金擘獎將於11月28日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由行政院院層級長官親臨頒獎予得獎團隊，各項獎項得獎名單及獲獎原因詳附件。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以「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管制區內C區設置綜合免稅商店招商案」榮獲本屆唯一民間團隊獎特優獎及公益獎。本案民間機構以其創意與技術進行公共建設空間再造與智能友善設計，打造優質旅客候機空間並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國門形象，並於擴建期間秉持「服務不中斷」原則，採施工難度較高之夜間作業方式，以最大程度降低對航站營運及旅客動線之影響。此外，於疫情期間以「不裁員、不減薪」具體行動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首創「激勵式變動權利金」機制，鼓勵民間機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資金並突破以往營運績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服務導向」為核心發揮經營創意，以用路人需求進行硬體改建，重新打造門面、設計動線並增設電扶梯，並於整建期間設置臨時賣場與廁所，再透過分區施工與動線管理，有效降低對旅客與營運之影響。 另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與世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攜手合作「臺北市南港生技產業聚落開發計畫(忠孝營區原址暨西側市有地)興建營運移轉(BOT)案」，是全國首件聚焦生技醫藥產業之BOT計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補足臨床試驗至試量產之生技產業鏈缺口，擇定鄰近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旁土地，透過有償撥用公有地及協議價購私有地取得本案促參用地，並與世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規劃設置一定比例空間作為育成中心，且依據進駐廠商需求提供共用儀器設備，扶植生技領域之新創企業，形成完整生技研發、育成與產業化鏈結，打造國家級生技產業廊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得獎案件，本屆金擘獎頒獎典禮預定於114年11月28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會議室舉行，歡迎各界共襄盛舉，並恭喜所有得獎團隊! 最新訊息同步登載於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https://ppp.mof.gov.tw/WWW/gta/news.aspx）金擘獎專區。]]></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481db50cce413bb119af3a47b4f5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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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10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實木床架、襪子、螺絲（自攻螺釘）、印花床包、牛仔褲、單芯線、POLO衫、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及鋼製手工具，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11月7日及10日至12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11月10日至12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劉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劉課員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6c00e5b519475f8d02cf09f8b36c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Nov 2025 03:13: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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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3202396e6fe46c98efe3a177feeea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Nov 2025 02: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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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免徵契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下稱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下稱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 財政部說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經洽國家住都中心監督機關內政部意見、參考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該中心依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視同政府機關。考量興辦社會住宅是政府推動住宅政策之重要政策工具，國家住都中心取得公有房屋興辦社會住宅具高度公益性，社會住宅雖為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惟與本條款但書所稱供營業用之情形尚有不同。該部爰發布解釋令，國家住都中心以取得公有房屋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得比照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減輕該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的賦稅負擔，以協助弱勢民眾住的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1ff2a6833342c2941ee1e468b318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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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林怡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39360144f51443da432fe494c8378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8: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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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雙11跨境網購旺季將至！海關呼籲民眾切勿網購豬肉製品，共同防堵非洲豬瘟]]></title>
	<description><![CDATA[「雙11」跨境網購旺季將至，為防堵非洲豬瘟，關務署籲請民眾跨境網購時，切勿訂購或輸入豬肉及其製品等應施檢疫物，並應確實瞭解貨物進口申報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關務署表示，民眾以海運快遞、空運快遞或郵包進口的貨品，無論是否於電商平臺下單購買，均全面X光儀檢，海關將針對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及郵包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從嚴查核，並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檢疫犬隊配合協查。經海關查獲違規輸入豬肉及其製品，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移請防檢署依其違章情節處以高額罰鍰或移送刑事偵辦，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重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動植物產品、肉類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均有輸入管制規定。為避免民眾不慎輸入管制物品，建議於網購前先至關務署之「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https://hscode.customs.gov.tw/）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查詢輸入規定。如貨品涉有輸入規定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最後呼籲，除不要自行網購豬肉及其製品外，亦請民眾務必告知在越南、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地之親友注意相關規定，如不慎收到應施檢疫物，應立即送交防檢署辦理銷毀。海關將持續加強查緝與宣導，齊心防範非洲豬瘟及非法走私，共同守護臺灣農畜產業。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0d4b3d8f704dc7bf327241b7e795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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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d86ad9e8854fb1a90a010ecd829a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7:2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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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於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前或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於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的餘額、餘股狀況，無需再奔波各金融、證券代理商等機構，大大降低漏列遺產清冊財產或漏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債權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A君為甲君的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確定，A君既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具有申請被繼承人甲君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資格，可檢具前揭證明文件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二）至於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因A君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前揭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c187f1729444437a6321dd03f4239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7: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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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舉行114年度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優級保稅工廠、保稅工廠及園區事業優良保稅業務人員聯合表揚大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4年10月31日下午於該關6樓禮堂，舉行「114年度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優級保稅工廠、保稅工廠及園區事業優良保稅業務人員聯合表揚大會」，由關務長劉芳祝親自主持，並頒發獎狀予得獎廠商及人員。本次計有優良專責報關人員25名、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8名、優級保稅工廠36家、保稅工廠優良保稅業務人員26名及園區事業優良保稅業務人員21名獲獎，現場參與受獎之業者相當踴躍。 高雄關表示，為推動風險管理及提升保稅業務績效，依據「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作業規定」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等規定，每年遴選所轄績優人員及保稅工廠予以公開表揚。高雄關轄管之保稅工廠計61家，本次考評達90分以上經評定為優級保稅工廠之業者超過半數，顯見其企業經營效能及保稅業務管理上皆具高度水準，殊值嘉許。 該關進一步說明，專責報關人員、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及保稅業務人員是海關與業者間之溝通橋樑，對於提升通關效能、加速貨物處理，扮演重要角色，與海關是密不可分的夥伴關係。為嘉勉相關從業人員之優異表現，海關特別公開表揚，以示鼓勵，期許未來能持續與海關密切合作，在創造經濟榮景同時，共同維護供應鏈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張課員 電　話：07-562829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599062729a46bdba3817dcff96a5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3:00: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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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捐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土地予某協會，並辦理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稅申報，經該局審理，因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該筆贈與土地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爰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53131c379645f883f3b01ec5bf5f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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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11月5日開放預登記，1萬元11月12日入帳，免出門、免排隊，安全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全民+1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登記網站將於11月5日起至11月9日為期5天開放預登記，並於11月10日起全面開放登記。財政部呼籲民眾多加利用「登記入帳」方式，透過網路登記，1萬元就能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免出門、免排隊，安全又便利。 為因應即將開放線上登記作業，財政部今（4）日與數位發展部共同召開記者會，邀請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參與，透過本次記者會加強說明普發現金領取方式及介紹廣宣網站內容，並由數位發展部說明登記入帳系統操作方式，及登記期間前5日（11月5日至11月9日）以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尾數分流方式如下： 登記日期 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尾數 114年11月5日 0、1 114年11月6日 2、3 114年11月7日 4、5 114年11月8日 6、7 114年11月9日 8、9 114年11月10日以後 不 限               財政部表示，「登記入帳」將自114年11月5日上午8時起開放預登記，民眾可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上網，備妥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金融機構帳號及健保卡號，於普發現金官網（https://10000.gov.tw）之「登記入帳」頁面，依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登記。若民眾對登記入帳方式有任何疑問，可至普發現金官網「常見問題」專區查閱相關說明，或撥打免付費1988 客服專線洽詢（服務時間每日8時30分至18時30分），為配合11月5日登記網站開放，1988客服專線於當日提早至8時提供服務。 財政部提醒，登記期間採分流措施，係為分散系統流量，確保網站運作順暢。登記入帳開放時間很充裕，將持續至115年4月30日止，請民眾安心上網登記。 該部補充說明，凡於預登記期間及11月10日當天完成登記並經系統檢核成功者，款項將於11月11日18時起至11月12日依各銀行作業程序陸續入帳；11月11日以後登記成功者，於登記後2個營業日內入帳，為確保款項順利入帳，民眾務必補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民眾可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普發現金官網查詢登記結果，如因資料錯誤導致登記失敗或入帳失敗，網頁將提示原因並開放重新登記，或民眾可改採ATM領現或郵局領現。 財政部強調，普發現金系統平台符合行政院「高」等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控制措施，相關資訊傳輸及儲存均嚴格加密保護，並於專案結束後2個月刪除。該部並呼籲，政府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普發現金相關資訊請以官方網站（https://10000.gov.tw）公告為準，如遇可疑訊息或電話，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共同防範詐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 附件：記者會簡報3份]]></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14ec32730e04a27845fa6f1ebfa1a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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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港貿單一窗口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服務10月1日上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為提升便民服務，自本（114）年10月1日起，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使用單一窗口申辦業務者應透過憑證提出註冊申請，且所有需憑證服務均須使用憑證登入後始能辦理。為配合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推廣行動自然人憑證，本年5月22日單一窗口先針對原已註冊民眾，新增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服務，藉由民眾儲存於行動裝置的生物辨識功能，實現免插卡、免輸入密碼的數位身分驗證，不僅有效保護個人資料，亦降低身分被冒用風險。為擴大行動自然人憑證應用，自本年10月1日起，該署進一步針對尚未註冊民眾，新增以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功能，提供更多元身分驗證服務。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倘需使用單一窗口需憑證通關各項服務，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憑證註冊／自然人／工商憑證註冊」（服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於「行動自然人憑證註冊」項下，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進行系統驗證，即可完成註冊作業。該署呼籲民眾可多加使用，利用行動裝置的生物特徵，達到快速、便利又安全的線上身分識別，輕鬆使用單一窗口各項服務。 如有相關使用問題，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3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602f92344941e7ac561a27e8e13d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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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月月有標售，珍惜資源多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該關原則於每月最後1週星期四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開標作業，開標日前一週於官網公告最新貨物清單，基於物盡其用、珍惜資源，並減少貨物銷毀對環境產生的污染，歡迎商民踴躍參與投標。 基隆關說明，個人及廠商均可參與競標，有意投標的商民，可於公告時間內申請至貨物存放地點看貨，並至該關3樓法務緝案組繳交押標金後領取投標單，此投標單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該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押標金可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為受款人的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如押標金總額未達新臺幣5,000元，也可繳納現金。 基隆關提醒，留心辨識海關拍賣資訊來源，避免誤信假訊息、假廣告而購買假冒的海關拍賣品。該關定期於官網公告拍賣標售訊息，如開標時間、押標金、標售貨物清單及看貨證等資訊，FACEBOOK海關粉絲專頁（請認明圓形藍底白勾）僅提供拍賣訊息，無法透過網站下單購買，亦無貨到付款的選項。海關拍賣是以貨物現況標售並提供看貨服務，得標繳款後憑海關放行單至櫃場倉庫提領貨物，而且不可退貨，亦無鑑賞期退貨機制。 基隆關呼籲，標售貨品種類豐富，常見標售貨品有衣物紡織品、床包、襪子、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螺絲及汽車零件等，歡迎民眾至該關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資訊匯流/標售公告專區，即可瀏覽相關標售規定、貨品明細及押標金額等資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林珮筠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5937b8a2814fe3b11d98bb4f201b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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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打擊偽冒財政部網站，假日不打烊 財政部：已啟動必要防護措施以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10月31日（五）晚間及11月2日（日）上午透過即時監控機制共發現4個偽冒財政部網址（twmof[.]xyz、cgbs[.]shop、twmof[.]info及cgsss[.]info），該部立即於10月31日晚間及11月2日上午，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並轉知網路服務業者啟動該網址無法瀏覽措施，以防止民眾誤點受騙。 為慎防假冒財政部普發現金「釣魚網站」詐騙手法，財政部已與數位發展部及財金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如發現偽冒網站情事，皆立即啟動必要防護措施，防止民眾受騙，保障民眾權益，面對任何犯罪行為，政府定將嚴辦到底，絕不寬貸。 財政部再次說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且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洪雅芳 聯絡電話：(02)2395-7500轉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470066fe1c64b76b1ee55ab6baf61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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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新汽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10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新購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6,000元（2,000元+4,000元）。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d6fc7347804931aca498717d2a0c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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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2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及補訓人員第2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財政部已按各錄取人員分配序號及所填志願排序予以分配，分配結果詳如附件。 本次分配第2梯次訓練人員調訓日期為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調訓通知將於本公告分配結果後寄發，114年11月10日後如未收到調訓通知函，請撥打（02）25505500分機1167何先生查詢。另有關分配訓練機關職務問題，請逕向各關洽詢（基隆關：02－24202951轉分機3413蔡小姐、臺北關：03－3834265轉分機5461駱先生及高雄關：07－5613251轉分機8139王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243d7284d44300908e6b189ff6c1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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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聯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加強金門小三通查緝，全力防堵非洲豬瘟入侵]]></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自境外傳入，該關配合中央防疫政策，持續與防檢署等單位密切配合，在金門小三通通關口岸加強聯合查緝行動，針對自廈門、泉州等航線入境旅客及貨物加強檢查，嚴防動物性產品非法入境。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金門小三通是臺灣與中國大陸間重要的人員與物資往來管道，也是防疫重點關口。該關為落實「源頭阻絕」原則，加強宣導旅客不得攜帶肉類製品入境，於水頭通關大樓入出境大廳張貼警示標語，並實施入境旅客行李百分之百X光檢查及聯合防檢署檢疫犬共同查緝，有效攔截豬肉製品入境。近期查獲數起旅客夾帶肉腸、魚卷等豬肉製品案件，皆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高雄關呼籲，非洲豬瘟病毒具高度傳染性與環境耐受性，一旦進入畜牧場所，將對養豬產業造成重大損失。民眾應配合防疫規定，不寄送、不攜帶來路不明的豬肉製品，共同阻絕非洲豬瘟於境外。 業務單位：高雄關機場分關 聯 絡 人：馬股長 電  　話：082-375674#12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bc0c8c8a6e3410993352823a2150a6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0:38: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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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公股銀行入帳領現加碼優惠，歡迎民眾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    政府「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登記入帳將於11月5日開放網路登記，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積極響應，就登記入帳及ATM領現者，推出多項限時優惠活動，包括現金、刷卡金、iPhone手機及台灣pay紅利點數等抽獎機會，部分銀行更提供申辦數位帳戶加碼優惠（如下表），獎項內容豐富，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詳情可洽各公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  銀行名稱 主要優惠措施 官方網站連結 臺灣銀行 普發1萬選臺銀 輕鬆再賺500元 臺銀數存新戶普發1萬入帳新臺幣數位帳戶，再完成指定任務，就能輕鬆賺最高500元回饋金。 https://www.bot.com.tw/tw/share/ff340612-e47b-f011-a704-98f2b3145f40 土地銀行 全民+1 政府相挺 土銀幸福提款 於土銀ATM完成ATM領現者，即可參加抽獎，有機會獲得台灣Pay金融卡紅利點數80,000點（等值8,000元）共10名，其餘獎項共880名。 https://www.landbank.com.tw/Bulletin/Detail/5880a16f-f821-4ad4-91bd-b38300134809?code=H100 兆豐銀行 全民領1萬，兆豐加碼抽1萬 登記入帳選「兆豐銀行」，並以兆豐信用卡消費滿額，抽10,000元刷卡金1名、猛獅文青包20名及行李電子秤50名。 https://www.megabank.com.tw/personal/credit-card/event/overview/gov10000 第一銀行 全民+1 政府相挺，一銀超挺再加碼 1.採登記入帳者即可參加台灣Pay紅利點數抽獎活動（100,000點名額5名、50,000點名額60名）。 2.完成ATM領現者，抽mo幣5,000點，共2名。 https://firstbk.tw/8ab7y4 華南銀行 1.華銀挺普發 iPhone 17大放送 (1)「登記入帳」選華南銀行，抽iPhone 17（256GB）10台及Line Points點數50點2,000名。 (2)限定客群「登記入帳」選華南銀行，額外獲得Line Points 點數 50點，共8,000名。 2.薪轉戶「登記入帳」選華南銀行，享加碼好禮抽獎機會。 1.https://hncb.tw/華銀挺普發/ 2.https://hncb.tw/薪轉加碼抽/ 合庫銀行 1.ATM領現抽獎活動 (1)選合庫ATM領現抽iPhone 17（256GB），共5台。 (2)用合庫金融卡再加碼抽台灣Pay紅利點數888點，共3,000名。 2.合庫萬元加倍送抽獎活動 選合庫「登記入帳」或「ATM領現」，並使用合庫信用卡一般消費累積達1萬元即獲得一次抽獎機會。抽8萬元刷卡金1名、1萬元刷卡金5名、1千元刷卡金50名及100元刷卡金500名。 https://www.tcb-bank.com.tw/about-tcb/announcement/items/news/event/cashforeveryone     彰化銀行 1.「登記入帳」選彰銀，抽6萬元刷卡金 「登記入帳」選彰銀並持彰銀卡消費完成指定任務，抽6萬元刷卡金 1名。 2.「登記入帳」選ｅ財寶，抽萬元柴寶幣 登記入帳選彰銀e財寶數位帳戶，抽10,000元柴寶幣，共1,200名。 3.「登記入帳」選彰銀 享基金定期（不）定額手續費優惠 自入帳翌日起一個月（含）內，基金定期（不）定額新訂約不限通路不限契約數享每筆契約「第1~10次2.8折，第11次以上2.5折」之優惠。 https://www.bankchb.com/frontend/newsDetail.jsp?id=5227 臺企銀行 1.普發登記 首選臺企 來臺灣企銀完成「登記入帳」或「ATM領現」，有機會抽到現金2萬元3名、現金1萬元7名等多項好禮，共抽出510名中獎人。 2.臺企加碼 完成「登記入帳」或「ATM領現」，並加入Hokii數位會員可再享1次抽獎機會。 https://tbb.tw/8abj45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e558203b22403c8b3858fdfcbe98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3 Nov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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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超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超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於本(114)年10月31日由該關許副關務長志仁率員至該公司辦理接管事宜，並與該公司總經理潘慶龍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儀式簡單隆重。 超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103年，致力於自動化設備設計、製造及專業組裝代工。客戶導向的經營模式，以解決客戶問題為出發點，根據客戶需求訂製規劃，以最具競爭力之成本，在最短時間內交付客戶高品質的設備與服務。此外，該公司佔地3000餘坪的生產基地，廠內規劃有：無塵室生產區、研究開發區、大型自動倉儲區及一體式完整生產流水線，並於民國113年達成SGS ISO 9001品質認證。本次保稅工廠的設立，除可降低該公司營運成本，並可強化其產業競爭力，以提高生產效率改善客戶服務體驗。 臺北關表示，申請加入保稅工廠可加速貨物通關及享有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亦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以期協助保稅廠商爭取更多商機拓展外銷。 新聞聯絡人：鄭美玲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39ee9ce2c474ed6a6c284ee2b53a0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Oct 2025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檢疫犬隊共同加強查緝，防堵非洲豬瘟]]></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海關職司通商口岸邊境管制，為加強非洲豬瘟查緝力度，本(10)月31日由一級主管率隊，與農業部防檢署桃園分署檢疫犬隊，針對來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共同聯合查緝。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海關一向以高標準、高規格的嚴謹態度把守國門，針對自高風險地區輸入一般貨物與快遞貨物，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此外，不定期由一級主管帶隊執行非洲豬瘟專案查緝，以強力防堵豬肉製品闖關。 臺北關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加強相關邊境管制作為，並與防檢署桃園分署檢疫犬隊加強合作，守護國境，防堵非洲豬瘟疫病入侵，並呼籲國人切勿違規攜帶或輸入豬肉製品，違者將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移送防檢署裁罰。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人：蔡稽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1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01bc2040b304acdbc94c040085694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Oct 2025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ec6ad0074f4bb2b08dc273921f5c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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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b3e30d3c8494561b0d1f2d43c8db2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7:2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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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6ef41bf02248538c8ffe1513b3ea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7:2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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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旅客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國境應向海關誠實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4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逾限額之現金等物品，應向海關申報。現金部分，逾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或其他外幣等值1萬美元者，另依規定，申報之新臺幣及人民幣如超逾上開限額，應予以存關退運；至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以及其他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鑽石、寶石、白金等貴重物品，均應依規定，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以沒入或處以相當於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之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非以原先購買價格計算，海關核價方式係以旅客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因國際金價走揚，旅客如攜帶黃金及相關飾品，請注意是否已逾限額。 臺北關統計本(114)年至8月底，查獲旅客出、入境未申報攜帶超過限額之現金、黃金等洗錢防制物品案件已達26案，其中查扣外幣合計約新臺幣679餘萬元；黃金案件則計2.023公斤，市值約新臺幣7百餘萬元。 臺北關再次提醒，出入國境攜帶逾前揭規定之現金、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如對申報規定有疑義，除可至臺北關網站【旅客通關】查詢外，亦可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或入境時，至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詢問，以確保權益，避免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黃課長  聯絡電話：03-39822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da6cbd08774d45abf0d05fc09aac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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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今(114)年前9月我國DRAM出、進口倍增，規模值均創歷年同期新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20號-記憶體出進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cd64e3e3b0a47b9a976721856aec7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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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未成年人買房，贈與稅節稅眉角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f3c38025a0246438ca29d544e7413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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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13歲以上未成年人可用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登記入帳、以自己的提款卡在ATM領現、自己或委託他人至郵局臨櫃領現]]></title>
	<description><![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提供民眾多元便利管道領取，可採登記入帳、ATM領現及郵局臨櫃領現3種方式，登記入帳將於11月5日開放預登記，11月17日起開放ATM領現，11月24日開放郵局領現。 近日有民眾對於未滿13歲、13歲以上未成年人的1萬元如何領取感到困惑，財政部特別說明，本次普發現金比照112年普發現金代領機制，未滿7歲未成年人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滿7歲至未滿13歲未成年人可選擇用自己帳戶登記入帳領取，如有提款卡也可在ATM領現，或用父母或監護人帳戶或提款卡代領；至於13歲以上未成年人領取方式一樣有登記入帳、ATM領現及郵局領現3種管道，如果自己有金融機構帳戶及提款卡，可用該帳號或提款卡採登記入帳或ATM領現；如果沒有金融機構帳戶及提款卡，可攜帶健保卡至郵局臨櫃領取，也可委託他人持本人健保卡及受託人具照片身分證件正本領取。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普發現金領取期限至115年4月30日止，領取時間充足，民眾可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該部提醒，政府不會主動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留意假訊息，避免受騙上當。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a90bd2791fe46dfbd1db6e9fca0dd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12:44:1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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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就媒體報導「非洲豬瘟疫情政府企圖轉移邊境管制問題」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29）日媒體報導非洲豬瘟疫情政府企圖轉移邊境管制問題，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一向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的嚴謹態度把守國門，落實進口郵包、快遞貨物及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行李百分之百X光儀檢，並與各邊境查緝機關通力合作，嚴格執行各項邊境管制措施。 關務署表示，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29日，海關已查獲未經檢疫豬肉製品3,445件、3,044公斤，均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處。為強化防堵非洲豬瘟入侵，各關自114年10月24日起，針對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郵包及入境旅客行李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從嚴查核。每週並由一級主管帶隊執行專案查緝至少2次，並請防檢署檢疫犬隊配合協查。 關務署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落實相關邊境管制作為，與主管機關農業部，共同守護國門及非疫家園，並呼籲國人切勿違規攜帶或輸入豬肉製品，違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移送防檢署，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0119a376ad646708df3d9c1c3b058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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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廠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廠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該關許副關務長志仁於本(114)年10月29日赴該廠，與該公司總經理林育全共同主持揭牌儀式。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是台灣封測廠力成科技集團之子公司，為全球積體電路測試提供專業服務。不論在於儲存與邏輯晶圓測試及邏輯成品(IC)測試服務，都能憑藉專業的優勢滿足客戶需求。除了現有的晶兆成保稅工廠以及二廠保稅工廠，本次申請三廠一併加入保稅的營運範疇。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享有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以期協助保稅廠商爭取更多商機拓展外銷。 新聞聯絡人：鄭美玲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電話： 03-3834265 分機338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8dac2c74524b4d9d4bbd1f372f2b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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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5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成果發表會 臺灣酒品耀國際 品出結盟新契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29）日下午於大倉久和大飯店舉行「2025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成果發表會」，除為新通過認證之製酒業者授證及頒發本（114）年品評競賽優勝獎項，並於會中辦理9款優勝啤酒之品飲會，向國人展現該部推動優質酒類認證之豐碩成果。 財政部自92年起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申請認證酒品須通過資格審查、現場評核及酒品抽驗，並提報認證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始授予使用W認證標誌。今日獲該部授證之認證業者，包括臺虎精釀股份有限公司福德廠、埔里鎮農會農村休閒酒莊、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酒廠、隆田酒廠與臺中酒廠。 財政部表示，為行銷推廣我國認證酒品，該部自106年起薦送認證酒品參加國際競賽，歷年均有優異表現。本年再度挑戰2025美國舊金山世界烈酒競賽，打破歷年紀錄，勇奪38面獎牌，包含7面雙金牌、13面金牌、13面銀牌及5面銅牌（得獎酒品清單如附件1），不僅證明我國釀酒產業的卓越實力，更成功提升認證酒品的國際知名度與競爭力。 另為鼓勵認證業者良性競爭，財政部本年舉辦第10屆認證啤酒品評競賽，將參賽啤酒分為Lager、Ale及水果啤酒3類，邀請國內品酒專家，採盲飲模式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共9款啤酒得獎，優勝業者名單如附件2。本次發表會亦邀請與會貴賓共同品飲該等啤酒，並請獲獎業者為大家解說自家啤酒之風味及特色，讓與會貴賓對於認證優質酒品之風味留下深刻體驗。 財政部已將通過優質酒類認證之53廠線287項酒品資訊登載於該部國庫署網站「優質酒類認證專區」（網址：https://www.nta.gov.tw/AQC），歡迎國人上網查詢，或洽委託執行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聯絡窗口：辛姿萱專員，電話：（02）23567417 分機51。 聯 絡 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7409 附件1：2017~2025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酒品參加國際酒品競賽得獎情形 附件2：114年度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品評競賽優勝名單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133f057edc456684ffe8fab93909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五），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4c1be2d8494177b7fdc6b30feeb34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向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品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吳秀蘭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4df1d2f04f49f4a5ad4b28a54367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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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07） 3302058 分機62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bb4489c98954724b2b310bae66838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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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1月1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1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2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a3bfd699034258b095b716ac8de7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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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近期經貿與稅收情勢(114年10月28日) - 專題：撥入長照基金之各稅徵起狀況分析]]></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國際經濟情勢 1.IMF及標普全球最新展望，今(2025)年成長率分別小幅上調至3.2%(按購買力平價計算)、2.7%，明年略降為3.1%及2.6%。 2.WTO上修今年全球商品貿易量成長率至2.4%，IMF上調商品及服務之貿易量成長率至3.6%，預測2026年分別放緩為0.5%、2.3%。 二、國內經貿情勢 1.人工智慧(AI)商機熱絡，加以步入科技產品外銷旺季，114年第3季我國出口1,694億美元，進口受惠AI產業鏈國際分工運作與出口引申需求上升，達1,259億美元，雙創新猷。第3季電子零組件業生產年增28.5%，推升製造業、工業生產各增17.2%、15.9%，三項指數同步刷新單季新高紀錄。 2.消費方面，因經濟前景不確定性尚存，車市買氣仍緩，惟百貨公司、超市等促銷活動抵銷部分減幅，第3季零售業營業額小減1.8%；餐飲業受惠暑假外食及聚餐需求成長，年增2.1%。1-9月失業率平均3.35%，創近25年同期最低，惟近月工時不足就業人數漸增。 3.賦稅方面，1-9月實徵淨額2兆8,710億元，年減743億元(-2.5%)，主因營所稅暫繳稅款尚未完全入帳，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衝擊實施稅款延分期繳納，以及房、車市買氣及股市量能不如去年所致。稅目中以營所稅減426億元、證交稅減223億元較多，土增稅年減23.7%，減幅最大。 三、撥入長照基金之各稅徵起狀況分析 1.隨人口高齡化帶動長照需求，政府於106年設置長照基金，建構持續性的財政支持機制，基金稅收來源涵蓋房地合一稅、遺贈稅、菸稅及菸捐。開設以來至114年9月止累計撥入6,197億元，其中房地合一稅自111年起躍居最大來源，113年更占近2/3；114年恐不易突破前高，但預估亦逾6成，長照之稅收來源以房地合一稅為大宗之態勢確立，受房市景氣之影響益為加深。 2.居長照第2大稅源的菸稅及菸捐因健康意識抬頭，消費行為轉變與菸品替代效應，占比呈現逐年下滑，惟113年尚在2成左右。遺產與贈與稅因適用累進稅率15%及20%之高資產案件挹注，對基金財務形成重要支撐，109~113年間所占比重約15%~18%，以臺北市貢獻最多，撥入長照之金額波動性頗大，則普遍見諸各縣市。 3.106~113年撥入長照基金之5項稅捐合計實徵數均優於預算數，綜觀今年前9月各稅目狀況，菸稅及菸捐呈現低幅波動，贈與稅在基期墊高下，達成率有轉緩之勢，惟三者均有機會達成全年預算目標，遺產稅受惠於鉅額稅款入帳，更已提前達成預算數，至於房地合一稅因房市交易轉淡，達標難度升高。綜計後，今年達成年度預算之展望正向，惟達成率恐為基金設置以來最低。 四、結語 1.隨美國與主要經濟體貿易協議推進與政策調整，加以民間企業展現彈性，提前備貨且迅速調整供應鏈布局，關稅衝擊與金融情勢波動低於預期，迄今全球經濟成長大致維持平穩，並竭力適應貿易體系重塑的新格局。明年總體展望雖變動不大，惟美中關係與貿易對峙局勢張弛不定，AI榮景潛藏疑慮，加上各國財政壓力上升等變數，皆可能牽絆全球成長步調，必須審慎應對。 2.AI熱潮及科技新品備貨需求升溫，第3季我國出口及製造業生產再度寫下佳績，惟對等關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隱隱發酵，耐久財消費意願偏向觀望，非耐久財及餐飲消費則屬穩健。雖產業間景氣復甦狀況不一，然因AI應用優於預期，加以我國供應鏈體系完整且深具競爭利基，激勵投資與出口動能延續，第4季國內經濟可望以內平外溫之勢穩步擴張。 3.今年以來美國對等關稅等不確定因素環繞，削弱股市量能及車市買氣，加以房地產市場明顯轉緩，相關稅收連帶受挫，又因營所稅延分期繳納措施及部分暫繳稅款尚未入帳，致1-9月全國賦稅收入年減2.5%。由於綜所稅以外的主要稅目普遍呈現減勢，前9月徵起數多不及全年預算數的3/4，今年總稅收恐不易超越去年之歷史高點，達成年度預算目標亦面臨挑戰。   完整內容請參見新聞稿本文(pdf)     財政部統計處發言人：蔡處長美娜 聯絡電話：(02)2322-8339   業務聯絡人：殷科長英洳 聯絡電話：(02)2322-8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7f8c2782b004c6d8a14d5b84b8a7a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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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進口車車主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GC332)查詢貨物稅汰舊換新退稅進度]]></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購買進口汽機車新車車主申請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GC332）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度查詢」網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332），即時掌握案件申辦進度。 基隆關說明，車主可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332）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度查詢」，或直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以關鍵字搜尋「GC332」即可取得連結，且只要在查詢網站上輸入新、舊車牌即可得知「申請案件編號」、「申請日期」、「審核狀態」、「審核完成日」、「退稅通知書製表日期」及「退稅方式」等申辦資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辦資訊顯示的「申請日期」為進口車商彙整所有申請車輛資料後，上傳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的時間，並非新車領牌或舊車報廢時間；若網站查無資料，可能是進口車商尚未送件，車主如有相關疑問或申請期限將至，可先洽進口車商確認送件情形。 基隆關提醒，車主何時可領取退稅款，會根據案件申請車輛數、資料完整度及車商是否線上申請等情形而定，案件審核完成後，若退稅方式為「直撥退車主」，海關會將退稅款項直撥至新車車主銀行戶頭，無法指定將退稅款匯給第三人或舊車車主；若為「支票退進口人」，海關將通知進口車商領取該申請案號的退稅款支票，車主實際領取款項時間則須視進口車商後續作業時程而定。 聯絡人：八里分關蔡股長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def8afbae247658e0e2b5e8346e8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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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立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路或其他電子方式開立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73adcc9f754738b597753d28b094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3:0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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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就媒體報導中國集運及中國電商是最大漏洞及破口之回應]]></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自8月起承接大量拚多多、淘寶物品至台中、高雄港的配送業務共有上百貨櫃，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媒體報導的電商平臺貨品並非於郵局通關，中華郵政係承接進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放行後之國內物流運送業務，但不論對海空運快遞貨物或郵包，海關均百分之百實施X光查驗，強力防堵豬肉製品闖關。 關務署強調，為利影像判讀，海運快遞貨物及郵包係逐件通關，並自111年4月1日起針對一般空運進口快遞貨物亦全面取消併袋通關，僅文件類及電商貨物得有條件少量併袋，並就電商貨物依集運商（官方集運、私人集運）進行分級管理及風險控管。 關務署指出，自107年中國大陸爆發非洲豬瘟疫情後，海關持續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之嚴謹態度把守國門，自107年1月1日截至本（114）年10月27日止，海關查獲豬肉及含豬肉製品1萬3,590件，共2萬2,377公斤，均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罰，全力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將境外電商納入海關風險管理評估並精確統計分析，刻規劃推動跨境網購貨物進口簡易申報單均應申報電商平臺業者資訊，以提升查緝效能。對於承攬中國集運商貨物的高風險承攬業者及報關業者，海關將加大查核力道。 關務署最後呼籲，國人跨境網購絕大多數為國人生活需要的貨物，但海關仍查獲夾藏肉品案件，請民眾不可心存僥倖，誤觸法網。倘有相關貨品輸入規定問題，可至關務署之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https://hscode.customs.gov.tw/）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b8ad61d5b849478d0da9102c0a01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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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莊部長視察海關邊境防疫部署　要求嚴查嚴罰不可鬆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大防堵非洲豬瘟查緝力道，財政部莊部長翠雲於今日（114年10月27日）下午抵達關務署臺北關，視察入境旅客及快遞貨物通關查緝業務，瞭解海關執行邊境防疫部署情形，要求關員針對外界關注的電商平臺等高風險貨品嚴格查緝，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嚴謹態度把守國門，嚴查嚴罰，不可鬆懈。 莊部長轉達行政院卓院長榮泰指示，要求關員嚴守邊境、持續查緝，落實進口郵包、快遞貨物及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行李百分之百X光儀檢，並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莊部長指示，海關應以邊境安全為第一優先，要加大查核力度，強化風險管控，提高高風險旅客行李、郵包及貨物開箱比率，並與各查緝機關通力合作，以最高標準強化邊境管制措施。 關務署說明，海關針對民眾以海運快遞、空運快遞或郵包進口的貨品，無論是否於電商平臺下單購買，均全面X光儀檢，各關並自114年10月24日起，針對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郵包及入境旅客行李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從嚴查核。每週並由主管帶隊執行專案查緝至少2次，並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檢疫犬隊配合協查。經統計114年10月24至26日，各關人工開箱查驗件數超過4千件，查獲違規豬肉製品4件共6.7公斤，均屬旅客違規攜帶入境。其中2件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及越南各1件，違規攜帶物品為肉粽、月餅及臘腸等。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海關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26日，已查獲未經檢疫豬肉製品3,422件、3,005公斤，均移送防檢署裁處。該期間查獲旅客2,119件、1,641公斤最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其次查獲郵包1,087件、825公斤，依該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快遞貨物則查獲216件、539公斤，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罰責最重。 關務署強調，各關也將於近日邀請相關業者座談，要求業者自律守法並慎選境外合作對象，只要在邊境上查獲違規，海關一定祭出重罰。面對即將到來的「雙11」網路購物高峰期，海關籲請民眾勿自境外購買豬肉製品，以免以身試法，全民攜手共同防疫。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4bda1bf18049cf9446fb87ce81411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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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產署配合長照產業推出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決標，開創嶄新長照布建模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配合中央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政策，新增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於本(114)年1月修正放寬投標人資格為公司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其團隊具有可經營長照機構資格法人者，均可投標。114年6月30日公告6宗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114年10月1日開標(資格標)結果，高雄市左營區國有土地有1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及評選二階段作業，於本（27）日順利決標予心橋股份有限公司，權利金新臺幣6,660萬餘元，地租年息率3％，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依簽約當期申報地價計收。 國產署表示，心橋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愛鄰長照社團法人，以「健康促進，延續性照顧，醫養結合，在地化服務」核心理念，規劃預防醫療、健康促進、長照服務與社區資源，打造高齡友善生活場域，預計布建日間照顧中心及團體家屋2類長照機構，為高雄市左營區提供第1個團體家屋類型長照服務；複合使用部分規劃作匹克球館、羽球及網球館，提供中高齡者安全運動場域，期望中高齡者照顧由預防、復健到復能，皆可一次獲得滿足。本案得標人將於決標之次日起90日內繳清權利金後簽約，按契約約定期程，依長照法相關規定申請長照機構籌設及設立許可，並以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及設立許可文件內容為準。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係透過國有土地活化開發，結合衛生福利部各類長照機構需求，提供多元布建長照機構方式，以促進國家政策推展目標。本案結合診所、日間照顧中心、團體家屋及中高齡運動場館提供複合健康照顧服務，為長照機構布建新模式。未來該署將持續篩選優質標的列標，推動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敬請各界密切關注。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48e3e47213478d93b225b3850448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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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積極接管閒置國有公用不動產，促進國家資產活化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經檢討公用用途廢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主動收回或協調機關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接管後優先配合中央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作社會住宅等使用，並依不動產區位特性及土地使用管制活化利用，增進國產使用效能。 國產署接管各機關經管已無公用需要國有不動產，近3年每年平均1,903公頃，該署配合盤點土地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作為社會住宅（下稱社宅）興辦基地。例如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經管新北市新店區15筆國有土地及4棟國有建物，遭監察院調查閒置多年未規劃利用，基地面積約5,789平方公尺，主要為機關用地，部分為商業區。國產署於本（114）年接管後，即提供土地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評估興辦社宅。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中央機關興建社宅，並考量大面積閒置國有公用不動產接管後之管理成本及活化運用效益，近期提供7處機關檢討已無公用需求，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標的，提前洽請國土署評估是否適宜規劃興辦社宅，俾利接管後即配合社宅政策提供使用。例如交通部觀光署經管之臺北市北投區國有住宅區不動產，即原華僑會館，土地面積6,716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約14,682平方公尺，位於北投溫泉區。交通部觀光署原規劃作旅遊服務中心辦公、展演等使用，經檢討已無公用需求；另一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經管臺北市士林區土地，面積3,868平方公尺，民眾陳情提前拆除地上建物，配合地方商圈需求興建停車塔等方式活化利用。國產署除均洽請國土署評估興辦社宅可行性外，另就第2案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就無公用需要之國有土地移交該署接管，且獲國土署回復評估適宜作為社宅基地。 國產署接管各機關已無使用需求之閒置國有不動產，提供興辦社宅等中央政策業務推動使用，同步提升國家資產效益與國民生活品質，實現宜居與永續發展願景。不僅回應社會期待、社會需求，也優化國產運用效能。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士芬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738cf0ddb94d88a9cfbca5d0b838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8: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該局提醒，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e4a7c7a4d9946dd8b94cee55b30cf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5: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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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11期」3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11月1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11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00億元，年期為3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11月14日，到期日為144年11月14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92275433a4d4122be4e4cdc1fd5cb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2:39: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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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7e634b7a06444db47de49cf2b9cd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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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萬人響應財政部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於10月26日上午在高雄港7號碼頭舉行，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及臺灣企銀董事長李嘉祥等人鳴槍開跑，現場1萬2,000名跑者熱情參與，共同為健康、公益而跑！ 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舉辦至今已邁入第16年，今年由財政部與臺灣企銀共同主辦，選在高雄熱門地標大港橋碼頭區舉辦，分為半馬組21公里、挑戰組10公里及休閒組3公里，賽道沿途經過愛河沿岸、內惟藝術中心、中都濕地公園、高雄夢時代中心、光榮碼頭、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及駁二藝術特區等高雄著名地標，充分展現高雄港都的現代魅力與文化風采，並設置補給站提供多樣特色美食為跑者應援。 活動會場由國稅局、臺灣企銀、眾多行政機關及績優營業人設置各式宣導活動攤位，提供親子同樂遊戲、有獎徵答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體驗，主舞台也規劃抽獎活動及豐富的表演節目，現場熱鬧非凡，讓民眾度過了一個充滿朝氣活力又歡樂難忘的假日時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希望藉由全民參與的路跑活動，向民眾宣導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及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同時也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讓發票開立至兌領獎全程無紙化，一起節能減碳愛地球，這次活動共募集發票732,168張，全數捐贈「社團法人高雄市自強身障關懷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智青之友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衡山靈性學術服務協會」等計20個社福團體，讓愛心無限延續。 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1026高雄港開跑！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捐贈儀式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江宛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88686ff65e44959a6a707e9625581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6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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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廣宣網站於114年10月23日上線；特定偏鄉民眾自10月24日開始登記造冊，客服專線「1988」同日啟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於114年10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今（23）日公布特別預算，行政院也在今日核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規定，於115年4月30日前符合發放資格者，每人均得領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本次普發現金發放資格包括國內現有戶籍國民、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具我國國籍眷屬、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及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者、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及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國內出生之國民等；領取方式比照112年普發現金6,000元方式，採「登記入帳」、「ATM領現」、「郵局領現」、「直接入帳」及「造冊發放」5種方式。 財政部表示，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規定，普發現金應於特別預算公布後 1 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為達成1個月內開始發放之目標，在行政院秘書長帶領下，該部、數位發展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財金資訊、關貿網路及中華郵政公司等相關機關（構）事前積極規劃整備，已完成整備「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廣宣網站及客服專線「1988」，廣宣網站於今（23）日20時起正式上線，民眾可透過網路進入10000官網（https://10000.gov.tw）點選「點我看廣宣」，即可連結查詢「誰能領」、「如何領」、「常見問題」、「最新消息＆法規」、「防詐騙專區」、「捐款資訊」等資訊；至客服專線「1988」於10月24日8時30分啟用，民眾可撥打1988免付費客服專線獲得即時服務（服務時間每日8時30分至18時30分），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10月24日也同步開放偏鄉地區造冊登記，凡居住且設籍在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民眾從10月24日起至10月28日共5天，可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前往當地7個派出所或分駐所登記，當地員警為服務鄉民，假日不休息也受理登記（每日8時至18時）；已登記民眾請於11月12日至11月25日至登記之派出所或分駐所領取。 財政部說明，「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登記網站（https://10000.gov.tw）預計於11月5日開放為期5天預登記，開放前該部將召開記者會邀請數位發展部說明登記入帳系統操作方式及預登記分流規劃，並於11月10日開放登記；至於ATM領現及郵局臨櫃領現開放時間，預計分別於11月17日及11月24日開放。 財政部補充說明，本次普發現金適用直接入帳方式之對象，比照112年普發現金，包含勞保年金、災保年金、國民年金（含原住民給付）、老農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安置兒少及公費就養榮民，該類民眾不用做任何登記或申請動作，預計11月12日直接匯撥至其個人帳戶。 最後，財政部再次提醒，政府不會主動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留意假訊息，避免受騙上當。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d8232e92f4e4421a3c13fda3f44aa6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1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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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加大查核力道，防止非洲豬瘟入侵 ]]></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內通報疑似非洲豬瘟案例，關務署為強化邊境管制，即日起責成各關增加高風險旅客行李、貨物及郵包開箱率；並由一級主管率隊每週至少2次專案查緝，視需要洽邀防檢署檢疫犬隊共同執行，全力把關，防堵非洲豬瘟疫情。 關務署表示，海關一向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之嚴謹態度把守國門，該署於114年10月23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提出四項策進作為：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檢疫犬隊合作，加強檢查旅客行李；深化情資交流與風險管理，鎖定高風險樣態加強查核；優化科技查緝工具，提高查緝量能；分享研討查緝案例，提升關員查緝技巧及X光影像判讀能力。 關務署進一步強調，為防堵疫情擴散，該署於當日下午召開會議，再具體指示各關加強注檢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貨物及郵包，增加人工開箱查驗比率；並請各關每週至少實施2次機動專案查緝，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帶隊執行專案查緝，從嚴查核違規紀錄較多之業者，視需要洽請防檢署檢疫犬隊配合。 關務署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落實相關邊境管制作為，與主管機關農業部，共同守護國門及非疫家園，並呼籲國人切勿違規攜帶或輸入豬肉製品，違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移送防檢署，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7cc3afca9a4f1ea9713b7aeed0ff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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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就媒體報導「走私食品隨處可見，政府防線失靈」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23）日媒體報導走私食品隨處可見，政府防線失靈一事，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二，入境旅客可攜帶中國大陸食品上限為6公斤，爰上開報導旅客攜帶食品（螺螄粉）涉及走私一節，尚有誤解。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進口食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及相關許可文件，惟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輸入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格及數量計）自用食品免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及相關許可文件，爰入境旅客可免經衛福部同意攜帶6公斤食品入境。 關務署最後指出，為配合防疫需要，及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國人健康，將建請食藥署及相關機關研議是否調整上開輸入少量個人自用食品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6953de4f7c4099ad03cef87f3dd2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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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請留意！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有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478842a177437189c4c35142dfb4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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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專題分析－電子發票用於編製產業同店銷售額指標之探討]]></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E9%9B%BB%E5%AD%90%E7%99%BC%E7%A5%A8%E7%94%A8%E6%96%BC%E7%B7%A8%E8%A3%BD%E7%94%A2%E6%A5%AD%E5%90%8C%E5%BA%97%E9%8A%B7%E5%94%AE%E9%A1%8D%E6%8C%87%E6%A8%99%E4%B9%8B%E6%8E%A2%E8%A8%8E.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1d3e00a27241f29d5f67eada557f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2年綜所稅所得人中男性身障者人均總所得33.8萬元為女性之1.71倍，差距逐步縮小]]></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19號-身障納稅人各類所得.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b18685374b942eca1b6e7866a184e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嚴守邊境，防杜偽造車牌輸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阻絕境外輸入偽造車牌，該關除加強查核快遞、國際郵包、一般空運貨物及旅客行李等貨物輸入管道，同時與交通部公路局建立跨機關合作聯繫窗口，於查獲可疑貨品時，即時通報公路局所轄監理所查處，以杜絕不法。 臺北關統計，本（114）年1至9月共緝獲偽造車牌21面，均通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至現場協助處置，並移請貨物收件地址所在地警察機關偵辦，跨部會分工合作進行境內溯源查察，阻絕國內販售源頭。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製造、售販、使用偽造車牌，將構成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偽造、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海關將持續於邊境加強查核疑似偽造車牌貨物，並與監理單位及警方通力合作，遏止偽造車牌輸入，維護國內治安及交通安全。 業務承辦單位：竹圍分關 聯絡人：林課長 聯絡電話：(03)399-2888分機175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b070cfb8804eb3bdce6e441a841c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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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截至9月公益彩券發行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益彩券發行有助於增裕社會福利財源及促進弱勢族群就業，114年為第5屆公益彩券發行第2年，截至9月底累計結算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395億元、盈餘302億元，並協助弱勢族群6萬9,899人就業。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4年度公益彩券銷售目標為1,410億元、結算盈餘目標為308億元，截至9月底銷售及盈餘目標達成率分別為99％、98％，銷售成果良好。該盈餘業依法專款專用於補助國民年金136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準備15億元，以及分配予地方政府運用於社會福利支出151億元，包含辦理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社會救助等事項。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為協助弱勢族群就業，公益彩券經銷商均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3大弱勢族群擔任，114年9月底經銷商人數合計6萬9,899人，如再考慮其聘僱員工及彩券周邊產業等因素，對於促進就業將更具正面影響。 在經銷商的努力及消費者的支持下，公益彩券自88年底發行以來，截至114年9月底止，累計創造盈餘達6,569億元，財政部將賡續督導發行機構穩健發展公益彩券市場，達成銷售及盈餘目標，進一步厚植社會福利財源，照顧更多弱勢族群。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孫瀛芳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ed80751ecda4afea0aadd19a36c53e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Oct 2025 08: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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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安全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建議營利事業提早準備，多加利用網路送交國別報告，避免延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3699cd3febf4aff8a7a560fad9b03e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Oct 2025 07:3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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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8e7fad93ca544329ef2e5ef460d44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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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再度邀集地方政府會商中央統籌稅款分配方式，尋求最大共識]]></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期制定完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機制，以利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後續推動，今（21）日財政部第4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統籌稅款分配方式，在先前3次會商共識基礎下，繼續就統籌稅款分配架構、指標及權重進行討論；至於垂直分配部分，因涉事權支出劃分及補助制度，尚待中央相關部會研議，未納入本次會議討論。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施行後衍生多項分配爭議問題，行政院卓院長於本（114）年9月13日邀地方首長會談後，明確表達行政院立場，為「均衡城鄉、均衡臺灣」，須全盤檢討新版財劃法，其中在統籌稅款分配指標方面，並指示指標權重設定，應避免城鄉失衡；人口指標方面，應考量人口結構因素；土地面積指標方面，應考量土地價值及管理成本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發揮統籌稅款調劑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之功能，在統籌稅款分配機制架構部分，該部規劃分配公式優先彌補個別直轄市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額【鄉（鎮、市）基本財政收支差額併入縣計算】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並適度納入財政努力機制及考量基本建設需求，地方政府對此一規劃方向多表認同，就基本財政需要額核計項目、財源保障機制計算基準等議題提出討論，並希望未來修法時可明確訂定計算方式。 此外，在「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分配指標部分，地方政府會中熱烈討論，包括：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努力、非稅收入努力3大項財政努力指標，土地面積、人口數、工業人口、農林漁牧人口及農林漁牧產值5項基本建設需求指標，各指標並分別依人口結構、土地使用分區性質及人均等係數做進一步調整，部分地方政府另就過去對指標的建議，再次提出希望能予考量納入，財政部均於會中一一回應。至於權重方面，將參酌各地方政府意見，衡酌指標間之替代性（互補性）、收入努力度或貢獻度，並依卓院長指示兼顧城鄉差異、均衡區域發展及考量人口結構、土地價值及管理成本等因素，通盤審慎研議財劃法修正草案，並依行政院指示循序推動修法作業。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9aeae69109448c9041fdb03d79de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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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114年10月28日起EZ WAY APP註冊增加實體健保卡驗證，防杜冒名風險]]></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強化進口快遞貨物實名認證安全性，自114年10月28日起關貿網路實名認證（易利委 EZ WAY）APP將以實體健保卡驗證方式強化註冊帳號身分驗證程序，全面提升進口人個資安全。 EZ WAY APP為關貿網股份有限公司因應107年海關法規鬆綁，自行建置及營運之加值服務，民眾可選擇採用「電信認證」、「簡訊認證（健保卡號）」或「簡訊認證（晶片居留證）」3種方式辦理註冊。其中「簡訊認證（健保卡號）」僅須上傳姓名、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健保卡號，因驗證強度尚有不足，仍有發生個資遭冒用註冊之風險。為確保EZ Way APP註冊身分真實性,防杜冒用他人名義進口貨物，該公司自114年10月28日起，國人凡使用「簡訊認證（健保卡號）」之新註冊者，均須改以實體健保卡插卡方式進行身分驗證，並待通過相關資料驗證後始得使用APP。 關務署說明，國人持有本人名下國內電信業者月租型行動數據門號仍可採用「電信認證」方式註冊，至外籍人士可按「簡訊認證（晶片居留證）」方式辦理，上開2種註冊程序未有變更，均維持免插卡註冊。若民眾無法採用前述2種註冊方式，則在EZ WAY APP填寫資料、上傳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簡訊驗證碼後，另須準備實體健保卡、電腦及讀卡機，利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路徑：通關服務／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一般進口／（MI52)實名認證平臺健保卡驗證（須插卡）】完成插卡驗證，待系統核對資料相符後，即可完成EZ WAY APP帳號註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透過實體健保卡驗證可有效防杜個資遭偽冒，保障民眾權益，強化線上報關委任服務之安全性。此次新簡訊認證措施適用於新註冊、日後變更資料（如手機號碼、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須重新驗證者，現行已完成註冊者，權益原則不受影響，可繼續使用。若操作上有任何疑問，可洽EZ WAY客服專線（02－7735－2812）詢問。 關務署再次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與個人資料安全，請勿將個人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出借他人使用，以免遭不肖人士濫用，產生違法進口等行政或刑事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a596fd2e774e108187db627821da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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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d83588c32dd4dd9aba3d2f7fb8824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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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關務署定期出版「關務年報」，歡迎各界參考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使民眾瞭解關務政策執行現況及相關業務作為，每年定期出版「關務年報」，本年度已彙編完成，預計11月出刊，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關務年報」採中、英文編撰，除彙整我國海關通關徵稅、邊境查緝、國際關務及海關博物館業務概況，並收錄海關徵收稅費、保稅、外銷品沖退稅及貿易統計等主要業務數據，以簡明文字及圖表呈現，期使大眾易於閱讀，並在最短時間一覽上年度關務工作。 關務署說明，為達省紙減碳，「關務年報」電子版登載於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出版品），民眾可下載利用，紙本刊物可洽國家書店（電話02－25180207、網址https://www.govbooks.com.tw）、五南文化廣場（電話04－22260330、網址：https://www.wunanbooks.com.tw）購買，歡迎社會大眾一同關注我國關務事務發展動態。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036210c4c94bfab8cb13d20e3aa0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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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羽毛球」非屬「球」 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 9506.99.00號 ]]></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 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 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 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 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 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 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 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 羅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9750957a334f8ab02e524f756c57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4:24: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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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出口貨物之商標，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務必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高雄關提醒業者，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確認有無侵害商標權並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協助提供。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及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時，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商標及確認商標是否經合法授權，以免衍生刑事法律責任或鉅額行政罰鍰，得不償失。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李股長 電　話：07-562829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cd9581649842ab9c3eafda7c603d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3:02: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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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e9bc413c16840cd89270bfe658424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08:37: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獲頒AEO證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於本(114)年9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完成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資格認證，取得AEO資格；該公司全球製造新竹廠區副總監吳俊德於本年10月20日率AEO小組成員至臺北關領證，由該關關務長黃漢銘頒發證書並表達恭賀之意。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成立於民國90年，主要從事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領域。該分公司全球製造新竹廠區副總監吳俊德表示，藉由導入AEO過程，可檢視公司安全體系，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服務品質，並落實與貫徹製造業安全、迅速的核心價值，善盡企業社會安全責任，並持續致力於提升供應鏈安全及促進貿易便捷化，以達成永續經營之最終目標。此次通過AEO認證，除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外，也非常感謝臺北關AEO小組關員指導，在導入過程中給予寶貴意見，才能順利在原定計劃時程內取得認證。未來緯創新竹分公司也將秉持AEO的精神，持續推動並提供優質安全的服務。 臺北關表示，海關持續與其他國家簽署AEO相互承認協議，使我國貨物在他國亦能享受快速通關便捷之有利環境。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完成AEO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凡是我國AEO業者之貨物出口至上述國家，均可享有降低進口貨物查驗比率等快速通關優惠。該關最後表示，歡迎優質供應鏈業者加入AEO認證行列。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辦優質企業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轉分機3630、3640及3680，或可進入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優質企業AEO專區」蒐集相關申辦資訊。 業務承辦單位： 業務二組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_03-3834265__分機 36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12caafa683476cb283f2b5a7cf21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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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莊翠雲部長率團參加2025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政部長會議（FMM）]]></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莊翠雲部長將偕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彥良副主任委員及相關財金官員，出席本（114）年10月20日至22日於韓國仁川舉行之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政部長會議，透過參與亞太地區重要財金對話平臺，分享我國推動財政永續、金融創新及數位轉型之經驗與成果。        財政部說明，本屆APEC財政部長會議以「區域永續成長與共享繁榮」為主題，由韓國副總理兼企劃財政部部長具潤哲（Yun-Cheol Koo）擔任主席，各經濟體代表將針對全球及區域經濟與金融情勢、財政政策及數位金融等議題交換意見，並與國際貨幣基金（IMF）、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洲開發銀行（ADB）等國際組織及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深入交流。會後將發布APEC財政部長聯合聲明，說明APEC區域於財政金融領域合作之執行情形及努力方向。          財政部表示，我國代表團將在本次會議分享我國維持穩健財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推動具韌性之數位金融創新等相關政策與成果，積極拓展財政外交，持續強化多邊及雙邊國際合作關係。   新聞稿聯絡人：李葳農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ae80d7e6ef46448167845d79163a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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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更正證券交易稅報繳資料有眉角]]></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如有證券交易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e9385514314cbeb2153a0eb5bacf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3:5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免出門，線上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電子稅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免出門即可快速取得電子稅務文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除親洽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辦「無違章欠稅證明」外，個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的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行號可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申辦。 民眾以憑證線上申辦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即可至網站查詢申辦進度、結果及下載稅務文件檔案，該電子稅務文件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故需申請個人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惟甲君無暇至國稅局現場辦理，經電洽該局，得知可使用已申請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線上申辦，輕鬆取得該稅務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務相關文件，可大幅減少臨櫃排隊等候及往返時間，亦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請多加利用。如於線上申請遇有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06f916aafc422889a9e96c086edfe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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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之廠商，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釋明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63條第3項及第4項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爰財政部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以前開令釋明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說明，廠商依前揭令釋展延沖退稅期限，請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具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影響。相關資訊亦更新於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廠商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3ed7745a8f4bedb78fd9a4e40fa9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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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眾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眾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補助，爰就民眾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附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3487ea9338466583e92f0eb00146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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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辦理類此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視債務來源是否已於前次繼承申報扣除，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審查。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3456d7882a34b2cbdaa6fff416587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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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2b822f9b4f4a0d9f55593444a96e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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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係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請留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8d85d1cd6434b2086f4559b9025d5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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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加強查緝小三通旅客攜帶農畜產品及活體動物]]></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隨著秋節等連續假期，金門小三通旅客人潮再次湧現，為維護本土農業與生態環境安全，海關提醒國人假期出國旅遊返國時，請不要攜帶非法農畜產品及活體動物，以免受罰。 高雄關統計顯示，金門小三通本（114）年度1至9月份農畜產品及活體動物查緝成果，共緝獲農產品124公斤，畜產品19公斤及活體動物230隻等。 高雄關強調，金門小三通航線長期以來是民眾往來兩岸的重要管道，由於農畜產品及活體動物容易帶來有害生物與疾病風險及重大疫情的傳播途徑，海關將全面加強查緝，杜絕於國門之外，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機場分關 聯 絡 人：馬股長 電  　話：(082)375674#12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033b198a214f1abcae02eb6b541ef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Oct 2025 03:12: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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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02b65adf1b4c77b7aec9bee8a620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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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0月14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1月11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9月實徵淨額4,152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82億元（-1.9%）。 二、累計數：累計1至9月實徵淨額2兆8,710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743億元（-2.5%）。 三、達成率：累計1至9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3.5%，占全年預算75.5%。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335f9b76804bdeb93d37b6fa5dad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7:59:4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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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包裝標示為「低酒精」或「調酒」等飲品不屬於「酒類」，所以越來越多旅客返國時會攜帶啤酒、梅酒、沙瓦等含酒精飲料入境，導致超量攜帶未申報遭海關查獲後裁處。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旅客如對攜帶或申報規定有疑問，請於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海關人員，誠實申報，安心通關，開心回家。如需瞭解更多旅客通關資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旅客通關）查詢。 聯絡人：稽查組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11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c0dba45b3f401db01347ec50d3f9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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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4年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連續假期期間（114年10月24日至26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4年10月23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52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fb78a8d4a240f594a93e7089ba0e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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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8a332c5a804537abcc215336dd6b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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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促參業務年度考核  新北及臺南勇奪特優！]]></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促參業務考核成績出爐!新北及臺南勇奪直轄市組特優殊榮!   財政部表示，為督促各地方政府推動促參業務、強化履約管理效能及積極引進民間企業投資公共建設，財政部每年就22個地方政府在促參行政作為、招商成績及履約管理等方面進行業務考核。114年度考核結果，共有10個地方政府獲得優等以上佳績，其中直轄市政府組的新北市及臺南市政府表現傑出，連續兩年獲得特優肯定，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政府亦表現不俗獲得優等；此外，縣(市)政府組的彰化縣、嘉義縣、新竹市及嘉義市政府均為首度獲得該組優等的肯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4年度考核作業自4月中開始，經歷6個多月各地方政府自評、委員書面審查、考核會議等嚴謹程序始完成考核作業。考核委員亦認為縣(市)政府組今年有4個縣(市)政府獲得優等，顯示縣(市)政府對促參業務重視程度逐年提高，財政部透過持續性業務考核精進地方政府推動促參業務已逐步落實。   上開獎項財政部規劃於115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公開表揚，以鼓勵各地方政府持續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提供優質服務，屆時歡迎各界觀禮共襄盛舉！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832168180924e00b0219a8f65b459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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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4季國有房地包租招標公告中，歡迎包租業者踴躍投標並注意備齊投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為活化閒置國有房地，增加住宅租賃市場供給，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截至114年9月，公告346戶，標脫206戶國有房地，標脫率近6成，執行績效良好。該署114年10月9日公告114年度第4季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6標30戶(臺北市11戶、新竹市3戶、新竹縣3戶、臺中市3戶、臺南市5戶、嘉義市5戶)，並訂於同年11月27日辦理開標作業。 國產署表示，114年度第4季推出標的，臺北市11戶均位於士林區，分別鄰近捷運士林站、士林運動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交通便捷、區位良好；臺中市3戶分別鄰近臺中捷運綠線、市場，公共設施完善且屋況良好；臺南市5戶分別鄰近臺南火車站、臺南應用科技大學，附近商家林立，生活機能便利；嘉義市5戶均鄰近嘉義火車站，交通便利。另本次首度推出新竹縣、市標的，其中新竹市3戶均位處市中心，鄰近城隍廟夜市，生活機能佳；新竹縣3戶分別鄰近湖口交流道、尖石鄉公所。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相關招標資訊已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請包租業者把握投標期限，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尤其是須加入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並檢附有效之會員證書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以免形成無效標。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8d2d7e943344978b8a4a6381c0372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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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9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針織涼感染色布、印花床包、實木床架、襪子、螺絲（自攻螺釘）、牛仔褲、單芯線、矽利康、POLO衫、花崗岩石製品、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車架組含電機馬達及鋼製手工具，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10月17日及20日至22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10月20日至22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王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聯絡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王小姐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69d8aeb8cf4c5aa061002cd6910c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03:14:2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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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美貿易協議尚未底定，國安基金持續執行安定市場任務，穩定投資信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日國安基金（下稱本基金）召開第126次例行委員會議，就近期國內外政經情勢等因素進行充分討論。考量臺美對等關稅談判及232條款調查結果尚未定案，後續效應須審慎因應，且國際資金寬鬆致金融資產上漲、全球債務膨脹、通膨及地緣政治衝突升高等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仍存，本基金繼續執行安定市場任務，妥慎運用有限資源，以維護投資信心及資本市場穩定。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09722052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8a01195e4f4b2ba9f5d55f6b2d69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9:45: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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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國產署協助受災地區國有土地承租人及占用人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造成花蓮地區受災嚴重，國產署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加速災區國有土地重建工作。 國產署表示，為減輕災區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人負擔，該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已主動採行下列措施： (一) 就馬太鞍堰塞湖溢流主要受災範圍，即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及鳳林鎮範圍內屬出租國有基地者，全面辦理基地租金減免事宜，免再由承租人逐案申請，以協助民眾紓困。至出租農業用地之年租金係參據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計收，將於明(115)年始收取今(114)年租金，屆時將依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災歉成數，予以減租或免租。 (二) 基於保障適足居住權，國產署同意前述8處行政轄區內之國有土地上承租人及占用人於原使用範圍內，逕由居民自行修復，免逐案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簡化申請作業程序，期受災居民早日重建家園。 (三) 考量堰塞湖溢流災害造成花蓮地區農田嚴重埋沒受損，短期內恐無法復耕，倘承租人表示承租土地遭淤泥埋沒，致無法繼續使用而申請終止租約，得同意終止租約，免依規定回復原狀。 (四) 花蓮辦事處已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另為保障災區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續租換約權利，該辦事處將擇期至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執行續租換約服務，以利民眾就近辦理。 (五) 另承租人因災損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倘涉及審辦換約案件，將優先處理，並先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另機關為風災、水災、震災等災後交通搶通、公共設施重建或安置受災戶等緊急性公用需要，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申請借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得同意先行使用，並授權所屬分署、辦事處逕予辦理借用手續，免報署以簡化行政程序。 國有土地承租人或占用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或可至財政部災害協助網站專區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fc9847c7bc42bc8593f69e9d7499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9:3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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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10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1月7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9月出口542.5億美元，為歷年單月第3高，較上月減7.2%，較上年同月增33.8%（按新臺幣計算增27.1%）；第3季出口1,694.2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36.5%；累計1至9月4,526.8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9.7%（按新臺幣計算增26.1%）。 二、進口： 9月進口418.6億美元，亦為歷年單月第3高，較上月增0.5%，較上年同月增25.1%（按新臺幣計算增18.8%）；第3季進口1,258.7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24.9%；累計1至9月3,534.1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2.0%（按新臺幣計算增18.9%）。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2-1、出口主要貨品分類_按季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8-1、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5ddfb03479442fa3a7ed6199f7da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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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境網購輸入規定要先查，避免誤觸法令而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表示，聖誕節將屆近日於海運快遞貨物查獲多件聖誕裝飾植物產品（如原木接假樹葉）案件，經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關說明，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另常見貨物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輪椅、美容儀器、家用電器、襪子及毛巾等多涉及輸出入規定或屬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依海快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應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進口；惟實務上仍常見前述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報單辦理通關。一旦經海關發現，即要求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將簡易申報改為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貨棧辦理通關作業，造成貨物通關時間延宕。另如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除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外，進口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分(如違反藥事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或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處罰鍰或沒入。 臺中關提醒，購買跨境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倘對輸入規定有所疑問，建議先洽詢海關或主管機關釐清，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吳家慶稽核 聯絡電話：04-26565101 #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68a717db7946558789d5aee32464f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7:05: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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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無須出門，即可利用線上服務，自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亦可由「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項下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隨時申辦，迅速核發，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01fbe1f03e6474788117738e0370e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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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國際租稅研習班-解析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 10月20日登場]]></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國際租稅變革浪潮下，為培養我國國際租稅人才，加強我國稅務同仁對國際租稅最新發展趨勢之瞭解，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於本(114)年10月20日及21日，舉辦114年度「國際租稅研習班-解析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Seminar for International Taxation-Unpacking the Global Minimum Tax Regime (Pillar Two))」。 財訓所特別邀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暨人資長曾博昇率領團隊，以全英語方式解析全球最低稅負制，帶領學員了解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定相關的實施方案，並於課程中安排個案研討與分組討論，協助學員深入了解全球最低稅負制所得（第二支柱）計算方式以及涵蓋範圍，期透過理論交流與實務案例分享，提升學習成效。 財訓所說明，此次計來自財政部綜合規劃司、國際財政司、賦稅署、法制處及各區國稅局等機關52位稅務同仁報名參訓，希望能藉由講座專業知識與經驗分享，搭配實務案例，使同仁更能掌握全球最低稅負制發展趨勢，進而確保我國課稅權利之維護。  新聞稿聯絡人：黃昇芳 聯絡電話：86632399#2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c1ff0f5a03845bcabc3eede5c81f4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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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2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為辦理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2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將於本（114）年10月9日前寄發選填志願通知函予各錄取（補訓）人員，本梯次各等級類科分配職缺情形（如附件），相關職務問題，請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本次選填志願係採網路作業方式，期間自本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月21日（星期二）下午6時止（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請於上開期間連結「關務特考錄取人員選填志願系統」（https://www.customs.gov.tw/personnel）依選填志願通知函所附密碼登入系統並選填志願，未依上開作業期間及方式辦理選填志願者或未填滿志願排序致無法分配者，視同放棄本次考試錄取（補訓）人員選填志願權利，財政部將依本次選填剩餘結果逕予分配。如有相關職務問題，請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分配結果預定於本年11月4日（星期二）公告於財政部關務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最新消息區，屆時可逕行上網查詢。另本梯次分配人員調訓日期預定為本年12月1日（星期一），調訓通知將於公告分配結果後寄發。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各錄取（補訓）人員於本年10月14日後如未收到選填志願通知函，請撥打（02）25505500轉分機1167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ec6cccd81a4cd4b6ea1df5671ed0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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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科學園區公會感謝海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推動簡化通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加徵對等關稅，海關推動簡化通關措施，台灣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下稱園區公會）日前致函關務署表示該簡化通關措施嘉惠園區廠商，並表達支持及感謝。 關務署說明，海關為減輕廠商受美國對等關稅衝擊，迅速推出「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2項簡化通關措施，除保稅業者每月按月彙報通關時，免附裝箱單，海關並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對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及法遵成本。 關務署統計，自114年4月起實施上述2項簡化通關措施迄今，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報關節省製作約120萬份裝箱單，海關執行遠端稽核比率亦較113年同期成長約16.67％。園區公會表示關務署展現行政效率及政策彈性，協助園區廠商因應挑戰，有效加速通關流程、簡化作業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並提升廠商營運效率，會員廠商均受惠良多，該公會深表肯定與支持。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緩解出口供應鏈業者受美國加徵關稅影響，並提供更安全便捷之通關環境，未來將持續與園區公會深化交流合作，持續精進簡化通關措施，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與國際貿易拓展。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4389d8b21e42abb2f0ee4c3f38346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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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Oct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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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美洲銀行總裁來臺主持該行駐臺國家辦事處喬遷儀式，深化與我國夥伴合作關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中美洲銀行(CABEI)總裁桑琪蕬(Gisela Sánchez)女士來臺主持該行駐臺國家辦事處本(114)年10月7日於臺北天母使館特區舉辦之喬遷儀式，外交部林部長佳龍、財政部阮次長清華與相關駐臺使節，以及我國金融機構代表等亦出席慶祝活動。 財政部說明，CABEI駐我國國家辦事處於110年7月6日成立，原以台北101大樓為其在臺據點，嗣該行配合整體規劃遷址使館特區辦公大樓，由總裁桑琪蕬親自訪臺主持喬遷儀式，表彰該行與我國深厚關係。 阮次長清華致詞表示，該行駐我國國家辦事處新址比鄰友邦大使館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象徵外交與資源之匯聚，更有助該行駐臺國家辦事處與其他CABEI會員國間互動交流。另特別感謝外交部促成此次喬遷，也為將來合作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81年加入CABEI以來，積極與CABEI共同攜手促進中美洲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同時拓展我商在中美洲地區商機。雙方亦將持續密切合作，共創我國與中美洲繁榮發展。        中美洲銀行總裁來臺主持該行駐臺國家辦事處喬遷儀式        右至左：財政部阮政務次長清華、中美洲銀行總裁桑琪蕬、       外交部林部長佳龍、中央銀行林參事吉甫 新聞稿聯絡人：黃瓈緯科長 聯絡電話：2322-8000 轉 858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9b4acdacb34c8b857ec908e4afb5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Oct 2025 06:45: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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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海關籲正確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定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並與各國海關稅則分類一致，財政部於本（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自本年9月15日起生效，請進口人留意，正確申報。 關務署說明，海關進口稅則分類上，運動用品一般歸列稅則第9506節「本章未列名之一般體能運動、體操、競技比賽、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例如高爾夫球歸列第9506.3目「高爾夫球桿及其他高爾夫球設備」，乒乓球歸列第9506.40目「乒乓球用品及設備」，網球、足球、籃球、排球、棒球歸列第9506.6目「球，不包括高爾夫球及乒乓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羽毛球」（shuttlecock，或簡稱 shuttle）雖中文名稱有「球」字樣，惟其係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形與一般球類迥異。該署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視「羽毛球」非屬「球」（ball，第9506.6目）之範疇，而歸列第9506.99目「其他」下，因此，「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進口人進口該貨物時，請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最後提醒，為協助進口人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海關已提供「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進口人倘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4a54e5e0ad543eba7b5630ee3a390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Oct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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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出口人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請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其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聯絡人：桃園分關出口業務課放行股翁怡君 電話：03-3558220#3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b0c676a01941e08665d810d5dbf2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Oct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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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公司、行號購買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a19be0f61247749e6ee8c6e0298f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9: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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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辦理補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9bebcf19cc4ba3ab624e5e1c9c0d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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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雙十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4年雙十連續假期期間（114年10月10日至12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連續假期前一天(114年10月9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52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8feaa8bbff4322a123c9648e7b6d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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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嚴重災情，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營業人度過難關。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係依核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寄發一次繳款書。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影響，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受災店家營業收入減少，甚至無法營業，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長橋里、萬榮鄉明利村受影響範圍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花蓮縣除光復鄉、鳳林鎮長橋里及萬榮鄉明利村受災區域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災情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7621435d85498486c5ce6bdd7160e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3: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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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秋節前夕，海關持續加強查緝，防堵非洲豬瘟]]></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佳節將至，臺北關提醒民眾切勿自國外違規輸入含肉月餅及相關製品。該關表示，含肉月餅屬應施檢疫物品，如經查獲違規輸入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移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裁處，依違章情節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臺北關另提醒快遞業者，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生鮮農漁畜產品及其產製品不得於快遞專區或航空轉運中心辦理通關。如經查獲違規情事，海關將依同辦法第23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請該等業者務必遵守上開規定。 臺北關呼籲，防堵非洲豬瘟是全民共同責任，無論是民眾或業者，均應遵守相關規定，該關亦將持續強化邊境管制與查緝作為，杜絕非洲豬瘟，全力守護得來不易的防疫成果。 業務承辦單位：竹圍分關 聯絡人：蔡課長 聯絡電話：03-399-2888 分機176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3d5f21e4b64b43a9746372dc34bb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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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國庫署積極辦理酒品衛生檢驗及加強取締違法酒品，以保障國民飲酒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為維護民眾飲酒安全，該署積極透過加強邊境、源頭管控及於市面稽查之方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攔阻不符衛生標準之酒品於關外，該署不僅嚴密監控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並參考歷年檢驗結果，滾動檢討管控機制。該署說明，近來發現部分進口業者輸入之酒品，甲醇含量有超標情形，該署均責令業者退運或銷毀，並控管該等業者後續進口至少3批酒品、及其他進口業者進口同款且未檢附合格衛生證明文件之酒品，逐批取樣檢驗，以強化風險管控。 另為加強對國內酒品之源頭管理，該署除責請地方政府應於國產酒品上市前取樣送驗，且每年至少應赴酒製造業者工廠辦理查檢作業1次，以確保市售酒品安全無虞。 為防堵非法酒品於市面流竄，已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取締違法酒品及市售酒品之檢驗，且每年針對地方政府上一年度抽樣檢驗之酒品，該署再辦理2批次到市場取樣檢驗之複核作業。本（114）年上半年已辦理啤酒及葡萄酒複核作業，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本年下半年則辦理威士忌、米酒及料理米酒複核作業，刻正送驗中。 財政部國庫署籲請酒進口業者應先確認酒品符合我國衛生標準後再行輸入；酒製造業者應恪遵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等相關規定，完善自主管理；並請酒販賣業者慎選銷售貨源，共同為維護我國酒品市場秩序，及消費者飲酒安全、權益而努力！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鄭雅靜、科長楊明政 聯絡電話： 02-23227455、049-233229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27718f6d0e42c6b38337c1153e6f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Oct 2025 09:26: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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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56d211b5b14541b008072d3f50df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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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增添70名生力軍 有助提升服務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114年度關務特考第1梯次分發作業，共有70名生力軍於本(114)年9月30日至該關報到，該關為提升新進人員專業知能，加強經驗傳承，於本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舉辦為期2天新進關員職前訓練，該關關務長及副關務長均到場表達歡迎與期許之意，並分享工作經驗。 本次訓練課程由臺北關各單位優秀同仁擔任講師，課程內容包括輻射基礎課程、X光影像判讀等，另為深化新進關員廉政意識，加強守法守紀觀念，安排督察、政風、人事等單位進行相關業務法令宣導，以精進新進人員素質，厚植該關人力資源。 該關並表示，年輕生力軍的加入，可紓解目前人力不足的狀況，希望透過新進人力的優化，提升行政效能，提供商民更優質便捷的通關服務。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5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89da9df239b4f86bc2fc6c8f5814f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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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為讓民眾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該局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書面審核標準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 （二）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里）長、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於114年10月1日公告展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國稅局發單開徵各類國稅稅目的報繳期限，另該局花蓮分局設置單一諮詢服務窗口（專線電話：03-8311923，鄭小姐），並結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供聯合服務，協助民眾簡化申報流程，積極輔導申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採從優、從速、從寬及從簡原則審查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以上說明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花蓮分局設置的專線電話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a4577dc28d4535844c6842584d01c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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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Oct 2025 10:3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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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強颱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成重大災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4年9月與10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及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48c1bdc95b41aab4474e0d90eaab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10:0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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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09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5-6月期累計87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05張，已兌領909張，創造了909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9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連同114年5-6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11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4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1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842ddf4a9241e39a23c78c8bb730c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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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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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7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9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3960536，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51509866，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均各為17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7-8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9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7-8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10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9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abe009af104ad79e965b321dbd37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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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秋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4年中秋連續假期期間（114年10月4日至6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連續假期前一天(114年10月3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52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4b96b4e63b2409da0dbfe8d2bf506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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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中國大陸製之「板岩文化石」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業者對「板岩文化石」之稅則分類經常誤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6803.00.00.00-7號「已加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無輸入規定，第1欄關稅稅率7.5%。但經核板岩文化石係將天然板岩切成小尺寸，再以黏著劑拼貼黏成所需尺寸，則應歸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輸入規定MP1，即非屬經濟部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範疇，應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依第1欄關稅稅率10%核課徵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板岩文化石」是一種經過人造加工的石材，常以橫向扁平的形狀呈現，可作為建築物牆面裝飾，其加工程度已屬第6802節「已否襯底之馬賽克石塊及類似品（包括板岩）」範疇，核屬稅則第6802節貨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及總則一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 該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利加速通關及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如有稅捐爭議時，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問題。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蘇課員 電　話：082-33702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927a88e51e4f5a8a7ff90a638b5f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4:32: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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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該局提醒，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1d610962694073b4a9c6a6d66034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2:1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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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1.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2.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3.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d5119cf8e544ab81c752ff07357f9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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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2: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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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別忘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都必須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各自分別申報或合併辦理申報，倘選擇合併申報，應將配偶結婚當年度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12年12月結婚並登記，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報稅系統，經下載本人的所得、扣除額資料，並增列配偶的免稅額，選擇合併申報及適用標準扣除額，卻忘了再以配偶的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即上傳完成申報，導致漏報配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3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及處罰鍰5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後又自行撤回復查，全案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自行檢視有前述案例所稱短漏報配偶所得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上北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na.gov.tw），並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ad2761443824a3c9d87ed6b99111a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2: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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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f5cfa7931b498d8d524837e8cb8d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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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新竹世紀鑫城分回國有房地調配予機關作為辦公廳舍，增進國產使用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下稱廳舍）分布全國，各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之國有房地，致力調配予中央機關作廳舍使用，增進國產使用效能。 新竹市「世紀鑫城」367戶國有廳舍原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參與公辦都市更新獲配之房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接管後，考量新竹地區尚有部分中央機關在外租用廳舍或現有廳舍老舊問題，經調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等9個中央機關有進駐意願；另新竹市政府為規劃所屬機關廳舍、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業務使用需要，亦向國產署申請保留撥用世紀鑫城廳舍。 為媒合機關進駐，國產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本案廳舍進駐事宜，經衡酌各機關需求，調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部監測資訊司、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國產署中區分署、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共10個中央機關及新竹市政府進駐本案廳舍。 未來中央機關進駐世紀鑫城國有廳舍後可減少在外租用辦公廳舍，節省國庫每年218萬元租金，亦能有效解決現有辦公空間不足及老舊問題，提升廳舍使用安全，老舊廳舍原址尚可賡續活化，提升國家資產利用效益。另新竹市政府亦獲調配本案廳舍，俟撥用手續完成後，將規劃作長期照顧服務設施等，滿足當地社福需求與落實世代共融。國產署將賡續調配國有房地供中央機關進駐作廳舍使用，使機關業務運作穩定，提升政府機關行政效能。 圖 世紀鑫城外觀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8d2a44e715455ba5788ccde98251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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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臺北關114年第3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作業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臺北關於本(114)年9月25日舉辦本年度第3次通關業務座談會，會議由該關范天行副關務長主持，與會單位包括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三大倉儲業者、美商聯邦快遞、美商優比速、中華郵政、關貿網路等公司。 臺北關表示，本次座談會除針對上次座談會列管案件及業者最新提案，就辦理情形向業者溝通與說明外，同時進行多項公務行銷，包括宣導智慧財產權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實務，更以「貨棧吸菸行為引關注，國民健康署籲業者配合加強菸害防治」為題，進行菸害防制宣導，請三大公會及各大貨棧加強宣導，提醒所屬員工切勿於室內抽菸，共同打造乾淨、健康、安全的職場環境。 另會上同時說明檢舉走私漏稅的多元管道，除以書面、口頭、電話及電傳方式外，亦可利用電子郵件方式(該關關務長信箱: https://www.customs.gov.tw/taipeiDirector）具證檢舉。臺北關檢舉密報專線為0800-038265、03-3931531(非上班時段:0800-311006、03-3982308)，民眾如有相關事證，歡迎撥打專線，該關將有專人即時受理。 該關進一步說明，期望每季舉辦的業務座談會，各公會及業者皆能積極參與，踴躍建言，藉由雙方互動，針對業者需求達成共識並提供協助解決方案，促使海關服務能更優質，通關能更順暢。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5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8e8fbea8c42480fbc50054e9f791b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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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報關業者依法落實個人資料安全維護]]></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加強報關業對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業者應依財政部訂定發布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 基隆關說明，報關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清查保有的個人資料，建立檔案及訂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置放營業場所備查，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如保有的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請務必於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通報關務署（報關業個資外洩監督通報專用信箱：PDPA@customs.gov.tw）。為協助業者瞭解規範內容，關務署官網建置「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路徑：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提供本辦法規定、本辦法簡介(懶人包)、報關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報關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自我檢查表等資訊供參考或下載運用。 基隆關提醒，報關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該關執行報關業者查核作業時，將一併檢視其執行情形，籲請報關業者注意。如有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電話02-24202951 分機5302、5412）。 聯絡人：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2bb05801a64b9f98b7bf32080f85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3:58: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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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強化查核高自費醫療業別　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籲請醫療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如有申報或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獲取即時且完整的稅務資訊。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9f5fcf0371b44e8b041abfd316554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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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張維仁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66b0facc67348339f841ea2d9490e4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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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月27日「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租稅宣導活動健康齊步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今（114）年9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東岸廣場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租稅宣導健走活動，在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秀玲、該局李局長雅晶及與會嘉賓一同鳴笛下，2千餘人同行一起健走，齊享運動樂活及發揮愛心。 該局表示，本次活動目的是希望透過公益健走，讓大家走出戶外、走出健康。民眾只要捐贈3張114年9-10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報名參加，完成2.5公里健走就可領取精美完走禮1份，並可持參加券至指定烏來地區之住宿業者或溫泉業者消費享優惠折扣。本次活動周邊設置多樣宣導攤位，提供民眾玩遊戲、有獎徵答、稅務諮詢及手機條碼申辦服務等。另外有精彩的舞台表演節目、親子互動遊戲，還提供動物認養及狂犬病疫苗注射，整場健走活動豐富多元，讓民眾度過了一個歡樂又難忘的假日時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讓民眾體驗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特別規劃雲端發票體驗區，民眾可以行動支付結帳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精美商品，並設置泰雅編織及綠能發電腳踏車等精彩體驗活動，吸引民眾熱烈參與。當天募集的發票已全數捐贈給該局轄內社福團體，藉由發票傳遞愛心，讓社會更溫暖、世界更美好。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896ec39b98482eb275c95f27e2af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27 Sep 2025 10:1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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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執行「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成效優良，113年度獲行政院評定為「特優」機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配合行政院核定環境部「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 (下稱本計畫)，國產署負責清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區域（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工業區、港口、海堤）外之未登記土地，海岸總長度約699.5公里，113年度執行成效獲行政院評定為「特優」機關佳績（自本計畫啟動109年起至112年，該署均獲評定為特優機關）。 國產署表示，該署以「定點巡管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協調機關統籌清理」、「主動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宣導源頭管理」5大策略執行本計畫。113年度巡管清理長度累計達4萬1,542公里，共清理5,686公噸廢棄物，動員7萬0,715人次人力，清理1萬7,193次；主動向國有非公用土地海岸養殖地承租人計4,950戶宣導廢棄物正確去化回收再利用事宜，由源頭減量避免流入河川、海洋。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處攜手各機關及公私協力清潔維護海岸線，114年度持續參與相關政府機關、民間辦理淨灘活動計7場，分別位於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澎湖縣等地區，藉由本計畫推動及全民力量淨灘，臺灣本島及離島各海岸廢棄物總重量與總體積均持續漸少、逐年下降。國產署將持續執行本計畫清理維護海岸美景，與全民一同向海致敬，為蔚藍大海留下美麗篇章。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淑滿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f6f31adbda4b54847e6d1b16e686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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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從寬從速從簡辦理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颱風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對花蓮縣光復鄉造成大量財物損失，請民眾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434881e701428a9423c7c1824ee8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6: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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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114年第2次報關業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報關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基隆關於本（114）年9月26日舉辦本年第2次報關業座談會，由林佳吟副關務長主持，該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偕同出席，與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座談，會中進行多項政策宣導與意見交流，深獲業界肯定。 基隆關表示，本次座談會就重要業務逐一向業者宣導，包括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案件得採C2無紙化通關，高效便捷又省力；報關業辦理個人資料應善盡保護責任，確保檔案安全維護；專責報關人員應切實審核簽證內容，依法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因應郵輪旅客日益增多，增派專業納保官進駐旅客通關點，完善各通關單位納稅者權益保障；提醒民眾防範近期常見詐騙手法，如網購、假投資、假交友詐騙等；報關業者受委任報關時，請確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基隆關最後表示，感謝各公（工）會及業者積極配合海關推動各項政策，藉由座談會加強雙方交流，瞭解業者需求，提供解決方案並達成共識，促使海關服務更優質，通關更順暢。 聯絡人：業務二組許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a0ca45ff4804ebe832caad97dae69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5:17: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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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緯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獲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認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緯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緯穎智造）於日前通過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認證，高雄關王副關務長明仁於114年9月25日率員親赴該公司頒發證書並表達祝賀之意，由該公司丁總經理英斌代表接受證書，並感謝高雄關於驗證過程中提供專業的協助，亦期許公司透過AEO安全認證制度，持續提升貨物生產管理、強化企業風險管控機制，以確保貨物安全，符合全球貿易的趨勢。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緯穎智造於114年1月成立，前身為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雲端伺服器領導廠商，以創新的原廠直銷（ODM-Direct）商業模式，為全球多家超大型資料中心提供客製化伺服器、儲存設備與整機櫃產品設計及製造服務，其技術研發、服務及生產據點遍布臺灣、美國、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捷克。緯穎智造除了肩負了前開高品質生產製造任務，更為新產品導入（New Product Introduction, NPI）的核心據點；未來該公司也會持續導入AI技術推動智慧製造，鞏固核心競爭優勢，保持新產品的品質與技術深度。秉持對供應鏈安全與風險管理的高度重視，緯穎智造積極導入 AEO 制度，並在全體員工的努力下順利取得認證。該公司承諾將持續精進各項安全政策，積極維護全球供應鏈的安全與穩定，並與可信賴的事業夥伴攜手合作，為客戶提供更安全、便捷且高效的服務品質。 高雄關另為說明，AEO安全認證制度旨在藉由提供合法且安全的企業通關優惠，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而通過認證的企業即代表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國際規範。此次緯穎智造通過進、出口業及製造業別AEO認證，足見該公司對國際貨物供應鏈安全高度重視及積極參與，亦將享有海關進出口貨物最低文件審查、抽驗比率等各項通關優惠。 高雄關呼籲，AEO業者出口貨物至與中華民國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的通關優惠，可節省業者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歡迎有意願申請AEO的業者，洽詢該關AEO認證小組服務專線：07-5628359~61、5628278或利用AEO官網查閱相關資訊。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何課員 電　話：07-562836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f2d8961153489ca895558c44d9e5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4:38: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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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 黃珮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a4034562d5404b8c5f7f8a71a2f3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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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路賣家注意！如當月銷售貨物(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    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114年1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10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邱亭郡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606651a3f6a440dbacee0a1fd5b5b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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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佳節將至，國稅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得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0,000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 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a19a69fbf34affba461183b82b01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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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3960536」，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51509866」，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3074088」、「22870220」、「38253117」。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QN01286037」、「QC30291306」、「QV46103495」、「RA62909761」、「QA80194896」、「QG44994881」、「RE45816776」、「QV08139301」、「QJ30137127」、「RK44102682」、「RA78453246」、「RA60556588」、「QQ74253317」、「QW92317405」、「RF91504285」、「RG11518997」、「QE86974073」、「RJ26368757」、「RE15356836」、「QH98451427」、「QQ69062120」、「RA84611034」、「QR21314538」、「QT39808665」、「QE88424116」、「QU97740584」、「QF80602194」、「RC11803706」、「QK09288532」、「QG6819588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1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b693902cb564ed997393c20d14cbd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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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5）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0dd942c8de849a2ba546666c5ccd7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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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3年特別及臨時稅實徵淨額18億元居各稅之末，惟已恢復至疫情前水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E7%AC%AC18%E8%99%9F-%E7%89%B9%E5%88%A5%E7%A8%85.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215875a7a5f485a91cb9c2c27a801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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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0月份連續假期 基隆關持續提供通關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4年中秋節、國慶日及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連續假期期間（10月4日至6日、10月10日至12日、10月24日至26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10月3日、9日及23日（連續假期前一天）：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10月4日、11日及25日8時30分至12時30分，10月6日、10日及24日8時30分至16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23時後（蘇澳派出課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85987ceea2d4201b6c051812e280c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04:19: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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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居住者，辦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若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舉例來說，若納稅義務人為外僑並居留於臺中市中、西、北區者，請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應合併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怡萍 電話：（04）23051116轉2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ff74269412d43308dfdbf66aff08e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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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10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10月14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10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10月17日，到期日為124年10月17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de6909995e94490937f9d11da74b0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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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114年中秋節、國慶日及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4年中秋節（10月4日至6日）、國慶日（10月10日至12日）及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4日至26日）連續假期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分別為10月3日、10月9日及10月23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中秋節（10月4日至6日）、國慶日（10月10日至12日）及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4日至26日）連續假期期間：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儀檢作業：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74號碼頭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惟若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機器故障，將另行公告之。第一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4貨櫃中心儀檢站，第二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6貨櫃中心儀檢站。 （三）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於10月4日（星期六）、10月10日（星期五）及10月24日（星期五）辦理郵包通關，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作業時間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均派員值勤。 （四）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 高雄關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提供更臻完善的服務。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黄小姐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d6c0b8a7c754242a70304cca2b439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5: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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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案及熱軋鋼品案），財政部於114年9月24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如下： 啤酒案 相關廠商名稱 傾銷差率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31.30%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19.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51.94%   熱軋鋼品案 相關廠商名稱 傾銷差率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16.1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0.15%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於傾銷最後調查階段派員至配合調查廠商營業處所就其提供問卷資料進行實地查證，並依查證結果接受部分初步認定未予採認之相關費用及調整查核不符部分，影響出口價格、正常價格及產品成本之計算，因此個別廠商最後認定傾銷差率與初步認定結果略有差異。該署補充說明，百威集團最後認定傾銷差率較臨時反傾銷稅率33.85％酌減2.55％，主要係因正常價格調整費用與初步認定不同，如增列扣減消費稅（確屬內銷啤酒須繳納，外銷可免稅）、加計可回收玻璃瓶等包裝物價格、內陸運費及銷售信用成本等項目，因消費稅扣減金額多於應加計部分，因此，整體正常價格較初步認定略低。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前於114年6月27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並自7月3日起，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因相關傾銷差率已變動，爰通知各進口地海關自9月24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納稅義務人就開始臨時課徵日起提供之保證金，將俟完成最終核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再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溢繳或已納款項。 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啤酒案及熱軋鋼品案之傾銷最後認定公告及傾銷最後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4。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16bcb8e9bd4ba19175019ba64050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3: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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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0 撰稿人：謝榮銘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013b4b13b4438986178379428d5a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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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7329ae4ee344299882a65cc4acd2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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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168萬元 （56萬元×3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 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faeaf7e14c54ee5858fabdab7ca8c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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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有關民眾月薪5萬元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指出，有關民眾關心月薪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議題，該金額係以單身青年且租屋自住之情境試算，其享有免稅額9.7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合計在62.6萬元以下可免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扣除額度50%。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於106年度、111年度及113年度分別公告調高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逐年調高各年度基本生活費。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檢討各項規定之合宜性，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27a333aeb6491782f526bff6e0d9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10: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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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114年度第4季債券發行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114年度第4季公債發行明細 114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預定發行3期公債金額800億元，以支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新還舊需求。發行明細如下： 10月份：新發行「114甲10期」公債300億元，10年期，於10月14日（週二）標售，10月17日（週五）發行。 11月份：新發行「114甲11期」公債200億元，30年期，於11月11日（週二）標售，11月14日（週五）發行。 12月份：增額發行「114甲10期」公債300億元，10年期，於12月2日（週二）標售，12月5日（週五）發行。 二、114年度第4季國庫券發行明細 為支應國庫資金調度需求，114年度第4季發行2期國庫券700億元。發行明細如下： 10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11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12月份：發行「財114-6期」國庫券350億元，期限364天期，12月16日（週二）標售，12月17日（週三）發行。 發行「財114-7期」國庫券350億元，期限182天期，12月24日（週三）標售，12月26日（週五）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ae07b9eabf41789f0564117a78a03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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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9月25日保稅倉庫重整e化申辦上線，業者帳務資料更正確]]></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利保稅倉庫貨物重整後帳務資料更正確，以協助業者及早發現報單誤繕或其他申報錯誤情形，財政部關務署於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建置保稅倉庫重整電子化申辦作業，將於114年9月25日上線。 關務署表示，該署建置之保稅倉庫重整電子化申辦作業，有別於以往業者須將表單轉為PDF掃描檔或JPG影像檔後傳輸平臺，新上線之程式提供保稅倉庫業者透過線上直接繕打，或下載公告訂定之EXCEL重整表單填寫後傳輸，系統讀取該資料後，即得與業者申報進出倉之報單一併進行加值分析，計算貨物重整前後單位轉換之數量，並對進出倉報單進行自動核銷及庫存結算，產製分析表單供海關及系統判讀業者是否正確填報報單號碼及數量，過程中倘發現業者有報單誤繕或其他申報錯誤情形，海關可及早通知業者更正報單。 關務署另外說明，新上線程式將重整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7種方式，依其重整前、後態樣，歸納為「重整一件貨物為多個貨物」、「重整多件貨物合為一貨物」及「重整前、後數量相同」3類項目，請業者於申辦重整前，務必詳讀填報說明，擇一正確填報。 關務署最後表示，業者倘有填報問題，歡迎洽詢該署承辦窗口，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2。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3c0b4f1404477cbebec9ceaf269c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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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假期間 基隆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4年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假期間(9月27日至29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9月26日(假期前一日)：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9月27日及29日：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9月27日為8時30分至12時30分、9月29日為8時30分至16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23時後(蘇澳派出課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edeff0e8de14acfaad11176c47c28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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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提醒您！受強颱樺加沙帶來的風雨影響，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氣象署已於今（22）日發布強烈颱風樺加沙的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由於颱風可能為臺灣東部及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預先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受颱風侵襲，致財物蒙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陳怡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fc84d33fc04181845f3919f9ed39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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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現偽冒普發現金登記網址 財政部：該網址已由警政單位啟動必要防護措施以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22）日表示，接獲情資檢舉偽冒普發現金登記網址（http://mofy-gov.net/tw），該部檢視該網址已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置換警示網頁以阻絕詐騙，並轉知網路服務業者啟動該網址無法瀏覽措施，以防止民眾誤點連結而受騙。 行政院日前通過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該特別預算案包含毎人發放現金新臺幣1萬元所需經費，並送立法院審議。鑑於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現金發放平臺目前尚在整備中，並未開始發放，請民眾切勿點選不明連結及輸入個人資料，以保障個人權益。 財政部再次說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符號或數字；結尾也不會有com），且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以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主任蔡式仲 聯絡電話：(02)2395-7500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86677079f51457d939f48f4d0b908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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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10月6日（星期一）為農曆中秋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中秋節前一週，即114年9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5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中秋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25ee2c8d4b4d169470876ff9094c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8:2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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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樺加沙颱風來襲，國產署協助受災地區之國有土地承租人辦理租金減免及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樺加沙颱風來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國產署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加速災區國有土地上之重建。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受到樺加沙颱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所轄地區如屬公告的受災直轄市、縣（市），即主動採行下列措施：（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租金減免事宜。（二）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三）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國有土地承租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該署進一步表示，承租人因災損向地方政府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倘涉換約案，國產署分署（辦事處）將優先處理，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另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颱風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 國產署特別提醒國有不動產使用人於颱風季節加強注意孳生源清理工作；該署並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颱風季節加強國有非公用空地、空屋巡查及落實孳生源清理工作，避免孳生病媒蚊，降低登革熱傳播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e21128e5685429bba5d995e472b43a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8:15: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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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秋國慶連假出國旅遊 切勿攜帶含肉製品回國]]></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中秋節及國慶日適逢連續假期，預期將出現大批出國旅遊人潮，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出國旅遊的民眾，切勿攜帶含肉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回國，以免觸法受罰。 關務署指出，近期西非馬利共和國爆發非洲豬瘟疫情，顯示國際疫情仍十分嚴峻，根據紀錄，中秋假期一向是海關查獲違規輸入豬肉製品高峰，今年適逢中秋國慶連假，出國旅遊人數將大幅增加，希望民眾不要存有僥倖心態，攜帶含肉製品回國。 為守護國產豬，海關持續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等查緝機關合作，針對自非洲豬瘟疫區入境旅客行李及進口快遞貨物、郵包全面執行X光儀器檢查，並加強查驗來自疫區高風險國家貨物。114年迄今（統計至9月22日），海關已查獲豬肉及其製品共745件630公斤，其中以旅客查獲520件332公斤最多，快遞貨物42件166公斤及郵包183件132公斤次之，查獲來源地主要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物品以豬肉火腿腸、豬蹄筋及月餅等含豬肉烘焙製品為大宗。 關務署再次呼籲民眾，海外旅遊回國時，千萬不要違規攜帶含肉月餅、火腿腸、含肉烘焙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品，同時也請提醒境外親友切勿攜帶或寄送上開物品，一旦遭查獲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主管機關依規定首次可開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再次違規最高將處以100萬元，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期盼全民一起守護非洲豬瘟防疫成果，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 關務署提醒，民眾如對入境攜帶物品是否違反動植物檢疫規定有所疑慮，可參考防檢署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選單：防檢署首頁／主題專區／入境旅客專區「出國必看不買清單」），或洽防檢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9131。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9914710a02042e2bdb639907a87a5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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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持續加強查核洗產地，杜絕大陸製品轉進臺灣，違規轉運輸美]]></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防杜中國大陸產品規避美國加徵關稅，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貨品違規轉運之不法行為，已成立違規轉運查核小組，擴大查核自中國大陸進口經由我國輸往美國貨物，一旦查獲產地標示不法即加重處罰，積極防堵「洗產地」之違規行為。 高雄關特別指出，經查獲廠商違規者，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調查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若屬自由貿易港區查獲違規廠商，則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裁罰，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廠商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高雄關籲請業者配合政府「防堵洗產地政策」，勿利用偽標產地方式輸美，若其加工製程是否達實質轉型而得認屬我國產製，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事先確認，以免影響通關時效，避免違規受罰，共同維護我國產製品之國際信譽。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絡人：巫專員 電　話：07-823757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33bd88dc2240f5a054d384e6db72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3:50: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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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e7290e8d854123a27518c2c010d6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2:0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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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報稅期間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係提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3年度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1,000萬餘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君主張其係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不全致其漏報，不應受罰，該局以甲君確實取得該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既有所得，如不清楚獲利狀況，亦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予以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如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6c6f3635f304a0ebdefe19b5cdae7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2:0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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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人員訓練所首獲美國布蘭登．霍爾集團人力資本管理卓越獎金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首次參加2025年美國布蘭登．霍爾集團(Brandon Hall Group)人力資本管理卓越獎(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HCM Excellence Awards)，以「成果斐然—培育千計財稅人才的國際租稅班」為題參獎，榮獲「學習與發展類(Learning & Development)」金牌。 成立30餘年之美國布蘭登．霍爾集團係全球知名的人力資源研究機構，該集團創辦「人力資本管理卓越獎」，此獎項旨在表彰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表現傑出的專案及企業，每年吸引上千政府機關、企業或機構競逐。 財訓所係培訓我國財政專業人才之訓練機構，今年首度參加國際性人力資源管理之比賽，自該獎項所關注培訓、學習、人才、人力資源、多元化、公平和包容性等類別，選擇「學習與發展類」參賽，並以已辦理逾40年、培訓國內外財稅官員之國際租稅班為主題，從訓練目標、課程設計、變革管理、效益衡量等面向撰擬研究報告，獲金牌殊榮，獲評審高度肯定。 國際租稅班自創辦以來，持續因應全球經貿與租稅環境快速變化，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台授課，課程設計兼具理論與實務。本次獲獎是對財訓所長期耕耘的肯定，也是重要的里程碑，財訓所將持續為國家培育更多具國際競爭力的財稅專業人才，為國際租稅合作奠定更堅實的基礎。]]></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b839f579f542a5b92f18642d1fbb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1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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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至報關公會宣導關務法規，並進行業務交流]]></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加強業界對關務法規的認識與遵循，高雄關劉關務長芳祝於114年9月11日率領各通關單位主管前往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法規宣導，針對通關政策與實務進行說明，並與業者代表洪理事長正隆等面對面溝通，廣泛聽取意見與建議，促進公私部門良性互動。 高雄關說明，本次宣導活動重點在報關流程簡化精進及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推廣進出口報單無紙化、便捷規費繳納、輸美產地證明最新規範，以及報關業常見違規態樣等實務議題。劉關務長表示，隨著國際貿易環境快速變化，報關流程應隨之更新簡化，降低報關風險並提升通關效率是未來的走向。會中開放現場提問，討論如何簡化報關流程、通關查驗事宜及溝通協調機制等，雙方就報關實務面深入探討，相關意見將納入後續政策研議參考。此次意見交流除強化政策透明度，也展現關務機關積極傾聽業界聲音的誠意。 該關進一步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各種方式與業界互動溝通，協助業者提升法遵意識與報關品質，共同打造更高效、安全及便利的通關環境。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蔡辦事員 電　話：07-5628306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b5c90a86e0436fba57cefb053fc7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3:13:4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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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年3月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0 撰稿人：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766fc3c17614dad9e5424a0364166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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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05720cb1ed447dcab3b993feeef82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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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南區國稅局首長人事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怡慧114年9月21日退休所遺職缺，經行政院核派由該部南區國稅局局長李雅晶調任，李局長調任後遺缺由該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於同日陞任。(新任人員簡歷如附件) 該部南區國稅局局長交接暨宣誓典禮訂於114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於該局10樓第1會議室舉行；該部北區國稅局局長交接暨宣誓典禮訂於同日下午3時30分於該局7樓簡報室舉行，均由李政務次長慶華主持。   新聞稿聯絡人：朱專員禹帆 聯絡電話：02-2322-825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ab0a413baa4c7782ba6024ff346b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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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截至8月底民眾捐款國庫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4年截至8月底各界主動捐贈未指定用途款項予國庫共計37筆，捐款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萬7,121元，相較於113年同期，捐款件數少18件，總金額減少28萬2,770元。該署並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將捐款國庫資訊公開於該署網站最新消息，供外界查閱。 該署進一步說明，上開未指定用途之捐款，全數納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倘屬指定用途捐款，則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受贈及規劃運用，以確保捐款使用妥適。 為方便民眾瞭解捐款國庫辦理方式，財政部國庫署已於該署網站提供相關作業說明及書表填寫範例，俾供外界參考運用。查詢路徑：國庫署首頁（www.nta.gov.tw）\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捐款國庫作業說明及相關書表填寫範例。 財政部國庫署最後誠摯感謝所有捐款人對政府施政之支持與信任，您的每一分心意，都是推動國家前進的重要助力。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a6b0404edf4be2babccd67857149d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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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今(114)年前8月我國櫻桃進口量、值雙創新高，惟平均單價下跌17%至近8年同期最低]]></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17號-櫻桃進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e852fcbe3f426f886ab50cde745e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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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18）日第3970次院會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114年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58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之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考量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復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上開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期使電動車輛產業有更寬裕之發展空間及民眾有更充裕之時間改變用車習慣。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於本年底屆期前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  游科長  　　　　　（02）2322-8148  徐科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e0a9862ebe4e2694dad3ffe90c97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5:4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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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de8aede25ba4d55a26810b2709428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1: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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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始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爰以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獎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並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惟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一項研究計畫支出全部委託研究機構研究，甲公司並未投入該項研究計畫，相關委外研究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研究計畫部分有委外之必要者，除須符合前揭規定外，營利事業亦需投入研發，方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91187aa6b24057b2397c8e3755a0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1: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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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納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暫繳者外，應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營利事業可善用國稅局建議繳納方式快速完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若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使用營利事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相關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繳納方式 說明 晶片金融卡 1. 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申報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 2.即時扣款。 信用卡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營利事業或負責人之信用卡。  3.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授權後不得取消授權。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限營利事業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利用「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 金融機構（現金、支票） 持紙本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繳款書。 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 稅額3萬元以下持條碼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fc4ca3851948f58bf81f68895bad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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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重申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依法只有一種算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臺中市盧市長秀燕今（16）日在議會答詢表示，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法條沒有錯誤，但算式有2種，如果採一道算式法，就有300多億元未分配，兩道算式就能全部分配一節，財政部說明，鑑於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明定普通統籌稅款90.5％分配本島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及2.5％分配離島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致無法全數分配。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依法只能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只有一種算式，其他變通之算式均與法律規定不符。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未來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附件：分配公式舉例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5ee488d0aa41c789be09c01e537d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Sep 2025 11:4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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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政府發放現金作業編列媒體政策宣導費用，以加強宣導並預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外界關注「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發放現金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宣導費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財政部表示，本次預算編列較112年普發現金預算減列200萬元，因發放管道及發放對象多元，需強化宣導，主要辦理製作多元宣導素材，包括影片、廣播、圖卡、海報、宣傳DM等，強化宣導發放期間、領取資格、領取方式及預防詐騙等素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製作之宣導素材，大量運用多元公益託播管道及各機關轄管媒體資源（如機關網站及社群媒體；臺鐵、捷運、高鐵等交通運輸站等託播裝置；金融機構ATM機臺及電子看板等），加強政策傳達，以兼顧宣導效益與節約支出。 為加強防堵詐騙，行政院於本次發放現金專案新增「打擊詐欺組」，將結合相關單位即時掌握詐騙態樣，並搭配財政部宣導素材及運用多元管道，協助民眾充分瞭解普發現金政策，正確掌握領取資訊，並提醒民眾注意假冒政府簡訊、釣魚網站與假ATM操作等詐騙手法，以確保領款安全。 財政部強調，發放現金將於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相關發放細節將另行公告。提醒民眾，在政府資訊正式公布前，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信網路或社群流傳之不實訊息，避免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258f88cff7451f9ebcf025dc7c57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Sep 2025 09:55: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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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9月22日以前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5）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上述申請截止日將屆，該署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d0730762074752b3971eb6c188a9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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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先輔導廠商守法自評，共創徵納雙贏]]></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海關依「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第6點第2款規定，對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的進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前，發函檢附「廠商守法自評表」及「海關政令宣導資料」輔導廠商守法自評。 基隆關說明，廠商依「廠商守法自評表」逐條檢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檢核進口貨物相關帳冊及各類單證是否於申報進口報單時出現違失或錯誤，降低對相關法令不熟悉而致違章受罰風險，並提高廠商知法及守法觀念。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政令宣導資料」詳列免罰及減輕處罰規定，倘守法自評發現原申報錯誤，向海關主動陳報並提供違章事證，因而確定其違章情事者，經補繳稅款及利息後，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於陳報範圍內免受處罰。此外，若廠商經海關通知事後稽核後，主動陳報或提供違章事證，或能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協助查獲違章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減輕處罰。 基隆關呼籲，廠商接獲海關事後稽核輔導守法自評通知，應確實檢核進口貨物相關交易單證資料，若發現申報錯誤主動向海關陳報並提供違章事證，克盡協力義務則可能減免高額罰鍰，共創徵納雙贏。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張育誌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5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0046263f7c499a80ff80d43d5622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Sep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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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推出114年第4批14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今日公告14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4年11月3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招標標的分布為臺中市、雲林縣各3宗，高雄市2宗，桃園市、臺南市、新竹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各1宗，面積合計8.19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40億256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首次列標者11宗，其中屏東縣屏東市商業區土地（屏東舊酒廠），鄰近屏東火車站及屏東夜市，面積超過2公頃，為屏東市中心面積最大之商業精華土地；高雄市前鎮區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土地，位於小港國際機場旁，交通及產業機能俱佳；新竹縣湖口鄉丁種建築用地，鄰近湖口火車站及王爺壟運動公園，交通便利；雲林縣口湖鄉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土地，位於萡子寮漁港特定區，地形方正；屬乙種工業區土地有2宗，1宗桃園市龜山區土地位於林口工四工業區內，鄰近華亞科技園區；另1宗臺中市西屯區土地位於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緊臨原臺中工業區之西南隅，交通均便捷。 同為首次列標之5宗住宅區土地，2宗臺中市西屯區土地位於水湳經貿園區東側重劃區，鄰近老樹公園；1宗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1.47公頃土地，四面臨路且坵塊方整，屬大面積優質標的；1宗雲林縣虎尾鎮土地位於高鐵特定區，面積達1公頃且鄰近虎尾科技大學，極具發展潛力；1宗花蓮縣花蓮市土地位於市中心，生活及交通機能完善。另重新推出3宗曾列標之土地，高雄市三民區住宅區土地位於第68期重劃區，鄰近愛河及中都濕地公園，周邊環境優美；雲林縣北港鎮商業區土地位於市區精華地段，附近星巴克、家樂福等多家連鎖企業進駐，商業機能活絡；宜蘭縣員山鄉住宅區土地，面積約1.4公頃，鄰近闢建中童玩園區，發展可期。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期可獲得市場青睞，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16de60242de43fba9fe1803a253f7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Sep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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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查獲旅客走私加熱菸，涉案航警已遭聲押]]></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該關稽查組關員於114年9月11日中午鎖定2名自韓國入境本國籍旅客楊○○及巫○○，於其手提行李查獲加熱菸449條及主機17組，過程中發現有航警局執勤員警陳○○涉案，經與該局主管共同檢視相關事證，認為陳○○涉嫌重大，移送該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該署以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為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臺北關指出，旅客攜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入境，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依該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民眾切勿因自用、餽贈或代購而攜帶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將持續與航警局等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強化邊境查緝量能，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 王組長  聯絡電話：03-39822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ccad92a6af34efc8916abcbfd907ff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13 Sep 2025 04: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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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除明定課稅要件外，亦設有豁免規定，以保障跨國營利事業之正常營運活動不受影響。所稱豁免規定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符合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門檻」，其中實質營運豁免規定極易被誤用。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之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者，始認定為有實質營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100％持有之CFC-A公司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小於10％，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依豁免規定應免予計算認列CFC-A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查CFC-A公司雖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惟依所提示之租金支出發票，全年租金支出折合新臺幣（下同）僅約20,000元，且無列報水電費用；次查員工僱用合約，受僱員工係負責各海外市場銷售業務，實際任職地點並非設立登記地，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甲公司應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億2千萬元。 該局提醒，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營利事業應妥善評估CFC實際營運狀況，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符合豁免規定，亦應檢附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38cf1466264082b0555f02db1959c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6: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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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專題分析－從財稅資料出發構建我國企業動態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從財稅資料出發構建我國企業動態統計.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be8573be3f744ba864c1a79f8296a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關嚴守邊境防線，杜絕新興毒品入侵。]]></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近年來新興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如高毒性的合成鴉片類毒品Nitazenes、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及各類毒品先驅原料型毒品等，因常與其他化學物質混雜，致其成分不明，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比傳統毒品更難預測，且經常被偽裝成生活中常見的飲料或食品，例如咖啡包、果汁、果凍及軟糖等，使一般民眾更難以察覺及避免。 臺北關統計，本（114）年1至7月共緝獲毒品達2,055公斤，其中新興毒品、第四級毒品及毒品先驅原料緝獲量佔比超過45%，顯見該類型毒品緝獲量有增加之趨勢。該關指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企圖走私運輸或販賣毒品，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臺北關提醒，民眾應留意新興毒品型態，避免購買或使用，以免危害健康。海關亦將持續運用跨國情資交換與科技檢測，加強旅客行李及貨物檢查，嚴密攔截毒品入境，截毒於關口，為國人築起一道堅實的邊境防護線。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人：林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10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74f68631c94bf0a366c4f77b5837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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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故負責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其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之所有權與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商號，另應於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至新商號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其獨資商號A讓渡與乙君，並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依其價格開立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及買受人為A商號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報繳稅款；乙君取得該統一發票，可依規定就其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經營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營業人如於變更負責人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d2884d6c61c4173b6055e9d749762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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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嚴防非法菸品逃漏稅，維護財政與民眾健康]]></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因網路社群平台購物管道盛行，部分廠商或民眾未依規定，擅自製造或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菸品，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並讓消費者承擔健康風險。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7條、第9條、第12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捐，凡未經許可產製者，皆已構成違法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某業者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自行產製私菸並陳列販售，經調查販賣私菸事實明確，其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已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核定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共30萬餘元。 該局呼籲，非法菸品除違反納稅義務，更因缺乏檢驗把關，可能含有超標之有害成分，對健康造成不可逆之損害，請消費者勿因一時貪圖便宜購買來源不明菸品。為有效防制稅收流失及守護公共利益，國稅局持續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查核取締。另請民眾多加留意，合法菸品應標示完整包裝及健康警語，如發現疑似逃漏稅之非法菸品，或產製廠商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2e1621052c54631a602ec98422a71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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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市場，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84b5970a214882b4aa88e262e9608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4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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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境數位雲端服務夯  機關團體購買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Google、Microsoft、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營業稅法第36條之1所規定的機關團體，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等國外勞務，應於給付價款之日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114年9月25日給付價款，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填寫並繳納營業稅款。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自行檢視，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雲端服務或AI數位工具等國外勞務而漏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b1a844c001145909d93baaefba571e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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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與宜蘭縣政府共同召開「114年度地方財政會報」，藉由績優案例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提升地方財務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強地方財政輔導，協助地方政府廣闢財源及增進財務效能，財政部與宜蘭縣政府於本（11）日共同召開「114年度地方財政會報」，多數地方財政、主計機關首長均親自出席或指派代表參加。 本次會報係首度由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共同召開，將以往財政部邀請地方財政機關首長參加之「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以及地方政府輪流主辦之「全國地方財政聯繫會議」合併辦理，以提升財政會報之效益。會中財政部阮政務次長清華親自頒獎予113年度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考核績優地方政府，並請各地方政府在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施行後，對於增加之財政資源應有效運用，將錢花在刀口上，同時期許地方財政、主計同仁嚴格把關，共同努力落實財政紀律，未來中央亦將通盤檢討考核機制，以確保地方財政穩健及永續發展。 為推廣地方政府開源節流措施之績優案例並拓展財務新思維，本次會報安排考核績優之金門縣、臺東縣及臺北市政府進行經驗分享。其中金門縣政府分享財務管理成效，透過調整施政優先次序及控管支出預算，並積極盤點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及效益，另透過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標租及免稅商店許可費等，增裕縣庫收入，成果斐然。 臺東縣政府則就債務管理進行分享，該府近年來執行債務控管有成，為達提升財務效能，透過積極推動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包括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砂石標售及檢討規費收費標準，並積極招商引資培養稅源、透過納入集中支付及大額資金通報機制等開源節流措施，落實債務管理成效。 另臺北市政府就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進行分享，介紹該府以建設臺北捷運需要，發行社會責任債券之流程及概況，開創政府籌資金融工具。各地方財政首長對本次會報相關個案經驗分享均予肯定。 最後，提案研討及意見交流，除就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債券、補助款等議題交換意見外，針對地方政府關心新版財劃法財源分配議題，財政部表示，針對統籌稅款分配公式爭議問題，經該部於本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並通盤研議後，其中序位分數及鄉（鎮、市）分配公式部分，已依地方政府共識意見進行計算及分配；至於分母爭議問題，因法律已明文規定分母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來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另對於離島縣部分，除依法以特別統籌稅款補足其較修法前一年度之差短數外，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在補助款方面依實際需要盡力予以協助；至財劃法二次修法議題，考量財劃法涉及各級政府財源重分配，應充分討論，審慎規劃，為解決新版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嚴重衝擊中央施政能量，以及分配公式擴大城鄉差距與爭議問題，須就垂直及水平分配作全盤檢討規劃，財政部將配合行政院指示，未來將在既有共識基礎上持續與地方政府協商，尋求最大共識，期能建立可長可久之分配機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c59d7648654999b7189398913115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34: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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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檢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違規轉運，將核發檢舉獎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防堵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出口貨品違規轉運（洗產地），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後轉運至美國，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1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4333號令公告，海關依檢舉人提供之具體事證，而查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涉洗產地者，將發給檢舉獎金，歡迎民眾踴躍檢舉。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防堵洗產地情事，海關採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罰「三嚴」措施，除持續加強查察外，呼籲民眾如發現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疑涉洗產地行為，主動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提撥財務罰鍰淨額20%作為獎金，每案最高額為新臺幣480萬元。 關務署提醒，為維護我國出口商譽及經貿利益，業者應遵守產地相關規定，勿從事違規轉運行為以免觸法，並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公私協力共同打擊不肖廠商，所有檢舉資訊海關均依法嚴格保密。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海關檢舉電話：0800-003131或(02)2550-809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袁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e02660dbe942e480305093b4912f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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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8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9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0月14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8月實徵淨額1,537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171億元（-10.0%）。 二、累計數：累計1至8月實徵淨額2兆4,558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661億元（-2.6%）。 三、達成率：累計1至8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3.0%，占全年預算64.6%。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229af72bb94785833c8d7cc21c86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7:59: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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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國際情勢變化衝擊，財政部提供財政金融支持措施、辦理發放現金1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民生及國土防衛之影響，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擴大內需等，行政院制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總預算上限新臺幣（下同）5,700億元，財政部主管經費2,500億元，包含財政金融支持措施及發放現金項目。 有關財政金融支持措施部分，財政部推動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提供符合條件出口廠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自8月7日起全面受理申請。財政部表示，共計29家公民營金融機構（含輸銀），超過3,100個營業據點協助廠商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已有逾千家廠商申辦；另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由輸銀辦理，申請件數已逾700件，財政部將持續督導所屬公股銀行以「從速、從簡」原則辦理，及時提供資金協助。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及中國輸出入銀行網站提供完整資訊，另有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819-688，歡迎各界洽詢。 有關發放現金，本次發放現金原則比照112年度普發現金6,000元方式辦理，發放資格包括國內現有戶籍國民、取得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大陸地區、港澳、外國人為我國國民的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具我國國籍之眷屬。財政部估計約有2,356萬多人領取，所需經費2,356.5億餘元，連同行政費3.5億餘元，合計總經費約2,360億元。 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分為系統平台組、ATM領現組、郵局領現組、打擊詐欺組、宣導及客服組、行政及撥付清算組6分組，目前由財政部會同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積極辦理相關前置作業。本次發放方式與112年普發現金相同，規劃採「登記入帳」、「ATM領現」、「郵局領現」、「直接入帳」及「造冊發放」5種方式，方便民眾領取。 財政部表示，具體發放時程，將俟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至有關發放細節將另行公布。在尚未公布發放前，請民眾留意假訊息，避免受騙上當。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金融支持）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發放現金）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f9809d7faba4067994b767d8d7953f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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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4年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續假期（9月27日至29日）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9月26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續假期（9月27日至29日）：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儀檢作業：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惟若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機器故障，將另行公告之。 （三）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於9月27日（星期六）辦理國際郵包通關，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作業時間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上午8時至12時止，均派員值勤。 （四）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 高雄關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提供更臻完善的服務。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黄小姐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fee97bc2044df691e5da311f91de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5:41: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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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給配偶需要申報贈與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倘民眾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3658c2e2fc43c79b14455d43b50b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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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 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 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 該局貼心叮嚀，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59d14f857b4401857e52d53065a9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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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 2322-814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89252e0c77d435a916dee12ce8b04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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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保稅區業者產製之醫療器材如欲內銷，應申報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保稅區業者產製之醫療器材如欲內銷，應以G2報單申報補稅至課稅區，並應依輸入規定「504」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及填報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14碼)辦理通關。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保稅區業者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時，須主動註明係作為保稅產品內銷補稅進口通關用途，該署方於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時，一併核給輸入許可文件號碼(14碼)供單證比對，以利通關。 臺北關再次提醒，為避免影響廠商權益，保稅產品醫療器材內銷仍應依輸入規定「504」辦理，除檢附相關文件並應申報輸入許可文件號碼(14碼)，俾利通關系統單證比對，加速貨物通關。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張稽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b9450dfe4c4625a898a7b29dcd5f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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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針對新版財劃法3項分配爭議問題再次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分配公式具3項爭議，外界質疑修法過程財政部未善盡責任，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對於115年度獲配中央統籌稅款金額未符合預期一節，財政部說明，去年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之版本，與去年11月財政委員會送出版本亦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114）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相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有下列3項爭議問題，去年三讀當天，財政部即就修法可能影響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並陸續製作圖卡透過該部臉書加強說明，行政院也於今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惟立法院於今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一、90.5%分配本島各市縣及2.5%分配離島3縣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市縣計算，致115年度統籌稅款經設算分配後，尚有未分配之數額。 二、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鑑於序位分數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有明顯差異，且計分級距越大，獲配數差距越大，易生爭議。 三、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亦有窒礙之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及鄉（鎮、市）分配公式部分，雖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地方政府共識意見，進行計算及分配；至於分母爭議問題，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法律明文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根本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只能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財政部強調，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涉及財政資源重分配，為解決新版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嚴重衝擊中央施政能量，以及分配公式擴大城鄉差距與爭議問題，須就垂直及水平分配作全盤檢討規劃，財政部將在先前與地方政府既有共識基礎下繼續討論協商，尋求最大共識，制定完善之分配機制。 附件：1.113年12月20日財政部新聞稿     2.覆議案提報行政院院會簡報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c8eaa3987a48a9b2d6691d50f822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04: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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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針對國民黨團質疑：若有問題當初為何有試算之澄清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黨團質疑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分配公式有問題，去（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財政部為何能進行中央統籌稅款分配金額設算一節，財政部說明，去年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之版本，與去年11月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亦有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114）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逕予比較。 財政部表示，鑑於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於今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詳覆議理由說明二（二）2、3、4】，力求導正，惟立法院於今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係在一般通念下，以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19個市縣及離島3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配完畢，惟於面對實際分配時，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財政部無法就已明確規定的法律文字做任意的解讀。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府建議採0.2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於在分母爭議部分，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未來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附錄：覆議理由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e81098f8ab14188b4f5f7ce023c921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13:2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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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8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9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10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8月出口584.9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3.2%，較上年同月增34.1%（按新臺幣計算增22.5%）；累計1至8月出口3,984.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9.2%（按新臺幣計算增26.0%）。 二、進口： 8月進口416.6億美元，為歷年單月第3高，較上月減1.6%，較上年同月增29.7%（按新臺幣計算增18.5%）；累計1至8月進口3,115.4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1.7%（按新臺幣計算增19.0%）。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6b70f5314e41fe9d52449aa98cb0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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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9月18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8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針織涼感染色布、印花床包、實木床架、襪子、螺絲（自攻螺釘）、牛仔褲、單芯線、矽利康、POLO衫、花崗岩石製品、六角螺絲及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9月12日及15日至17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9月15日至17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王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王小姐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b2363ec24749f2be87af5022c918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6:13: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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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秋節將至，海關呼籲全民一起防堵非洲豬瘟入侵，勿輸入含肉製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佳節將至，節前常發生民眾跨境網購或海外親友寄送含肉月餅來臺遭處罰之案例，財政部關務署提醒，跨境網購應謹慎留意，切勿購買含肉製品，也要告知海外親友不可寄送含肉食品來臺，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含肉食品可能帶有傳播非洲豬瘟等動物傳染病風險，染疫物品一旦進入臺灣將嚴重影響國內畜牧業及其相關產業，為保障國內畜牧產業，海關均加強查核。關務署強調，常見含肉製品，如：乾燥或醃製肉製品（肉鬆、香腸、臘肉、熱狗、火腿等）及內餡含肉製品（月餅、肉粽、肉鬆蛋捲等） 均屬應施檢疫物，倘經海關查獲相關貨物未取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檢疫許可文件而擅自輸入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移請該署裁處，依違章情節處以高額罰鍰或移送刑事偵查。 關務署呼籲，民眾倘收到親友寄送之月餅，務必確認是否含肉，如含肉應主動送請檢疫單位銷毀。對進口產品有疑問時，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19955）或撥打諮詢專線（0800－761590）。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575c64beb24e9baa901cc7f524c8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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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保協助最貼心，權利保護不擔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確保納稅者權利，該關於各主要通關點，均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歡迎納稅者善加利用，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選任該關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的資深關員擔任，可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權益侵害的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另納稅者倘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乃至旅客通關等事宜，均可申請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妥適維護納稅者相關權益。 基隆關舉例說明，甲公司於進口貨物放行後，檢具報單更正申請書，申請更正第1項貨品分類號列(原申報4016.93.10.00-0，稅率7.5%，申請更正為8537.10.10.00-2，稅率1%)。該案經申請納保協助，納保官依該公司檢附說明書及調閱相關資料查明事實，認該公司原申請更正的號列亦不適用，應歸列9032.89.90.00-9，稅率Free。嗣後納保官並主動輔導甲公司申請退稅，維護該公司權益。 基隆關提醒，申請納保官協助方式多元，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 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相關訊息及線上申辦，請參考本關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橫幅輪播、便捷服務及主題專區均載有連結）。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李俊緯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6c29a3a2014fca8870028110559a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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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561b4e85d849d7a7276f4d97a013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關籲請正確申報再生纖維紡織品稅則 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際間環保意識提升，近來民眾常就「回收纖維（recycled fibres）」及「再生纖維（artificial  fibres）」適用稅則提出詢問，兩者名稱雖相似，然而，其稅則稅率與輸入規定卻可能不同，該署提醒進口人留意貨物分類要點，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說明，「回收纖維（recycled fibres）」多由回收塑膠（如廢棄之寶特瓶）製成，且依材質而有不同，該署舉例，倘以100％聚酯（PET）回收纖維製作之女用長褲，因聚酯纖維在稅則分類上視為「合成纖維」，應歸列第6204.63.10號「合成纖維製女用或女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第1欄關稅稅率12％，無輸入規定；然而，「再生纖維」之材質係由天然木漿經化學改質而成，常見成分有縲縈及天絲（Tencel），以100％嫘縈纖維製作之女用長褲為例，應歸列第6204.69.21號「再生纖維製女用或女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第1欄關稅稅率12％，輸入規定為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綜上，兩款女用長褲因材質不同，輸入規定亦有差異，提醒進口人留意。 關務署最後提醒，為加速通關，進口紡織品前，請進口人先確認貨品材質及正確申報稅則，並備妥相關資料供海關查核。倘業者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d97529b4e79424b9b8c954b8309c4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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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勿取得不實發票列報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眾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買賣取得房地，同年11月間就出售該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計新臺幣80萬元，但經過該局函查原始銷售的建設公司、後手買方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後，查得裝修工程係買方所施作，甲君事後也坦承並無裝修事實。該局除剔除其虛列的費用依法補稅裁罰外，並另案查處開立給與不實發票的裝修工程行，如涉幫助逃漏稅捐，將移送刑責。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資料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受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8f72a6d4a4462c95415cab8658137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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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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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吳柏勲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15e592bfd44f74a21dc71c4f5730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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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違規轉運強查小組已查核輸美貨物逾1萬4千筆，持續嚴格把關，擦亮MIT招牌]]></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防堵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出口貨品違規轉運（洗產地）規避美國加徵關稅，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後轉運至美國，海關採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罰「三嚴」措施因應，並於114年4月中，責成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及高雄關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每週至少查核一次，並由關務長親自帶隊指揮強查行動。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經統計，海關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迄8月31日止，各關強查小組已查核輸美貨物共14,025筆，查獲168筆產地標示不實或未依規定標示之疑涉違規轉運案件，主要違規貨品包括電腦機殼、訊號線或轉換器、變壓器、通訊器具、塑膠製品、光阻剝離劑、燈具、無線門鈴、延長線、電子遊戲機零件、網通設備及風扇等，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進行裁處，該署目前已裁罰50筆。 關務署說明，各關違規轉運強查小組將持續運作，並加強與經濟部及美方合作，蒐集情資，精進風險分析，準確鎖定可疑廠商及貨物，嚴防違規轉運（洗產地）之違法行為，並予嚴查嚴罰，擦亮MIT招牌，維護我國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 新聞稿聯絡人：袁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319bdd9536449c9b3971a70b414d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Sep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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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配合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鬆綁，公股銀行均將依規審貸管理新青安貸款，落實購屋自住政策協助目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為確保「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協助真正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資金需求，提出優化精進措施，並督導公股銀行持續滾動查核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貸款，截至114年7月底，累計已追回5,421件，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348萬餘元。配合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鬆綁，將持續辦理未合規案件查核，遏阻投機行為，確保符合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目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宣布自114年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係為紓解銀行房貸量能緊俏，民眾須等候申貸排撥情形。經統計114年8月22日公股銀行受理新青安貸款已核貸尚待撥款計12,923件，金額達1,257億餘元，原預估撥貸時間約0.5個月至4個月。為使上開規定修正所釋放出來的貸款額度可確實協助購屋自住民眾貸款需求，達成健全房市發展之政策目的，本部持續督導公股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之徵審，均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授信「5P」原則及「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等相關規範辦理，持續優化精進核貸作業，包括新青安貸款借款人限貸一次、新貸戶徵提自住切結書、承作銀行應檢視撥貸後追蹤資金流向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建物謄本查核、不動產購價回查及貸後繳款查證機制等，落實貸前審核，確認自住使用，避免人頭戶申貸之投機行為。 財政部表示，除督導公股銀行完善貸前審核及貸後管理外，並持續滾動辦理未合規案件查核，違規者收回補貼利息及重新調整貸款條件，查核範圍期間涵蓋新、舊青安貸戶，並追蹤貸戶使用情形，避免原合規案件嗣後轉租之投機行為。截至114年7月底，累計追回補貼利息的案件及金額，屬新青安部分追回1,852件、3,829萬餘元；舊青安部分追回3,569件、6,518萬餘元，合計已追回5,421件，金額1億348萬餘元。各銀行於115年7月底新青安貸款屆期前，仍將持續辦理未合規案件查核。 財政部強調，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切實遵依行政院四項原則、中央銀行不動產放款管制及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貸款上限規定、金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規範，妥適調整放款結構，降低大型建商與土建融放款，落實不動產集中度管理，提高自住房貸承作量能，並精進新青安貸款優化措施，妥善調配資金，優先承辦「首購」、「自住」及「已承諾」之房貸申請，確保銀行信用資源用於民眾自住購屋，落實支持無自有住宅者安心成家，以利整體房市穩健發展，穩定金融市場秩序。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蔡慧玲 聯絡電話：02-2322809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c1702994b51489fba7b4d14823172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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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並加碼新購小型汽機車也能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活絡車市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總統今（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 二、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每輛合計最高減徵稅額為10萬元。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儘速辦理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加強宣導，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確保消費者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f0aed66a924262af07f33007dd26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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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將就114年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徵授信審核，確保自住使用貸款需求]]></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民眾購屋自住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114年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撥款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財政部將配合督導公股銀行積極協助符合新青安貸款資格民眾申辦，完善貸前徵審及貸後管理，並應優先承辦民眾「首購」、「自住」及「已承諾」之房貸申請，確保銀行信用資源用於民眾自住購屋。 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的政策，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自99年起辦理青安貸款，嗣112年8月配合整體金融、房市趨勢及民眾需求，推出新青安貸款，提供延長貸款年限、寬限期、補貼利息等優惠措施，截至114年7月底止，已協助47萬4,234戶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核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兆4,412億餘元，其中新青安貸款累計核貸12萬9,464戶，核貸金額9,994億餘元，未滿40歲貸款戶數占整體核貸戶數比率約7成，上開修正規定具有積極協助青壯年族群購屋安居之政策意義。 公股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之徵審，係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授信「5P」原則及「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等徵授信規範辦 理，就借款戶資歷（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未來展望（perspective）等，綜合評估貸款實際用途、整體信用狀況及收支負擔等財務能力後，決定是否核貸及核貸條件。 查114年7月底青安貸款逾放比率為0.04%，低於本國銀行同期房貸逾放比0.08%。 財政部強調，為確保新青安貸款符合自住目的，公股銀行持續優化核貸作業，規定借款人限貸一次，貸戶徵提自住切結書及跨部會資料勾稽作業等，對於轉租、人頭戶、涉營業行為等非自住者，均追回補貼利息及調整貸款條件等措施。截至114年7月底，已追回5,421件，收回利息補貼金額1億348萬餘元。相關查核非自住及追回補貼作業持續滾動辦理，以杜絕民眾不當申辦新青安貸款，確保符合購屋自住之政策。 財政部就公股銀行辦理房貸業務，與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下稱央行）共同合作，督導公股銀行遵依行政院四原則，央行不動產信用管制、金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等規範辦理，並持續滾動加強查核未符購屋自住目的之貸款，遏阻投機行為，確保真正購屋自住者之需求，落實新青安貸款購屋自住成家之政策美意及整體房市健全發展。 財政部提醒，新青安貸款提供優惠條件協助民眾購屋自住，惟銀行仍須依據徵授信規定決定貸款條件，並非每案均得以新青安貸款最高上限1,000萬元、貸款8成或寬限期5年及40年期核貸，且新青安貸款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民眾須綜合考量購屋交易金額龐大，不動產轉讓流動性低，預售屋交屋時間風險，與金融市場及房價之波動風險，審慎評估貸後長期還本付息負擔，審酌自身財務還款能力，謹慎決策購屋及貸款需求，以避免過度財務壓力影響生活品質及信用紀錄。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928d1b26b74da58c34fe7d75740a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Sep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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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推動公股金融事業舉辦聯合供應商大會成果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2050淨零排放」為我國政策目標，金融業於推動淨零轉型過程具關鍵力量，財政部ESG倡議平臺自110年9月成立以來，每年輪由1家公股金融事業主辦聯合供應商大會，本（114）年度聯合供應商大會由彰化銀行於9月3日舉辦，以「轉型金融啟新機淨零永續共前行」為主題，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並到場致辭表達支持與肯定，各公股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及包含資訊、建設等各產業重要供應商與授信戶代表出席。 本次大會以專題演講方式進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管會永續金融政策」主題，分享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與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項等政府政策；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金融驅動綠色未來與賦能低碳淨零轉型」主題，由資金流向角度剖析並深入探討企業低碳轉型之現況與挑戰；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從設計到施工：營建業邁向淨零永續的新思維與實踐」主題，以實務經驗分享將ESG永續理念深植企業文化、轉化為具體行動並開啟產業嶄新藍圖等，藉由主管機關、永續領域專家及領航企業從政策面、趨勢面到實務面專題演講及互動交流方式，引導企業減碳及規劃永續轉型進程，透過公股金融事業與企業溝通議合，促進金融支持產業實現永續淨零轉型目標。 財政部ESG倡議平臺持續協助公股金融事業交流分享業務推動成果、積極推動永續金融，發揮金融正向影響力，深化合作及引導供應鏈夥伴與企業授信戶重視並共同倡議氣候變遷、環境永續等議題，加速接軌國際永續趨勢，支持產業建構永續共好供應鏈，穩步達成我國「國家希望工程」之「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c0618eb85a8452dbe19abc5baf38c9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Sep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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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12年我國個人基本所得應納稅額201億元，4年間增逾9倍，申報戶增1.6倍]]></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409_16_個人基本稅額.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ae0262b71c8472d9a45aa33624327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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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省稅不成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74c2bb075554af987f406471e12a7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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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贈與「時價」有眉角！]]></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f7c8dec1f3e417bb6b0d047a04d51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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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籍人士也須遵法納稅，通關才能不卡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荷蘭籍甲君於111年度受僱於某外商機構在臺分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該局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惟當時甲君早已因公司調職而離境。嗣甲君入境出差欲出境時，於機場遭攔阻，立即電洽該局表明願意繳清稅款，惟其在臺已無銀行帳戶，亦無足夠現金可資完稅，經該局告知可以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然甲君所持信用卡非屬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只能眼見預訂飛機離去。幾經波折，終倖尋得在臺友人支援代為繳清稅款，該局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之出境限制，甲君終得順利返國。 該局提醒，外籍人士如有應納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遭禁止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335084c3d24dd282874c1e1e5541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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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及國外之股利收入，應全數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79c33ecd534472a80b071c5535e06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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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小心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外，小心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可能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af87946ce9440f8f96301f54cacc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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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注意！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持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情形者，即便中獎也無法領取獎金。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之零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之發票，另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之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經核對發票字軌號碼，分別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元獎，惟因前揭發票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均不能領獎。 該局呼籲，民眾取得中獎發票如有無法兌領獎情事，可先自行檢視是否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事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24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02）4128282。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4010b1bafc040639c9df9bfed7fbc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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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如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5自課徵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而前開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該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又依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房地買賣為業，於112年6月10日出售於111年9月10日取得之土地共40筆，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共5,000萬元、取得成本共4,000萬元，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惟經查得其交易之土地為上述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公司未依分攤辦法規定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該局按出售免稅土地收入占全部應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600萬元，核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400萬元（出售價款5,000萬元-成本4,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6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6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免稅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627b18d1a941bd8b862b4791ae12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項目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12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2,000萬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4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可減除之虧損額應為1,600萬元，甲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00萬元（2,000萬元-1,6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400萬元×稅率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f6089f34f448a6a6fa4b1c79ed63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省電、省錢又環保，如有符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資格者，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省時省力又方便。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10f4e0af35a4c7db141fa6f28c4c1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 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逾六十萬，新住民的融入，豐富了臺灣族群文化多元風貌，近年來由於網路普及且營運成本低，部分新住民開始經營網路交易銷售異國美食及好物，請特別留意銷售額如已達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之月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並將課稅資料加值轉換為具參考價值之課稅資訊，運用風險導向加強選案查核，以有效維護租稅公平。舉例說明，該局主動蒐集數位化資訊，以AI分析方法篩選潛在逃漏稅捐之網路賣家，掌握新住民甲君於網路平台銷售東南亞各式生活用品及保養品，且利用社群平台經營粉絲專頁，自112年3月網路交易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經利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STS）分析交叉比對，查得甲君112年3月至113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達1千8百餘萬元，除補徵本稅91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自我檢視，如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依法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307bc6311124c1087ee687f351777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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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從速、從寬、從簡積極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營業人退還溢付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政府宣布實施關稅政策影響國內整體經濟，政府已啟動相關應變機制，財政部為協助受衝擊營業人渡過難關，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該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 該局說明，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有資金調度需求，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逐案陳報財政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簡化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6月4日訂定作業原則，只要在作業原則發布日為營業中營業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不限次數累計可退還限額為30萬元，免逐案報部核准，以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作業原則規定，並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申請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其他措施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查詢；另查定課徵營業人部分，如有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者，亦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稽徵機關將提供稅務協助，依實際營業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作業，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c2cc904d0d5470281883fd051888d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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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提供理船文件雙軌申報服務，請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提供便捷通關環境，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可24小時臨櫃或就近向駐地海關繳交理船文件，亦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CPT）線上申報。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理船文件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之2規定之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貨物艙位配置圖等文件之泛稱，係進口船舶向海關申報之用；如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未於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檢具，將依同辦法第84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等處分。 高雄關呼籲，理船文件之申報除了臨櫃向海關艙單檯或結關檯辦理以外，業者可就近向海關駐地辦公室繳交理船文件，或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進入海關Web申辦系統（路徑：憑證通關服務／憑證登入／海關Web申辦系統／【WS04】進口船舶抵達線上申報作業），以線上方式傳輸PDF檔案資料，節省人力時間，請善加利用。 業務單位：高雄關稽查組 聯絡人：曾課員 電　話：07-5628385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589e1566cb4980b0fc31cd624a41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4:08: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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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114年秋季記者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於今（114）年9月2日擴大舉行秋季記者會，為加深外界對關務業務的認識，廣邀基隆港區媒體記者、相關機關及業者公協會代表餐敘，由關務長張世棟主持，會中除發布該關上半年貨物通關及查緝績效外，並進行業務面意見交流，各方互動熱絡，有效增進港區媒體及外界對海關各項施政措施的瞭解，活動圓滿成功。 張關務長表示，海關核心工作包括通關徵稅及查緝走私，在通關徵稅方面，基隆關今年1月至6月處理進出口報單逾552萬份（其中進口快遞貨物近480萬份，占全部報單量約87%），較去（113）年同期增加約27萬份；各項稅收逾新臺幣（下同）1,266億元，其中進口關稅收入逾411億元，約占全國關稅總收入55%；在查緝走私方面，今年1月至6月緝獲走私案件共1,047件，裁處沒入的私貨價值逾3,400萬元，整體績效良好。 張關務長強調，基隆關能夠展現如此施政績效，除歸功於全體同仁的努力外，更要感謝各夥伴機關的緊密合作、相關業者的鼎力配合，以及媒體界的正向報導，未來亦期盼港區媒體、各業務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持續給予支持。 聯絡人：秘書室周稽核曉喬   電話：02-2420-2951分機6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8f6d46b9df4d0da3d45d025558c3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7:29: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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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中關籲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定期檢視個資檔案安全計畫]]></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確保資訊安全與營運穩定。 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該計畫內容應涵蓋辦法第3條至第22條所定各項組織架構與作業程序，包括人員權責、資料分類管理、存取控管、風險評估、通報機制等，並應隨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定期檢視更新，維持制度適法性與有效性。 臺中關提醒，海關自112年起即定期辦理行政檢查，實地查核業者是否依規定訂定並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檢查方式包含審查計畫書內容及作業執行情形，協助業者提升資安風險應對能力。該關呼籲業者主動遵循法令規定，落實制度建立與定期檢視，共同打造安全可信賴的保稅與物流環境。（新聞稿聯絡人：翁課長；電話：04-26565101分機3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c862bdeefb42d48c0f0327ed7734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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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謝義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a874207b124171bfb1b2cb77e341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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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申報外銷損失，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蘇懿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ea472c8de84da2821cd4fecd847e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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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合併申報，配偶之所得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由申報人自行輸入或經由配偶身分認證後匯入所得資料，如因疏忽漏報，將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結婚，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申報系統輸入配偶資料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未輸入其配偶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2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補稅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千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一次與配偶合併申報，誤以為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配偶所得資料，並無逃漏稅意圖，不應受罰。案經該局以甲君係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報稅系統申報，系統於所得及扣除額下載注意事項即註明「您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並於自行輸入配偶基本資料及勾選結婚登記時，出現紅字標示「112年度結婚或離婚登記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填寫配偶資料即為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亦應匯入申報。」等提醒文字，甲君未核對申報內容即上傳送出，致生漏報情事，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詳閱系統提醒並逐一核對申報內容，確保資訊完整無誤，如發現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事後遭補稅與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a63b4359eb42748db39b36b3801d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9: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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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臺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陳股長 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3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ef1748353b4551ace482a6a0535b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9: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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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4年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連續假期期間（114年9月27日至29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連續假期前一天(114年9月26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52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3ef7ae99144ccfbb10d102e7a9cc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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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應補徵稅款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行政執行分署認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向法院聲請管收。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網路販售遊戲幣，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罰鍰計400餘萬元，甲君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將名下房產贈與其母，又將名下車輛過戶他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官綜判其脫產行為及網路平台出金多筆款項流向不明等事證後，認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准予管收。 該局強調，欠稅人如有計畫性脫產、蓄意隱匿財產，或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虛列債權參予分配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國稅局均積極掌握名下財產異動情形，適時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民事訴訟等作為，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合作，展現追欠之毅力與決心，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彰顯租稅正義。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報繳稅，切勿心存僥倖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若遭拘提、管收，將喪失人身自由，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57e8e99613d4345a29df4d282f2af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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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靈活繳稅新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乎你多元繳納方式輕鬆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方式，快速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款，除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除上述繳納稅款方式外，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申報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165反詐騙專線！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30a53d5c024d0a8dccc4c2cba2c5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就部分市縣對於 115 年度中央普通統籌稅款分配爭議問題之釐清]]></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媒體報導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對於115年度獲配中央普通統籌稅款金額與其自行估算金額差異大，財政部說明，部分市縣係引用去（113）年底該部應立法委員要求的初步設算資料逕為比較，部分市縣則逕依 115 年度統籌稅款規模成長率再為乘算推估比較。惟因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該部在當時初步試算表中已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114）年 8 月 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逕予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惟立法院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之假設條件，係採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 19 個市縣及離島 3 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配完畢；另各項分配權數的設算基礎資料當時僅有 112年度資料可採計；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暫按 2分級距計算。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 8 月 15 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府建議採 0.2 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於在分母爭議部分，鑑於財劃法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及第3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本島19個市縣（未含離島）及2.5%分配離島3縣，其中各目規定各指標（含營利事業營業額、土地面積等）的分母本應分別按19個本島市縣、3個離島縣計算，惟新版財劃法規定之分母卻係按22個市縣（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加總計算，以土地面積指標為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354萬公頃，其中本島19市縣合計351萬公頃，離島3縣合計3萬公頃，故按條文文義計算，在計算分母部分，本島19市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萬公頃，尚屬有限，惟離島3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51萬公頃則甚為顯著，致離島3縣未能分配出去的數額相對較大，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財政部再次強調，115 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達新臺幣（下同）8,841億元，較114年度4,676億元增加4,165億元，增幅達89%，地方政府獲配豐沛的財源，可作為推動施政所需；連江縣較去年減少部分，業依法以特別統籌稅款補足，至於財劃法爭議問題，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d54d3fc6d234c1a88cba440d99977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30 Aug 2025 10:4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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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召開第61次全國賦稅會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稅務界一年一度的「全國賦稅會報」盛會，於今（29）日舉行，與會者包括全國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財政部賦稅署與財政資訊中心等機關首長、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副局長，財政部所屬單位一級主管等，藉此機會交流學習，進一步提升稅務行政效能及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莊部長表示，稅收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感謝所有稅務同仁辛勞付出，今日並特別頒獎表揚113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及114年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績優機關，肯認得獎機關過去一年的努力。 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多項創新及惠民、便民的租稅政策，包括調高每人基本生活費、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精進手機報稅功能及提供稅額估算表等，深受民眾肯定；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在今年5月首次開徵，及地方政府調升房屋標準單價，都可以看到中央及地方一起為居住正義付出的努力。此外，面對今年國內風災、雨災及美國關稅政策的衝擊，國地稅稽徵機關以「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協助民眾及企業申辦租稅協助措施，充分展現政府「苦民所苦、急民所急」精神。 本次會報安排賦稅署宋署長秀玲報告賦稅業務推展情形，南區國稅局李局長雅晶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陳局長燕慧分別就創新措施進行經驗分享，可激發更多創意及新思維；並邀請杉林溪自然教育中心陳瑞麒副館長進行「保護河流生態、實現水資源循環」專題演講，使與會者更加瞭解臺灣原始森林多樣性。 最後莊部長期勉與會首長以創新、主動、突破既有框架的精神，帶領同仁持續精進與優化各項稅制稅政，推動更多普惠大眾、有利國家發展的政策；也期許各稽徵機關能善用AI技術推動業務升級，將既有的挑戰變成創新的契機，讓新挑戰找到最好的解方，營造友善的賦稅環境。透過此次會議，與會人員受益良多，會議在精采的演講及簡報後，圓滿結束。 新聞稿聯絡人：范科長家禛 聯絡電話：02-2322-81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e5ce424f7e489d9fffb412562f26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1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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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度中央普通統籌稅款分配金額業於今（29）日通知地方政府]]></title>
	<description><![CDATA[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業於今（114）年3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財政部按新法規定之稅課收入劃分比例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稅收推估，115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達新臺幣（下同）8,841億元，較114年度4,676億元增加4,165億元，大幅成長89％，其中普通統籌稅款分配金額，經該部依新法規定公式及分配指標完成設算，並保障獲配金額不低於今年度獲配數，業於今（29）日通知地方政府。 財政部表示，鑑於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公式有無法全數分配、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於今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希望能解決前述問題，惟立法院於今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針對上述爭議問題，財政部於今年8月15日邀集會商，其中序位分數定義與計分方式及鄉（鎮、市）分配公式之處理方式，已獲致共識；至於普通統籌稅款90.5％分配本島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及2.5％分配離島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致無法全數分配問題，地方政府雖有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文義範圍予以解釋逕予分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業依上開會議結論通盤研議處理方式後，於今年8月27日函頒「一百十五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及撥付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作為執行依據。至於上述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未來仍待完成修法程序後，始得進行分配。 115年度普通統籌稅款分配金額，財政部經依新版財劃法規定公式與分配指標及注意事項規範之計算方式完成設算，業通知22個市縣及198個鄉（鎮、市），並將分配金額公布於該部國庫署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67?cntId=8449dce8d4414382a26bec4916b55f22)。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a987184f854d78be74ad15567cba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58: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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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25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由原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算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之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6月4日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意旨，財政部爰於114年6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類此案件每件受影響期間推估約為1至2個月，該局已全面進行清查，截至114年6月30日止，依新令釋規定重行計算逾徵收期間案件計有24件，已通知行政執行機關不再繼續執行。 該局呼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10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ae354596fc450e8e75afdbebdf02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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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共創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獲頒AEO證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共創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經過認證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資格，該公司執行長葉福海於本(114)年8月29日率AEO小組成員至臺北關領證，由該關黃關務長黃漢銘頒發證書並表達恭賀之意。 共創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倉儲物流服務。該公司葉執行長福海表示，藉由導入AEO過程，可檢視公司安全體系，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服務品質，並落實與貫徹倉儲業安全、迅速的核心價值，善盡企業社會安全責任，並持續致力於提升供應鏈安全及促進貿易便捷化，以達成永續經營之最終目標。此次通過AEO認證，除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外，也非常感謝臺北關AEO小組關員指導，在導入過程中給予寶貴意見，才能順利在原定計劃時程內取得認證。未來共創智能也將秉持AEO的精神，持續推動並提供優質安全的服務。 臺北關表示，海關持續與其他國家簽署AEO相互承認協議，使我國貨物在他國亦能享受快速通關便捷之有利環境。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完成AEO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凡是我國AEO業者之貨物出口至上述國家，均可享有降低進口貨物查驗比率等快速通關優惠。 該關進一步表示，業者導入AEO制度，除可全面檢視公司作業程序及提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外，亦使公司各項安全機制更臻完備，提升企業形象與競爭力，歡迎優質供應鏈業者加入AEO認證行列。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辦優質企業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轉分機3630、3640及3680，或瀏覽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優質企業AEO專區」。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de45230d3a44b3be880c39770b1b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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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114年第3季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業者報關品質，加速貨物通關，臺北關於本（114）年8月27日舉辦本年第3季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由該關副關務長許志仁主持，與會報關業者及進出口廠商參與踴躍並深獲回響。 許副關務長感謝業者參與，期望透過宣導團活動加強徵納雙方互動溝通，以共同建構便捷及安全之通關環境。 臺北關表示，本次講習宣導多項通關實務規定，包括賠償調換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進口管制藥品申報應注意事項、ECFA進口貨物通關簡介及出口通關應注意事項等。該關呼籲業者，申報進出口貨物應遵循相關規定，以正確方式申報通關。此外，為維護進口人權益，會中針對易誤報之稅則及具特殊規定之進口貨物，以各種實務通關疑義為例，詳加說明講解，此外亦宣導E化退稅、性別平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活動圓滿順利。 該關進一步表示，期望透過宣導講習活動，讓商民瞭解最新法令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相關規定。又進口人如對稅則申報及相關簽證規定有疑問，亦可逕向海關洽詢，以利加速通關。另本次講習會資料已置放於臺北關外網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114年8月27日臺北關114年第3季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下載參考運用。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蔡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1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52326ad81942a5a350eb26292834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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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瀞方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ff5375c87c46e38a6fbb918105ec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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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薛素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e162a7dd864677af407378b1cf45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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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5國際租稅班」圓滿落幕，部長親蒞結訓典禮給予勉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舉辦「2025年國際租稅班第41期（The 2025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cademy）」，為期2週密集學習與交流，於8月29日上午舉行結訓典禮，莊翠雲部長親頒結業證書並致詞期勉。結訓典禮貴賓包括貝里斯大使、史瓦帝尼王國大使、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大使館代表、聖露西亞大使館代表、沙烏地阿拉伯商務辦事處代表、外交部公使、國立臺北大學財政學系系主任，本部國際財政司副司長亦到場觀禮，典禮簡單溫馨。 部長首先恭喜所有學員順利結業，表示國際租稅班設立的目的，主要使我國財稅人員瞭解當前國際財稅制度及政策趨勢，並積極增進與友邦財稅官員的情誼。自1984年開辦以來，已有來自65個國家共294名外國財政官員及1,481位我國稅務同仁參訓，41年來，持續深化與友邦國家的合作交流關係。 今年課程聚焦在「快速變遷時代經濟與財政挑戰」及「財政聯邦主義與美國州和地方稅收政策」等主題，特別感謝美國加州州立大學洛杉磯分校經濟暨統計系榮譽教授謝維德與阿克朗大學榮譽教授Michael Arnold Nelson來臺授課，傳遞專業知識與寶貴的實務經驗，分析美國最新 政經情勢、主要稅目及德州、加州稅制，更透過學員分組討論，比較臺灣與其他國家稅制差異，擴大政策評估視角，以提升政策規劃能力。 部長亦感謝外交部的協助及提供資源支持，今年有來自貝里斯、史瓦帝尼、科索沃、阿曼、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共8國友邦財稅官員參與。續而感謝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臺北大學財政學系推薦5名優秀青年學員，與外國學員及我國財政部暨所屬機關60名稅務同仁共同學習。經過2週的學習，本國學員均感收獲豐富，外國學員表示對臺灣的文化與生活有更實際及深刻的體驗。 部長表示今天的結訓典禮不是結束，而是一個新的開始，期許學員將學習成果化成工作實際行動，並繼續推動友誼與合作。 新聞稿聯絡人：張琬如 聯絡電話：8663-2399#20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4fd676a06a640228bcf13e3450aba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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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邇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22e6df81384e0782af737ad19b49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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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4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按其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報稅密碼或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ba73ba1e4bd4e2897081d7e8af5db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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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扳手套筒」之貨品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申報自中國大陸進口「扳手套筒，POWER NUT DRIVER」，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207.90.10號「其他可互換工具，手工具用」，第1欄關稅稅率4%，第2欄關稅稅率適用ECFA優惠關稅。但經查驗結果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204.20.00號「有或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第1欄關稅稅率10%，第2欄關稅稅率無ECFA優惠關稅適用。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經查來貨為鉻釩鋼製之可互換長板手套筒，其設計須配合電動或氣動等工具動力使用，以拆卸或裝配較狹窄或凹陷深處之螺栓或螺母。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三（甲）及六之規定，稅則號別所歸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並參據H.S.中文註解第8204節：「本節包括下列手工具：……（2）有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包含驅動頭與延長桿」及第8207節：「列入本節之工具包括：……（9）其他可互換工具，如：…（d）螺絲起子替換頭」之詮釋，旨揭貨物既為可互換扳手套筒，應歸列貨名較具體明確的稅則號別，即應歸列第8204.20.00號「有或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此類貨物時，應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產地如為中國，並注意其無ECFA優惠關稅適用，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如有稅捐爭議時，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問題。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楊稽核 電　話：07-562826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9868fe7ec5475f89c27654208e29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6 Aug 2025 09:41: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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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檢舉產地標示不實，請提供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因美國政府對各國輸美貨品課徵高額進口關稅，故出現中國製貨品疑似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偽標產地出口至美國，俗稱「洗產地」情形，藉此規避高額關稅。海關除持續加強查察，並呼籲民眾如發現國內廠商疑涉「洗產地」行為，請主動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共同維護貿易秩序及國家利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海關檢舉違規轉運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傳或其他方式，並提供檢舉人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被舉發人之姓名（含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如係公司，其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及轉運方式（涉案貨品名稱、數量、運送方式），或其他足供海關研判之具體事證（交易憑證、運送文件或相關資料），倘檢舉內容缺漏，海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即無法受理。 關務署提醒，為維護我國出口商譽及經貿利益，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勿從事違規轉運行為以免觸法，並鼓勵檢舉不法，公私協力打擊不肖廠商，所有檢舉資訊海關均依法嚴格保密。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海關檢舉電話：0800－003131或02－2550809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397f93505a41a59685896f0178c6b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6 Aug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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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主動提供加工製程，加速輸美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貨品輸往美國，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廠商出口使用國外進口原料加工的貨品，報關時如主動檢附完整加工製程說明資料，將可避免通關延誤。 基隆關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前述聲明書所稱符合我國為原產地規定，係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完全生產，或在我國境內達成最終「實質轉型」，或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復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實質轉型」認定標準有三，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標準，即可認定為實質轉型：其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的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其二，雖前述號列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其三，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公告的重要製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加工程序皆可視為實質轉型。如僅從事貨品必要的保存、分類、分裝、包裝、貼標等作業，或未使貨品特性造成重大差異的組合、混和，以及未改變貨品原有性質的簡單切割、組裝、乾燥、稀釋等加工作業，均視為非實質轉型，廠商應特別留意。 基隆關呼籲，為加速貨品通關時效，避免因產地認定爭議影響商譽，請廠商務必於出口報關時，主動檢附釋明加工製程的證明文件；倘對個案貨品的國貨產地認定有疑義，可逕洽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總機：02-2351-0271）；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 聯絡人：桃園分關翁怡君 電話：03-3558220分機3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1c7c2ee327466bb6165dec6bb22b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6 Aug 2025 03:54: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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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攜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辦理2025年金融論壇，實踐誠信經營、永續金融]]></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持續落實實踐誠信經營、永續金融之企業經營理念，並積極響應當今政府推動廉能透明及傳遞誠信價值等施政重點，財政部攜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8月26日（星期二）假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舉辦「臺灣金控2025年金融論壇」，論壇以「落實公平待客 建構誠信金融」為主軸，邀請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貴賓蒞臨指導，並邀請國內各大公股行庫及臺灣銀行客戶代表共同參與，總計200多位人員代表共襄盛舉，活動圓滿結束。 財政部阮清華政務次長致詞時表示，各大公股行庫因有著「公」的色彩，而肩負民眾和客戶更多的信任託付，信賴感和，財政部身為國營事業機構及公股股權管理主管機關，將持續透過健全的監管機制，引導公股事業完善公司治理，實現永續經營目標。阮政務次長同時表示，近年財政部持續督導各公股金融事業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創新，並透過成立ESG平臺來落實永續倡議，在各公股金融機構大力支援下，相關程序機制及金融商品的推行已卓有成效，未來將會持續引導公股事業在公司治理、金融科技創新與永續發展上不斷前進，以接軌國際金融趨勢。在面對當前國際經貿局勢快速變遷與金融市場的多元挑戰下，如何穩健國內的財政與金融發展，是公私部門必須攜手合作的課題，透過科技的賦能，能讓金融服務更具效率、更公平，而推動永續金融，更是誠信經營最直接的體現。 法務部余麗貞主任秘書指出「誠信治理」是金融業的立基核心，只有建構誠信經營文化，才能贏得客戶的信賴，有了健全的誠信治理架構與客戶信任為根基，金融業才能穩健發展。未來，法務部會持續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督導廉政署偕同各政風機構，導入行政透明、公私協力等監督機制，與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倡議企業誠信及法令遵循，提升誠信和反貪價值，共同促進國家與企業的永續發展。 本次論壇由國立政治大學AI創新實驗室謝明華執行長，以及趨勢科技臺灣區總經理洪偉淦擔任專題演講主講人，分別以「金融誠信監理」及「金融科技創新」為主題，和參與來賓分享學術最新理念及業界實務經驗。接續由工商時報總經理王儒哲擔任主持人，邀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劉芯羽諮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羅韋淵主任檢察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王允中副局長，以及臺灣金控林宜保法遵長等各部門代表，以「借鏡國際金融透明度 強化我國金融服務」為題進行主題座談，就我國金融業如何接軌國際、實踐並強化金融誠信服務，充分意見交流及資訊共享，並與銀行客戶面對面溝通聽取真實意見，有效凝聚金融安全與法治信任的共識。 新聞稿聯絡人：孫悅耘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4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d6a80762374829a65869dd770773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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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因分配公式不合理，致產生無法全數分配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業經總統本（114）年3月21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有關普通統籌分配稅款90.5％分配本島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及2.5％分配離島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致無法全數分配，前經行政院於本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惟立法院於本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分配公式不合理問題，該部已於本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地方政府均已充分瞭解，雖有建議，惟鑑於新版財劃法規定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如作出不同於該法條文義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恐逾越法律文義範圍，爰決議會後由財政部綜整地方政府相關意見並就法制面通盤研議後，為適法之處理。 統籌稅款之分配涉財政資源分配，應採嚴謹作法處理。有關無法全數分配之餘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縱使未能完全分配，中央也不能移作他用，未來僅得待修法後，始得進行分配。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4148e8c20814737b2f392fc53426f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08:51: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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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接管臺北市及桃園市2處精華地區國有土地，備供社會住宅基地及活化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經檢討公用用途廢止後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該署接管後不僅優先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滿足公共需求，也靈活推動國產活化運用，讓閒置空間注入新動能，創造國產使用效益。 為實現居住正義，國產署近年全力支援中央住宅政策，陸續提供國有非公用房地作社會住宅（下稱社宅）。為協助中央機關精華地區老舊職舍改建社宅，國產署近期接管行政院及所屬人事行政總處經管臺北市大安區1處國有住宅區土地（位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近，鄰近捷運麟光站），面積約2,110平方公尺，後續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捐贈予該中心興建社宅。地上職舍建物已報廢，由住都中心於興建社宅時一併拆除。依該中心網站公告，規劃為「黎孝好室」社宅，預計興建2棟建物（分別為地上10層、7層樓），新建統包工程已決標，將於118年竣工，提供113戶社宅。為臺北市區社宅陣容再添生力軍。 另一處國立空中大學經管桃園市中壢區國有學校用地，面積達3,316平方公尺，遭審計部列管多年未依撥用計畫使用且長年欠缺管理，現況大部分閒置，小部分（361平方公尺）遭私人占用。國產署考量接管後土地閒置之管理成本及土地活化運用效益，洽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評估後續有社宅用地需求及桃園市政府有意於興建社宅前合作闢建停車場，該署於114年5月接管後，配合社宅政策提供使用，並研議於興辦社宅前依法短期活化利用，與地方政府合作闢建停車場，紓解當地交通。 國產署表示，接管他機關已無使用需求國有不動產，將透過多元活化運用模式，促進國家資產再生利用。國產署將持續積極接管合宜的國有土地，備供興辦住宅等中央政策業務推動使用，並於興辦社宅及正式開發前，善用短期活化方式進行利用，兼顧國家資產效益與市民生活品質，打造更宜居的生活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士芬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3c44f01fb774feb972c542fe7336d4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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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英國籍旅客8月22日攜帶大麻企圖闖關事件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某英國籍旅客搭乘OO航空公司OO班機，於本（114）年8月22日晚間21時許自泰國曼谷入境，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經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為該關關員攔下查驗，惟該名旅客拒絕開箱受檢，並試圖逃離管制區。經該關關員3員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隊1員，總計4員執法人員合力制伏該名旅客，並於渠託運行李中查獲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毛重計14,370公克。全案疑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本次事件為自114年5月以來，桃園國際機場第4起旅客攜帶毒品入境企圖闖關案件，為因應上開情事，該關已成立「強化動線安排防闖小組」，調整旅客通關動線部署，對外與航警加強聯繫，對內辦理危機演練，提升關員應變能力。此次面對旅客突發暴力衝撞意圖闖關之行為，關員臨危不亂、迅即制伏該名旅客。該關對於同仁現場危機之處理及應變表達高度肯定，同時也特別感謝航警局參與行動之安檢隊隊員，經由跨機關之共同合作，方能有效防堵不法旅客闖關成功，截毒於關口。 臺北關提醒旅客切勿以身試法攜帶毒品入境，同時強調該關將持續加強查緝毒品，並強化與警政、司法跨機關之合作，全力防堵毒品輸入國境。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王組長  聯絡電話：(03)398-229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826139e7754a43bf4c2b27b366f9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4 Aug 2025 11: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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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宣導參與踴躍，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已有推辦實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督導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2項金融支持措施已於本（114）年8月7日起全面受理申請。為利出口相關廠商及28家參與金融機構瞭解適用條件及申辦程序，輸銀持續擴大宣導，透過實體交流及時回應，以協助廠商順利申辦獲得政策支持。 輸銀8月21日辦理說明會，廠商及金融機構出席踴躍。本部莊部長致詞感謝28家參與金融機構3,100個營業據點共同以「從速、從簡」的推動原則，提供企業資金協助。本次說明會交流熱絡，其中有關出口實績或營業額衰退之證明文件最獲關注，輸銀說明，出口美國廠商可提供出口報關單或海關出口報關資料；關連產業廠商可提供出貨訂單、合約或發票等銷貨證明及買主出口美國等證明，倘承辦金融機構審認困難，申貸廠商可向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申請協助審認。 財政部表示，金融支持措施在公民營金融機構共同推動下，已有逾百家廠商申辦成案實績，為協助有需要廠商能及時獲得政策協助資金支持，財政部請輸銀加強宣導，持續於各地區辦理說明會，歡迎廠商參與，各產業公協會亦可洽輸銀提供相關資訊轉知會員知悉。另輸銀業就金融支持相關事項作成問答集，內容包括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認定，或利息減碼（收）之計算方式等。就說明會舉辦時間地點及問答集等相關資料，均登載於輸銀官方網站，請參閱（https://www.eximbank.com.tw/zh-tw/pluspolicy1/Pages/pluspolicyinfo.aspx），另有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819-688，歡迎各界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a0add000d94d4d9c4210a8d2aca9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9: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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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巿進出口公會參訪高雄關暨業務交流，促進關商互信關係，營造優質通關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台北巿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增進會員通關業務瞭解，於本（114）年8月15日由公會黃秘書長文榮率領會員代表42人至該關參訪。該關劉關務長芳祝、高副關務長丁財偕同相關業務主管與業者進行綜合座談，就會員所提各項議題進行雙向溝通，並宣導最新政策及簡介通關業務概況。 本次參訪該關亦安排會員至高雄關第六貨櫃中心儀檢站，進行驗貨作業解說、緝毒犬查緝作業示範及貨物儀檢流程解說，期透過實地參觀，使業者更熟悉業務運作與通關設施，並對海關為提升查緝效能而導入貨櫃儀檢，有更深入的瞭解。 該關進一步表示：進出口業是國際貿易供應鏈上重要的一環，係我國經濟競爭力不可或缺的角色，海關則肩負保障邊境安全與貨物便捷流通的雙重使命，本次與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座談，即為雙方提供優質的溝通平台，希望藉由此次交流，為後續推動業務與交流奠立良好基礎，並期望藉由雙方互動合作，打造更安全便捷快速的通關環境。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王課員 電　話：07-562828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57b7f422267414faeb82414c1db74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1:42: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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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a2cf410770e42fda2321599dc843f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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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98de22ef114bb1ac8c7acf2f89cb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4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申請投資抵減，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且確實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人員。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中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1,500萬元，該局核對甲公司提示之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部分員工雖記載從事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惟當年度出境天數卻高達200多天，甲公司說明這些員工係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監督，經該局認定該等人員非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遂調減甲公司112年度所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辧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應與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活動有關，至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則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bda4a735fe14080b7aa38ba8611bb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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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0b26d5faf049428fd8a3bb6dfb18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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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月底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截至114年7月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結果，累計實收數新臺幣（下同）1兆8,970億元，全年預算達成率（累計實收數/全年預算數，以下簡稱預算達成率）59.9%，分配預算執行率（累計實收數/累計分配預算數，以下簡稱執行率）93.6%，與113年度同期比較，減少645億元。 上開歲入執行情形中，稅課收入累計實收數1兆6,890億元，預算達成率60.7%，執行率92.7%，較113年度同期減少257億元，主要係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分別增加346億元及112億元，與證券交易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貨物稅分別減少352億元、216億元及111億元，以及其他各項稅課收入增減互抵結果。 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財產收入、規費、罰賠款及其他收入等非稅課收入，累計實收數2,080億元，預算達成率54.7%，執行率100.7%，較113年度同期減少388億元，其中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較113年同期減少168億元，主要係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減少165億元；至規費、罰賠款、財產及其他收入合計較113年同期減少220億元，主要係113年同期有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賸餘繳庫，本年度無此類收入，及國防部收回以前年度相關專案歲出較113年同期減少。114年度本項收入執行率為106.6%。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114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1,415億元，已於7月中旬全數償還。鑑於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及國際經貿情勢變動等因素將影響國內經濟情勢，對整體歲入執行增添諸多不確定，該署表示將密切關注歲入執行情形，適時因應。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510f5b2527d464ebd5cc68bf6da74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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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召開AEO啟始會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14)年8月21日召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啟始會議，由該公司總經理陳舜平主持，並帶領公司AEO團隊主要成員參與，宣示積極導入AEO之決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業務二組林崇真組長偕同驗證小組人員到場見證，並預祝該公司順利取得AEO認證，加入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行列。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位於林口華亞科技園區，是全球最大的砷化鎵(GaAs)專業晶圓代工廠。穩懋擁有完整的技術團隊，加上最先進的砷化鎵微波電晶體及積體電路之製造技術及生產設備，該公司總經理陳舜平表示，藉由導入AEO過程可檢視公司安全體質，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服務品質，善盡企業社會安全責任，並持續致力於提升供應鏈安全及促進貿易便捷化，以達成永續經營之最終目標，因此積極推動向海關申請AEO認證，期使國際供應鏈更趨堅實完整與安全。 臺北關表示，業者導入AEO制度可全面檢視公司作業程序及提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強化各項安全機制，有助企業形象與競爭力。海關持續與其他國家簽署AEO相互承認協議，使我國貨物在他國亦能享受快速通關便捷之有利環境。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完成AEO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歡迎優質供應鏈業者加入AEO認證行列，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辦優質企業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轉分機3630、3640及3680，或瀏覽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優質企業AEO專區」。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_分機36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ce3ddfac2294fd38b132d52224d9d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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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有土地配合綠能政策並兼顧承租人權益，絕無卡死光電申請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針對媒體昨日(8月20日)有關國產署一紙新規命令，卡死綠能案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據行政院112年相關會議結論及農業部113年函示，推動綠能政策應兼顧保障承租人權益，爰國產署113年11月1日研訂申請開發光電案件函詢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及承租人意見處理方式，申請開發光電範圍涉已出租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逐案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後，將相關資料函送能源署評估國有土地是否適宜設置光電。能源署評估適宜設置且承租人支持設置之國有土地，依規定續處。 為簡化行政作業，國產署114年6月26日放寬上開處理方式，就申請人已取得「國有出(放)租養(殖)地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同意書」者，同意該筆已出租土地免再調查承租人意見。另承租人原反對光電設置或未於期限內回復，如日後變更為支持光電設置，承租人得自行洽申請人重新向國產署各分署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下稱意向書)。原申請案尚未辦結者，經申請人檢附承租人出具證明文件，國產署各分署可視原申請案辦理進度續處。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所謂「意向書」(原名同意書)是申請於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申請人須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向國產署申請發給之文件，僅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開發、籌設或設置之佐證，非同意土地實質提供使用。為避免外界誤解意向書性質，財政部112年間將原名稱「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更改為「意向書」。另為防止申請人取得意向書後占用國有土地，申請人須先繳交保證金(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俟意向書有效期限屆滿或經撤銷意向書，國產署各分署於確認期限內申請人無占用土地等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新聞稿聯絡人：廖科長杏瑜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a5312b46a94397a382352eb5974b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7:37: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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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適用個別反傾銷稅率涉案廠商名稱如有異動，務必向財政部申請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表示，近期有進口人申報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品，因製造商非屬公告適用個別反傾銷稅率之涉案廠商，卻逕自填列其反傾銷稅率。經查，係因該製造商更名後未向財政部申請變更名稱，導致申報錯誤。 目前財政部公告課徵反傾銷稅案件共有10類產品，包括：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平面印刷用版材、浮式平板玻璃、陶瓷面磚、特定鋁箔、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毛巾、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過氧化苯甲醯。此外，自中國大陸產製之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臺中關提醒，進口貨物若屬反傾銷課徵範圍，僅限由公告之個別廠商於該國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方可適用個別稅率。若該廠商公司名稱異動，須先向財政部申請變更，否則無法繼續適用原有稅率。 另反傾銷稅適用範圍，包括傾銷國家產製直接輸入、第三國轉運，以及第三國產製後由傾銷國出口至我國之貨品。 臺中關呼籲，若廠商無法確定課徵範圍、對象、國別或稅率，請洽進口地海關，以確保申報正確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葉小姐 聯絡電話：04-26565101 #2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6848f140274bfeb96501d33b8853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7:24: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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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09年迄今5年半間純電動汽車免徵貨物稅共10萬輛，約核退2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415_%E7%B4%94%E9%9B%BB%E5%8B%95%E8%BB%8A.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f6756812618442295537423a0effd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竹北五廠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竹北五廠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該關許副關務長志仁於本(114)年8月21日赴該廠，與該公司全球製造亞太區資深副總經理賴志忠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典禮簡單隆重。 緯創資通(股)公司成立於2001年，為全球最大的資通訊產品供應商之一，致力於客制化產品之開發設計、製造及售後維修服務，近年來更將業務擴展到AI領域，為服務更多的客戶、降低營運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除了現有的湖口廠、湖口二廠以及本年4月甫設立的竹北廠保稅工廠外，為應AI領域強勁需求，本次申請竹北五廠一併加入保稅的營運範疇。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享有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有節省稅費之效果，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以期協助保稅廠商爭取更多商機拓展外銷。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bcf8dc0a0b47cd9e6929e6718ecd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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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員查緝毒品遭暴力攻擊，臺北關依法追究捍衛公權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近日發生三起疑似走私毒品入境，該關關員攔查時，嫌犯企圖逃跑，其中一案嫌犯甚至揮拳攻擊執檢關員，關員機警及時壓制攔阻，並通報航空警察局協力支援，均順利將犯嫌制伏，並在渠等隨身行李查獲毒品，全案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臺北關說明，對於執檢關員遭受不法旅客暴力攻擊深表不捨，並立即護送受傷關員就醫，該關關務長亦親向受傷同仁表達關懷慰問，更於內部會議中提醒同仁執勤時應留意自身安全，並指示研議維護同仁執勤安全之精進措施。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該關在現行防堵違規旅客脫逃之機制外，另成立「強化動線安排防闖小組」，加強旅客通關動線之安排，並與派駐機場航警密切連繫，以防杜不法旅客逃脫，另立即啟動危機處理措施，依「海關人員因公遭受不法侵擾處理及通報程序」辦理危機演練，以提升關員面對突發事件之應變能力，並注意證據保全，以利後續警方偵辦。 臺北關強調，海關職司查緝走私、管制邊境及稽徵稅費，均依法執行公權力，旅客一旦涉暴力等不法行為，均將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賴課長  聯絡電話：(03)398-22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ef96856bed48e18c93434d04e5d0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9期」2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9月5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9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00億元，年期為2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9月10日，到期日為134年9月10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d7ceb89aaf4d438a09aa547b7088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9:12:35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持續加強防堵貨物洗產地]]></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防杜業者以洗產地方式將他國貨物繞經我國再運至美國，以規避美國對該等國家加徵高關稅及相關進口規範。針對空運申報轉口至美國貨物，包含空轉空及海轉空均已列為查核範圍，全面防堵「洗產地」路徑。 該關進一步說明，由於美國對中國大陸產製之特定貨品課徵高關稅之措施，部分不肖業者可能改以我國為中繼站，利用短暫停留將轉口貨物產地改標或貼標為臺灣製造(MIT)後輸美，以規避美方加徵關稅；該關持續嚴密監控申報轉口至美貨物，並加強抽查貨物內外包裝產地標示是否異常，提升違規輸美貨物打擊強度。 臺北關籲請國內、外業者配合政府「防堵洗產地」政策，勿利用轉口貨物進行偽標或以未標示原產地方式輸美，規避高額關稅。該關呼籲業者正確申報產地，以維護MIT競爭力，同時確保我國通關秩序及對外貿易信譽。 業務承辦單位： 快遞機放組  聯絡人：許課長  聯絡電話：03-398229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f4622afeaf4f9394ce87408a7ce0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4aabafde5f94d6fa36e50b1017aad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官網（https://www.ntbna.gov.tw），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a61b7347fd4b258b4dd506276818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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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創業別忽略！具使用發票能力營業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全球創意求新的風潮下，許多上班族及初入社會的年輕人選擇自行創業或加盟知名品牌，為自己的事業打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頭家們，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依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規定，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惟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營業人如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能力及實際營業情形，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初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以連鎖加盟方式，獨資經營寵物美容及寄宿、寵物用品及食品零售、轉介寵物火化等業務，除與品牌連鎖店共同於社群網路平台推廣行銷，並以電子設備系統輸入及產出銷售明細或營業報表，經該局審認評估該商號營業性質及規模已具有以電子方式管控帳務及開立發票之能力，爰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但營業人申請訴願主張其每月銷售額並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符合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應免用統一發票，嗣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商號之營業項目及營業規模非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為具有會計處理能力之營業人，不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遂駁回其訴願。 該局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就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取餐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具有相當規模經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透過課稅資料蒐集與實地訪查等方式，積極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e4f248b41945c4a57d5f4847499a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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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且可提示規定證明文件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如有境外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須由該國內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並繳納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才能依規定計算並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倘交易雙方約定，國內營利事業不負擔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應繳納之所得稅，則國內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度列報自境外乙公司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500萬元。經檢視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授權合約，雙方約定甲公司收取之權利金於所得來源國所產生之稅負均由乙公司負擔，乙公司於支付甲公司權利金使用費時不得扣除該稅款。因甲公司實際上未繳納該筆權利金收入於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主張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以正確申報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d14f7c86904a4fa1dfdaf3ea5726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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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A公司進口自動化設備，並與A公司簽訂服務佣金合約書，協助A公司處理設備後續安裝及保固期間內技術服務，其取得A公司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自行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因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且購買設備營業人非保稅區營業人，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甲公司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0a0be52dbe44d98e825c53d830bb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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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貨物銷售應注意稅法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代人生活與網路息息相關，跨境購物日趨興盛，透過行動裝置，消費者輕鬆點就可買到海外各式商品。民眾如有將跨境網購之進口貨物轉售之營利行為，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近年稽徵機關運用大數據技術勾稽比對，就掌握之進口快遞貨物報單、外匯及高頻交易等多元課稅資料，選案查核，遏止不法逃漏。該局舉例說明，經交叉分析課稅資料發掘異常案件，甲君113年度以個人名義進口大量快遞貨物，且其個人金融帳戶每月存入筆數均超過200筆，金額已逾240萬元，與一般個人金融交易頻率相較明顯偏高。調查結果查得甲君將進口之貨物於網路平台銷售，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１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享受跨境購物的便利性同時，應注意倘有網路轉銷售進口貨物情事，且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196852b99447fda1a9c7aeddb6f2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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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板橋分局　陳課長 聯絡電話：（02）29683569轉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84ae24559e4b5e8cfcebf2998754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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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請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9dbd34383e48c497d66cff6854cf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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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請踴躍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報稅權益，財政部今(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審核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已依法設帳及完備紀錄，經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民眾取具的醫療收據，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審核要點目的，一是放寬申請適用對象，二是放寬審核條件，以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提出申請，稽徵機關除輔導該等醫療（事）機構健全會計制度及誠實納稅風氣，也可以保障到該等機構就醫民眾報稅的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適用對象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除了修正前的醫院、診所外，本次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審核條件 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轄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且無重大違章，於規定期限報請財政部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業者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私立A婦產科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機構，該局依前開審核要點規定，輔導A診所於114年7月中旬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並提示113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倘經該局查帳核實認定實際所得額，並報經財政部認定A診所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A診所自114年度即開始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A診所倘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 該局籲請符合條件的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踴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機構。如民眾及私立醫療（事）機構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67c79627b8748c4a2ac6f99efff7c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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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收到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應確認「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股票除權（息）交易日」2個時點的先後順序，按「被繼承人遺產債權（應收股利）」或「繼承人股利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一）：甲君於113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3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113年7月18日。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已公告除息，因公告的除息交易日在甲君死亡日之前，甲君取得配發現金股利的權利，該應領未領的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應按債權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例二）：乙君於113年6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因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113年6月20日，係在乙君死亡日之後，A公司113年7月18日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繼承人的股利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併入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領取股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727a7b4dbc40c294d180de345451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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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出口業者報運貨品時，確實依規定申報商標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出口人輸出之貨品，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或「NO BRAND」，以免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影響貨品出口通關。 高雄關進一步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提醒業者，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謝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8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dce4a696e342e7bfbe7d6e030fb9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3:31: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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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梁薰元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a73559516c46ccb78c19dd8355eb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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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 1.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2.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蔡靜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cf21136534b48809e3b6f7284285b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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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經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至於上開因贈與行為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應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3,900,000元及其女丙君現金3,600,000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3,900,000元，並繳納贈與稅11萬餘元。嗣甲君113年間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財產，經該局查得，乃核定遺產價值為7,5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經扣除已納之贈與稅及所加計利息後，補徵稅款63萬餘元。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上開贈與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現金核屬甲君之遺產，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bf3d820f7d462289a40cf4cd3b6e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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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114年9月27日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東岸廣場健康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將於114年9月27日（星期六）下午1時至4時30分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東岸廣場舉辦114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健走租稅宣導活動，希望透過公益健走，建立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習慣，並幫助弱勢族群。 該局說明，本次活動網路報名期間為8月20日上午9時起至9月12日止（或額滿為止），也可於活動當日（9月27日）現場報名，只要捐贈3張114年9-10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免費報名參加並領取參加券1張。活動會場除安排舞蹈表演、神奇魔術秀及特技雜耍等精彩表演外，還提供動物認養及狂犬病疫苗注射活動，適合全家大小帶著毛小孩一起來同樂。活動當日完成健走後除憑券兌換完走禮外，亦可持參加券至指定烏來地區之合作商家消費享優惠折扣喔! 該局表示，為讓民眾體驗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特別規劃雲端發票體驗區，安排泰雅編織體驗活動及綠能發電腳踏車等精彩互動遊戲，還可以行動支付結帳並儲存雲端發票換購超值佰元商品；另外還設有多元有趣的宣導攤位，備有精美宣導品，民眾可多攜帶114年9-10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兌換宣導品，本次活動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給轄內社福團體，竭誠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攜家帶眷親子同遊，一起健走享健康、捐發票送愛心，同時為環保盡一份心力！詳情請上活動網站https://ctrun.tw/zqgUx報名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b103845edb4d4ab7c9bbe84529ab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10: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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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出口貿易統計典藏年刊數位化，歷史資料垂手可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供大眾更完整的貿易統計歷史資料，海關進出口統計網建置「統計年刊」專區，提供民國38年至91年之貿易統計年刊影像檔，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我國年度貿易統計資料自民國38年起開始編製，最初以書刊形式發行，僅能以翻閱紙本使用；後響應電子化政府政策，海關設置「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系統」提供民國92年迄今按月及按年統計資料，供使用者線上查詢。由於近年民眾至該署借閱書刊者增多，經年累月翻閱導致部分書冊已有凹折、破損等情形，不利長期保存及利用。為完整保存我國貿易統計資料，該署透過掃描轉存，將貿易統計書刊數位化並公開於海關進出口統計網，以利各界隨時查詢與下載使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統計年刊因年代久遠、採行的分類標準更替，且鑑於數位檔案資料量龐大，為確保使用者順暢瀏覽並提升檔案下載效率，「統計年刊」專區依據各年檔案大小及內容進行整合及分割，分為全冊、目錄、各表及其他等項目，使用者可依自身需求快速查閱。相關統計表之內容及意涵，可參考各年度之目錄及編製說明。 關務署最後表示，「統計年刊」專區數位化典藏38年至91年共54年的歷史統計年刊，不僅永久保存重要歷史文件，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大眾線上瀏覽及運用，相關資訊請參閱關務署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統計資料下載＞統計年刊（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36），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魏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d8489ccaf44990a5b8a3b4f6e77f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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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外籍船舶受租賃、受委託來臺工作或承包國內工程期間，非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營國際貿易船舶，其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得申請免稅，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徵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外籍船舶包括工作船、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浮船塢等。114年6月停靠基隆港的外籍電纜船，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期間，業者將自國外供應的船舶零件設備，逕向海關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意圖按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補給，且申報出口報單將補給該船燃油，亦擬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經該關發現，並向業者溝通，因不符免稅規定，該國外供應船舶零件設備補給品，改以一般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出口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均已順利完成補給作業。 基隆關最後強調，外藉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為免造成補給作業延宕，影響工程進度，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業者事先向該關洽詢。 聯絡人：倉棧組楊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f9729e18b34e869dca5ce097ae8a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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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該交易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並委託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予A公司，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倘A公司係將設備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者，則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即應載明為甲公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無涉，甲公司仍應於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列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4d0ea539c44e1e913e104fff1248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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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建置進口電動車線上申請退稅服務，減紙省時好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便捷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申請退還電動車輛貨物稅作業，財政部關務署自114年8月18日啟用線上申辦作業，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 關務署說明，進口電動車輛線上申請退稅服務整合申請、審核及資料查詢等功能，進口人只需以工商憑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於「（MI53）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申請作業」上傳申請退稅明細表電子檔，即完成申請；海關收案後，電腦系統依據該電子檔自動勾稽審核，縮短申請及審核作業時間。進口人可透過「（GC337）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進度查詢作業」查詢案件流程，隨時隨地追蹤案件最新進度。 為便利業者使用，關務署同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下載／軟體下載設置「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專區」，備有空白明細表及操作手冊等資料供下載使用，並設有查詢進度QR CODE，方便商民以手機掃碼，快速進入查詢網頁進行查詢。 關務署最後呼籲，請進口電動車業者多加利用線上申辦，節省紙本遞件成本並加速退稅。業者如有操作問題，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7393a2dfcc49de9a4fadef44cea3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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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5「國際租稅班」今日登場， 友邦貝里斯等8國財稅官員來台共襄盛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今（18）日舉行2025國際租稅班(The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cademy, ITA) 開訓典禮，正式展開為期2週的課程，該班自1984年開辦，今年已進入第41期。 今年財訓所邀請2位美國教授來台授課，第1週講座為美國加州州立大學洛杉磯分校經濟暨統計系榮譽教授謝維德(Prof. Edward Weite Hsieh)，講授主題為「快速變遷時代經濟與財政挑戰(Economic and Fiscal Challenges in the Fast-Changing World)」；第2週講座為阿克朗大學榮譽教授Mike Nelson，講授主題為「財政聯邦主義與美國州和地方稅收政策」(Fiscal Federalism and US State and Local Tax Policy)，並安排案例研討與分組討論，協助學員將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 今年國際租稅班學員有來自貝里斯、史瓦帝尼、科索沃、阿曼、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納丁、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共8國友邦財稅官員，國內部分有財政部國際財政司、綜合規劃司、賦稅署、關務署、五區國稅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等40餘位本國學員共襄盛舉，此外，也是第2年繼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學生共同參與，培育未來國際租稅人才。 隨著全球經濟快速發展，跨境投資與貿易活動日益頻繁，國際租稅議題的重要性與複雜性不斷提升，透過舉辦國際租稅班，使我國財稅人員掌握國際最新趨勢，也提供外國學員認識臺灣的機會，深化彼此瞭解，並促進資訊交流與專業合作。 本屆國際租稅班將於兩週後結訓，預期將成為連結臺灣與世界各國稅務專業人士的重要平台，為未來國際租稅合作奠定堅實基礎。 新聞稿聯絡人：張琬如 聯絡電話：8663-2399#20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f5b263f75c14be4acb017644b2eb9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6:34: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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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海關建置線上傳輸稽核資料服務，歡迎保稅業者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美國自114年8月7日起對我國加徵20％對等關稅，海關已對保稅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減少實地查核，並建置各保稅區之線上傳輸稽核資料服務，便利保稅業者線上提供稽核資料。 關務署說明，海關遠端稽核係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產製之帳務報表，或遠端連線至保稅業者自建帳務系統進行稽核，過程中倘需請業者補充相關稽核資料，以往係由業者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供；為減輕業者行政作業及法遵成本，除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擴大實施線上遠端稽核外，並於該平臺各保稅區之申辦作業下，新增線上稽核資料傳輸作業程式。 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現已建置227項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供各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使用（網址：https://bis.sw.nat.gov.tw/BIS/），海關亦於線上通知申辦結果，歡迎保稅業者多加利用。 關務署最後表示，將持續關注美國關稅政策最新發展並配合政府整體規劃，適時調整相關便捷措施，以減輕出口供應鏈業者受美國加徵關稅影響。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support）查詢，亦可撥打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2751、2752、2724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37efde4cc945a3be7c4282f2b010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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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項目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a974a0d7bb4728ab28ba4091db74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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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表揚114年度績優營業人  祝福績優營業人裕國利民、鴻圖大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表彰營業人納稅榮譽及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本（114）年度評選出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85家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48家，共計133家營業人。為慶賀績優營業人獲獎，將由該局局長親頒或各轄區單位主管於租稅宣導或講習會活動公開表揚，並代表財政部莊部長頒發獎牌。又為了表達對所轄績優營業人的敬佩之意，該局特別致贈臺華窯設計「玉堂春富貴」雕金瓷瓶，瓶身融合玉蘭及牡丹，玉蘭寓意績優營業人品格高尚之企業誠信，牡丹象徵績優營業人事業蓬勃，讚譽績優營業人用心經營企業，厚實國家財政的貢獻，並祝福績優營業人商機無限，企業發展源遠流長。 該局說明，績優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納稅增裕庫收足堪表率。此外，積極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善盡社會責任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大幅提升企業效能及降低營運成本，並持續帶動我國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特予表揚以為模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該局轄區609,377家營業人中有133家績優營業人獲獎肯定，相當不簡單，獲獎率僅萬分之2.2。獲獎者包含各行各業，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拜寧騰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巨城分公司等133家企業。 該局特別指出，得獎績優營業人三年內將享受多項獎勵待遇，包括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指導有關稅務法令之適用或協助解決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與法規修正稅務訊息、邀請參加租稅宣導活動；另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等等。 該局強調，企業誠信經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動能，更是奠定社會永續健全的力量，籲請營業人支持稅制稅政，配合推動雲端發票，落實ESG永續發展，期使產業與政府合作共榮，國家競爭力再升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2d0b4f2a5a4cf7ab2b071ac8aed8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2: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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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國輸出入銀行將於8月21日舉辦金融支持措施說明會，歡迎受衝擊之廠商踴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臺灣加徵20%暫時性關稅，財政部推動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提供符合條件出口廠商貿易融資利息減收、輸出保險費用減免之金融協助措施，輸銀將於本（114）年8月21日（四） 下午2點於政大公企中心舉辦說明會，請受美國關稅衝擊之廠商及與輸銀簽約承辦金融支持措施的金融機構踴躍參加，透過雙向溝通與互動，瞭解金融支持措施協助內容及辦理程序。 財政部表示，本項金融協助措施計有28家（含輸銀）金融機構辦理，透過參與銀行綿密的分行網絡，可提供廠商金融支持措施服務的營業據點超過3,000個，輸銀並設有0800-819-688的專線諮詢服務，有效提升各地區廠商申辦作業便利性，對於廠商申辦案件將以從速、從簡原則，及時提供資金協助。相關金融支持措施業公布於財政部網頁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供各界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7bf46476074cbab628dc86e406d6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9:54: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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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統計專冊自即日起同步上線，併同提要分析，歡迎參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1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統計專冊，自即日起公告於財政資訊中心網站，茲同步提供網站連結。 2.有關本期統計專冊之提要分析，請點選此處（PDF） ，或由本部網站(「財政貿易統計」→「財政及賦稅統計」→「電子書」→「營所稅結算申報統計專冊」)進入點閱。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巧芸 聯絡電話：02-23227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57b436792c47cfa483747942aa0f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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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728豪雨紓困，國稅局啟動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受西南氣流豪雨影響，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及美濃區等7個行政區災情嚴重，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動調減該7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納稅義務人度過難關。 該局表示，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該7區大規模停電，連外道路中斷，路基掏空、坍方，並有落石、土石流及淹水等災情，對居民生活及營業造成嚴重衝擊，考量營業人因豪雨淹水、停電，致營運設備損壞或營業中斷，不僅財物受損，營業收入也大幅減少，修復道路及重建家園又須耗費時日，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主動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措施，將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及六龜區等5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7至9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調減為新臺幣0元；另減免杉林區及美濃區等2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8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0元，預計共181家商家受惠。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係依課稅資料核實查定，因已依實際營業情形課稅，不在主動調整範圍內，但營業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期間較長或是被迫停歇業等），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及營業稅額。相關申請書表及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首頁/熱門焦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繳稅困難，可以於繳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民眾如對相關稅捐救助措施或災害損失報備有不瞭解的地方，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卓津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0 撰稿人：林春霞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38787e66e714f9a8c155fd5b9c8cc2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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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特舉例說明兩項扣除額適用範圍，希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268107f8c9467a97a48d2dc4ae40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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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核發處分書經寄存送達即生法律效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海關核發處分書，若經郵務人員完成寄存送達者，即具合法送達效力，受處分人不能以沒有實際收受為由而拒不履行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是指如送達時無法直接送交應受送達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員工或大樓管理員等）可代為收受時，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分別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及交鄰居轉交或置於其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為送達完成。海關核發的處分書屬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即生效力，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文書，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 高雄關特別提醒，欠繳應納關稅、滯納金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且未提供足額擔保者，依關稅法第48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規定，海關得向法院就其財產聲請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另未能在送達翌日起30天內向海關申請復查者，其所提復查也將因超過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而不予受理。 最後該關籲請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寄存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寄存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張課員 電　話：07-562825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51ad4426d0d42b7bc58d07ffafe24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2:48:0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遺產稅使用「稅額試算服務」，超簡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讓遺產申報變得更便利，減輕納稅義務人查詢遺產資料往返奔波的壓力，自111年1月1日起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但仍有許多民眾不知道此項服務措施。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繼承人如不能確定被繼承人詳細財產情形，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倘經查核結果符合試算服務適用條件者，國稅局會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手機掃瞄「確認申報書」上QRcode，線上回復「確認」，即可完成申報，超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且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於114年1月15日過世，繼承人子乙君因未與甲君共同居住，不清楚遺產內容，向該局尋求幫助。經輔導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網路向該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該局查核結果符合稅額試算服務適用條件並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乙君透過手機掃瞄「確認申報書」上QRcode，線上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儘早提出申請，避免超過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錯失簡便申報機會；且於接獲「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後，一定要回復「確認」，始完成遺產稅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a0f0665dae64401bd35154bc5b124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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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持續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措施，減輕資金壓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而有繳稅困難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減輕其資金壓力，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督促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申請。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8大稅目。經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止，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共9,197件，金額約新臺幣（下同）340.28億元，其中延期案件1,210件，金額約32.31億元；分期案件7,987件，金額約307.97億元。 財政部表示，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使其有充裕資金因應衝擊，該部將持續提供本項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又為便利民眾諮詢與瞭解繳稅協助措施及申請流程，詳細資訊已登載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林專門委員寶全02-2322-819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5e9416f5cc42c193ea6dcfdc30c3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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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我與歐洲雙邊貿易成長以荷蘭為主要驅動引擎，今年前7月貢獻度達9成3]]></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14號-對荷蘭出進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21b483602304f95ac974b2ae8b5f1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關為楊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楊柳颱風來襲，財政部關務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上述協助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1、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申請退稅。 2、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3、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4、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5、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6、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商民如對於各項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洽詢當地海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5-055或下列各關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快速通關單一窗口電話向海關諮詢： （一）關務署基隆關 (02)24202951分機2102 （二）關務署臺北關 (03)3834265分機2260 （三）關務署臺中關 (04)26565101分機230 （四）關務署高雄關 (07)5628260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f0998ea2ed48798acdd3d825b937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1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因應楊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將積極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楊柳颱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該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如需專人服務，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20ff93034146d0b93ff7792e38e8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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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楊柳颱風來襲，國產署協助受災地區之國有土地承租人辦理租金減免及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楊柳颱風來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國產署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加速災區國有土地上之重建。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受到楊柳颱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所轄地區如屬公告的受災直轄市、縣（市），即主動採行下列措施：（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租金減免事宜。（二）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三）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國有土地承租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該署進一步表示，承租人因災損向地方政府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倘涉換約案，國產署分署（辦事處）將優先處理，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另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颱風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 國產署特別提醒國有不動產使用人於颱風季節加強注意孳生源清理工作；該署並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颱風季節加強國有非公用空地、空屋巡查及落實孳生源清理工作，避免孳生病媒蚊，降低登革熱傳播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陳視察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4a19f078104f349ecbb583d77666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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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影響，海關提供簡化通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美國自114年8月7日起對我國加徵20%對等關稅，海關對保稅業者提供「保稅區按月彙報報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2項簡化通關措施，降低業者作業成本。 關務署表示，「保稅區按月彙報報關全免裝箱單」係指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只需彙整申報1份報單，且報關時無須檢附裝箱單，保稅業者與保稅區或與課稅區間相關供應鏈出貨，均可適用放寬措施。「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則是海關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擴大實施遠端稽核，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降低行政干預，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及法遵成本。經統計，科學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約1,224家業者，每月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並節省10萬小時作業時間。 關務署最後表示，該署將持續關注美國關稅政策的最新發展，並配合政府整體規劃適時調整相關措施，以減輕出口供應鏈業者受美國加徵關稅影響。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support）查詢，亦可撥打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2751、2752、2724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56f50f117f94679bba73105f91b98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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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楊柳颱風將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楊柳颱風即將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做好防災準備，並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9632c0695e467c8e83dfd9cc573c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8: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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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8月12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9月11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7月實徵淨額8,768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6,603億元（+3.1倍）。 二、累計數：累計1至7月實徵淨額2兆3,021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490億元（-2.1%）。 三、達成率：累計1至7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3.8%，占全年預算60.6%。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e600a7c5dae48b0b5a83806645d669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7:59:4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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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自8月7日起開始受理，協助產業因應美國關稅新政，強化營運韌性]]></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情勢變化，總統於114年8月1日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對於美國自8月7日起對臺灣輸美商品加徵暫時性關稅稅率20%，財政部透過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2項金融支持措施，於同日起全面受理申請。 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包括「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2項措施，其中「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部分，適用對象係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對美國出口實績或營業額衰退達一定條件，其貿易融資貸款年利率減碼1%，每家廠商利息減收上限新臺幣100萬元；並加碼協助中小企業，年利率減碼1.5%，每家廠商利息減收上限達新臺幣120萬元。 另「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部分，適用對象係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之廠商，或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提供輸出保險費用減免，包括徵信費與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協助廠商運用輸出保險機制降低貿易風險，積極開發新客戶、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依賴，強化布局全球的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金融支持措施係為協助廠商強化出口競爭力，減輕資金成本及降低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之競爭優勢。相關金融支持措施業公布於財政部網頁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歡迎各界查詢，符合資格廠商可向提供貿易融資之往來金融機構洽詢與申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0800-819-688專線諮詢服務，並於該行網站提供相關資料及已簽約之承貸金融機構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2faaf0f0ef94bc2be371c092e1268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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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使進口展覽物品能順利通關，業者於進口前應釐清相關輸入規定，以免影響展覽時效。近期有業者進口參展用電動輔助腳踏車，因申報稅則有誤，且未注意該貨品為受管制進口的大陸物品，導致展品延誤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等規定，進口供公開展示的物品，在繳納相當於應徵進口稅費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後，可享快速通關便捷措施。然此措施須滿足二大前提：第一，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並檢附參展證明等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第二，貨品本身仍須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以前述電動輔助腳踏車為例，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入規定「MW0」，意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該業者因誤報為一般腳踏車，不僅稅則申報錯誤，更違反大陸物品不得輸入規定，最終須向主管機關補辦專案輸入許可後，貨物才得以放行，恐延誤寶貴布展時間。 基隆關呼籲，為確保展覽物品能如期展出，業者在進口前可透過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確認展品正確稅則及是否屬受管制輸入物品，以提早向權責機關申辦許可文件。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延誤，確保展品順利通關。若有任何進口通關疑問，歡迎隨時向海關洽詢。 聯絡人：五堵分關 陳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91df0dbe694d4896b9ed6d9e4394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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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陶瓷板」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有進口人報運「陶瓷板」，材質為99.8%氮化鋁，為定形後燒製（燒結溫度超過1,900度C），莫氏硬度10.2之陶質製品，用於半導體設備，使用環境溫度130℃。誤申報稅則號別第8486.90.00號「第8486節所屬機器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免稅。經審核結果，該陶瓷板非屬第8486節貨品範疇，應歸列稅則號別第6909.12.90號「化學或其他工業用陶質製品」，第1欄關稅稅率6%。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並參據HS註解第69章第1分章總則、第6909節及第84章章註「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陶瓷材料所製之機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任何材料所製之機器或器具之陶瓷零件（第69章）」之詮釋，來貨係氮化鋁材質經成形後高溫燒結之陶質產品，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909.12.90號。 高雄關籲請進口人報運是類貨品進口時，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如有疑問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業務單位：財政部嘉南分關 聯絡人：徐課員 電　話：07-8156044#30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99e2354030f420c8bd5f9b7d879bd3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3:45: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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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項稅額50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50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beeb9821702472dbc780769030b99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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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3季國有房地包租招標公告中，歡迎包租業者踴躍投標並注意備齊投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為活化閒置國有房地，增加住宅租賃市場供給，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114年7月24日公告114年度第3季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5標49戶(花蓮縣24戶、苗栗縣5戶、雲林縣10戶、高雄市2標各5戶)，並訂於同年9月11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已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敬請包租業者把握投標期限，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尤其是須加入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並檢附有效之會員證書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表示，114年度第3季首度擴及花蓮縣，推出24戶標的均坐落同一筆土地，有利包租業者後續整體管理與維護；雲林縣10戶分別鄰近斗六火車站及各級學校，公共設施完善；高雄市第1標推出楠梓區5戶標的，均鄰近國小，就學便利；第2標5戶分別鄰近高雄輕軌站、高雄捷運站、高雄公園，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苗栗縣推出5戶標的，其中3戶前於113年度第4季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時已有包租業者參與投標，惟投標文件未臻完備成為無效標，本次新增2戶標的併同辦理公告。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自112年3月起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截至114年6月，公告297戶，標脫201戶國有房地，標脫率近7成，執行績效良好。該署114年度第4季將再推出至少30戶列標，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c674b0ada464d0c82cff89c64d3ab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Aug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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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冷氣送安裝，額外加收之材料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來電詢問，至家電行購買冷氣，原先銷售人員報價含安裝冷氣費用，惟安裝師傅到現場安裝時，因地形關係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完成，這額外加收的材料費，廠商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營業人如有加收材料費或運費等額外費用，應於收取該等費用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李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冷氣機，銷售人員未加收安裝費，並已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至現場安裝時發現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冷氣機，金額計3,000元，李君額外支付的材料費，廠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於價額外另行支付的消費金額，記得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賢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李婉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55344f450d4ed494083777e6f799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Aug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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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如附件）。 財政部說明，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配合上述扣繳新制上路，該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千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6萬元及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2月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16條、第16條之3及第24條）自即日生效。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1922681b7d47b48fb0e322eb1f50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8: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因應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害，國產署協助受災地區之國有土地承租人及占用人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侵襲嘉義、臺南、高雄等地區，造成房屋毀損及農損災害，國產署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加速災區國有土地上之重建。 國產署表示，為減輕災區國有土地承租人及占用人負擔，其所屬分署、辦事處已主動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含議定減免租金之成數），據以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 基於保障適足居住權，國產署同意國有土地上承租人及占用人於原使用範圍內，逕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或居民自行修復，免逐案向分署或辦事處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簡化申請作業程序，期受災居民早日重建家園。 承租人因災損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國產署分署（辦事處）將優先處理，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除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颱風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 國有土地承租人或占用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f452fd3c1b4aebaf3a32d16b135c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8:18:4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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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7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8月8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9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7月出口566.8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6.3%，較上年同月增42.0%（按新臺幣計算增27.5%）；累計1至7月出口3,399.4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8.3%（按新臺幣計算增26.5%）。 二、進口： 7月進口423.4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增2.6%，較上年同月增20.8%（按新臺幣計算增8.5%）；累計1至7月進口2,698.9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0.5%（按新臺幣計算增19.1%）。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a445955e9a44609bce1a2ffa194b7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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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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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因應美國宣布對等關稅暫時性稅率20%衝擊提供各項協助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該部持續配合行政院對出口供應鏈「9大面向、20項措施」支持方案，於「金融支持」、「降低行政成本」及「租稅優惠」三大面向提供6項財政支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面向，該部所屬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2項措施，並自114年8月7日開始受理廠商申請，以協助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減輕輸出保險徵信費及保險費負擔，鼓勵開拓新市場，確保我國廠商在全球市場競爭優勢。 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海關實施「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2項簡化通關措施，以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及法遵成本；在「租稅優惠」面向，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與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2項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除上開6項措施外，為緩解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納稅義務人如有需求，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又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可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另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也已啟動安定市場機制，以維持投資者信心與資本市場穩定。 財政部表示，將對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的企業與民眾，持續給予協助與支持，幫助產業界因應挑戰與衝擊，藉以提升競爭力與韌性，並穩定國內經濟與就業，讓國人生活安心與安定。詳細資訊已登載於該部網站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support）。 諮詢專線： 金融支持　        聯絡電話：0800-819-688 降低行政成本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2752、2724 租稅優惠           聯絡電話：0800-000-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45784e04a74bddbd58a765afffea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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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營業人的法令遵循成本及稽徵機關的稽徵成本，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5萬元。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資訊，且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1月至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及8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嗣後3月全月銷售額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f87fd319134c0996a9daf8229738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2: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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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慎防假公益真詐財！財政部籲勿信彩券報牌、勿加不明群組或線上購買公益彩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網路詐騙技術及手法不斷演變，不肖人士假借彩券報牌，誘使民眾加入群組或偽冒公益彩券投注網站進行詐騙，恐造成個資外洩及財物損失，呼籲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信不明資訊，以免受騙。 財政部國庫署指出，常見彩券詐騙手法多以「免費入群」、「獎號分享」、「連中多期」等話術吸引民眾加入Facebook社團或LINE群組。對此，國庫署澄清，公益彩券開獎所使用的設備是由世界彩券協會（WLA）認證的專業開獎機製造商生產，開獎結果完全隨機，無法事先得知，且開獎現場均有獨立公正人士見證，以確保公益彩券公信力。此外，公益彩券目前並未開放線上投注，如遇網路廣告以「加入會員」、「儲值購買」等方式購買公益彩券就是有詐，請民眾提高警覺，切勿貿然交易。 財政部國庫署提醒，網路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民眾如遇疑似公益彩券詐騙情事，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證及通報： ✓致電台灣彩券客服專線：（市話）0800-024-999、（手機）0809-077-168 ✓透過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協助 ✓運用數位發展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即時通報及查詢 財政部將持續與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合作，積極打擊網路詐騙行為，並督導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加強反詐騙宣導，以維護民眾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孫瀛芳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b1e1ec93dc4869aa5a89f4b42a41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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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部督導公股銀行依授信規範審慎核貸新青安貸款，並確保購屋者資金需求]]></title>
	<description><![CDATA[「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係為協助減輕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資金負擔，提供貸款額度最高8成、延長貸款年限及利率補貼等優惠措施，凡無自有住宅家戶於購買成屋時均可申辦，且非中央銀行（下稱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管制對象。新青安貸款自112年8月1日推動至114年6月底累計核貸12萬5,282戶，金額新臺幣9,650億餘元，穩定提供購屋自住民眾金融支援。 近期新聞媒體報導民眾申辦新青安貸款，銀行核予之貸款成數未如預期，致產生資金缺口有購屋違約之虞等情，財政部表示，銀行於預售屋交屋受理民眾申貸時，係以現場實勘、市場行情、屋況與區域行情等多項客觀因素，進行不動產鑑價，並排除未來價格上漲之預期，核予適當貸款條件，以確保貸款風險可控並符合主管機關規範；民眾購買預售屋價格僅為參考因素之一，並非核貸之依據。 公股銀行辦理房貸資金額度，依據央行不動產信用管制及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等規範，自主遵循設算額度目標；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已督請公股銀行持續滾動檢討房貸可用額度，加速釋出可用額度，額度緊俏銀行可轉介至其他公股銀行承作，以加速撥款作業。另配合於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網站，揭露可承作購置住宅貸款額度資訊，以及設置電話諮詢專線，俾供民眾查詢；至核貸條件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相關徵審授信規範，按申貸民眾的信用狀況、負債所得比及還款能力等條件綜合評估。 財政部再次強調，為協助民眾購屋自住，本部持續督導公股銀行遵依行政院四項原則（包含維護金融體質安全、民眾自住首購及已承諾貸款優先、銀行自主調控貸款結構、審慎核貸及嚴格管理新青安貸款）、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貸款上限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規範及央行信用管制等規定，並精進新青安貸款優化措施，加強查核轉租等非自住違規情形，妥善調配資金，支持無自有住宅者安心成家，以利整體房市穩健發展，穩定金融市場秩序。財政部同時呼籲民眾審慎評估本身財務能力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在可負擔之範圍內選擇適合標的。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蔡慧玲 聯絡電話：02-2322809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dba49ed08e4c7aa1144cb33677eb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6:35: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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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嗣後因解散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24萬餘元，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924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90c264b8824e50b9299875bb103b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6: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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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臺北關114年第3季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業界踴躍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及提升業者申報品質，特訂於本（114）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至4時，於該關通關大樓3樓會議室舉辦「臺北關114年第3季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報關從業人員及進出口業者踴躍參加。 臺北關提醒，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有意願參加者，請於8月20日前至該關網站/便民服務/互動專區連結/線上報名專區辦理報名，該專區並提供講習會議程表及提案表供下載。如有其他相關事宜，請洽詢該關業務一組分估二課進口分估三股吳小姐，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262。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60f23fa47f46e0a4b00f5e3f4b03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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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5d6c131be394345b3bb5356c6ccfb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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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1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及補訓人員第1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財政部已按各錄取人員分配序號及所填志願排序予以分配，分配結果詳如附件。本次分配結果為以後梯次者，將視未來職務出缺情形，另函通知選填志願事宜。 本次分配第1梯次訓練人員調訓日期為114年9月1日（星期一），調訓通知將於本公告分配結果後寄發，114年8月13日後如未收到調訓通知函，請撥打（02）25505500分機1167何先生查詢。另有關分配訓練機關職務問題，請逕向各關洽詢（基隆關：02-24202951轉分機3413蔡小姐、臺北關：03-3834265轉分機5461駱先生及高雄關：07-5613251轉分機8139王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e6a59cc1ca400c9b7a85741cfa1c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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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以近期發現2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並以確實屬於本人負擔費用申報，勿錯誤計入前手之費用，避免查核時遭到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 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 林怡妏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1b5eb229c445e2ade50f6af864f7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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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5年稅務誠信論壇「稅廉豐盈 反詐拒洗」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14年8月6日舉辦「2025稅務誠信論壇」，邀請150名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等中介業者共襄盛舉，論壇活動由財政部李慶華政務次長致詞揭開序幕，李次長致詞時表示，洗錢及詐騙犯罪之防制及查緝皆為我國政府及國際社會所矚目的議題，財政部為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管機關，下轄八大公股行庫及五區國稅局，且與各會計師公會有緊密業務合作，在打擊洗錢及詐騙犯罪的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除配合檢調單位查緝金流，協助中介業者依法定義務保存交易紀錄、審查客戶、申報可疑交易外，近年財政部亦積極進行各式宣導，希望將打詐拒洗概念紮根社會，期待透過本次論壇，公私部門攜手凝聚共識，共同打造「稅廉豐盈 反詐拒洗」的願景。 本次論壇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陳玟瑾檢察官以「從洗詐偵辦實例—論中介業者角色」為主題、臺北國稅局吳麗芬主任秘書以「洗錢防制政策與查核實務案例分享」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角度分享實務面上對洗錢及詐騙犯罪的防制及查緝經驗，共同探討稅務透明、防制洗錢、打擊詐欺的實務具體作法。 論壇活動於專題演講後，邀集財政部內稅務、廉政、調查代表進行綜合座談，由吳蓮英局長擔任主持人，財政部政風處許家錦處長、臺北國稅局吳麗芬主任秘書、銷售稅組張純純組長及監察室林岱玉主任擔任與談人，以「稅務誠信、防制洗錢、打擊詐騙」為研討主軸，從廉政角度結合稅務誠信，並探討中介業者在其中的角色，瞭解如何從第一線針對可疑情資把關，讓與會人員充分瞭解國內防制洗錢、詐騙犯罪實務政策之最新方向，並探討相關實務具體作法，以落實透明、誠信、打詐拒洗的理念，最後論壇圓滿成功，與會者都有豐碩的收穫。 （聯絡人：政風室李科員；電話2311-3711分機28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bd443ed8e9e42b4a705e2b3cdcb82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9: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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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AEO資格認證啟始會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8月6日召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下稱AEO）認證啟始會議及商業夥伴大會，宣示取得AEO資格的決心，並邀請該關AEO驗證小組到場見證。 基隆關說明，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電腦周邊設備之代理經銷及技術服務，在半導體產業鏈中，扮演連接科技、創造價值的角色。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規範，積極申請加入AEO行列，有助完善各項安全機制，提升整體企業形象及貿易競爭力。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AEO制度旨在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透過全面檢視、精進企業作業程序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強化整體供應鏈安全機制，使貨物能於安全便捷環境下快速通關。經過認證合格業者，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本國AEO業者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通關優惠，可替業者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 基隆關強調，目前經該關完成驗證並取得AEO資格廠商已達101家，涵蓋進出口業、製造業、報關業、承攬業、倉儲業、海運運輸業、公路運輸業及船務代理業等業別。如須瞭解申辦AEO相關規定，可洽詢該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118、5414、5421，或利用AEO網站（https://aeo.customs.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聯絡人：業務二組陳小姐、劉小姐、林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8、5414、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cc095220e1a4dbebcccfcebecb2761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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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7:32: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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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如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年2月買賣取得A房地，110年6月將A房地出售，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後來甲君又於111年9月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核准退還，嗣因甲君於113年3月再將B房地出售移轉，經該局查得甲君既已將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出售，則A房地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條件不復存在，即應恢復為課稅之狀態，乃予追繳甲君原經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並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國稅局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c3bfee54414c72a81dbb2c12b726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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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惠譽維持我國長期主權信用評等佳績，肯定我國財政表現]]></title>
	<description><![CDATA[惠譽（FitchRatings）於8月5日發布新聞稿，確認維持自2021年調升我國長期主權信用評等為「AA」，展望「穩定」佳績，肯定我國審慎財政管理及維持良好財政紀律。 惠譽表示，我國顯著淨外部債權人地位、妥慎財政管理能力及具競爭力之經商環境係支持評等結果關鍵因素；我國整體稅課收入表現優於預期及政府支出略低於預算數，致2024年度各級政府財政盈餘（包含特別預算）占GDP比率0.4％，惠譽預測2025年度稅課收入表現優異，各級政府仍將有微幅財政盈餘。 惠譽推估我國各級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GDP比率穩定下降，自2024年之31％下降至2027年之27％，反映低財政赤字及穩健經濟成長，預期政府將運用歲計賸餘支應額外財政支出，抑制債務增加，並肯定我國恪遵公共債務法規定之GDP 50％上限，係維持中期財政紀律良好基石。 財政部表示，2025年全球經濟成長動能趨緩，貿易壁壘升溫，加上地緣政治風險再起等不確定因素，及極端氣候造成災害等負面衝擊，該部將持續透過審慎及彈性財政政策，以因應產業及社會發展需要，同時優化財政治理，謹守財政紀律，厚植財政量能，共同打造我國永續發展堅韌基礎。 新聞稿聯絡人：朱紀燕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d759e0cf074f6ca03d443063e485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0: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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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89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3-4月期累計86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188張，已兌領895張，創造了89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7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連同114年3-4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9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4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1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70b18b71b0c428ab3d27b7d311afe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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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2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7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4740632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5579058，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7張及2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5-6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7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5-6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8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7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6e2929a10248ceb1182cf22aed5a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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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上半年海關查獲仿冒品侵權市值逾4.7億元，查緝成果豐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民眾權益，海關持續強化邊境查緝，114年上半年已查獲195案侵權案件，仿冒品數量逾3萬件，侵權市值達新臺幣4億7千萬元，展現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查緝具體成效。 關務署說明，上半年緝獲仿冒品以藥品、3C產品及生活用品為大宗，該等商品與民眾健康、資訊安全及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若流入市面，不僅侵害廠商聲譽，更可能損害民眾健康及社會安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隨著跨境電商繁盛，邊境緝獲之仿冒品以快遞貨物進口占多數，且主要來自中國及香港。不肖業者為規避海關查驗，常將仿冒品以分批、少量方式夾帶進口，該署呼籲民眾網購時審慎留意商品來源，以免購入仿冒品損害自身權益，甚至誤蹈法網。 關務署最後表示，海關將持續強化關員專業知能，並結合風險分析及智慧查驗等科技手段，提升查緝效能，積極阻絕仿冒品流入我國，確保邊境安全，並營造公平有序之市場交易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施科長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658d74a64c548ceb9099d004bee67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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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商民收到海關催繳函請依限繳納，以免影響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海關就已確定的處分會另行發函催繳，商民如逾期未繳，海關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或停止其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請受處分人在接獲海關催繳函時，務必依文內所載期限繳納，以免因小失大。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所裁處罰鍰、追徵稅款等，自各該處分確定後，海關將寄發催繳函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到後14日(關稅法案件)或30日(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內依法繳納。倘逾期仍未繳納，海關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受處分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並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關區報運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至繳清所欠款項為止。 基隆關提醒，處分倘因法定救濟期間屆滿而未提起救濟，或已窮盡各級救濟程序而確定，受處分人即應接受海關裁處，於收到催繳函後切勿疏忽遺忘或拒不理會，輕則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受阻，重則遭查封拍賣名下財產，影響自身權益極大，不可不慎。若對繳納內容有任何疑問，可逕洽基隆關法務緝案組，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彭貴絹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900635bb954bc9a5208e7ca061fc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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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緝毒犬的日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防堵毒品流入國內，截毒於關口，該關除持續與檢、警、調等單位攜手強化緝毒作業，更運用「緝毒犬」部隊協助查獲多起重大走私毒品案；經統計該關111年至114年緝毒犬協助緝獲毒品重量高達6公噸，堪稱最萌反毒英雄。 基隆關說明，目前該關緝毒犬組數共10組，每日工作前，領犬員引導緝毒犬至戶外自由活動與舒展筋骨，同時觀察犬隻健康狀態。接著領犬員與緝毒犬前往港口、郵局或倉儲等地執行勤務與就地訓練，執勤以短時間高密度搜查為主，確保犬隻保持專注；當緝毒犬成功偵測毒品氣味並做出正確反應時，會獲得毛巾捲，並與領犬員進行毛巾拔河遊戲，這是牠們達成任務後最愛的獎勵。犬隊執勤後經過適當休息，接續進行體能訓練，由領犬員帶著犬隻至戶外進行慢跑後返回犬舍，結束忙碌充實的一天。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確保緝毒犬維持最佳健康狀態，領犬員每半年將緝毒犬送至動物醫院健康檢查，另為強化犬隻照護品質，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除定期派員督導該關對緝毒犬的日常照護與醫療作業，也會安排專業獸醫辦理保健講座與實地指導，提升第一線領犬員照護知能，俾透過完善醫療與照護機制，持續守護緝毒犬健康與執勤安全。 基隆關最後表示，緝毒犬從培育出生至屆滿服務年限除役，海關專業團隊默默奉獻努力，方能培訓成功，將毒品防堵於國門之外。 緝毒犬隊不僅是守護國門的無名英雄，也在「毒品零容忍」戰役中扮演無可替代的角色，期與所有國人攜手努力防範毒品入侵，共同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 聯絡人：稽查組黃柏傑 電話：（02）2462-5775 分機2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e01fffdf852400ca3f57d3afd78bd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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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有四大解套方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繳稅方式 說明 延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分期繳納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實物抵繳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存款繳納 1.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民眾若需諮詢繳稅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劉秀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3054c3c6a64215bf02236f423dc7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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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第三人所有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所有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該筆土地已簽約出售，如無法順利移轉過戶將承受高額違約金，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欠稅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將土地移轉過戶並取得買賣價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196de30bd54d50a868d20a991ed1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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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2批招標設定地上權開標結果標脫1宗，決標權利金21.9億餘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本(114)年6月16日公告第2批12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本（4）日開標結果，標脫1宗，決標權利金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億9,700萬元。本次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依簽約當期申報地價計收，並適用財政部114年1月8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權利金繳交期限為90日。 國產署本批公告招標標脫土地為首次公告標的，位於臺北市大安區美國在台協會舊址，鄰近捷運大安森林公園及大安站，屬臺北市精華地區稀有之大面積標的，共吸引3封標單搶標，由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21.9億餘元得標，溢價率10.57％。國產署表示，該公司本年度已第2次標得地上權標的，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近期不動產市場投資人多抱持觀望態度，本次推出之精華商業區土地區位實屬優良，成功吸引壽險業及建設公司投標，並順利標脫。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自99年迄今共標脫213宗土地，標脫面積69.63公頃；地上權人興建產品類型除住宅外，尚有企業總部、旅館、商場及醫療院所等多元產業使用，未來將持續篩選優質標的列標，本年度第4批標的預計於9月15日公告，敬請期待。 另該署配合中央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政策，本年6月30日公告本年度第3批之6宗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各宗標的皆鄰近醫院，區域設施資源豐富，生活機能成熟，歡迎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 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e073a20b19427aaa876150e2978e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Aug 2025 09:2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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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部分網路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等名義於網路平台設立帳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惟國稅局已擴大蒐集網路交易資料，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9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該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112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辦稅籍登記，且於112年2月至113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該局籲請網路銷售業者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的銷售額，如依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而尚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abef4d644e5436cb722e6912b36721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Aug 2025 07:3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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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已於114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已於114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於114年8月1日、第2批退稅於114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4年8月1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聯絡電話詳附件）。 該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b0e1e4a27f4aa089bdc9e3cfe3a4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1 Aug 2025 0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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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狀況，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4年1月15日經法院裁定確定，乙君應於114年7月15日前，向被繼承人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乙君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經電洽該局詢問，該局輔導乙君檢附前揭資料，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經乙君確認無誤，如期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faf253fdacc4490851c3cb0a946d6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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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0fbe6e0e904f3cb892693afda5a0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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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近年來持續加強查核個人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43% 60%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 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未符合左 列條件之出租情況 者               計算方式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43%） ×12個月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60%） ×12個月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收入23,000元 ×（1－43%） ×12個月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元 38,400元 99,480元 157,320 元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謝欣倫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211ac0d8c24ebe8d41156b103191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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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進行分派，因此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股利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利公司瞭解相關規定，彙整辦理方式如下表：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經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唯一股東為國外A營利事業，惟查無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進一步瞭解係甲公司誤以為盈餘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非現金股利毋須課稅，因而未依規定於發放股票股利時扣繳稅款462萬元（2,200萬元×21%）及依限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盈餘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股利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9c52533ac8486991357a5c510af0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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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應扣除折讓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常有雙方協議或減除裝潢費取得建商給予優惠之折讓款，因該折讓款並未載明於原買賣契約中，日後出售時，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成交價額，申報為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讓款，是常見虛列成本之違章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雙方於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予買受人，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扣除折讓款後之實際銷售額。個人於報繳房地合一稅時，如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為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間向A建設公司購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予乙君，經委託不知情之親友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讓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經該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剔除甲君未實際支付之折讓款175萬元後，除補徵稅額612,500元，並依甲君之過失責任，按漏稅額裁處196,000元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審酌違章情節裁處較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黃悅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8cdb33e3c7e47f995b4961e879026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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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若未於當期申報，則其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已屬不正確，造成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情事，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之要件，稽徵機關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2日向乙公司購買20台工業用電腦，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並於113年3至4月期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因規格不符，於同年5月5日全數退貨，甲公司於發生進貨退出時，雖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乙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3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10萬元稅款外，並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補徵稅款，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25倍罰鍰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失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fb3ba92934496f8ec88c5b4c679e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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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陳敬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be703e01aa4e129dde986bb2773d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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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直撥退稅於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延長至6月30日，但退稅作業日程不變，第1批退稅於7月31日如期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以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稅額試算在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但採用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辦理者，雖在同期間內完成申報，仍歸列第2批退稅，須到10月31日才能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且選擇「直撥退稅」方式，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於第1批退稅日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戶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期限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票據交換方能領取退稅款，且須擔心退稅憑單遺失、逾期未領或遭冒領等風險，因此，建議民眾採用「直撥退稅」，零時差自動撥入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電話要求民眾至ATM進行退稅程序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不要受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17c962172664b718204b0a3d8bedd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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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倘有短漏報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無法核實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以113年度為例，財政部規定標準（詳附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前揭規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以2,4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三民區透天厝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於113年以3,5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相關費用計180萬元，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實計算該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20萬元｛＝（3,500萬元－2,4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如甲君無法提供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則依財政部訂定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3,5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不適用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區為37％）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可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卻按財政部規定標準申報者，將列為查核重點，呼籲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84c43657d2f44779b94ee3fe08385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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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建立標租造林機制，加速活化國有土地，助攻淨零轉型]]></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響應政府2050淨零轉型政策及活化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土地標租造林，建立標租國有土地供具林業專業之公司法人執行造林及相關經營工作之機制，期增加森林覆蓋面積，提升森林碳匯量。經財政部114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同年7月31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定明訂約權利金底價、年租金、投標資格、租期等相關規範。 國產署表示，規劃整合同一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每宗基地大於0.5公頃，每一列標之標的不限宗數，總面積大於20公頃)現況非成林之國有閒置農業用地辦理公告列標。首批公告預計於114年底由該署各分署(含辦事處)推出。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公司，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有「造林業」且無停業登記情形，得參加投標，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底價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計算)。租賃期限10年，承租人得申請換約續租3次，租期最長可達40年，年租金則以申報地價總額1％計收。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標租造林機制，不僅可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可結合我國永續發展政策目標，增進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強化韌性，降低極端氣候帶來風險，未來將持續推動國有土地以綠色永續概念提供利用與活化。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8686735d994ca89804411459eea4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3:41: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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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綠生活 地球展色彩」任務開跑！累點換好禮，一起解鎖地球新色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無紙化發票與數位生活，財政部自114年8月1日起舉辦「雲端綠生活 地球展色彩」（https://taxplus.ntbna.gov.tw）任務挑戰活動，鼓勵民眾下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遊戲化任務與點數兌換好禮，引導民眾完成下載APP、歸戶載具、設定領獎帳戶等行為，進一步實現從開立發票、對獎到領獎的全程電子化流程，打造既環保又便捷的智慧生活。 該局說明，本次活動期間自114年8月1日上午9時至同年9月30日下午5時，活動內容包含「搶先註冊送咖啡」、「首次下載送禮券」、「歸戶載具拿點數」、「設定領獎帳戶，安心又便捷」、「捐發票玩遊戲，上色任務賺點數」、「儲存/捐贈發票日常累點」及「好康逗相報，邀請好友一起玩」等七大任務，其中活動網站遊戲特別設計結合海洋保育概念的「淨灘遊戲」，進行五大洋垃圾清理任務，兼顧趣味性與環保意識，讓民眾參與數位互動體驗。 該局進一步說明，活動開跑後，只要完成網站註冊就送限量7-11電子咖啡券，首次下載APP並儲存一張雲端發票者，前5,000名可直接獲得100元電子禮券，還能透過「推薦好友」機制，邀請親朋好友一起參加，推薦成功雙方皆可獲得點數。 該局呼籲，活動除贈送咖啡券及100元電子禮券外，點數兌換獎項還包含電子禮券、咖啡機、藍牙耳機、氣炸鍋及水冷扇等共1萬8,040個超實用好禮，總獎額超過250萬元。點數可分別於8月11日、8月25日、9月8日及9月22日上午9時起進行獎項兌換，鼓勵民眾邊玩邊存點、邊存邊換禮，兌獎時間至10月8日下午5時止，歡迎踴躍報名參加一起換好禮。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f4cbc1f5051491c9f795bae5e91a0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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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股事業捐款合計6,600萬元，擴大協助近日颱風及豪雨災害重建復原]]></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受颱風及西南氣流影響，連日豪雨導致中南部地區多處淹水及房屋破損等嚴重災情，造成民眾鉅額財損。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財政部公股金融及非金融事業將擴大捐款再增加5,000萬元，加計原協助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捐款1,600萬元，合計捐款金額達6,600萬元，將捐入衛生福利部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所公布丹娜絲風災募款帳戶。 財政部督導公股事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積極協助災區重建復原，各事業並啟動關懷服務機制，公股銀行配合辦理相關災害專案貸款，並以自有資金提供天災低利融資方案（財政部災害協助專區連結網址：https://www.mof.gov.tw/disasterassistance/multiplehtml/d9a8da797b4245b78c4bd7fa0a23100d），另公股產險及壽險公司亦積極協助辦理理賠事宜，持續挹注災區援助量能，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儘速重拾正常生活。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69c703d6bf4f369c2eeb10c96bad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7:31: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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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在臺灣受僱於外國公司遠距工作，跨國薪資應如何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職場無國界，現代科技正翻轉職場勞務的提供方式。愈來愈多臺灣專業人士受聘境外企業，選擇留在國內提供勞務，透過視訊或電子郵件與境外團隊溝通，完成各項專案或日常工作。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取得之勞務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境內居住者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不論雇主所在地及薪資匯款帳戶地點在境內或境外，均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一名臺灣軟體工程師113年受聘於美國矽谷一家新創企業，負責遠距開發專案。該工程師全程於臺灣透過視訊會議及電子郵件完成工作，薪資由美國公司每月匯入其美國的銀行帳戶，儘管薪資非匯進境內帳戶，但由於勞務提供地在臺灣，其薪資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呼籲，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本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類所得，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有申報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7c076b7e074d8797842a700dcbe6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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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銷，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明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准予退還，又為使前揭營業人能儘速取得退稅款，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外銷貨物，每期申報退還因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惟為避免資金積壓，甲公司於114年8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於同年月經所轄國稅局核准後，甲公司應自114年9月起於次月15日前按月申報營業稅，即甲公司應於114年10月15日前申報114年9月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0016a501892485b950bf2e145b836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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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為增進關務案件協談效益，納保官可主動啟動協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促進徵納雙方和諧，該署於114年7月15日修正發布「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下稱協談要點），增訂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主動開啟協談機制，降低徵納雙方見解歧異，疏減訟源。 關務署說明，關務案件協談制度是海關和納稅者間的溝通平臺，讓徵納雙方可以就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令規定，進行良好的溝通協調，以化解爭議，提升行政效率。 關務署指出，依修正前的協談要點規定，協談機制的啟動，只有案件承辦人簽報單位主管核准、經復查委員會決議，或由關務長交辦3種途徑，運用時機相對受限，考量協談機制也是納稅者權益保護的一環，這次修正特別將協談機制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加以連結，增訂納保官在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主動開啟協談機制，以充分發揮制度綜效，進一步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 關務署最後表示，如要瞭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協談要點等相關法規，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詢，也可在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閱最新相關法規資訊，歡迎各界多加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01d6041fe84d2bbfb5562062ada6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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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b76278b26394e22b2e598b60293b4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6:3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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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院（診所）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查閱「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檢具的醫療機構收據，如屬於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應經財政部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機構，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才符合列舉醫藥及生育費的規定，但民眾給付的醫藥費中，屬於受領政府補助（例如：人工生殖補助）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於申報時自行減除，以餘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79萬元，檢附憑證包含A皮膚科診所開立6張醫療費用收據，金額合計75萬元，經該局查明A皮膚科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故剔除醫藥及生育費75萬元，核定補徵稅額9萬元，甲君已繳清稅款，全案確定。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將「經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自行查閱或下載，並務必確認申報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及有無領有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或上北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na.gov.tw），並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2f839f6f924488afd0090bfc689d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6:3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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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與子女，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2月間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25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6b103656374b66aa71c94ae1f814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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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已自5月20日起提供上傳機敏資料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海關優化「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案件資料上傳及審理安全機制，自5月20日起，開放上傳機敏資料檔案，以提升線上申辦便利性，並深化無紙化效益。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過往業者於「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僅能上傳非機敏資料，且必須勾選【非機密文件切結】聲明，業者倘需提供機敏資料時，必須另存光碟後送予海關審核，業者與關員皆耗時費工；為提升保稅業者服務品質，海關優化機敏資料安全管理機制，建置機敏資料上傳服務。 該署表示，此次上線服務提供【填報或上傳檔案為公司機敏性資料】、【填報或上傳檔案非公司機敏性資料】2選項，供業者於申辦作業上傳資料時勾選。該署進一步說明，系統針對機敏性資料，將管控僅限案件承辦與審核相關人員方可查閱，以落實業者機敏資料保護及安全。 該署強調，機敏資料上傳服務適用於9大保稅區之線上申辦，賦予業者上傳資料自主權，除節省業者作業成本外，亦提升案件審核效率，創造雙贏。最後，該署提醒業者，資料上傳須以憑證或信箱驗證碼登入，操作上如有問題，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299－889）。 新聞稿聯絡人：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00c429f8ae4664a6ee40e5c11ee88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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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點驗貨物進儲時，有短溢裝情事，請遵期向海關申辦，以維權益。 ]]></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自由貿易港區重在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此「自主管理」的信任，建立在港區事業確實履行帳貨管理等基礎。當自由港區事業點驗貨物進儲時，發現短裝或溢裝，應依規定遵期向海關申辦，確保貨帳相符，發揮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精神。 基隆關說明，當自由港區事業在點驗進儲貨物時，若實到貨物數量與原始申辦文件內容不符，有短裝或溢裝情事者，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規定，遵期向海關申辦，俾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帳務處理相關規定，處理程序如下： 一、溢裝（貨物多出）：業者應於海關查核前，主動以書面向海關申請更正，經核准後即可調整登帳。 二、短裝（貨物缺少）：業者應在「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辦。若短少數量未逾申報數量5%且貨價在1,000美元以下，以書面報備並自行調整登帳；若短少情況不符前述輕微條件，則應檢具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 基隆關最後強調，低度行政管制是建立在業者高度自律之上，自由港區事業務必落實進儲點驗作業，確保貨帳相符；遇有短裝或溢裝情事，遵期向海關申辦者，得免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或第39條規定處分。倘對申辦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向基隆關洽詢。 聯絡人：八里分關何股長振宏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d4467343785457bb827873c08523c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4:00: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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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而其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於計算贈與稅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惟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113年3月13日贈與長子土地1筆，當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萬6,000元（計算式：贈與總額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10%=贈與稅額30萬6,000元）。嗣林君114年4月14日死亡，該筆土地之時價（即公告現值）已變成700萬元，則林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該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方式為： 一、土地價額700萬元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二、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與土地增值稅50萬元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假設為1萬4,000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三、可扣抵限額之計算（假設其遺產稅稅率為10%）: 1.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70萬元（=700萬元×10%）。 2.已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與利息1萬4,000元之總和為82萬元（=30萬6,000元+50萬元+1萬4,000元）。        3.上列1.與2.之金額擇低認定，故本案可扣抵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歐雅欣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71f2f8cf564c0caa64b426d739ef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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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以其繼承遺產繳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下稱擬制遺產）之遺產稅，以及在遺產稅制中充分評價配偶因共同家計所生之經濟貢獻，該部於今（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使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稽徵機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生效前，就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所涉擬制遺產稅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等有一致性準據，該原則重點如下： 一、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共同依本法第23條規定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稽徵機關應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下同）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統稱各別稅單）。以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為21萬元【275*（500/6,500）】，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275*（6,000/6,500）】，應向全體繼承人發單課徵。 三、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得就各別稅單申請延（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全案遺產稅額繳清後，稽徵機關應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稅單已完納，但配偶稅單未繳清，全體繼承人均得就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承前例，全體繼承人繳清其他遺產之遺產稅254萬元後，得就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稽徵機關應於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繳清後，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四、稽徵機關計算本法第17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範圍之限制；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該條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承前例，另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納稅義務人得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6,000+500-4,000）/2】，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之請求權金額1,000萬元【（6,000－4,000）/2】，而非依本判決意旨計算之扣除額金額1,250萬元，且不得以擬制遺產500萬元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並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依本判決意旨儘速提出本法修正草案。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附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5b3079a7d84a14872ff20fef8f88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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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協助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簡化移交各類目的事業用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積極協助機關依法撥用國有不動產，有效活化國有財產及加速興辦公共建設；為推動重要社會福利政策，國產署並協助機關撥用取得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長照機構及幼托教育，滿足社福需求與落實世代共融。 據統計，近5年國產署協助機關撥用取得國有土地近5萬筆，面積逾7千公頃；協助機關撥用取得社會住宅、長照機構及幼托教育所需國有不動產之數量及面積如附表： 興辦事業 數量 土地面積(公頃) 土地(處) 房地(處) 社會住宅 29 0 5.53 長照機構 34 5 13.53 幼托教育 5 1 3.18 國產署表示，為利國有土地事權統一、管理權責明確化，並提升國有財產管理效能，該署持續就地方政府已闢建公共設施、位於河川區域範圍內、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及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且無訴訟情形者，以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方式移交權責機關接管，簡化撥用程序，近5年移交各類目的事業用地近3萬筆，面積近4千公頃，有助於地方建設、河川治理、生態維護、海岸管理及農田水利永續發展。 　 國產署未來將持續協助機關依法取得公務或公共建設所需國有不動產，並辦理簡化移交各類目的事業用地，促使國產有效運用，健全國家整體發展，讓全民共享施政成果。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9c0268b8d648adb326059a022626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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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4甲7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8月1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4甲7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5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8月15日，到期日為124年6月1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f5924f48894c7eabb17ee33a91c7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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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財政部性別統計年報」電子書出刊]]></title>
	<description><![CDATA[年報完整內容請點選此處（pdf），或由本部網站（「財政貿易統計」→「性別統計」→「性別統計年報」）進入點閱。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永盛 聯絡電話：02-2322834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87a3cd4d774338ae0fa8da8ace6c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3: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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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加入臺中國土保育團隊 共同構築跨機關邊境聯防新模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今（25）日上午假該關六樓禮堂舉辦之「破案有功攜手未來－跨機關結盟暨邊境廢棄物輸出入聯防記者會」，攜手中部地區11個政府機關，共同構築跨機關邊境聯防新模式臺中國土保育團隊。 臺中關說明，該關職司中部地區邊境查緝，為因應日益嚴峻的全球環境問題，並共同打擊非法廢棄物的輸出入行為，受邀加入臺中國土保育團隊，該團隊包含中部地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11個政府機關。 臺中關進一步說明，該關最近3年在執行邊境查核非法廢棄物的不法輸出入上，查獲違規進口案件累計9件，共15個貨櫃，違規出口案件69件，計184個貨櫃，充分展現該關執行邊境查緝及守護國土的決心，受到臺中地方檢察署主持的臺中國土保育團隊重視，特別邀請該關加入團隊，並出席此次聯防記者會。該關關務長張淑娟在記者會中表示，違法廢棄物若流入他國，是對國際形象的傷害，若流入國內，是對土地與人民健康的威脅，臺中海關很感謝能夠和包括檢、警、環、調等臺中國土保育團隊攜手合作，能夠與夥伴機關共同將零散的線索串聯起來，通力合作阻止非法廢棄物流竄，共同把守國門，守護國土。 臺中關最後呼籲廣大民眾共同參與保護環境的行動，若發現任何可疑的廢棄物非法輸出入國境，應立即向相關單位舉報，攜手守護臺灣的綠色家園。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一組 林課長 連絡電話：04-26565101 分機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75f777def7473eafc23b2732c3e1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2:48:5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關辦理貨物標售 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訂於本（114）年7月17日辦理私貨及逾期貨物標售。本次標售貨物有電動自行車、智能馬桶、岩板、鋁箔、梭織布及棉製印花床包組等，將於本年7月14日至16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開放民眾申請看貨。 上述貨物不論廠商或個人，皆可參與投標，有意參與標購者請備妥押標金額之現金或支票，至該關3樓業務二組法務緝案課繳交押標金後領取投標單，再以限時掛號郵寄，於開標當日（7月17日）中午12時30分前寄達該關（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 聯絡電話: 04-26565101分機301）。 投標民眾至臺中關索取看貨證、押標、開標，或到各倉庫看貨等作業，請攜帶個人身分證件。相關資訊請至該關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taichung）首頁「資訊公開」項下之「標售公告」項目頁籤，點閱下載標售須知、貨物組別清表及押標金額表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緝案課 楊課長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ca07e942124bd0a2f627171ad904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2:29:5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公司債利息支出應留意是否實際應支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因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規定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並攤銷利息費用，惟於稅務申報時，應於實際「應支付」利息補償金時，方得列為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同同時發行可能提前清償之公司債及可認購普通股之認股權，於資產負債表上宜分別表達為負債及權益項目。另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並不得當作獨立商品進行交易，且一般僅在投資人不行使轉換權利而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時，公司方須支付利息補償金；如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公司即無須支付利息補償金。故營利事業於稅務申報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依上揭第36號公報規定區分為負債及股東權益所增加之利息費用，尚不得認列為費用，而應於實際「應支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可轉換公司債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查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已行使轉換權利轉換為普通股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所列報利息支出為未實際支付，不得認列為費用，爰剔除補稅4百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1f7668ef2344b289a68afab63c78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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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或原物料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原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採前揭事前核備規定者，應取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存放於境外代工廠商之呆滯成品及零件報廢損失600萬元，雖主張已委由代工廠商代為報廢，惟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僅說明損失性質，未能提供確有實際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前揭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及相關證明文件，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原物料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備妥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89fa2dc1784157aa5abc77cdf9b9a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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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建設公司出售其興建之不動產，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以免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自行或委託他人出售其興建之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間出售1筆不動產，於同年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誤認該不動產交易至113年始收取尾款並開立統一發票，於113年度申報，致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筆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案經該局查得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3,000萬元，併計該短漏報不動產交易所得200萬元，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處罰外，又因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2,800萬元之比例超過5％，與財政部85年10月2日臺財稅字第851918086號函核釋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未合，否准其112年度核定之課稅所得額虧損金額2,8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注意所認定交易日之正確性，以免因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a5710aabd04a83a5274ce1429584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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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4740632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5579058」，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9912232」、「73145004」、「99174704」。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NF74969745」、「NV06483174」、「NG56947455」、「NP64672093」、「NJ92208407」、「ND51821961」、「NF17524913」、「NY13888604」、「PD69466127」、「PK78304534」、「PC15836595」、「NG42385855」、「NJ48550748」、「NH58506107」、「NG80390320」、「NK59466290」、「PA15529685」、「NY71519122」、「NZ40468756」、「NR13716594」、「NZ05331537」、「NQ44707411」、「NW55035893」、「NW37123912」、「NA74257215」、「NW76593307」、「NA58746226」、「NR89271636」、「PD96520638」、「NY8025972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4年11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861f29847bb479b9f3ae4af4df377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Jul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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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股事業捐款1,600萬元及公股銀行提供金融協助措施，協助丹娜絲颱風賑災及重建復原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中南部，造成嚴重災情，財政部率各公股事業捐助新臺幣（以下同）1,600萬元，提供災區賑災及重建，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公股金融及非金融事業共12家聯合捐款1,600萬元，已全數捐入衛生福利部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所公布丹娜絲風災募款帳戶。 另為積極協助受災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財政部率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多項天然災害低利融資方案，積極提供受災戶相關金融協助，以利災區儘速重建復原，並於114年7月21日及23日出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考察臺南地區經濟、教育及農業建設及該等建設預算執行情形座談會，宣導各項融資方案。為利各界周知，相關資訊已登載於財政部網站（連結網址：https://www.mof.gov.tw/disasterassistance/multiplehtml/d9a8da797b4245b78c4bd7fa0a23100d）。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江正宇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89e97f1dd964a5e8f95868613bb3f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10:41: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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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14年7月31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31日同步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作業，全國退稅件數達362萬餘件，退稅金額為585億餘元，較112年度退稅件數增加19萬餘件，退稅金額增加27億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退稅案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快速的方式，退稅款於114年7月31日當日即可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惟該局本批退稅案件仍有近1.9%的民眾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方式，國稅局將同日開立退稅憑單陸續以掛號寄發，請民眾於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114年9月3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達5,000元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領取退稅款；金額達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一舉數得。 該局持別提醒，國稅局不會用電話及ATM轉帳退稅，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d1d041e861e42ff9237f418ec8cf0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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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次搞懂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申請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抵）稅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嗣111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嗣甲君於112年3月間另購臺北市B房地，乃向該局申請重購退稅，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爰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b240594c33481a9b24903c54f4af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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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條件之非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為鼓勵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114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94180號令修正審核要點適度放寛適用的對象及條件，以維護就醫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權益。審核要點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適用對象： 原申請適用對象為尚未加入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本次修正放寬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亦得申請適用。 （二）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申請年度開始適用。 （四）增加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為確保醫療（事）機構符合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之規定，增訂「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任一年度未依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簿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符合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或有未符合審核要點第4點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之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之意願，凡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審核要點已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維護患者（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e9271f44b240a28e1be8c988ac4f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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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注意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bb48cf7d8e64d8fbb90fb003ebcf9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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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競爭力，推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凡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專業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外籍人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依規定須取具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特專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並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所稱「首次」核准居留，係指第一次來臺工作，即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及居留許可，但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時，如已先申請就業金卡或上開許可文件，惟因主管機關核發作業時間較長，乃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一般聘僱許可，致先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後，才取得外特專人才相關證明，倘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可認符合前稱首次情事，如亦符合其他規定要件，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年薪聘用A君來臺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嗣於112年7月20日始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前，A君已在臺居留從事專業工作約6個月，不符前稱「首次」情事，是無從適用租稅優惠。但如A君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同時或之前已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並符合前述各項要件，則A君可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2,207,000元，即有4,500,000元〔（12,207,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3,000,000元）×50%〕無須課稅，僅有薪資所得7,500,000元，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聘僱外籍人士，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之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之吸引力，為國家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f74cd171d24c13b418bb72ad7f87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線上聲明訴願後，仍須於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或非核課稅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運用財政部網站之「線上聲明訴願」方式聲明不服，惟仍須於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將紙本訴願書及相關附件補送至財政部。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第57條規定，訴願人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或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送件，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倘訴願人在上開所定期間向前揭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惟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不服該局114年4月30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並於114年5月17日線上聲明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規定，應於線上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訴願書，即自114年5月18日起算，補送訴願書之末日為同年6月17日，惟甲公司遲至114年6月23日始補送紙本訴願書至財政部，未符訴願法定程序，而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呼籲，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而「線上聲明訴願」僅有就行政處分為不服表示之法律效果，是請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訴願書。 （聯絡人：法務組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be45c741d24d6393e0ce24549d96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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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於114年間將汽車出租予乙公司，乙公司於租賃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償甲公司維修費用80,000元，甲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汽車租賃勞務所衍生之賠償款，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4e6727bf434bbabe3008016d73ac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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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會計師代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國稅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5ad65dce5f4f828c73b408013323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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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價款，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房地，如購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購價，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應注意不包含購買土地。爰公司購置房地時，倘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未予劃分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稅）/（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9,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以總價9,000萬元向個人乙購買不動產供辦公處所使用，其買賣合約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個人銷售不課徵營業稅）總額2,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屬土地購買價款為8,100萬元【9,000萬元×〔1,800萬元/（1,800萬元+200萬元）〕】，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100萬元，補徵稅額405萬元（8,100萬元×稅率5%）。 該局呼籲，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eb91846990458e972b9ccb1ff687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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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近期經貿與稅收情勢(114年7月24日) - 專題：近年機械出口及在主要市場占有率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國際經濟情勢 1.Oxford Economics及WB最新展望，今(2025)年全球成長率分別為2.5%、2.3%，均為COVID-19疫情以來最低水準。 2.WB與OECD對全球商品及服務貿易展望同步看淡，預測2025年全球貿易量成長率分別為1.8%、2.8%。 二、國內經貿情勢 1.受益於AI應用持續推進，以及美國暫緩實施對等關稅之拉貨效應，114年第2季我國出口1,537億美元，進口隨AI供應鏈國際分工及資本設備購置擴增，亦達1,216億美元，雙締新猷。第2季電子零組件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各增31.6%、72.9%，推升製造業指數升抵新高，年增22.8%。 2.消費方面，因部分進口車交車遞延，致汽機車零售營業額下滑，而消暑商機及優惠活動抵銷部分減幅，第2季零售業營業額小減1.6%；餐飲業因展店效益及聯名新品熱銷，年增2.2%。6月失業率因季節性因素走高至3.36%，為近7個月高點，上半年失業率平均3.33%，創近25年同期低點。 3.賦稅方面，上半年實徵淨額1兆4,253億元，年減7,093億元(-33.2%)，主因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潛在衝擊，政府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部分稅款尚未入帳所致。稅目中以營所稅減少3,686億元、綜所稅減少2,916億元較多，證交稅亦減276億元。 三、近年機械出口及在主要市場占有率概況 1.我國機械出口與國際景氣高度連動，雖歷經COVID-19低谷，但在國際產業鏈遭逢晶片荒衝擊後，各國競相發展半導體產業，推升相關設備需求，帶動我機械出口於110年及111年迭創新高。惟近來全球經濟放緩、鄰近國家激烈競爭、地緣政治風險，以及關稅、匯率問題干擾，我機械出口反轉走弱，今年前6月雖成長4.3%，但全年展望尚非全然明朗。 2.機械出口品項走勢趨於分化，傳產類機械外銷動能流失，工具機出口規模較101年高點幾近腰斬，生產半導體等機械則隨製造技術提升及科技產業鏈需求，表現相對強勢，且加速由陸港轉向東協發展。機械出口市場版圖受美中貿易戰與美國製造業回流之影響，出現明顯位移，113年對美占比已接近1/4，首度超車陸港；主要國家出口市場結構亦大多呈現「美升陸降」。 3.與主要機械生產國比較，近5年(2019-2024年)以中國大陸機械出口擴增6成最佳；新加坡、荷蘭、美國分別增4成、2成及1成5；南韓、臺灣各僅增5.6%、2.6%；日本則衰退7.9%，敬陪末座。我國表現雖略顯平疲，惟在AI技術發展及國內產業政策支持下，工業機器人及半導體相關領域衍生之商機看好，適與我國強項相輔相成，可望為機械產業及出口增添新動力。 四、結語 1.美國與主要經濟體之貿易僵局難解，國際貿易依然處於緊張局勢，雖美方將於8月啟動新一輪關稅措施，惟政策是否如期執行難以逆料，加以地緣政治衝突、氣候變遷及中國大陸經濟失衡等風險猶存，總體前景面臨諸多未定變數，恐持續牽制消費與投資意願，並加大金融市場及物價波動，短期內全球經貿情勢不易擺脫震盪起伏，尚須審慎應對。 2.AI應用擴散及預應關稅引發之備貨需求，激勵電子、資通等科技產品出貨動能，第2季我國出口及製造業生產同攀單季新高紀錄，就業市場維持平穩，惟零售消費受景氣影響而有轉趨保守跡象。由於國際大環境不穩定因素迄未緩解，且隨提前拉貨效應消退、基期墊高，加上傳統產業外銷尚面臨海外產能過剩之干擾，下半年出口成長力道恐將受限。 3.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長，且可延(分)期繳納，造成稅款入帳時間落差，而美國貿易政策、地緣政治風險等諸多不確定性亦拖累房、車及股市，致前6月全國稅收年減達3成。展望未來，114年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年增2成，有利盈餘分配扣繳稅款，惟關稅、匯率變數對營所稅暫繳及相關稅收之影響猶未可知，仍待所得稅遞延稅款入帳與美方政策底定後，全年稅收情勢始較明朗。   完整內容請參見新聞稿本文(pdf)     財政部統計處發言人：蔡處長美娜 聯絡電話：(02)2322-8339   業務聯絡人：殷科長英洳 聯絡電話：(02)2322-83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b60a6018dc9449e84949743066670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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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新添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國際物流中心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國際物流中心通過審查，並於本(114)年7月23日舉行揭牌典禮，由該關關務長黃漢銘與該公司董事長李明哲共同主持，典禮盛大隆重。 長榮物流公司成立於民國95年，隸屬於長榮集團，營業項目包括海、空運貨物承攬、報關、倉儲、配送服務等。為提升整體物流運籌效能，該公司申請設立物流中心，跨足保稅貨物轉運配送業務，以提供全方位物流服務。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倉儲、物流業者經海關審查符合物流中心設立條件，經核准登記後，得經營保稅貨物之倉儲、轉運及配送服務，物流中心業者可利用保稅貨物暫緩繳稅及便捷通關優勢，提升物流供應鏈競爭力。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03)383-4265轉分機3352，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張稽核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0b35c5e51a4887b32a3702207520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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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暨陽光法案宣導」講習會，深化交流並強化廉能法治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加強兼辦政風同仁聯繫交流，於114年7月23日舉辦「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暨陽光法案宣導」講習活動，邀集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同仁及兼辦政風人員一同參與，除增進同仁對於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之認識，及宣導反詐騙資訊外，並強化機關廉潔風氣、營造友善職場。 本次研習由該局林燕瑜副局長主持，邀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黃茂騵組長及全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廖文福總經理擔任講座，講授「陽光法案介紹」及「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課程，林副局長於會中表示，廉潔是公務員的準繩，雖然部分分局、稽徵所、辦事處未設置政風人員，但政風業務仍不可廢弛，須仰賴機關內遴薦之適當人員兼辦，肯定兼辦政風人員對該局稅務廉政工作之努力與貢獻。期藉此次研習強化雙向溝通聯繫，強化相關廉政法紀觀念、提高防詐免疫力、增進人際關係品質，以利執行兼辦政風工作時能有所遵循。 該局說明，每年政風室均辦理相關廉政法紀講習，期能藉此強化稅務人員廉政法紀觀念，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達到陽光法案零裁罰之目標；同時，在步調緊湊的職場與生活平衡中，協助同仁有效排解心理壓力、緩解情緒，進而創造個人職場的正向循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進一步強化民眾對政府的信賴。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1c49c3ab4d4371b241359f4f56eb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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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安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開AEO資格認證啟始會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安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23日召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下稱AEO）認證啟始會議及商業夥伴大會，宣示取得AEO資格的決心，並邀請該關AEO驗證小組到場見證。 基隆關說明，安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國際海、空運及內陸的貨物承攬運送。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規範，積極申請加入AEO行列，有助完善各項安全機制，提升整體企業形象及貿易競爭力。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AEO制度旨在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透過全面檢視、精進企業作業程序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強化整體供應鏈安全機制，使貨物能於安全便捷環境下快速通關。經過認證合格業者，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本國AEO業者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通關優惠，可替業者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 基隆關強調，目前經該關完成驗證並取得AEO資格廠商已達101家，涵蓋進出口業、製造業、報關業、承攬業、倉儲業、海運運輸業、公路運輸業及船務代理業等業別。如須瞭解申辦AEO相關規定，可洽詢該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118、5414、5421，或利用AEO網站（https://aeo.customs.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聯絡人：業務二組陳小姐、劉小姐、林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8、5414、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81fede3b68e46b5a72dea9225af82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7:22: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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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   申報 核定 建案名稱  A建案 B建案  A建案 B建案 土地、房屋交易所得 500萬元 400萬元 500萬元 400萬元 起造人 — V X 申報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 分開計稅 持有期間 — — 110.10—111.12 （1年3個月） 適用稅率 20% 20% 45% 應納稅額 180萬元 100萬元 180萬元 應補徵稅額 — 100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謝慧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39030ffe8d4321b5d9674b98fe56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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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3至4年。如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12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房屋及土地16,000,000元、停車位2,200,000元），預計於116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3年4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3,300,000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3,300,000元。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沈亘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傅馨儀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5d1c42e93b4a06a8427c19981269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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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CRS申報資料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網路申報於今(114)年6月30日順利完成，財政部感謝金融機構配合如期完成申報。財政部表示，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申報之金融機構計1,842家，申報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料計203,336筆，該等帳戶113年12月31日餘額及113年度支付或記入之股利、利息、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或其他收入金額，經換算為新臺幣列示如下表： 國別 帳戶筆數 帳戶餘額(存量) 收入金額(流量) 澳洲 38,350筆 293億元 191億元 日本 134,317筆 861億元 198億元 英國 30,669筆 565億元 198億元 合計 203,336筆 1,719億元 464億元 資料日期 ：114年7月10日 財政部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循例於7月或8月起，參酌轄區特性且以風險(例如：稅法或金融相關法令遵循紀錄；申報帳戶筆數、餘額或收入金額與前一年度比較有無大幅變動等)為基礎，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請金融機構參考該部網站發布「CRS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529?cntId=56899a33e9aa4b9db622b2ec188b820e)，自行檢討作業流程並建立控管機制，確保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強調，今年9月將與澳洲、日本及英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我國依據國際實務，對於交換取得之CRS資訊，不會直接用於課稅，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呼籲持有海外金融資產及相關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啟倫 聯絡電話：02-2322-818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acbc5a5e1a4383a908ef03b08101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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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安以德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AEO啟始會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安以德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14)年7月22日召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啟始會議暨商業夥伴大會，由該公司台灣區總經理王壽嗣主持，並帶領公司AEO團隊主要成員參與，宣示積極導入AEO之決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業務二組林崇真組長偕同驗證小組人員到場見證，並預祝該公司順利取得AEO認證，加入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行列。 安以德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9年，總部位於美國芝加哥，在亞洲、歐洲、中東和北美的全球150多個地點均配有專業團隊，為一間全球貨運代理公司。該公司透過進入世界各地市場的機會，協助客戶在全球市場進行產品銷售及原料採購，同時積極與相關產業建立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關係，經由海運、空運、公路和鐵路運輸進行客製化端對端的交付服務。該公司王總經理表示，藉由導入AEO過程可檢視公司安全體質，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服務品質，同時善盡企業社會安全責任，將持續提升供應鏈安全及促進貿易便捷化，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因此積極推動向海關申請AEO認證，期使國際供應鏈更趨堅實完整與安全。 臺北關表示，業者導入AEO制度可全面檢視公司作業程序及提升安全風險預防對策，強化各項安全機制，有助企業形象與競爭力。海關持續與其他國家簽署AEO相互承認協議，使我國貨物在他國亦能享受快速通關便利。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國完成AEO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 臺北關歡迎優質供應鏈業者加入AEO認證行列，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辦優質企業相關規定，請洽該關業務二組服務課（03）383-4265轉分機3630、3640及3680，或瀏覽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優質企業AEO專區」。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 36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b4f76b277f4654b0f443810e4b11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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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品請留意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相關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來有廠商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石堵組，申報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輸入規定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廠商認來貨符合MP1開放項目，逕於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填列專用證號代碼「FT999999999991」，惟經本關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函詢結果，來貨非屬中國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基隆關說明，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輸入規定MP1，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開放准許輸入貨品名稱含「平板以外之雕刻品」。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輸入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品同時符合下列原則，則屬貿易署公告有條件准許輸入貨品「平板以外之雕刻品」範疇：（1）「平板以外」即非屬於板狀者。（板狀，厚度小於15cm且寬度為厚度之3倍以上）（2）「雕刻品」係經石匠、雕刻家等用尖鑿，進一步加工製成之雕刻品，作品呈現以三維、獨立的，可從各個角度欣賞並一體成型。 基隆關提醒，廠商如欲進口非屬前揭有條件准許輸入之花崗石雕刻品，務必於進口前，先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以免通關時因未取得輸入許可文件無法提領貨物，須再向貿易署申請核准方可提領；萬一未獲核准，則須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將貨物退運，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業務一組林先生 電話：(02)2420-2951分機2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feda37870b4c35980930f013a6438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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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並自114年7月28日實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28日起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涉案廠商名稱 稅率 Long Son Company Limited Long Son Industrials Company Limited（關聯製造商） 13.59% Thang Long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9.25% Vissai Ninh Binh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Xuan Thanh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Vicem Ha Tien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 Vicem Ha Tien Cement Sales & Services Enterprise 14.82%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3.20% 關務署說明，本案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 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3464c83cc8146af9080041f80debc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3: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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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車輛領牌後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因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免領牌照車輛為出廠日或進口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計課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於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露營車，於114年6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3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檢具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4萬5千元（30萬元*稅率15%）。    該局籲請廠商請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卻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a361887e224c4590ed53efc3d736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2:3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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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日前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之。 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該部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41d4d61d0a4f09a4cf41412cad84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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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14年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今（114）年7月31日入帳，適用對象為該年度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在今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稅額試算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初步統計，113年度申報之第1批退稅案件估計約362萬件，退稅金額為新臺幣585億元。 財政部表示，前開第1批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採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採憑單方式或未指定存款帳戶辦理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並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9月30日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特別提醒，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以退稅為由，藉機誘騙民眾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前操作盜轉存款之事件頻傳，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或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如有退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b11166374764afea01088910309af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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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AI選案查獲營業人漏開發票上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稽徵效能，運用人工智慧（AI）模型及智能稅務應用系統輔助稅務查核，已為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的主流。國稅局運用AI選案功能，透過風險導向選案及大數據分析，主動發掘逃漏稅違規機率高之可疑營業人並據以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結合關鍵供應鏈進行交叉比對，藉由流程系統化，就美容美髮業上游供應商進行選案分析，並以AI選案功能提供客觀的逃漏稅機率作為參考，鎖定高風險案件，進而掌握甲公司經營進口美容美髮與清潔用品之批發，其品牌具有市場知名度，且銷售管道多元；進一步分析發現，該公司實繳稅額偏低與申報銷售額顯不相當，且其開立二聯式發票比例異常偏高。案經該局加強運用跨稅目資料庫，並結合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資料勾稽查核，查獲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7,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8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42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32300935ef74e22ad0c1b21466b7f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1: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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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舉辦蘇澳港區報關業、運輸業及貨棧業聯合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蘇澳港區通關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基隆關於114年7月18日舉辦聯合座談會，由該關副關務長吳慧燕親赴蘇澳主持，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宜蘭縣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深獲業界肯定。 基隆關表示，本次座談會特別就出口供船舶專用燃料用油等貨品，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究應如何處理產地標示問題進行討論；同時就相關政令及業務進行宣導，包括為防杜中國貨品經臺灣違規轉運至美國，輸美貨品須檢附產地聲明書，並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採用C2(文件審核)報單無紙化作業，以節省時間與成本；報關業者應落實對報關證管理義務，如遇領有報關證員工離職時，應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自該員工離職之翌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7日內繳銷報關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透過納保官與多元方式強化納稅者權益保障；關務署設立廉政平臺及關務夥伴廉政指引，強化企業法遵與誠信倫理；提醒民眾防範高回報投資、網購、假中獎及陌生連結等詐騙手法。 基隆關最後表示，感謝蘇澳港區業者積極配合海關推動各項政策，該關將持續藉由舉辦業者座談會等多元化為民服務管道，進一步瞭解業者需求，並經由雙方互動，相互啟發，達成共識，共同提出解決方案，期使營造更優質、更便捷的通關環境。 聯絡人：花蓮分關蘇澳派出課江課長 電話：（03）996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47fbfe1e04490a9e7024f4e1b44d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8 Jul 2025 06:18: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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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深耕稅務員法紀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進機關同仁專業法律知識，提升稅務案件執行效能，確保同仁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在法律所賦予的範圍內依法行政，於114年7月17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擔任講座，協助稅務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之區別，強化同仁法律認知及如何準確拿捏服務民眾分際，在合法範圍內勇於任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 該局說明，此次講習共有近百位稅務同仁參與，講座呂主任檢察官藉由具體個案之闡述，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講解貪瀆罪等不法構成要件，讓與會同仁學習區辨圖利與便民之涵義，全面提升廉潔意識，堅定同仁依法行政信念，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廉能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47e0f87960a4a3784c59f93b88c1a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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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瓊漿玉露館」2025台灣美食展亮相，邀您一探認證好品味！]]></title>
	<description><![CDATA[「2025台灣美食展」將於今（114）年8月1日至4日於臺北世貿中心展覽館一館隆重登場，財政部為宣傳優質酒類認證制度及認證酒品，精心設置「瓊漿玉露館」，並攜手8家認證業者聯合參展，活動豐富精彩，邀請大家一起來趟美酒知性之旅。 財政部表示，優質酒類認證制度自推動以來，嚴格把關酒品品質與安全，經過資格審查、現場評核及酒品抽驗等層層關卡，始授予「Ｗ」字型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今年為推廣通過嚴謹認證的在地優質啤酒，「瓊漿玉露館」係以「臺灣好酒好滋味，認證啤酒真好喝」為主視覺設計，除設置「認證啤酒專區」，讓民眾深刻領略品質及風味兼備的臺灣認證啤酒外，現場並展示參加「2025舊金山世界烈酒競賽」獲獎之38款認證酒品，邀請大家一同見證我國製酒職人的完美工藝、以及認證酒品榮登國際舞臺的堅強實力！ 本次聯合參展業者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大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信義鄉農會、臺中市霧峰區農會、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及舜堂萊嘉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業者，展售包括高粱酒、水果酒、米酒、威士忌、啤酒等多樣化優質酒品，並提供民眾試飲。為深化民眾對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的認識，財政部規劃「酒香大冒險」、「酒香有來頭」及「吃出酒中香」一系列活動，除以認證酒品進行花式調酒表演、調酒DIY教學及品酒教學外，將邀請知名料理達人示範如何以認證酒品入菜，呈現優質酒品多元樣貌，活動現場還準備互動遊戲及有獎徵答，精彩可期，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74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fa3b79fc31245cc9cfd5255972eab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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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專題分析－114年上半年我國出進口貿易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4年上半年我國進出口概況.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002f873fef48f4b7e4dfc213d63b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隨同婚合法化正式施行，112年配偶為同性之綜所稅申報案件計6,637件、近3年增1.5倍]]></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13號-綜所稅同性有偶申報.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a7445a99e941ecb227ef27b07583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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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1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為辦理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補訓人員第1梯次分配選填職缺作業，將於本（114）年7月18日前寄發選填志願通知函予各錄取（補訓）人員，本梯次各等級類科分配職缺情形（如附件），相關職務問題，請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本次選填志願係採網路作業方式，期間自本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7月28日（星期一）下午6時止（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請於上開期間連結「關務特考錄取人員選填志願系統」（https://www.customs.gov.tw/personnel）依選填志願通知函所附密碼登入系統並選填志願，未依上開作業期間及方式辦理選填志願者或未填滿志願排序致無法分配者，視同放棄本次考試錄取（補訓）人員選填志願權利，財政部將依本次選填剩餘結果逕予分配。如有相關職務問題，請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分配結果預定於本年8月7日（星期四）公告於財政部關務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最新消息區，屆時可逕行上網查詢。另本梯次分配人員調訓日期預定為本年9月1日（星期一），調訓通知將於公告分配結果後寄發。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各錄取（補訓）人員於本年7月23日後如未收到選填志願通知函，請撥打（02）25505500轉分機1167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ecb344f367493f82eb462977a007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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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留意送交附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6月30日截止，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規定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附件資料，以紙本或光碟片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其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注意於上開期限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相關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例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該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規定附件，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送（寄）交國稅局，以免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e39e942c8514598b274ad412b1ad8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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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籲請出國旅客切勿攜帶豬肉製品回國]]></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潮，為避免國人不諳動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而受罰，海關提醒國人假期出國旅遊返國時，千萬不要違規攜帶或寄送豬肉及其製品至臺灣，以免觸法。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臺灣近日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證為「豬瘟非疫國」，成為亞洲唯一同時擁有傳統豬瘟、口蹄疫與非洲豬瘟「三大豬病非疫國」的國家，實為全民多年共同守護之成果，再次呼籲出國旅遊返國民眾務必遵守規定，切勿攜帶豬肉製品入境，一起為防堵非洲豬瘟盡一份心力。 高雄關呼籲，為加速旅客通關並兼顧邊境檢疫，旅客如有應申報事項，請務必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可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或入境紅線檯洽詢。民眾如有非洲豬瘟相關問題，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非洲豬瘟疫情專區」查詢，網址：https://asf.aphia.gov.tw/index.php。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王稽核 電　話：07-805774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07473277850470dbc69a2b4c0c18a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4:26: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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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關務署所屬臺中關關務長職務異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關務署表示，奉財政部核定臺中關陳關務長木生退休所遺職缺，由高雄關張副關務長淑娟陞任。 二、新任人員簡歷如下： 新任職務 姓名 學歷 主要經歷 原任職務 臺中關 關務長 張淑娟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關務署臺中關副關務長 關務署綜合規劃組組長 關務署基隆關業務二組組長 高雄關 副關務長 三、關務署說明，卸、新任關務長交接暨宣誓典禮舉行時間、地點監交（誓）人及聯絡資訊如下： 臺中關於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25分在該關6樓禮堂舉行，由彭署長英偉監交（誓），詳細交接典禮舉行事宜，請洽該關人事室陳股長（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411）。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0fbb22bbf84587817524b661e6c4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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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漏稅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現商民繳驗報關發票總金額與英文金額不一致，經調查發現，貨物價格被拆分為材料費及加工費分開計價，並分別開立發票及付款，而申報時僅繳驗材料費發票，規避申報加工費，致有繳驗不實發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受罰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其中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的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的費用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基隆關呼籲，商民應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如有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事項，報關時皆應主動檢附交易文件供海關查核，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謝稽核 電話：（02）2550-5500 分機26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0da4e3a87f946d9ad45a217aac3a1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4:06: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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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申購發票有撇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逢旺季有時為了買發票而四處奔波，尤其金門等離島地區，也容易遇到「代售點缺貨」的窘境。籲請營業人或代理人善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便民措施，省時又省力！ 該局說明，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所建置「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https://invoice.ppmof.gov.tw/PSI_Web/PSI0300/PSI0301/index.jsp） 功能，輸入發票期別、統編、縣市、區局、欲購買的發票種類與數量，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可購數量亦一目了然，有助於提前規劃購買發票時間與地點。 該局特別說明，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常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影響，因此各代售點各類發票每期（每2個月為1期）庫存量不一，因期末（即雙月下旬）代售點當期發票之發售接近尾聲，恐有無法足量供應之虞，建議營業人及代理人多利用該網站之查詢功能，提高申購統一發票效率並節省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64db7bfa6a491d8a042ca3ec45b1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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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第23屆金擘獎16件入選！生技園區、生質能中心、歷史建築各具特色]]></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發布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初評結果，計「政府團隊獎」6件及「民間團隊獎」10件(詳附件)，共16件入選，包含生技園區、生質能中心及歷史建築等多項公共建設，財政部將再進行現地勘查及複評作業，預計10月底前可決選出今年的金擘獎得主，並於11月公開頒獎表揚獲獎的得獎團隊。      財政部表示，今年16件入選案件之公共建設類別十分多元，涵蓋交通建設、科技、環境污染防治、社會福利、觀光遊憩、商業、文教及運動等設施，民間參與方式包含BOT、ROT、OT、BOO及BOT+OT模式。為進一步瞭解各入選案件實際執行、營運、監督及履約管理情形，將由評選委員親赴公共建設案件現場逐案進行實地查核後，預計9月召開複評會議，評選出本屆金擘獎得獎團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了鼓勵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獲特優獎之政府團隊可獲得新臺幣50萬元獎金，得獎之民間團隊可向主辦機關申請減收保證金、權利金，盼政府機關能持續推動促參案增加案源，並能吸引國內廠商持續投資促參案，參與國內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以提高民眾之生活品質。 第23屆金擘獎預計於今年11月舉行頒獎典禮，最新訊息請至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https://ppp.mof.gov.tw/WWW/index.aspx）金擘獎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e4544ac69a4215935381348f162c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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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籲請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近日發現業者申報出口GPU晶片，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鑑定係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所列管制貨品(管制代碼：3A001.a.9)，業者未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移送貿易署裁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依經濟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管制貨品分為10大類別，包括：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與雷射、導航與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該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依據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輸出。廠商如未經許可，逕行申報出口，事涉違反貿易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等裁罰。 該關提醒業者，出口人工智慧（AI）晶片、顯示卡或伺服器等元件及硬體設備，倘對其是否屬管制清單項目有疑慮，建議可事先檢具貨品型錄、規格書等資料洽詢貿易署，以免觸法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竹圍分關 聯絡人：馮課長 聯絡電話：03-3992888 分機136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51a31aa24a04c59961071e9ae0f18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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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安基金決定繼續執行安定市場任務，維護臺股穩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日國安基金（下稱本基金）召開第125次例行委員會議，就近期國內外政經情勢等因素進行充分討論。本基金自114年4月9日進場迄今，積極執行護盤任務，同期間臺股累計上漲4,155.02點，累積漲幅22.51%，僅次於美股（費半59.88%、那指34.82%及標普25.63%）及韓股37.02%，優於港股20.10%、日股19.94%、美股（道瓊17.87%）及陸股（上海11.96%）等主要股市，顯示本基金仍有助於緩解臺股大幅下跌衝擊之功能。 考量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仍多，包括美國對等關稅措施仍未全面底定，將帶動國際資金移動及全球供應鏈重組，地緣政治風險續存及預測全球經濟前景面臨下行風險，均影響我國產業布局及企業獲利，牽動臺股走勢及投資人信心，當前仍有穩定投資信心及安定臺股之必要，本基金經委員會決議持續執行任務，妥慎運用有限資源，以維護投資信心及資本市場穩定。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05a51dd03c5458fa210996e2da7d1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9:15: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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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加強防杜非洲豬瘟，以守護國人健康及畜品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國於本（114）年5月29日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 正式授證為傳統豬瘟非疫國家，同時也成為亞洲唯一「三大豬病非疫國」（非洲豬瘟、口蹄疫、傳統豬瘟）。在非洲豬瘟疫情仍然嚴峻，且擴及全球82個國家之際，為守護該得來不易的成果，海關將持續加強查緝，確保邊境安全，以阻絕疫病於境外。 臺北關提醒旅客，若自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將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裁處，第1次違規將面臨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請民眾切勿輕忽，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持續加強與農業部等相關部會合作，防杜非洲豬瘟入侵，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及畜品安全。民眾如有非洲豬瘟相關問題，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非洲豬瘟疫情專區」查詢，網址: https://asf.aphia.gov.tw。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人：黃課長 聯絡電話：(03)398-33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0bd97741ae48afab4e9cb4e58e5a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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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利人又利己，是雙贏的局面。 該局最後提醒，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舉扣除規定。如醫療機構對申請適用條件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17ee4102204c3ab651c74c0d1f2e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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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年6月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年7月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4b0c489b954b1092a8d3f66a91f6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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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EaSyGo」企業e化轉型更有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推動企業e化，將於1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該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多功能活動室，舉行「雲端發票EaSyGo」租稅教育活動—桃園場，協助營業人實踐ESG永續發展目標。 該局說明，企業導入電子發票，除可達到三個目標（一）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二）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e化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三）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符合ESG所代表之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更契合了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等6項核心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企業善用政府資源，降低轉型門檻，提升營運效能及邁向永續經營，活動中除介紹電子發票規定與實務，並特別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攜手跨機關合作，由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現場說明「30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計畫」，並規劃本轄8家加值服務中心設攤提供電子發票服務優惠方案，以降低導入電子發票成本。另為恭賀本轄天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營業人獲得優良加值服務中心殊榮，由李局長代表財政部莊部長頒發獎盃，以彰顯其推動電子發票之貢獻。 該局籲請營業人踴躍導入電子發票並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協助營業人量化永續績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首頁提供「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板」，便利營業人計算使用電子發票帶來之減碳效益，期使產業再升級，共創淨零綠生活。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47d30706d14438b9a476731954de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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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6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7月10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8月12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6月實徵淨額4,038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4,045億元（-50.0%）。 二、累計數：累計1至6月實徵淨額1兆4,253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7,093億元（-33.2%）。 三、達成率：累計1至6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64.1%，占全年預算37.5%。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409bd992314ba4ae65de8c1ce39a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Jul 2025 07:59: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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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至基隆關實地參訪，深化司法人員偵辦海關不法走私案件職能素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本(114)年7月10日下午由檢察長柯宜汾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學習司法官及學習檢察事務官至基隆關實地觀摩參訪，由海關同仁向來訪司法人員介紹海關通關業務、不法徵候實務及緝私貨物入庫等行政流程，參加人員近20名。 基隆關表示，為使檢察機關精進偵辦海運貨物緝私案件專業職能，並進一步指導學習司法官、學習檢察事務官學員實務訓練，增進海關與檢察機關就案件偵辦之聯繫交流，以掌握溝通時效，本次安排資深海關主管簡介通關業務，並擇定基隆港西岸碼頭的貨櫃集散站，向司法人員實地介紹海關查驗貨物、經X光儀器檢查的過程及海關緝毒犬嗅聞違禁品等查緝實務。 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指出，海關與司法偵查機關合作關係緊密，舉凡查緝走私、毒品等，均需檢察體系指揮轄下警察、調查局等司法警察人員，並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以有效打擊不法，落實邊境管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則回應表示，因應學習司法官及學習檢察事務官至該署實地訓練，該署認有必要加強與行政機關交流，強化各機關間專業法令職能，以精進日後進入實務界的偵辦技巧及量能。因此，透過基隆關政風室建立聯繫管道，協調本次參訪觀摩行程，希望於本次實地觀摩後，對海關執行便捷、安全及廉能的通關環境，能有更深切理解。 基隆關另說明，該關每年均持續辦理學習司法官實地參訪課程，藉由司法人員觀摩海關人員實務執勤方式等雙向互動，交流海關緝獲案例與司法偵查實務，據以強化通關查緝量能，打擊邊境不法行為。 聯絡人：政風室劉貴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4a31c770cd47bfb53a152798e2d1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Jul 2025 06:57: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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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ed6b44279343e19f85329e8527305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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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修法放寬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title>
	<description><![CDATA[暑假旅遊旺季將至，為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財政部於114年7月9日修正發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下稱離島辦法）第19條規定，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下稱購物商店）銷售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數量由現行1公升放寬至1.5公升，並自114年7月11日生效。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於今年1月25日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為期一致，乃研議修正離島辦法，於預告期滿施行。該署提醒，離島旅客須年滿18歲方可購買自用酒類產品，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酒類數量，合併計算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讓暑假至離島觀光之旅客同樣享受優惠。 關務署表示，該署已將離島辦法相關注意事項刊登於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線上查詢」／「常見問答」／「保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專區，歡迎民眾上網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3add77b681049c78df267d7aa381b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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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 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7月17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6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工業用零附件、內衣褲、針織涼感染色布、緊固件（螺絲）、印花床包枕套、棉被套、獨立衣櫃、鏡子、實木床架、子母螺釘、襪子、螺絲（自攻螺釘）、牛仔褲及FORKLIFT ，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7月11日及14日至16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 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7月14日至16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王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王小姐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868a729f23146e0833b680197985f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03:28:1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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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6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7月8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8月8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6月出口533.2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3.1%，較上年同月增33.7%（按新臺幣計算增23.5%）；第2季出口1,537.1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34.1%；累計1至6月2,832.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5.9%（按新臺幣計算增26.4%）。 二、進口： 6月進口412.6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增5.4%，較上年同月增17.3%（按新臺幣計算增8.3%）；第2季進口1,216.3億美元，較上年同季增24.5%；累計1至6月2,275.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0.5%（按新臺幣計算增21.1%）。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2-1、出口主要貨品分類_按季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8-1、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_按季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a7d5c3d771f482fac1a80e4e24515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07:59: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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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舉辦114年「性別友善職場及多元性別意象創作比賽」活動圓滿完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深化民眾性別平等觀念及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環境，財政部關務署自111年至114年持續每年舉辦「性別友善職場及多元性別意象創作比賽」，廣邀海關同仁、相關業者（含其家屬）及45歲以上中高齡族群踴躍參與，4年來共徵集作品121件，累計獲得逾2萬2千個民眾按讚，透過民眾熱烈參與活動，有效提高性別平等高度關注及支持。 關務署表示，投稿作品通過初審後，公開於臉書粉絲專頁供民眾按讚投票，按讚數前三高者，分別獲得新臺幣5,000元、3,000元及2,000元商品禮券。關務署及各關亦將得獎作品製成宣導媒材，除張貼於海關通關大樓商民出入場所，並協請海關相關業者張貼於營業場所，與業者合作宣導性別平等觀念。113年更將優秀作品結合流行音樂元素，於關務會報及財政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中播放，獲得與會者一致肯定，有效深植及擴散性別平等意識。 關務署強調，參賽者透過多元創作形式，展現對性別尊重、包容及多元性別議題的瞭解，作品內容豐富，有助促進社會大眾對性別友善環境的認同，未來將持續結合多元創意及民眾參與機制，強化性別平等意識的推廣，並呼籲各界共同努力，打造人人都能自在發展、自我實現的性別友善社會。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6867f53d694eb8909179e41d9475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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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口樣品、廣告品等無交易事實貨物，仍應申報其實際價值，以免受罰或延宕通關時效]]></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出口樣品、贈品、賠償品或廣告品等貨物，因廠商誤認為未向買方收取價款無交易事實，即隨意申報貨價，涉低報貨物價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而遭處罰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貨物，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下同)，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FOC」（免費，Free of Charge）或「0」。準此，縱使出口貨物無買賣交易事實，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未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最後強調，我國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報運出口時仍應以貨物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價值申報，如對無交易事實貨物價值有疑義，可於貨物出口前，先洽詢海關或委任的報關業者，俾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時效甚至受罰。 聯絡人：業務二組蔡課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01、5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920e7574e7482396dec141ff22b0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04:04: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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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酒品產業相關教育訓練研習班」開始報名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為提升我國酒製造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國內製酒產業永續發展，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於本（114）年8月15日，假該研究所舉辦本年度「酒品產業相關教育訓練研習班」，敬邀國內酒製造業相關人員報名參加。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研習班完全免費，每年報名均十分踴躍，並獲學員正面反饋，本年研習班規劃「臺灣精釀啤酒創新與突破」、「高粱酒勾調技術與成分數據分析」、「如何以臺灣本土植物釀造琴酒」及「如何透過敘事（Story Telling）進行品牌行銷」等課程，將邀請國內酒品專家學者講授，僅有80個名額，有意參加的酒製造業相關人員請趕快報名，以免向隅。 本研習班報名方式：自即日起可將報名表以E-mail寄至：lyw@firdi.org.tw；傳真03-5613664；或掃描下方QR Code填送Google表單報名 。洽詢專線03-5223191分機345劉小姐或302汪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7409 附件：114年度「酒品產業相關教育訓練研習班」簡章及報名表]]></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f63d5863fc48d99f72d8e4f418de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01:25: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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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來襲，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www.mof.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072c6877d34f83b3bc7482112b79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10: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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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產署加速接管抵稅不動產，納入管理有助實現稅收]]></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生繼承或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無足夠現金可繳遺產及贈與稅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紓解民困。惟若抵稅不動產難以變現，將不利實現稅收，財政部108年4月29日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稽徵機關受理不動產抵稅案件，國產署各分署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於稽徵機關核准實物抵繳稅款後，國產署各分署接管不動產即運用會勘現況資料及照片圖檔辦理開帳列管，加速不動產後續相關收益處分事宜，以儘速變現收回稅款核銷待納庫款實現國庫稅收。 國產署表示，經統計自108年修正前述規定，配合稽徵機關辦理會勘受理申請抵稅不動產案件提供管理處分意見，至114年3月底共1,530件，其中同意抵稅案件1,026件，占總案量比例約67.06％，累計接管抵稅土地達62.77公頃、總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5億1,105萬餘元(帳列價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算)；建物5棟，總價值共85萬餘元；平均每年接管抵稅不動產數量約10.46公頃、2.5億餘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賦稅及國產機關先行會勘機制，可充分掌握抵稅不動產現況資料，提供管理處分意見供稽徵機關審酌案件，倘經核准實物抵稅，國產署依規定接管時，以原核抵案會勘資料，加速接管及簡化勘查作業流程，提升抵稅不動產後續收益處分之時效，兼顧稅收及國產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張專門委員翠芳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d14572e05344c43a231282ecf824e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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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財政部從寬、從速、從簡處理各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受丹娜絲颱風影響，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該部已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災害損失，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災害協助專區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賦稅）]]></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1956b6b725474a93187e26ce44ae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8: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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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丹娜絲颱風來襲，國產署協助受災地區之國有土地承租人辦理租金減免及重建家園相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因應丹娜絲颱風來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特別就與國有土地承租人切身相關的租金減免及房屋重建規定，提醒承租人儘速依規定辦理。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受到丹娜絲颱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所轄地區如屬公告的受災直轄市、縣（市），即主動採行下列措施：（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含議定減免租金之成數），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二）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三）暫緩辦理災區的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國有土地承租戶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該署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本土登革熱疫情持續發生，特別提醒國有土地承租人於颱風季節加強注意孳生源清理工作；該署並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颱風季節加強國有非公用空地、空屋巡查及落實孳生源清理工作，避免孳生病媒蚊，降低登革熱傳播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3c5af6388a419a952b9c7d86fb40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8: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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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來襲，請民眾注意風災影響，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2dd638da37461eb3053a46093686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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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為丹娜絲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丹娜絲颱風來襲，該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1、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申請退稅。 2、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3、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4、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5、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6、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商民如對於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洽詢當地海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5－055或下列各關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快速通關單一窗口電話向海關諮詢： （一）關務署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2102 （二）關務署臺北關（03）3834265分機2260 （三）關務署臺中關（04）26565101分機230 （四）關務署高雄關（07）5628260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3e756b36194a7ebc78f688c1b2c3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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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及增加支付安全性，財政部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經國稅局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該局說明，為確保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美意，已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自行申請停止適用租稅優惠者外，如經發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二、 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三、 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是否確實接受消費者以行動支付付款，國稅局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收款方式及有無張貼行動支付收款標誌，確認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並追蹤輔導改善。 該局籲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於結帳時多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利消費者辨識，該局印製「歡迎使用行動支付」跳跳卡供營業人張貼使用，請多加宣導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本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3b12eb670c46909db8fa1a3de048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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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後，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罰滯（怠）報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60f434574174d6093b685d931802d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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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準颱風「丹娜絲」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title>
	<description><![CDATA[熱帶性低氣壓恐於週日(6日)形成「丹娜絲」颱風來襲，依照颱風路徑預報，可能部分區域將有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物遭受災害損失，請民眾在動手清理前，務必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不便，民眾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申請。 若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郭宏杰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37716f2ac646d4bb0f8233873768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Jul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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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4 年招商大會今熱鬧登場，釋出投資商機 逾2,364 億，案件數量及投資金額創下歷年新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4 年度民間參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今(4)日下午於台北南港展覽館二館7 樓701 會議室舉行，彙整釋出民間參與公共建設商機案源105 件，投資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364 億元，類別涵蓋交通、長照、環保、社宅等各項公共建設，同時也在財政部「促參iMap 招商地圖網」（https://ppp.mof.gov.tw/WWW/index.aspx）提供線上案源資訊，各界可多加利用。 行政院卓榮泰院長蒞臨本次大會，並以四大面向共勉，第一，讓政府有限資源，投入更多國家建設；第二，結合民間資源，加強國家整體建設；第三，鬆綁法規，增加民生案源，讓民間業者有興趣支持國家建設；第四，用公私協力方式，實踐更多福國利民的重大建設。行政院於去年底通過「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積極擴增民參案源，優化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投資條件，並輔導主辦機關以發行永續債及公共建設證券化方式，引導民間資金投入國家建設，發揮政府、企業及社會共贏的效益。 113 年在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推動下，民間參與公共建設共簽約131 件，投資金額達1,588 億元，近3 年投資金額均超過1,500 億元。為鼓勵各機關積極推動，由卓院長親自頒發「招商卓越獎」表揚113 年表現傑出的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且加碼頒發3 個「招商特別獎」，同時也頒發簽約及考核獎勵金，共有22 個機關合計獲頒3 億餘元。 財政部莊翠雲部長致詞提到，長期以來，財政部積極推動民間參與公共建設，透過導入民間資金與專業，帶動公共建設效能提升。截至113 年底，民參案件已累計簽約2,378 件，民間投資金額突破2 兆4,661 億元，創造逾45 萬個就業機會，讓公共建設不再只是政府的責任，而是展現全民參與公共建設的成果。 本次大會各界業者踴躍參與、互動熱烈，現場約500 人到場觀禮及參觀招商攤位，共同支持民間參與公共建設，一起實踐「民間參與，共創三贏」理念。 新聞稿聯絡人：陳科長子文 聯絡電話：(02)2322-8214                                                                     亮點儀式                                                                行政院院長致詞                                                                財政部部長致詞                                                               招商大會大合照]]></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c4db66b7aa74ffa9d885718be9e8e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Jul 2025 08: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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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執行成效]]></title>
	<description><![CDATA[2050淨零排放為我國推動永續發展重要政策，財政部積極響應並責成9大公股金融事業於110年9月共同推動成立ESG倡議平臺，中期具體執行方案（112年至114年）截至114年第一季成效如下： 1.已完成將ESG/企業社會責任（CSR）執行成效納入子公司績效考核、擴大投融資及商品審查流程納入ESG因子範圍，及辦理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第三方驗證等項目。 2.兆豐金控、第一金控、合庫金控及彰化銀行入選道瓊永續指數（DJSI）成分股，該4家公司及臺企銀行並入選S＆P Global永續年鑑成員，另上述金控（除合庫金控外）之銀行子公司獲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第2屆永續金融評鑑」排名前25%業者。 3.截至今年5月底，公股金融事業投資綠電與再生能源產業計新臺幣（下同）3,896億餘元，其中綠色債券計676億餘元；授信餘額達1.86兆元；8家公股銀行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合計390億元。 公股金融事業為展現對淨零碳排、永續金融等議題之明確承諾與具體行動，並落實將ESG及永續發展觀念擴及供應商及授信客戶，114年輪由彰化銀行主辦，規劃於9月3日舉行第五屆公股金融事業聯合供應商大會，會議主題以「轉型金融、淨零永續」為主軸，呼應我國「國家希望工程」之「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目標及金管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期透過永續金融業務協助產業低碳轉型，攜手與供應商及企業授信戶共同邁向淨零永續未來。 財政部將與公股金融事業齊心合力，持續凝聚淨零轉型力量，期盼藉由公股金融事業聯合倡議及金融正向影響力，促使更多企業重視及因應ESG，全力建構金融、企業、社會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生態圈。 新聞稿聯絡人：江正宇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18da98d565424abbc7b59b5c1f22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3 Jul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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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受邀出席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宣導並推動出口報關新制，俾利出口業務順暢]]></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本（114）年6月26日舉行會員大會並邀請高雄關劉關務長芳祝、張副關務長淑娟及高副關務長丁財參加，會中並由高副關務長進行出口報關新制宣導，對業者所提各項議題均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深獲業者肯定。 高雄關表示，為防杜洗產地，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報單類別：G3、G5、D5、B8、B9及F5），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原產地聲明書）。海關因應經濟部新制，杜絕大陸製品繞境海外、轉進台灣洗產地，再出口輸美，配合制定相關配套措施、調整通關作業程序，俾利業者出口合規並加速通關。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檢附原產地聲明書應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輸出人應於原產地聲明書確實勾選、填寫並蓋章（公司大小章、進出口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及保稅工廠專用章均可）。 二、電腦核定文件審核（C2）及貨物查驗（C3）通關案件，輸出人應檢附原產地聲明書正本通關，惟為加速通關，得由報關業者同意切結，且同時於原產地聲明書影本加註「經出口人同意由本公司（報關業者）代為切結放行後3日內補具正本，如未依限補具正本，出口人不得再以原產地聲明書影本通關」，並蓋有報關業章者，得以該原產地聲明書影本報關，並於放行後3日內，補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未依限補送者，爾後一律須檢附正本始能通關。 三、電腦核定免審免驗（C1）案件，應於接獲海關電腦核發N5107訊息（補辦事項代碼A59）通知後3日內，檢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倘未依限補送者，則輸出人後續不得再以C1方式通關。 高雄關呼籲相關業者遵守新制規定，以免因文件不備或報單填報疏漏而影響通關時效。高雄關將持續透過關務署網站「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及相關宣導活動，協助業者熟悉新制規範，並即時回應業界疑問。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高雄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吳課員 電　話：07-562829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230f8504c2b4d20b8b16d14aa98ed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3 Jul 2025 03:28: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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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媒體報導發票獎金預算遭刪減，雲端發票專屬獎114年5-12月各期卻增開70萬組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該部賦稅署編列114年度歲出預算案時，原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之規定(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該條規定，由「得」修正為「應」，即自115年度起該經費已為法定義務支出)，依114年度全國營業稅收入預算案數新臺幣(下同)6,258.24億元之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187.75億元(內含委辦費184.85億元，主要為統一發票獎金)，嗣依立法院院會統刪委辦費10%之決議，減編18.5億元。 該部表示，為持續鼓勵開立雲端發票，原編列委辦費184.85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9.77億元增加35.08億元部分，規劃用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別組數，經估算，如果全數用來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項，估計全年度可增加650萬個中奬機會，經統刪委辦費18.5億元後，約僅能增開290萬組，較原編預算數減少360萬個中獎機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統一發票給獎經費除遭刪減10%外，另亦凍結30%，嗣經該部114年4月24日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准予動支，為維護民眾中獎權益，即參酌以往年度各期及114年1-4月期之中獎發票兌領率及給獎經費執行情形，審慎評估114年5-12月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組數，每期預定先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4期共增加280萬個中獎機會，較原規劃650萬個減少370萬個中奬機會，後續將於經費額度內視預算執行情形持續滾動調整組數，保障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表示，隨著雲端發票政策之推動，111年至113年營業人開立予消費者統一發票張數由95億張增加至105億張，預估114年發票張數亦將呈增加趨勢，又114年度營業稅稅收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原本應相應增加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受預算刪減影響，無法編足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可能使中獎率下降，影響民眾小確幸。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8ff7444a39643d8990f7760b06b49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1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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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辦理貨物標售 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訂於本（114）年7月17日辦理私貨及逾期貨物標售。本次標售貨物有電動自行車、智能馬桶、岩板、鋁箔、梭織布及棉製印花床包組等，將於本年7月14日至16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開放民眾申請看貨。 上述貨物不論廠商或個人，皆可參與投標，有意參與標購者請備妥押標金額之現金或支票，至該關3樓業務二組法務緝案課繳交押標金後領取投標單，再以限時掛號郵寄，於開標當日（7月17日）中午12時30分前寄達該關（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 聯絡電話: 04-26565101分機301）。 投標民眾至臺中關索取看貨證、押標、開標，或到各倉庫看貨等作業，請攜帶個人身分證件。相關資訊請至該關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taichung）首頁「資訊公開」項下之「標售公告」項目頁籤，點閱下載標售須知、貨物組別清表及押標金額表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緝案課 楊課長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dbd02e2b7f4389840367643ac8bc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02:28: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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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 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8a5d5898dd4d3299a9d1fe25884e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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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4）年6月30日順利完成，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受理申報案件初步統計，截至今年6月30日之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與上年度最終統計數比較，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件數均較上（112）年度增加；綜合所得稅稅收淨額較上年度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淨額較上年度增加。由於申報資料目前尚在統整中，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以最終統計資料為準。 一、綜合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6,976,278件，較上年度6,851,445件，增加124,833件，成長1.82%；總自繳稅額新臺幣（下同）3,380.41億元（含最低稅負申報稅額286.83億元），較上年度3,329.89億元，增加50.52億元；退稅金額672.04億元，較上年度589.87億元，增加82.17億元；總自繳稅額減除退稅金額後之稅收淨額2,708.37億元，較上年度稅收淨額2,740.02億元，減少31.65億元，減少1.16%。（詳附表1） (二)初步分析，結算申報件數略為增加；總自繳稅額增加主要係因最低稅負申報稅額增加（較上年度增加90.29億元），退稅金額增加及稅收淨額減少推估係因調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調高免稅額、扣除額與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所致。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1,124,490件，較上年度1,092,714件，增加31,776件，成長2.91%；總自繳稅額6,265.57億元，較上年度6,197.58億元，增加67.99億元，增加1.10%（詳附表2）。另境外電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數167件，申報應納稅額24.34億元。 (二)初步分析，申報件數略為增加，成長率與去年相當；申報自繳稅額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司113年度獲利較上年度成長所致。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42e3c5aaa23413d90ff448db53458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9: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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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慶祝114年稅務節，表揚優秀、資深稅務關務人員、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績優稅務代理人、績優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由莊部長親自勗勉並頒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慶祝一年一度稅務節，財政部於今(1)日上午10時20分於財政部關務署副樓4樓禮堂舉行稅務節慶祝暨表揚大會，表揚149位優秀及資深稅務關務同仁，以及12位優良專責報關人員、12位績優稅務代理人、35位績優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及績優緝毒犬隊。大會由財政部莊部長翠雲主持，親自頒發所有受獎人獎座，肯定渠等對稅務及關務工作的努力與貢獻，現場有百餘名家屬共襄盛舉，並受邀一同上臺受獎，盛況空前，場面溫馨。此外，莊部長並為緝毒犬Rafa的傑出表現，頒贈貼有「無毒有我」胸背帶及獎座，今年特別增頒狗狗益智玩具，以資表揚。 莊部長致詞表示，謝謝業界夥伴一直以來的協助與支持，做為稅務、關務機關與納稅人間溝通的橋梁，維繫和諧的徵納關係，才能使財政政策順利推動。面對國內外瞬息萬變的局勢與挑戰，財政部全體同仁上下齊心，審慎因應，近日並獲得國際信評機構標普(Standard & Poor's)公司持續肯定我國穩健的財政管理能力，具有堅實的財政韌性，維持自2022年調升我國主權信用評等「AA+」，展望「穩定」的佳績。 莊部長強調，這一年，財政部持續優化稅制，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與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上調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以減輕民眾負擔；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促進居住正義；優化扣繳制度、精進綜所稅網路申報服務；延長購買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措施，鼓勵節能減碳。感謝全體稅務同仁，在今年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間的辛勞付出，以及全國稅務代理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提供業務上的支持與協助，讓我們能夠順利協助廠商，因應美國關稅政策的衝擊。 另莊部長也肯定海關同仁默默守護著國家邊境的安全，努力阻絕槍彈、毒品及不法貨物闖關入境，成功攔阻非洲豬瘟入侵，保護了國內豬肉產業。而且，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防堵中國大陸及其他第三國出口貨品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後，違規轉運「洗產地」至美國，海關採取「事前預防」、「事中嚴查」及「事後嚴罰」三道防線積極處理，肩負起反傾銷、反洗產地的重責大任，以擦亮「MIT」招牌。此外，也提出簡化通關程序等相關措施，協助國家經濟及產業穩定發展，使國人安心生活。 莊部長進一步期許得獎人能帶著今日的榮耀，傳承經驗，引領夥伴持續精進，繼續讓公私協力，高效合作，貢獻社會，服務人民。同時不斷創新，勇於任事，時刻將民眾的權益放在第一位，讓財政部持續贏得民眾的肯定與支持。 今年受表揚的優秀稅務關務人員在專業領域均有亮眼的工作成果，資深稅務關務人員在稅務關務機關服務超過40年，戮力從公的精神是所有稅務關務人員的楷模；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績優稅務代理人、績優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支持與協助，是機關與企業、民眾間互助合作的最佳典範。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2e54a33885486e8e289def7b3bc9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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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呼籲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要繳多少關稅，係由海關依貨物特性適用相關規定核定稅則後，按其對應的稅率徵收，但貨物型態多樣且日新月異，稅則核定尚須參照進口人提供文件及資料為專業判斷。爰廠商於申報貨物進口時，如能主動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供海關審核，將有助稅則核定，提升通關效率。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除應檢附發票及裝箱單外，仍須具備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等，這些都是海關正確歸列貨物稅則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原廠型錄因詳載貨物用途、組成、規格及工作原理等重要資訊，常是核定進口貨物稅則關鍵資料。以電機或機械類產品為例，完整原廠型錄內容通常包含電器規格書、電路方塊圖、爆炸圖、設計施工圖及規格性能表等，有助海關快速釐清貨物特性，若未能提供，海關就須額外查證或採行人工查驗，延長通關時間，甚至可能影響稅則歸列正確性，影響進口人權益。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如能善盡協力義務，於申報時一併提供詳盡且完整原廠型錄資料，有助縮短審核流程，核定正確稅則，避免補送文件及取樣查驗等情事延宕通關時間。另如有貨物稅則申報問題亦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路徑：首頁/稅則稅率），或善用稅則預先審核機制，俾正確申報貨物稅則，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一組彭智平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a26cfa404b4728ab08da02ee6d54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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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今（114）年5-12月期每期統一發票將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70萬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5-12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下同）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以享有更多中獎的小確幸。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4月期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比照113年9-12月期每期開獎獎別及組數規劃開出1,000萬元特別獎1組、200萬元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及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500元獎245萬組；嗣因今年度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凍結30%之專案報告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准予動支，經審慎評估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執行情形，規劃今年5-12月期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組數，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組數每期將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其餘獎別開獎組數維持不變，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開獎總組數將由256萬6,030組增加至326萬6,030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也鼓勵民眾多多使用載具儲存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民眾消費時索取雲端發票，並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讓民眾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響應節能減碳，還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4ab453361846669e3022c9f3792b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2: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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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欠稅大戶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自114年7月1日8時起至同年12月31日24時止，於該局網站依法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該局統計，本次公告轄內欠稅大戶名單，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者計143件，欠稅金額合計50億5千萬餘元；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者計99件，欠稅金額合計143億8千萬餘元，總計公告件數242件，欠稅總金額194億4千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公告期間內，如有繳清稅款情事，該局將儘速更正名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1aafa5443f47abb80e9f18665441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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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計6個月），分別刊登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 今（7月1）日財政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本次全國公告件數計868件，金額約828.23億元，與113年公告資料相較，件數減少47件、金額減少66.89億元；另為便利民眾查詢運用，「財政部全球資訊網」之「重大欠稅公告專區」[路徑：新聞與公告/重大欠稅公告]，提供關鍵字搜尋功能，並設置各稅捐稽徵機關重大欠稅公告網頁連結，以簡化查詢流程，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財政部強調，清理欠稅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除藉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督促欠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外，該部與法務部多年來建立合作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加強聯繫協調，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卻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所查得之欠稅人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欠稅案件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稅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案件聯絡窗口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林專門委員寶全 聯絡電話：(02)2322819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8ae5a1507f45fc8621879da557c3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23: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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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稅籍異動即時通」7月上線！不動產異動即時掌握、防詐更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強化民眾掌握不動產異動資訊、預防詐騙冒用或不當移轉情形，財政部推出「稅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於114年7月1日正式上線。當不動產所有人名下的房屋或土地有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申報紀錄時，系統將主動偵測並發送電子郵件、簡訊或LINE推播通知，以協助民眾即時察覺異常，守護財產安全。 財政部表示，民眾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親洽地方稅務機關臨櫃辦理此項服務。只需提供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還可選擇綁定「財政部地方稅網路申報LINE進階會員帳號」，即可啟用通知功能，輕鬆掌握不動產異動情形。 財政部提醒，面對不動產詐騙手法日益多樣，透過「稅籍異動即時通」主動接收異動資訊，是防詐的重要防線，請民眾踴躍申辦使用，共同守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陳啟瑞 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5e5feb5456454d98eb36e5ec64d9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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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配合長照政策推出6宗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配合中央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政策辦理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於今日公告6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標的，區位條件俱佳，公告期間3個月至114年9月30日17時截止收件，歡迎各界踴躍參與並投標。 國產署表示，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以公開評選方式決標，作業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投標人資格開放公司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其團隊具有可經營長照機構資格法人者，均可投標；第二階段就符合資格之投標人所提企劃書進行評選，評選項目包含投標人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申請設立長照機構規劃構想、財務計畫，權利金及地租年息率亦納評選項目綜合考量。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招標標的為新北市、雲林縣、高雄市、嘉義市各1宗，臺中市2宗，合計6宗，土地面積約1.38公頃，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考量長照機構基地區位需求，各宗標的皆鄰近醫院，區域設施資源豐富，生活機能成熟。新北市林口區土地距林口長庚醫院約4公里；臺中市清水區、梧棲區2宗土地分別臨近臺61線、臺灣大道，並鄰近童綜合醫院；雲林縣虎尾鎮土地距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5公里；高雄市左營區土地鄰近高雄榮總醫院，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嘉義市土地距臺中榮總嘉義分院600公尺，區位條件優質。各宗標的因應標的所在區域需求指定應設置長照機構類型，至少擇一布建，設置長照機構規模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剩餘空間可作其他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複合式使用。 本次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係配合長照政策指定設置長照機構類型，爰招標權利金底價及年息率底價較國產署一般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為低，權利金底價共計新臺幣2億8,697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底價皆為3％，其中地租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1％，投標人地租年息率投標數額逾底價部分，加計於不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權利金及地租年息率依投標人標單填列數額計收。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5809f2dd9d34d438c53c65d206aac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00: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財政統計年報電子書上線(實體書刊預計7月上旬出版)]]></title>
	<description><![CDATA[年報完整內容請點選此處（pdf），或由本部網站（「財政貿易統計」→「統計出版品」→「出版品及電子書」→「中華民國財政統計年報」）進入點閱。   新聞稿聯絡人：陳巧芸 聯絡電話：02-23227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fd06e7c326459eb3344f6f9fcb2f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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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基隆關114年第1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 談會並表揚績優從業人員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業界與海關間多向溝通，本（114）年6月27日舉辦本年第1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談會，相關業者及公會代表踴躍與會，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基隆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 本次座談會開始前，由基隆關副關務長吳慧燕表揚本年優良專責報關人員30名及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5名並頒發獎狀；邀請績優自主管理倉儲業者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秦家莉就「貨櫃倉儲業結合科技與實務，創新實踐的秘辛」為題經驗分享，座談會續由該關副關務長吳慧燕主持，會中對業者提案進行深入討論、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並就重要業務事項逐一向業者宣導，深獲業界肯定。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本次座談會業者積極建言，部分出口項目如郵包及暫准通關採書面作業，建議揭露申請結果於線上系統，以確保通關資料完整性，減少申報出口裝船清表與申辦海上走廊准單時的作業困難。本次座談會亦特別宣導近期重要事項，如就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須於報單詳實申報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許可證號，並檢附相關許可文件；為防杜中國貨品經臺灣違規轉運至美國，輸美貨品須檢附產地聲明書，並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為改善基隆港物流秩序，運輸業者應依規定完成貨櫃交接與進儲作業，不得將責任轉嫁給拖車司機等。 基隆關最後表示，藉由舉辦業者座談會，鼓勵各公會及業者積極參與，經由雙方互動，相互啟發，達成共識，提供解決方案，促進更優質、更順暢的通關環境。 聯絡人：業務二組沈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f582a101b74a47a773b03651582e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4:11: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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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提醒旅客攜帶植株入境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該關於本(114)年4月27日查獲旅客自日本攜帶大量黑松、真柏及楓等帶土植株計75株，因植株屬應施檢疫物，旅客未取得輸入許可攜帶入境，爰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依規定裁處。 該關指出，為防範境外植物疫病蟲害入侵，對本土珍貴生態環境及農業生產造成威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等，除於輸入前先取得輸入許可外，不得輸入；另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經海關查獲旅客攜帶未經檢疫合格之植物入境者，將移由防檢署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關呼籲，民眾如自境外攜帶植株入境，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並主動擇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違規受罰，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旅客通關/入境旅客］或［防檢署/主題專區/入境旅客專區］查詢。海關亦將持續與防疫檢疫機關合作，共同阻絕植物疫病於關口，以保護我國生態環境。 業務承辦單位：松山分關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2)2546-46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3f29486f3954d9aaef2d3c1b12811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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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3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啤酒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33.85%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13.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64.14%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16.9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0.15%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4。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0780b7394e4a18887288bfc69c5f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0: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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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國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ccdc1c31f345ec97906b0e908d432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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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央統籌分配稅款6月底可按月平均數85%撥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係屬受分配地方政府稅課收入，按實際收入數撥付，惟受所得稅徵期延後，以及近期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出口大增致營業稅退稅較113年同期增加，本（6）月份截至26日止，因僅部分所得稅收入庫，本月估計應可按預算通知分配之月平均數85%撥付予各地方政府。 財政部表示，統籌稅款來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縣（市）土地增值稅收入之一定比率。今（114）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通知分配地方政府為新臺幣（下同）4,397.5億元，以往年度為協助地方財務調度，歷來財政部辦理普通統籌稅款撥付均勉力維持按通知分配數之月平均數撥付，即本年每月應撥付366.46億元，1月至5月累計應撥付1,832.3億元。惟受上述因素影響，今年截至5月底普通統籌稅款實際收入數僅1,389.23億元，相差443.07億元，按月平均數撥付確有困難，僅得以實際入庫稅收撥付。 為利地方政府預為因應，財政部業於今年3月18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獲致結論，當月可供撥付數如低於月平均數，參酌稅收實際入庫情形調整當月撥付金額，並於往後月份可供撥付數較高時，依序撥補之前各月撥付金額未達月平均數之差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今年2月至5月參酌稅收實際入庫情形，分別調整當月普通統籌稅款撥付比例約為月平均數85%、70.96%、55.64%及75%，財政部均已事先通知地方政府預為因應。另截至本月26日止因部分所得稅收入庫，本月估計應可按月平均數85%撥付，預計於本月30日辦理撥付，未來俟7月中旬所得稅大額稅收入庫後，將視稅收狀況依序撥補之前各月份實際撥付金額未達月平均數之差額，以後月份原則可按月平均數撥付，盡力挹注地方政府財源。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83ca48d59ac443bb473fbee206f38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10:25: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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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109年至今年4月在台辦理登記之境外電商貢獻318億元營業稅，且集中於資料處理及網站代管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412_%E5%A2%83%E5%A4%96%E9%9B%BB%E5%95%86.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ca1558967f4a87931dc8c0bb0213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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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採連結稅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64b985931274cc3bdd1fc421a0538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4: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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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8期」5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7月1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8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00億元，年期為5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7月16日，到期日為119年7月16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ef4ac049949456db80427af7eaa54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8:55: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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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5c73c78df442be8de6d91e604eda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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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私運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並自114年5月29日發布施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於93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之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該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免處罰鍰，意即「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之輕重失衡，於是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高雄關呼籲，經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無論係報運或私運進、出口者，均得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無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籲請商民切勿購買或販售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出國境，以免受罰。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絡人：陳專員 電　話：07-572713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967ade8ad144c0ba79519eb8f183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3:42: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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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f1d994eff94a91901206be2b2274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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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強化查核違規轉運，涉案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處最高額罰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防堵中國大陸規避美國加徵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或其他貿易制裁之稅捐，將中國產製貨品繞經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偽冒臺灣製造後輸往美國，危害我國產業信譽及發展。海關已強化查核違規轉運，倘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涉案，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裁處。 關務署說明，配合經濟部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出口人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於出口報單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列「YT」（屬我國產製者），以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 關務署表示，廠商以他國產製貨品透過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將嚴重影響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及損及國家全體利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貨品倘涉前開不法情事，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裁處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遏阻是類違章案件發生。 關務署呼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正確申報出口報單並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重罰。                                                                           新聞稿聯絡人：袁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ba20372e3a4b5082afd7b2c24d081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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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籲正確申報「牙科橡皮障」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人對牙齒健康日漸重視，牙科相關醫療器材之需求量逐漸增加，財政部關務署舉例，牙科治療中用於隔濕之「牙科橡皮障」因加工規格不同，適用之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亦有所差異。該署提醒，注意該貨品之分類重點，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說明，「牙科橡皮障」多以硫化非多孔橡膠薄片製成，主要為牙科治療時醫療隔離用，屬衛生用品。是類貨物一般分為四角呈現垂直之未加工正方形板片及已加工（如四角為圓角或打洞等）之正方形板片2種，因未具有診斷、預防或治療功能，非屬稅則第90章之牙科用具，應按硫化橡膠材料製產品分類，歸屬稅則第40章之橡膠製品。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牙科橡皮障具不同加工規格分別歸列不同稅則，依據稅則章註規定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HS）詮釋及WCO HS委員會第72次會議分類意見，若係已加工（如四角為圓角或打洞等）之正方形板片，應歸列稅則號別第4014.90.90號「其他已否帶有硬質橡膠零件之硫化橡膠製衛生及醫藥用品」，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5％，輸入規定504（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若四角呈現垂直之未加工正方形板片，應歸列稅則號別第4008.21.90號「其他非多孔性硫化橡膠板、片及條」，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惟如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仍依輸入規定代號「504」之規定辦理。 關務署最後提醒，請業者於貨物進口時先確認貨品屬性，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通關。倘業者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物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鄭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dccd692ddb452d8419a2c822dece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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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呼籲商民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確保商民權益，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導致程序延宕，特此呼籲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務必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處分不服時，依法得提起救濟，然救濟程序依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逕提「訴願」，若有誤用，雖不致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但就應逕提「訴願」案件誤申請復查為例，因海關依法須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審理或請當事人補正文書，程序上仍會有所延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的處分書，處分書末欄附註的教示條款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的地區海關申請復查；倘係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以外的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的處分書，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規定，此類處分無須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提醒，請商民注意海關作成處分文書附記的教示條款，並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書附件（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官網下載（網址: 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 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基隆關補充，該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商民依法尋求救濟時倘有相關疑問，可洽納保官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徐逸帆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c56ccad12242308ace865f0293c8e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04:04: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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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業者報關品質，加速貨物通關，臺北關於本（114）年6月19日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由該關業務一組組長盧偉正主持，與會情形踴躍並深獲回響。 臺北關表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持續發酵，違規轉運(洗產地) 議題延燒，為防範中國大陸製產品改標為臺灣生產而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製產品課徵之高額關稅；本次講習會加強說明海關配合經濟部公告輸美國產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等相關通關配套措施，另同時宣導多項通關實務新規，包括「進口低動能槍枝或其零附件採線上單證比對」、「輸往美國貨品申報應注意事項」、「正確標示產地」等重點議題。此外，為維護進口人權益，會中針對易申報錯誤之稅則及具特殊規定之進口貨物，詳加說明講解，與業者充分溝通，講習會圓滿順利。 該關期望透過宣導講習活動，讓商民瞭解最新法令及進出口貨物申報相關規定。有關本次講習會資料已放置於臺北關外網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114年6月19日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宣導資料」歡迎業者下載參考運用。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0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aab34a704664b47bb850a27190790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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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您，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14年6月30日截止，請把握時間及早完成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截至114年6月22日止，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12萬件（占112年度申報總件數685萬件之89%），其中採用網路申報件數537萬件、稅額試算件數7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09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5%。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103萬件（占112年度總申報件數109萬件之94%），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1萬件。 財政部提醒，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114年6月30日截止，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儘早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及多元繳稅管道完成報稅。各地區國稅局6月24日至27日及6月30日，每日中午提供報稅服務，6月30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時間至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呼籲，網路申報認證方式多元，行動電話認證搭配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申報系統自動試算稅額，且可直接上傳附件，免送紙本，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b65caa4db5044d9878680eda9882d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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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末班車，手機報稅避人潮，還可以參加抽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進入尾聲，截至114年6月23日止，全國還有約1成納稅義務人尚未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時間在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手機報稅，無須安裝APP，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搜尋關鍵字「報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按照手機螢幕顯示，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驗證身分，下載並檢視「稅額估算表」內容，確認申報資料正確後，返回報稅畫面，選擇「開始申報」、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逾申報期限後，納稅義務人即無法使用網路申報系統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必須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若有應繳稅款，只能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補繳稅款，並按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說明，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以手機報稅方式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525萬元，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有報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c61e70cd2643c5b88cb8f1901513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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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114年度第1次新竹科學園區進出口保稅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海關非常重視園區進出口保稅通關業者權利與通關便利性，透過定期舉辦園區進出口保稅業務座談會，與業者進行雙向溝通，意見交流。該關於本（114）年6月19日舉辦114年度第1次新竹科學園區進出口保稅業務座談會，由業務二組組長林崇真主持，園區業者代表約有百位出席，會中除宣導醫療器材復運進口注意事項、保稅貨物出口統計方式正確申報、原產地認定(WTO/USA/CHINA)、維修服務業務作業注意事項、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流程及廢溶液價格未決處理流程之外，同時宣導性別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實務等議題，內容精彩豐富，深獲與會者好評。 該關強調，我國輸出貨品原產地認定，係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按該辦法規定，台灣封裝的IC出口時產地認定，因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可認為臺灣生產。即符合實質轉型條件，產地為臺灣，出口統計方式可列02；若未達實質轉型條件，則仍為外貨，出口統計方式應為81。請業者於出口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正確之統計方式，以利通關。 該關進一步表示，海關向來致力於營造便利、快捷的通關環境，更積極扮演服務的角色，期能與企業間建立夥伴關係，藉由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以提供便捷的通關環境，協助業者爭取更多商機，共創雙贏局面。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聯絡人：柯課長  聯絡電話：03-5639502 分機5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a6bd4e13304c29a21eacd135cf2c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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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告114年度第3季債券發行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114年度第3季公債發行明細 114年度第3季（7月至9月）預定發行公債金額共650億元，發行明細如下： 7月份：新發行「114甲8期」公債200億元，5年期，於7月11日（週五）標售，7月16日（週三）發行。 8月份：增額發行「114甲7期」公債250億元，10年期，於8月12日（週二）標售，8月15日（週五）發行。 9月份：新發行「114甲9期」公債200億元，20年期，於9月5日（週五）標售，9月10日（週三）發行。 二、114年度第3季國庫券發行明細 為支應國庫資金調度需求，114年度第3季必要時發行國庫券。發行明細如下： 7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8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9月份：必要時發行國庫券。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 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c2b9ff4d19c435ba10da482c8c552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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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臺北關114年第2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進通關作業便捷及強化業者與海關間雙向溝通，臺北關於本(114)年6月19日舉辦本年度第2次通關業務座談會，會議由該關范天行副關務長主持，與會單位包括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三大倉儲業者、DHL洋基通運、美商聯邦快遞、美商優比速、中華郵政、關貿網路等公司。 該關表示，本次座談會除針對上次列管案件及業者最新提案進行溝通，就案件辦理情形向業者進行說明外，同時公開表揚114年度優良報關專責人員21名及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8名並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為防堵中國大陸出口貨品藉由我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繞經我國進行違規轉運，座談會中特別宣導海關已落實「三道防線」防堵機制，包括事前預防、事中嚴查及事後嚴懲三大措施。相關資訊請業者參閱財政部關務署官網「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 該關表示，期望每季舉辦的業務座談會，各公會及業者皆能積極參與，踴躍建言，藉由雙方互動，了解業者需求，並提供協助解決方案，促使海關服務能更優質，通關能更順暢。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6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ae34563dfbe434abc2ec452cce862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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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許舒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1935f9859543e69d6ad9ff30e53d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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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66c50b2d9446598c8d3cf5be2f7b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產署霧峰光復新村8戶國有房地辦理標租中，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為引進民間資源，活化再利用國有文化資產，該署中區分署於114年6月6日公告標租「霧峰光復新村省府眷舍」8戶國有文化資產房地，訂於7月9日開標，歡迎各界一起來，共同讓文化資產活化再生。 國產署表示，霧峰光復新村為前台灣省政府眷舍，係該府疏遷中部實施花園城市之先期實驗場域，見證省府疏遷歷史及時代故事，具有臺灣城鄉發展史之里程意義，經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18日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地上有144棟國有房屋。在地方引頸期盼下，光復新村於113年底納入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轄管範圍，未來可望結合國定古蹟霧峰林家花園、921地震園區及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成為中台灣重要旅遊中繼站。本次公告8戶國有房地，年租金底價新臺幣4萬6,834元，租賃期限5年，得申請續約3次，透由專家、學者等共同評選機制評選得標人，參加投標者應擬具企劃書，載明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經營管理規畫構想及永續發展規劃等內容參與投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光復新村目前與臺中市政府委託改良利用作為青年創業基地「摘星計畫」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產業拓銷「原流新創」據點共53戶，出租INGO團體使用有8戶，提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隊使用4戶，另標租方式標脫之6戶業者預計作為文創工藝展售場及民宿提供旅宿服務。為加速資產活化，國產署規劃於7月再擇霧峰區忠孝路2號等20戶辦理標租公告作業，預期在政府及民間資源不斷投入下，光復新村可望成為中部觀光產業的新亮點。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75090791074a4f9a5385f6dc55da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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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2:17: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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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114年度第1次保稅業者座談會暨法令宣導，圓滿順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精進保稅業務品質，並與保稅業者維持良好互動，特於本(114)年6月18日舉辦本年度第1次保稅業者座談會暨法令宣導，會中除宣導相關規定外，並邀請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享ESG大趨勢及該公司導入ESG的歷程。 該關關務長黃漢銘致詞時表示，海關隨著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陸續推動保稅申辦業務的電子化措施，例如報廢清冊電子化，未來更將推動短溢裝報告、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電子化，期望能簡化行政流程並達成環保減紙及節省業者成本之目的。 本次座談會約有130名保稅業者熱烈參與，會中除加強宣導違規轉運事項及廉政平台外，並針對各項保稅業務進行宣導，包括「物流中心貨物重整與簡單加工管理」、「保稅業務與便捷措施宣導」及「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通關實務」等，希望藉由主題式宣導內容及Q&A解決業者問題，同時強化保稅業務人員專業度。 該關表示，透過定期舉辦座談會方式與業者進行雙向溝通，瞭解業者實務需求，近年來更持續優化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作業，期能以更優質的申辦管道協助業者管理保稅貨物，提升作業效率，達成與業者共創雙贏的施政目標。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0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829efeb067140aba53e94b790c024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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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與React共同舉辦「2025保護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強化仿冒品查緝作為]]></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效，財政部關務署與非營利國際組織React於本（114）年6月20日共同舉辦「2025保護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強化海關查緝仿冒品之專業能力，深化各界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關務署說明，React為一結合公私部門之非營利組織，致力防杜侵權商品流通市面，該組織長年與各國執法機構共同舉辦辨識真仿品訓練課程，促進執法人員與權利人間之知識分享與實務交流，提升國際間打擊仿冒品成效。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本年是第15度與React合作舉辦保護智慧財產權研討會，此次邀集眾多國內外知名品牌參與，包括PUMA、PHILIPS、Havaianas、CNH INDUSTRIAL、KENVUE、HALEON、Gentle Monster、SAMSUNG、LONGCHAMP、LIVERPOOL FC、Versuni、Novo Nordisk、MOBIS HYUNDAI、PANDORA、HUGO BOSS、SANDISK、Qualcomm、EPSON、MCM、CASTIFY、JOHNSON & JOHNSON等，商品類別多元，課程豐富。各品牌專家於會中分享辨識商品真偽之專業知識，並搭配實體展示，加強實務應用，第一線海關人員亦於會中分享實務查緝經驗及案例，透過互動討論深化經驗交流，強化打擊仿冒品執法效能。 關務署最後表示，本次研討會除海關關員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均派員出席，與會人員與講師互動熱絡，不僅有助提升查緝能力，更彰顯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度重視與積極作為，促進我國於國際社會中打擊仿冒品之正面形象。 新聞稿聯絡人：施科長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1d9a5632bcd449abe9fbeb922c900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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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講習」圓滿完成，提升庫款支付效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為提升國庫支付效能，於本（6）月16日至18日舉辦6場次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講習，參加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主計及出納人員，計有518個機關薦派923人參訓，除講習課程外，亦安排座談會與學員進行意見交流，互動熱烈，講習圓滿完成。 本次講習課程內容充實豐富，包含國庫支付新增電子化措施、稅費 e化代繳作業與效益、付款憑單常見錯誤案例分享、受款商民電子化對帳服務、國庫收支管理及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等，另透過學員提出實務作業所遇問題與建議，於座談會進行業務經驗交流與意見交換，學員迴響熱絡，並表示對專業知能及實務作業助益良多。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為蓄積國庫支付服務量能，該署積極推動各項電子化精進措施、庫款領取方式採存帳跨行通匯直接存入受款人帳戶，並藉由講習、訪查、網站公告及發函等方式加強宣導。在各機關全力配合下，114年度截至5月底，國庫支付電子化比率達99.05%，落實無紙化政策，提升財務效能。該署未來仍將定期辦理本項業務講習，讓各機關充分瞭解國庫支付e化機制與效益外，並將學員建議納入業務精進參考，優化服務品質。 新聞稿聯絡人：徐千惠科長 聯絡電話：（02）23957500分機2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18ba9879b14977a7cebba08599f5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Jun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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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美國市場躍居近年我電機產品出口主要動能，114年前5月貢獻度達6成6]]></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11號-電機產品出口.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c80bca85062466682e9ea41019ad9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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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商民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 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 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請商民申報進口貨物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小港分關 聯絡人：黃課員 電　話：07-823731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194f01aee24c879d72249187ef0e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Jun 2025 02:51: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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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5e21c78ff54fc2bac74668130069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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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招商大會即將登場，公共建設釋出千億投資新動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展望今年下半年至明（115）年上半年，公共建設投資商機持續看旺。財政部彙整中央及地方機關潛力案源共計105件，預估可吸引民間投資金額高達新臺幣2,364億元。為加強商機資訊曝光、拓展投資契機，財政部將於114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在台北南港展覽館二館7樓701會議室舉辦「114年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本次招商大會所釋出案源，涵蓋長期照顧、社會住宅、綠能設施、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等多元領域；另為配合行政院「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本次大會也邀請金融機構與保險業者參與，共同投入國家重大建設、攜手推動國內公共建設。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截至6月15日止，全國各機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果豐碩，完成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案件共計51件，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468億元。其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26件，投資金額約11億元；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25件，投資金額約457億元；議約中之促參案及其他法令案件共32件，合計約964億元，預計今年簽約成績與113年相當，顯示民間參與已成為我國公共建設推動的重要力量。 此外，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徵件作業亦於114年5月29日截止收件，今年共有政府團隊10件及民間團隊13件提出申請，合計23件案件角逐殊榮，展現各界對提升政府效能與公共價值的高度重視與積極投入。所有申請案件目前已進入初評階段，預計將於今年7月份公布入圍名單。 財政部誠摯邀請各界踴躍參與本次招商大會，共同掌握投資契機、共創公私協力新典範。更多活動報名及案源資訊，請參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https://ppp.mof.gov.tw/WWW/edu.aspx）。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陳科長子文 聯絡電話：(02)2322-8218、(02)2322-82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38369d511e34559a19750647b01f1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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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173c83f17942c18e774e0c672ccd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6: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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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籲請廠商正確申報糖果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有廠商進口未含傳統糖的糖果，申報稅則號別第1704.90.00號「其他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第1欄稅率27.5%。經審核結果，來貨係以代糖取代傳統糖，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106.90.96號「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第1欄稅率30%。 基隆關說明，隨著肥胖與糖尿病等問題被重視，為使消費者在享受甜味同時，仍能控制糖分攝取，減少熱量增加，代糖已廣泛取代傳統糖，應用於日常飲食。惟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第1704節所稱糖食，係以蔗糖、葡萄糖等傳統糖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甜食，因此若係以代糖（例如赤藻醣醇、麥芽醣醇、山梨醇等）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糖果，則非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04節「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範疇，通常歸列於第2106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另須注意的是，若係含有可可，不論是以傳統糖或代糖製成的糖果，均應歸列於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其他第1806節所屬之貨品」。 基隆關呼籲廠商進口糖果貨品時，應先釐清主要成分，再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對貨品稅則號別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 聯絡人：桃園分關呂小姐 電話：（03）355-8220 分機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81a1f87023b4ea1bdc991eb0afe72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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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下稱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規定期限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該局彙整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如附表），提醒民眾注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輛出廠已滿8年，排氣量125CC的舊機車欲報廢，適逢朋友乙君於114年5月購買1輛158CC國產機車，並於114年5月6日辦理新領牌照登記。因新舊車主非同一人，經新舊車主二人以書面同意由乙君領取退稅款，故甲君只要在114年11月6日前將舊機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新機車產製廠商於甲君完成報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即可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予乙君。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50993f90774d2b93adb7e561bbf9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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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e25877946274f089c697fba822772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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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產署推出114年第2批12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今日公告12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4年8月4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招標標的分布為臺中市3宗，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各2宗，桃園市、臺南市、嘉義市各1宗，合計面積2.35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42億7,448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地租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1％，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2.5％，其中新北市林口區土地屬國市共有，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不得辦理一部讓與，餘11宗均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為首次列標者9宗，屬商業區土地有2宗，臺北市大安區土地為美國在台協會舊址，鄰近捷運大安森林公園及大安站，為臺北市精華地區之大面積標的；新北市永和區土地，位於竹林路巷內，周邊銀行林立，服務性機能完善。屬住宅區土地有4宗，臺北市信義區土地，位於吳興街靜巷內，鄰近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惠安公園，生活機能完善；新北市林口區土地，鄰近林口工一工業區、林口國民運動中心及松柏公園；桃園市大園區土地，位於菓林重劃區內，四面臨路，為一完整街廓，鄰近桃園國際機場；臺中市南區土地，位於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坵型方正，鄰近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屬工業區土地有2宗，皆位於臺中市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緊臨原臺中市工業區之西南隅，區位良好，該工業區土地甫於114年第1批公告標脫；另1宗嘉義市第三種休閒專用區土地，可規劃健康防老園區，興建健康住宅。 至曾列標之3宗標的，其中2宗高雄市土地分別為仁武區社區中心商業區土地，鄰近國道1號及10號鼎金系統交流道，交通便利，及小港區住宅區土地，鄰近高雄公園及小港森林公園，生活機能良好；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商業區土地，三面臨路且坵塊方整，屬市中心之大面積優質標的。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ac32d9d9c94f4caa0c08b7121200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Jun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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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國稅局如何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手足間可能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父母，又未經協調導致重複申報情事，衍生後續爭議，針對此類案件該如何認定? 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之人:第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面3個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兄弟於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致有重複列報情形，甲君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與其母，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及生活照佐證；乙君則主張與其母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乙君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該局依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乙君得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黃莉惠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5fe79ffc5940c3953eaa1309a257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Jun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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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如遇災害損失別忘了可以申請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第一個颱風蝴蝶已生成，雖然對臺灣無直接影響但受到低壓環流影響，將為臺灣帶來許多水氣，持續陣雨或雷雨及局部性大雨，會產生淹水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務遭受災害損失，請動手清理前，務必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表示，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不便，民眾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有關國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及應檢附文件資訊，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申請。 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 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邱瓊婉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0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c00a8ce5db4ae787fb4a806a0b7d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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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總統今（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條文，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有助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本措施，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2af34d88f6a4603abaa60a28de1f4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5: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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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e502319107463bbff61f6d1296e7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5: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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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114年圖利與便民區辨及公務員專案法紀宣導活動，同步推動反詐騙與消費者保護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強化公務員廉政法紀觀念，並提升民眾權益保護意識，於114年6月10日舉辦「圖利與便民區辨及公務員專案法紀宣導」課程，邀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魏主任檢察官豪勇擔任講座，深入說明圖利、便民與行政裁量的區別，協助同仁建立正確執行原則，強化依法行政與風險防範意識。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活動由張副關務長淑娟代表致詞，強調持續以「服務、便捷、安全、廉能」四大願景的核心價值，積極推動廉潔教育，落實誠信施政。此外，課程亦結合反詐騙與消費者保護宣導，提醒同仁在執行業務時，不僅要嚴守法紀，也要主動關懷民眾權益，並加強識詐應變能力，成為民眾信賴的第一線守門人。 高雄關期許全體同仁，深化法治觀念，精進專業判斷力，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兼顧服務效率，持續為民眾提供安心、優質的通關服務，共同打造廉能政府與安心社會。 業務單位：高雄關政風室 聯絡人：黃課員 電　話：07-5628133 新聞稿聯絡人：黃課員 電  話：07-56282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7221da1899447aa7808bc94783dc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3:2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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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2季國有房地包租開標結果成績亮眼]]></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各分署114年4月22日公告114年度第2季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7標38戶(臺北市13戶、彰化縣4戶、雲林縣5戶、南投縣1戶、臺南市5戶、嘉義市5戶、臺東縣5戶)，同年6月12日開標結果標脫3標22戶。統計自112年開辦國有房地包租業務至今，標脫總戶數達201戶，成績亮眼。 國產署表示，本次標脫3標標的區位條件良好，吸引包租業者參與投標。臺北市標的(13戶)，由衡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以年租金新臺幣(下同)256萬元得標；彰化縣首次公告國有房地包租標的(4戶)即順利標脫，由居易租賃住宅代管有限公司以年租金6萬元得標；臺東縣標的(5戶)，由配配租開發有限公司以年租金5萬2,888元得標。該等房地將由得標之包租業進行房屋修繕後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房地包租屬整體住宅政策之一環，該署將持續篩選適當標的，114年第3季將再推出至少30戶列標，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並增加活化利用國有房地管道，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屆時歡迎包租業踴躍投標。另因本次開標結果仍有投標文件未備齊致成無效標情形，再次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以免形成無效標。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ab6dd5bfb38441280101dfdfdd6a4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9:22:1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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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郭股長 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6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d895a72d8f467981b8a7c28217b6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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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b4fb586eb5497aa8780eb2706760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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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 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國內及國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外），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年度股利收入申報並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或已申報未核課確定前欲變更扣抵方法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一時疏忽漏報股利收入而遭受處罰及維護納稅人權益，將於114年7月間發函輔導113年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籲請營業人收到輔導函時自行檢視是否尚未完成年度股利申報及調整，倘於所訂輔導期限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同仁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06491b72d5492abafbdbe955ee94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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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 該局針對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例一  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111）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112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該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萬-5.1萬）。 例二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自同年度海外利息所得項下扣除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112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該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萬-54.5萬）。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綜所稅課   楊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2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38f038b96c645fe996df606943a53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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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540b23c3a33468bb7619ccfdc280f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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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免被加徵利息。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將由國稅局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之後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或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計算應納稅額，並選擇繳納方式進行繳納。民眾如於申報後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不會以繳稅或補稅名義，利用通訊軟體、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通知繳納，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2f10a386d15444eb303cb27573531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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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申請期間，由5年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乙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乙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114年4月14日，因至協定查準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放寬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該局特別提醒，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及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特別增訂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dd269492f384e338af7a29d399d09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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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5084e47fd2420ca87b0bcfa1b333e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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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與數據應用日益發展，透過系統將所得稅、營業稅等跨稅目資料相互勾稽，分析營業人違章潛在風險，提升選案查核之精準度，以達智慧查核遏止逃漏稅捐的目標。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2bbc38745c46988c93320fddf1b1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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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c08009e0a4402aae3eb4bd2a6821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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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加強查緝違規轉運洗產地，呼籲業者正確標示出口貨物產地]]></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近期查獲多起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涉及違規轉運之洗產地案件。洗產地係指業者為規避第三國關稅障礙，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藉此規避第三國之高關稅、貿易制裁或原產地規範，此舉不僅破壞國際貿易秩序，亦可能導致我國整體出口信譽受損，甚至面臨他國之調查與貿易制裁。 為防杜他國貨物來臺灣進行違規轉運，海關已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運用風險分析篩選出高風險業者，並嚴格查核貨物產地及標示，以維護我國誠信貿易形象，並確保合法業者權益。 臺中關表示，出口貨物應依據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正確標示產地，海關查獲廠商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若於自由貿易港區查獲違規廠商，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廠商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營運許可。該關提醒業者務必正確標示貨物產地，以利貨物通關，避免違規受罰，共同維護我國出口商譽與對外經貿利益。 新聞稿聯絡人：機動儀檢組 葉政翰稽核 聯絡電話：04-26582500分機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c3f973ffed4cf79c3a5fca47d39e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09: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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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高雄關舉辦114年第1次業者聯合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促進便捷通關並充分瞭解相關業者實務作業需求，本（114）年6月5日下午1時30分於該關關本部6樓禮堂，舉辦本年度第1次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聯合座談會，由該關副關務長張淑娟主持，並偕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業者則有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倉庫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國際機場航空代表聯席會、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約60人參加，出席踴躍。會中對業者所提各項議題均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深獲業者肯定。 高雄關表示：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及貨櫃集散站都是國際貿易供應鏈上重要的支柱，都為我們國家經濟競爭力承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海關作為邊境監管與服務的雙重功能，也肩負著保障邊境安全與貿易便捷的雙重使命，我們深知要達成使命，離不開與大家的協同努力，我們希望與所有供應鏈上相關業者通力合作，共同維護台灣的貿易利益與邊境安全。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座談會同時進行多項業務宣導，包括C2進出口報單無紙化通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報關業常見問題、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輸往美國物品輸出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確實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門哨、在港船舶就地採購及補給船舶需用品相關規定、反詐騙及企業服務廉政平臺等宣導。該關期望藉由座談會雙方互動方式，達成共識並提供解決方案，促使海關服務更優質，通關更順暢。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 絡 人：王課員 電　話：07-562828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71130dd769846faab85bff19d78119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3:51: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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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開發新產品、新原料、新材料、零組件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為之研究發展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以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為114年2月1日）至申報期間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倘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支出，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百萬餘元，惟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致該項研究發展支出因不符規定遭全數剔除，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者，請把握時間儘快辦理，務必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程序，以免因程序不符，無法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徐淑容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05a94ee8e6425cbb74552e2a6581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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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雅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8c8180eaea417daeb9874cdea196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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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f86eb3e3576422e8a9b2a2fd82dd7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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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6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7月10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5月實徵淨額3,135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2,963億元（-48.6%）。 二、累計數：累計1至5月實徵淨額1兆215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3,048億元（-23.0%）。 三、達成率：累計1至5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75.6%，占全年預算26.9%。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ca1f1abe9a44859fce1ed4f6d2f6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07:59: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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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重申對八里分關涉貪案全力配合調查，嚴懲不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法務部廉政署112年間偵辦該署基隆關八里分關海關人員明知不實，卻讓部分貨物放行，使業者得以短繳貨物稅及獲取免受裁罰之不法利益達40餘萬元，檢調單位2波調查作業，海關均全力配合提供事證，並協助釐清相關案情。 關務署指出，本案尚未接獲起訴書，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八里分關課員及辦事員10人登載不實貨物名稱及驗貨完畢等內容，貪圖一時方便或蠅頭小利，收受補光燈棒、腰椎型筋骨通保健品液、電池、手套及襪子等物，經偵查終結予以起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上述10名關員均已於110年至112年間調離原職，從事與海運快遞無涉之業務。為防杜類似廉政風險再次發生，該署已採取海關關員廉政風險防制措施，包括：各海運快遞專區通關線已改為2名關員共同值勤，並以抽籤方式決定關員值勤通關線，減低風紀疑慮，關員亦將不定期於各專區間進行輪調，避免久任致生弊端。同時，為強化邊境安全，海關實施八項精進作為，持續優化海運快遞專區通關環境，包括：1、確實審核入倉申請，落實關員監視作業。2、督促貨棧落實管制，掌控入倉人員動態。3、善用貨名同步顯示系統，嚴查申報資料不實。4、加強查核點貨進倉，即時扣留無資料貨物。5、督促貨棧強化內控，提升員工法遵意識。6、設置貨棧倉間隔離設施，降低貨物進倉風險。7、強化關員危機意識，妥慎查處異常案件。8、輔導改善貨棧監視設備，開放海關完整操作權限。 關務署強調，面對涉及風紀案件，海關一向秉持「依法行政，毋枉毋縱」態度，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俟接獲起訴書後，依涉案情節及具體事證，覈實論究行政責任，嚴懲不貸，絕不護短。關務署強調，肅貪防弊海關責無旁貸，海關將持續精進防弊作為，降低關員與業者舞弊風險，呼籲公、私部門一起努力，落實法遵及推動誠信治理，共同建構安全優質的通關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cc7a61f44084c6aa50bffb690ab1c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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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時程規劃]]></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下稱關務特考）榜示錄取228人（三等考試92人、四等考試134人、五等考試2人），財政部預定於本年7月下旬辦理本年關務特考錄取（含申請補訓獲准）人員分配選填志願作業，相關作業訊息及該次選填志願預定分配職缺數屆時將公告於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最新消息區。 本年錄取人員選填志願分配方式，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核定「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依各用人機關提列之各等級類科需用名額出缺情形，由各等級類科錄取人員依其類科錄取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分配各該類科需用機關，若有以後梯次分配情形，則依前一梯次各類科分配結果所定之下一梯次調訓序號（本年錄取人員尚未獲分配者，分別依類科按錄取名次先後排序）依序選填分配。補訓人員於本年關務特考各該等級類科錄取人員選填志願順序後，依保訓會核定時間先後，依序選填分配調訓梯次各該等級類科需用機關。相關時程規劃及須知事項詳附件。 後續選填志願分配結果預定於本年8月上旬於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最新消息區公告，本年關務特考第1梯次調訓日期預定為本年9月上旬，調訓通知將於公告分配結果後寄發。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2dca831692043f2acc503b54eeb84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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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5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本次標售貨物為大理石餐桌（僅桌板）、衛生紙、工業用零附件、襪子、COUPLER CORE、沙發床、馬賽克磚、內衣褲、針織涼感染色布、儲物櫃、緊固件（螺絲）、印花床包枕套、棉被套、磁磚、獨立衣櫃、鏡子、實木床架、子母螺釘及螺絲（自攻螺釘），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6月13日及16日至18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6月16日至18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王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王小姐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3796cc9eae47ff89792b8162c0b8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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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0）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的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5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316萬臺，減徵稅額約218億元。鑑於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期透過減稅措施，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以達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該部將於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7405d3836c4029b49300be80523e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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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海關籲正確申報「鋁模板」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建築業對高效率、環保及經濟施工之重視，傳統木模板已廣泛被金屬模板取代。金屬模板不但可採用模組化設計，且具有重複使用率高、施工效率高、表面平整光滑、強度高、重量輕及環保效益等特性。然而，以進口鋁模板為例，依其使用型態及進口態樣不同，適用之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注意幾項分辨要點，以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加速貨物通關程序。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中國大陸製「鋁模板」適用之稅則，俗稱「鋁模板」之貨品常見有「鋁模板系統」、「零散鋁模板」及「結構物鋁模板」3種。「鋁模板系統」是指具有模具特性之成套模板，供建築澆注混凝土之用，屬於稅則第8480節「模具（Moulds）」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480.60.00號「礦物材料用模」，第1欄關稅稅率4％；「零散鋁模板」則是指未具有模具特性而可拆卸之模板，屬「鋁製品」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7616.99.90號「其他鋁製品」，第1欄關稅稅率5％，以上兩者均屬大陸物品准許輸入之項目，至於「結構物鋁模板」是指作為建築結構物之模板，屬於稅則第7610節「鋁製結構物」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7610.90.00號「其他已完成之鋁製構架及其零件」，第1欄關稅稅率7％，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之項目。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由於市面上「鋁模板」相關貨物外觀相似，為正確歸列稅則號別，進口人申報進口通關時，請檢附相關原廠型錄、工程圖面及材料清單供海關查核。進口人對於是類貨物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加速通關流程。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a776f25e22d4d768d552a89757634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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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守護產業、兼顧程序正義」財政部反傾銷調查符合國際規範，審慎辦理保障全民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反傾銷措施係為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國外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所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財經二部辦理反傾銷稅調查案均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關稅法第68條以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兼顧調查公正性及維護產業權益。 關務署表示，課徵反傾銷稅對申請之國內產業有利，惟對進口商、下游產業甚或最終消費者，恐因稅賦增加而產生不利效果，因此，財政部及經濟部辦理傾銷調查案均須依前揭規定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包括產業是否受有損害初步調查、傾銷初步調查、傾銷最後調查、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若經調查結果確有傾銷並致我國產業損害，始得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針對外界關切調查時程是否偏長，關務署表示，最近3年我國反傾銷案件辦理時程平均約386日，較美國（約418日）及歐盟（約409日）為短，辦理時效優於調查人力相對充裕之美歐等國。另為兼顧受損害產業權益，反傾銷協定及上開實施辦法均訂有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規定，即初步調查結果有傾銷事實及損害我國產業的案件，為防止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得自初步認定公告日起（最長約6個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反傾銷稅課徵與否影響眾多利害關係人，辦理機關必須審慎審查。經濟部於評估產業損害及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時，需審查國內產業及利害關係人正反雙方所提資料、實地調查及舉行聽證等；財政部辦理傾銷調查時，須給予利害關係人20日表達意見及應訴申請、國外受調查廠商至少30日提供其最近1年銷售及成本等答卷資料、並於法定調查期限內給予其合理延期及補件時間，最後調查階段亦會赴國外受調廠商營業處所實地驗證其提供數據之真實性，以正確計算傾銷差率。為驗證各階段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正確性及合理性，實需合理時間審查，財經二部均已在法定時程內加速辦理。 關務署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審慎辦理」原則，平衡國內產業保護與國際貿易規範遵守之需求，守護產業發展與確保全民經濟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d83909afc1c49469929f24e71ab6f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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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媒體報導海巡人員查緝私菸涉嫌詐領獎金案，財政部回應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今（10）日媒體報導海巡人員查緝私菸涉嫌詐領獎金案，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違規菸酒案件於法院判決或由承辦之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確定後，始由各該地方政府逐案函報財政部申請發給獎勵金。 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請領獎勵金時，應檢具載有查獲私菸數量及違法器具等之現場處理紀錄表、判決書或裁處書及請領獎勵金案件查詢回傳表等具體違法事證，該部依據其沒收或沒入私菸數量及市價等相關違章事證計算核發獎勵金。此外，為避免查獲之私菸原料及器具再度流供非法用途，財政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辦理沒收或沒入後，儘速銷毀。 另據海巡署偵防分署於今日發布新聞之說明，該分署已啟動內部調查程序，全面清查及加強法紀教育，杜絕類案再生。財政部亦將賡續責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及嚴謹處理違章案件，以遏止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林里珍 聯絡電話：(02)232283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89f0fcf093d439c84bd9ef9ded0c6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7:57:4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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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7月起，「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新增「越南盾」]]></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利業者辦理報關作業，財政部關務署網站定期公告之「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自114年7月上旬起，新增越南國家幣別越南盾匯率。 關務署說明，近期接獲業者反映，我國與越南貿易頻繁，雙方貿易常以「越南盾（VND）」結算貨物交易價格，惟前開匯率表卻無相應匯率可供辦理報關。為因應業者需求，該署已於114年5月7日公告修正匯率表，將「越南盾（VND）」納入可報關之貨幣，其按經濟日報亞洲匯市所載「河內越南盾」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簽審／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GC331）」查詢，歡迎進出口業者及報關業者多加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0800－299－889或洽詢業務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92c830cc3b340fe88525a0eda9df9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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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同報單申報多只貨櫃，未核定儀檢貨櫃可申請儀檢，以利貨物先予放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同報單中有2只以上貨櫃，部分貨櫃通關方式經海關核定儀器查驗(C3X，下稱儀檢），倘業者就其他「未核定」儀檢貨櫃有儘速提領實需，為免被動等待被核定儀檢貨櫃查驗結果，可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5條之1規定，向海關申請儀檢，以加速貨物放行。 基隆關說明，海關持續利用X光貨櫃檢查儀輔助執行貨物查驗，透過X光掃描技術，減少人工開櫃查驗，以簡化查緝作業並兼顧通關便捷。惟當同報單申報2只以上貨櫃，部分貨櫃經核定須進行儀檢，其他「未核定」儀檢貨櫃，仍須等到被核定儀檢貨櫃全數完成查驗且無異狀後，方能放行。考量部分業者對於貨物通關時效有高度需求，若被核定儀檢貨櫃因故延宕，可能連帶影響原先未被核定儀檢貨櫃提領時程，進而影響廠商交貨安排或生產排程。因此，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5條之1規定，針對「未核定」儀檢貨櫃，報關人或貨主得主動向海關提出儀檢申請。一旦查驗結果無異狀，這些貨櫃便可提前放行，有效滿足業者緊急提領的實際需求。 基隆關最後提醒，有先行提領上揭「未核定」儀檢貨櫃需求者，報關人或貨主可備妥儀檢申請書及裝櫃明細，向轄區儀檢站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對儀檢作業如有疑問，可洽詢本關各儀檢站。聯絡電話：東岸儀檢站(02)2428-9015、西岸儀檢站(02)2425-4335、臺北港儀檢站(02)2619-2837。 聯絡人：稽查組李股長     聯絡電話：（02）2428-57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fd2e2067f145d6a5095310436219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4:04: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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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行政院卓院長榮泰蒞臨財政部關務署參加114年第十二波安居緝毒專案發布記者會，指示六大緝毒系統強力掃蕩新興毒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第十二波安居緝毒專案發布記者會」今(114)年6月10日上午於財政部關務署舉辦，行政院卓院長榮泰親臨出席，肯定臺灣高等檢察署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整合檢察、調查、警察、海巡、憲兵、關務等六大緝毒系統，發揮整體聯防能量全力推動緝毒工作所呈現之顯著成效，卓院長並表達政府對安居緝毒專案高度重視。 關務署表示，本次記者會亦邀請林政務委員明昕、李發言人慧芝、外交國防法務處譚處長宗保、法務部鄭部長銘謙、財政部莊部長翠雲、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泰釗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斗輝等嘉賓共同見證第十二波緝毒專案成果。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海關遵照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於通商口岸嚴密執行邊境緝毒重任，持續精進各項查緝工具，擴大跨機關情資交流，並推進跨境查緝合作。本次記者會發布6件重大案件，其中3件由海關自行或聯合友軍成功查獲，充分展現跨部門協力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強決心與實力： 一、第一件是高雄關於114年1月下旬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密報，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會同該署航空警察局等單位緝獲自印度空運進口貨品夾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毛重(下同)300公斤，為目前最大宗走私依托咪酯案； 二、第二件是臺中關於114年2月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密報，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破獲自泰國海運進口排氣管夾藏毒品案，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76包，共157公斤； 三、第三件是臺北關於114年4月無密報自行篩選艙單，查獲自泰國空運進口之竹蓆面紙盒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5公斤，移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關務署強調，運輸毒品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重可能被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該署未來亦將持續精進緝毒策略，與各緝毒機關密切合作，全力守護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全，並歡迎民眾踴躍提供毒品走私情資(檢舉專線：0800-003131)，一同守護無毒家園。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4682d8978794cbcab5a67ea4f61614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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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確認上傳成功完成申報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陳品秀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98d2aed2e349ecb2de62c5914da1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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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均應依限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無從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9c6c18e27349a898a0d62a7194e0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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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辦理114年廉政法紀專案宣導講習 深化關員法紀素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於本(114)年6月9日下午在該關4樓第2會議室舉辦廉政法紀專案宣導講習，特別邀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主任檢察官照世擔任講座，與海關同仁分享公務執行上應具備的法律觀念，參加人員計50餘名。 基隆關表示，每年都會擇定主題辦理法紀訓練課程。今年更擴大深化規模，較去(113)年新增2場次課程，至轄下五堵、八里、桃園、花蓮四分關，以及蘇澳、馬祖派出課進行巡迴式法紀宣導。除增進第一線新進人員法律素養外，也提醒在業務執行上可能潛藏的風險。本次關本部場次講習主題包含「圖利與便民之區辨」、「小額補貼款項違法案例」、「公務員保密義務及洩密罪」等內容，均與海關業務息息相關；其中，公務員執行職務要隨時遵守法令規範，避免涉及法律責任與廉政風險，應區辨「圖利」與「便民」的界線；小額補貼款項申請是每位公務同仁的權益，然而浮報差旅費、加班費等案例卻時有所聞，提醒申領時不可不慎；此外，海關執行查緝走私或業務上經手的貿易、簽審、報關等涉及商業機密或公務機密資訊，海關同仁負有保密責任及義務，並應提高警覺，防範機密情資外洩，對於各項行政措施應更加謹慎，共同維護便捷、安全以及廉能的通關環境。 基隆關最後說明，本次活動，陳主任檢察官照世藉其深厚的法學專業及辦案經驗，以深入淺出的案例分享，強化海關同仁對圖利罪的認識、小額款項申請的違法性認知，並協助瞭解保密義務的重要，藉以精進海關同仁法律素養，提供更廉能及優質的通關服務。 聯絡人：政風室沈清鈺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d3625ed8dc8463682577c95de8bff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08: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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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6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7月8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5月出口517.4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6.3%，較上年同月增38.6%（按新臺幣計算增32.3%）；累計1至5月出口2,299.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4.3%（按新臺幣計算增27.0%）。 二、進口： 5月進口391.3億美元，較上月減5.6%，較上年同月增25.0%（按新臺幣計算增19.4%）；累計1至5月進口1,865.1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1.4%（按新臺幣計算增24.2%）。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43c1f7136a845d6b82315a18a2700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07:5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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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節慶禮品送禮需求，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7524c798d494d3496fa2195421ccc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02: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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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fb182c4e1d4d5dba807a01b0090fe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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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96b73b52914c728bd57a8cd3139e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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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7ce959c30ac4dba92e2ca4223e123f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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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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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eddfb6b1c004bc1ba5000ce9316486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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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15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9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5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55726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808075，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5張及19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3-4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5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3-4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6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5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091f7e3fda43cd874b21fce36e083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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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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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884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1-2月期累計85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173張，已兌領884張，創造了884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5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5張，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連同114年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7月7日）內尚未兌領之1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6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689070100443df93e4dead316053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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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盧美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0 撰稿人: 陳寶如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1608d4c43434b25aef507d8b57b78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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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舉辦114年度第1次通關服務宣導座談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促進通關便捷並充分瞭解報關業者實務作業需求，於114年5月14日在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本年度第1次通關服務宣導座談會，由黃主任秘書文亮主持，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偕同列席，與會單位為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洪理事長正隆等代表。 本次座談會主要就實務常見問題進行宣導及討論，包括提高旅客攜帶自用免稅酒類數量由1公升提高至1.5公升（大陸未開放酒類仍維持1公升）、進口管制藥品進口人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仍應檢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核發同意文件才可進口、重申出口輸美產品原產地證明須檢附正本、呼籲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之應減費用以免受罰等，內容豐富，現場互動熱烈，深受業界肯定。 高雄關表示，希望藉由面對面與業者溝通及交換意見，進一步瞭解業者需求，及時協助解決問題，同時感謝業者積極配合海關推動各項政策，以提供更優質及安全的通關環境，創造雙贏局面。 業務單位：高雄關小港分關 聯絡人：鄭稽核 電　話：07-823730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8304bec64004c408f60dd5e1813a4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6:18: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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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發布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4)日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其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該部考量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倘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該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二、對象：本作業原則發布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四、限額：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原則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上述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本項措施。又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作業原則及申請流程，該部已將本作業原則、申請書格式、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更新於網站「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 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dd56d38d594265b132c64d33a9d0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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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優質認證酒品屢創佳績，臺灣釀酒實力再獲國際好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自106年起薦送認證酒品參加國際知名酒品競賽，屢獲好評，今（114）年第5度征戰舊金山世界烈酒競賽（San Francisco World Spirits Competition），競賽結果及獎項尚在陸續公布中，據今年5月29日賽會官網公布資訊，我國優質認證酒品，勇奪7面雙金牌、13面金牌、13面銀牌及5面銅牌，共獲38面獎牌殊榮，創歷年新高，證明我國釀酒技術擁有國際級水準，持續於國際競賽獲得肯定！ 今年榮獲雙金牌的酒品，計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頂級陳高」及「玉山大曲」、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噶瑪蘭山川首席單一麥芽威士忌（波特風味桶）」及「噶瑪蘭經典獨奏威士忌原酒（FINO雪莉桶）」、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八八坑道58度高粱酒」、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皇家高粱酒-白酒之王58」及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之「狂野」等7款。在認證業者中，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贏家，共獲得14面獎牌。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證高粱酒，更是獲得國際專業評審青睞，得到7面獎牌。另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之「梅花醉」，首次參賽即取得銅牌之佳績，亦值得嘉許。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為維護民眾飲酒安全及提升國內製酒技術與品質，自92年起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經過資格審查、現場評核及酒品抽驗等層層關卡，始可使用「Ｗ」字型優質酒類認證標誌 ，目前共有51廠線287項國產酒品通過認證。未來財政部將持續致力提升優質認證酒品知名度，向國際市場推廣認證好酒。 優質酒類認證資訊，請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優質酒類認證專區」（https://www.nta.gov.tw/AQC）查詢。 附件：財政部優質認證酒品參加2025舊金山烈酒競賽獲獎清單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74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12e0bea6d24c1288080ee4450f70d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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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中關舉辦廉能專題演講 與海關夥伴共同打造安全廉能通關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中關於114年5月29日(星期四)上午舉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題演講，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張時嘉檢察官擔任講師，向參與活動的50餘位海關人員及保稅、報關業者分享法律實務經驗。 本次活動中，張檢察官針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等議題進行法律要件探討，並以實務案例說明海關關員與海關夥伴業者之間往來的合理分際，同時分享其偵辦詐欺案件之經驗，因過往案例歸納發現，個資檔案之外洩往往是詐欺案件之前階段事件，提醒與會業者務必妥善保管執行業務取得之個人資料，做好個資防護及通報機制，避免個資外洩遭詐騙集團利用。 臺中關表示，海關同仁執行公務應依法行政，如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等情事應主動向政風室反映及登錄，當外界有所質疑時，機關方能在第一時間提出澄清及佐證，避免同仁受到不必要的困擾。業者應秉持誠信經營理念，並依「報關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辦法」、「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規定妥善管理個資檔案，落實事故通報機制，期望未來持續與關務夥伴共同努力，共同打造安全廉能之通關環境。 本案聯絡人：林竺潘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分機：4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580302ddab4f53a4bd9b5903e6f5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6:49: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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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 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00bbdb36c841b7bb37683e3992da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5: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 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b81d4fad7b4ab385f5e5257487de8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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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5: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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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810838577d5466180b7afe065c30c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5: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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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呼籲民眾切勿郵寄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食品來臺，以免觸法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民眾郵寄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食品來臺而遭查獲。目前中國食品如香菇、花生、粉條、米等輸入規定為「MW0」，即大陸物品不得輸入；大陸茶葉現僅開放普洱茶進口，其餘綠茶、紅茶、烏龍茶等均不得輸入。郵寄未開放進口食品需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且不適用少量免證進口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輸入規定」欄內列有「MW0」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代號者，屬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至未列有「MW0」或「MP1」代號者，則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 高雄關呼籲民眾切勿跨境購買未開放進口食品，郵寄中國大陸產製食品前，可先洽詢貿易署或至該署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之「進口大陸物品查詢」網頁（https://fbfh.trade.gov.tw/fh/ap/queryMLFormf.do），查明是否為准許進口之貨品，以免觸法受罰。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杜專員 電　話：06-222207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4dd283247d4498b2094bc526a17d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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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2dd43d3d1e54d4fa78984fe280098f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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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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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國稅稽徵業務需要，委外招考約僱人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因應業務需要，經招標程序委由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局114年約僱人員甄選，相關資訊如下： 一、 報名期間及方式：114年6月3日（星期二）10：00至114年6月12日（星期四）17：00，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費：報名費用為新臺幣900元整（不含繳款手續費）。 三、 分發方式：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四、 錄取名額：正取10名，備取145名。 五、 考試方式：本次甄試分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國稅法規概要、法學緒論概要（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其他法學），均採選擇題 （單選）題型。 （二）第二試（口試）。 六、 測驗日期： （一）第一試：114年7月5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114年8月9日（星期六）。 七、 工作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八、 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依法辦理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九、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以五等1級280薪點起薪，並視年終考核結果晉薪，最高晉至五等6級330薪點，月支薪額為新臺幣38,948至45,903元；至服務於離島地區（金門稽徵所、馬祖服務處）及花蓮地區（花蓮分局、玉里稽徵所）另加計地域加給，月支薪額分別為新臺幣48,720至55,671元及39,564至46,530元（若當年度調薪，則依照調整後標準支薪）。 十、 有意願者，可至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約僱 人員甄選網站（https://ntbna114.twrecruit.com.tw）」下載簡章並報名。 新聞稿聯絡人：人事室   林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7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cafae3124f444ebe3cbf189a537e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Jun 2025 10:2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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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輸往美國的國產製品通關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及報單填報指定代碼 以加速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防杜洗產地違章，避免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臺灣轉運至美國以規避高關稅或貿易限制，及維護臺灣國際信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貨品輸往美國，貨品輸出人（下稱輸出人）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產地聲明書）。海關因應貿易署新制，配合調整通關作業程序，俾利業者出口合規並加速通關。 基隆關說明，新制針對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外貨復出口）、G5（國貨出口）、D5（保稅倉貨物出口）、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貨品，其通關作業程序調整重點如下： 一、報單填報新規範                                        輸出人或受委託的報關業者申報貨品出口至美國時，務必於出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碼」欄位，依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若未依規定填報，海關電腦將不受理該筆報關（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此外，若整份報單貨物均非我國產製，則免檢附產地聲明書。 二、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一）輸出人應於產地聲明書確實勾選、填寫並蓋章（公司大小章、進出口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及保稅工廠專用章均可），再自行或交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 （二）電腦核定文件審核（C2）及貨物查驗（C3）通關案件，輸出人應檢附書面報單及產地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惟為加速通關，得由報關業者同意切結，且同時於產地聲明書影本加註「經出口人同意由本公司（報關業者）代為切結放行後3日內補具正本，如未依限補具正本，出口人不得再以產地聲明書影本通關」，並蓋有報關業章者，得以該產地聲明書影本報關，並於放行後3日（工作日，下同）內，補送產地聲明書正本，未依限補送者，爾後一律須檢附正本始能通關。 （三）電腦核定免審免驗（C1）案件，核列應補送書面報單者，應併產地聲明書正本於放行後3日內送至海關；如核列免補書面報單者，於接獲海關電腦核發N5107訊息（補辦事項代碼A59）通知後3日內，檢送產地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倘未依限補送者，則輸出人後續不得再以C1方式通關。 基隆關呼籲相關業者遵守新制規定，以免因文件不備或報單填報疏漏而影響通關時效，倘有國貨產地認定疑義，可逕洽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總機：02-2351-0271)；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 聯絡人：業務二組蔡課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01、5110-5112、5120-51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074e594b08478287370717a15c1fe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Jun 2025 05:18: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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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2季國有房地包租招標公告中，歡迎包租業者踴躍投標並注意備齊投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為活化閒置國有房地，增加住宅租賃市場供給，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114年4月22日公告114年度第2季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7標38戶(臺北市13戶、彰化縣4戶、雲林縣5戶、南投縣1戶、臺南市5戶、嘉義市5戶、臺東縣5戶)，並訂於同年6月12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已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敬請包租業者把握投標期限，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尤其是須加入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並檢附有效之會員證書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表示，114年度第2季推出標的，臺北市13戶均位於中山區，近臺北捷運站，交通便捷，鄰近學區，區位良好；首度推出之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標的，其中彰化縣4戶分別鄰近彰化縣政府、二林文化教育園區、芳苑工業區，公共設施完善；雲林縣5戶分別鄰近西螺黃昏市場、國小、林內火車站，生活機能佳；南投縣1戶位於水里鄉，步行10分鐘可至水里火車站，交通區位良好；臺南市5戶分別鄰近臺南火車站、成功大學、臺南應用科技大學，附近商家林立，生活機能便利；嘉義市5戶均鄰近嘉義火車站、嘉義女中及國小，就學便利，區位良好；臺東縣5戶前於114年度第1季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時已有包租業者參與投標，惟缺漏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成為無效標，本次重新辦理公告。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自112年3月起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截至114年3月，公告259戶，標脫179戶國有房地，標脫率近7成，執行績效良好。該署114年度第3季將再推出至少30戶列標，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b6af743f034739b31f7b43eddbfc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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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黃憶雯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ccf24b30c5b4d0888604c84bf8155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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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478081ef568461fb663d2e0fc1e4c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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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4ee4de80a2425e92c8fec423d83b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May 2025 08: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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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端午前夕聯合查緝、宣示打擊走私決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端午節將屆，海上活動與旅運頻繁，為防範私梟趁端午佳節農、畜產品需求恐甚，於中部海域進行非法交易、影響國人身體健康及社會經濟安全，臺中關於5月28日偕同海巡署及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等單位針對轄屬臺中港及苗栗風場等海域展開聯合查緝任務，透過各種措施強化與執法機關間跨部會橫向聯繫，發揮行政管制力量。 臺中關表示，聯合查緝主角之一的海格艇，採下鋼上鋁之結構，全長32公尺，船寬7公尺，滿載排水量174.8噸，滿載船速可達27節。具有速度快、機動性強及優異的操控性能。艇上配有夜視系統，可於海上進行日、夜監視，並於船艇頂部設有可垂直起降之無人機停放甲板，可搭配無人機執行海上查緝業務，大幅增加查緝能量。 臺中關進一步表示，此次聯合巡緝行動除可達到強化邊境查緝機關橫向聯繫效益外，更以實際行動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及社會經濟安全；該關呼籲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461201 、0800-461203。 新聞稿聯絡人：稽查組 楊文祥稽核 聯絡電話：04-26565101 #14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cbef1bf7364ed8aa4d4c12aa955a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May 2025 07:15: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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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人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dbe5a8480d482d8df6a0e2f3e1c0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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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試辦「AI稅務知識包」，報稅期間現場體驗送禮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節期間，還在用電話或排隊詢問報稅問題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試辦全新「AI稅務知識包」，讓您使用生成式AI工具快速查詢報稅相關資訊，自主提問、即時解惑，讓報稅更省時、更輕鬆！ 「AI稅務知識包」內容涵蓋綜合所得稅常見問答、法規重點與申報系統操作指引，民眾可將國稅局提供的知識包匯入ChatGPT或Google NotebookLM等AI平台，自行打造專屬的「稅務知識助理」，無需出門或排隊，即可透過AI問答方式快速取得解答；有興趣的民眾可以經由知識包下載路徑：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之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所得稅類 >申報所得稅專區 >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AI稅務知識包，下載體驗並填寫問卷，分享您的使用心得！ 此外，在該局各申報服務據點均設有試用專區，提供民眾利用電腦實際操作，運用AI提問並立即獲得解答，現場體驗並填寫問卷者，還可獲得100元禮券（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該局提醒參與體驗的民眾，「AI稅務知識包」試辦期間到114年6月30日止，屆時將不再提供更新稅務知識包文件！使用AI工具時，請避免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報稅金額等個人敏感資訊，以保障個資安全。AI所提供的回應僅供參考，若有疑問，仍以國稅局公告資訊為準，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將由專人為您提供協助！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幸宜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0 撰稿人：張芸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3c367e5bec483fb38fd3cc75e9b3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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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總獎金高達215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發票無紙化，財政部舉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活動，報名期間自本（1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符合參賽資格之營業人可於活動網站（https://shop.einvoice178.nat.gov.tw）線上報名，競賽期間為本年7月1日至8月31日，開立雲端發票比率增加越多，越有機會獲得競賽獎金。 該局說明，財政部積極推動雲端發票，國人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比例連年成長。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自108年起舉辦競賽活動，本年度賡續辦理競賽活動，獎項包含「績優總機構獎」、「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參賽營業人須非屬專營網路購物及公用事業，並以113年7-8月為基期，總機構及所屬分支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37,501張以上，可參加「績優總機構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18,001張以上，可參加「績優店家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在3,001張至18,000張，且雲端發票使用率較低區域的營業人（詳附表），可報名參加「最佳翻轉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績優總機構獎」採全國不分區競賽，「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則採各地區國稅局分區（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及南區）競賽；「績優總機構獎」及「績優店家獎」獎項係以基期開立電子發票張數分為重量級、中量級及輕量級3個競賽等級，「最佳翻轉獎」則不分競賽等級。 該局籲請營業人踴躍報名參賽，並鼓勵營業人在營業場所張貼雲端發票宣導文宣，或配合推出優惠活動，吸引顧客索取雲端發票，並將雲端發票知識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主動提醒消費者「發票存載具」，於結帳系統預設交易明細不列印，節能減碳同時還有機會拿獎金，一舉數得！詳細活動內容請至網站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ed45322ecb4c468e2a6d97329b40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9: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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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財政部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5c637f8b5f4cddb91cb8eff22025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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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0 撰稿人：曾淑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9a9daf81654378b55b23f1566b9a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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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80e4fbf22994a4b939a8f1dbc96f5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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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攜手海巡及憲警單位啟動「114年端節岸、海聯合威力掃蕩」全力防堵走私 民眾安心過節]]></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端午佳節將近，該關與海巡署第二巡防區及憲、警相關單位於114年5月28日共同辦理「114年端節岸、海聯合威力掃蕩」誓師大會，展現守護國門、嚴防走私決心。 基隆關說明，端午佳節期間，民眾對肉品、香菇、花生等民生物資需求大幅上升，係走私及非法活動的潛在高風險期，為杜絕非法物品及非洲豬瘟疫情入侵，該關會同相關單位，加強跨機關橫向聯繫，並藉由高強度掃蕩行動，對走私行為產生震懾作用，維護社會安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提升海上查緝效能，該關配備新式高機動性巡緝艇「海隆艇」，該艇搭載2部2,580KW高出力柴油主機，最高航速可達30節，並配有低光源夜視偵測系統及星光夜視雙筒望遠鏡，可執行全天候海上監控任務。端午期間將針對基隆港周邊水域作業漁船及商船嚴加查察，讓民眾安心過節。 基隆關最後強調，守護國門，嚴防走私，人人有責，呼籲全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306306。 聯絡人：稽查組劉嘉龍 電話：(02)2428-78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b3a5757d114f2184e15d398f7f6f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6:18: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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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圖利與便民區辨法紀講習，深化法紀教育強化廉能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為強化同仁對「圖利與便民」的正確認知，提升行政透明及法治觀念，於5月28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區辨及公務員專案法紀宣導講習」，特別邀請財政部關務署政風室徐主任啟文蒞臨授課，分享實務經驗與法規重點，吸引同仁踴躍參加。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課程內容涵蓋「圖利與便民」的法律界限與常見案例解析，協助同仁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兼顧便民服務與依法行政，劉關務長芳祝勉勵同仁持續自我警惕，堅守廉潔自持的公務員精神，避免誤觸法紀。 高雄關提醒同仁，因應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活動中特別納入「反詐騙宣導」內容，如接獲不明來電、簡訊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之情形，務必提高警覺，避免個資外洩，以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政風室 聯絡人：黃課員 電　話：07-562813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c312a827d542c28fce5972ae11dc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5:46: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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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特定紡織品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確保通關順暢]]></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112年10月20日貿管理字第1120153242號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關於進口列屬稅則第61、62章之紡織品、第63章棉質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及第94章蓋被褥或床罩（床單）等特定紡織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進口該類特定紡織品倘經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業者需向貿易署申請改善或補標，並於完成後，始得通關放行。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第3點規定，貨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標示原產地，應明顯易見，符合國際慣例或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且應具不易滅損，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另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貨品不得於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業者如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均將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關提醒，依據貿易法第17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經查獲標示不實，海關將依同法第28條函送貿易署議處；倘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恐涉刑法第255條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關籲請進口業者詳加注意，切勿以身試法。業者如對相關貨物標示產地有疑問者，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以關鍵字「進口特定紡織品」查詢相關規定。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0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2db07ea6e6947ffaf406dbe4e8183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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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越南進口水泥反傾銷調查案 關務署強調依法辦理並無拖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均依法定程序處理，絕無拖延情事。 關務署說明，已於 114 年 5 月 21 日公告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越南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刻由經濟部依規定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最後調查，及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進口貨物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案的調查，須踐行的法定程序，包括產業是否受有損害初步調查、傾銷初步調查、傾銷最後調查、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若經調查結果確有傾銷且致我國產業損害，始得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財政部前於 114 年 2 月 10 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事實，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無需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至本案最終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將於接獲經濟部完成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之翌日起10 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 關務署再次強調，財經兩部就本案之調查，均依前揭規定在法定期程內辦理，並無拖延之情形，呼籲外界勿妄加揣測，混淆視聽，以訛傳訛。 新聞稿聯絡人：蔡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53f751a8ae4ac9afa9065eaeff647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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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May 2025 1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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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端午佳節將至 海關提醒民眾切勿攜帶或網購肉製品入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端午節快到了，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民眾，從海外回國時，不要攜帶肉粽、香腸、肉乾或肉鬆蛋捲等境外豬肉製品，也不要網購國外肉製品、動植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並記得提醒海外親朋好友，切勿寄送上開物品回國，違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裁罰新臺幣100萬元，得不償失！ 關務署表示，根據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公布資訊，陸續於中國大陸、越南及泰國輸入豬肉產品中檢驗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出陽性率達到1成，顯示非洲豬瘟疫病入侵的風險仍高，邊境防疫不容稍懈。為阻絕疫病於境外，海關持續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等查緝機關合作，加強查驗來自中國大陸（含港澳）、越南及泰國等疫區國家之入境旅客行李、國際郵包及進口貨物，今年截至5月26日止，已查獲432件318公斤，其中以旅客行李（303件201公斤）及國際郵包（110件84公斤）最多，以豬肉香腸、含豬肉糕餅、豬肉乾等豬肉製品占多數。 關務署再次強調，為防止非洲豬瘟入侵，海關會持續加強邊境查緝，一旦查獲違規輸入豬肉製品、動植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將移送防檢署依相關規定處分，再次呼籲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回國前再確認自身行李，切勿攜帶動植物產品，也不要購買或寄送國外豬肉製品等動物產品。全民一齊防堵非洲豬瘟於境外，守護臺灣農畜產業。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c3021ed4224aa29edc58f45163c9a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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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央統籌分配稅款5月底可按月平均75%撥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係屬受分配地方政府稅課收入，應按實際收入數撥付。為協助地方政府財務調度，歷來財政部辦理普通統籌稅款撥付均勉力維持按月平均撥付原則，惟92年度、98年度及109年度因統籌稅款實際收入數較通知分配數短少尚有短撥情事。 財政部表示，統籌稅款主要來源為營業稅及所得稅，其中營業稅部分，近期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出口大增致營業稅退稅較113年同期增加，今（114）年截至4月底止，實收數較預算分配數短少新臺幣（下同）84億餘元，另受所得稅徵期延後影響，致6月底前統籌稅款資金水位較低，按月平均數撥付確有困難。為利地方政府預為因應，財政部業於今年3月18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獲致結論，當月可供撥付數如低於按月平均撥付數，參酌稅收實際入庫情形調整當月撥付金額，並於往後月份可供撥付數較高時，依序撥補之前各月撥付金額未達月平均撥付數之差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今年2月至4月參酌稅收實際入庫情形，分別調整當月普通統籌稅款撥付比例約為月平均數85%、70%及55%，財政部均已事先通知地方政府預為因應。於5月20日通知地方政府時，依當時稅收預估調整撥付比例約月平均數50%，惟截至5月26日止因有部分所得稅收入入庫，估計應可按月平均數75%撥付，未來俟6月底、7月上旬所得稅大額稅收入庫後，以後月份除將原則維持按月平均撥付外，將依序撥補先前短撥款項。 財政部強調，由於統籌稅款係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應按實際數撥付，以近3年度撥付情形觀之，全年度實際收入數均高於通知分配數，分別達729億元、564億元及466億元，財政部均已全數撥付地方政府，各該地方政府如能妥善規劃運用，當有助其財務調度。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羅瑞宏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4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57149c407474256a3be85b24d969d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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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便利外籍船員，可碼頭受理人工申請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外籍船員可在特定商店購物後申請退還營業稅，其方式可選擇電子自動退稅機（KIOSK）或人工退稅櫃檯領取小額現金或支票，亦可選擇退稅至信用卡。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考量基隆港KIOSK配合郵輪作業，僅部分時段開放，作息不定的外籍船員可能因錯過KIOSK服務時段，影響其退稅權益，該關特別推出便民措施，外籍船員可於船舶靠泊碼頭旁海關辦公室，直接申請人工退稅。海關在受理船員提交的退稅申請文件後，將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核對並查驗貨物，確認貨物無誤後，海關會將申請文件傳真給負責實際退稅業務的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退稅辦公室），由其接續辦理退稅事宜。 基隆關提醒，外籍船員利用此方式申請退稅時，請留意以下事項： 一、備妥文件：退稅申請表、發票正本、護照或出入境許可文件影本、退稅信用卡影本。 二、限信用卡退稅：本服務僅信用卡退費，無退現金或開立支票。 三、受理卡別：MASTER, VISA, JCB, 具簽帳功能銀聯卡。（不含美國運通及不具簽帳功能銀聯卡）。 四、貨物須未經使用：離境前未拆封使用或調換方符退稅條件。 五、海關窗口：海關辦公室僅負責收受申請退稅文件及查驗貨物。退稅核定及撥款由中華電信退稅辦公室負責。 基隆關鼓勵船公司、港口船務代理公司向外籍船員宣導此服務。相關退稅疑問請洽中華電信退稅辦公室（e化退稅服務網：https://www.taxrefund.net.tw）。 聯絡人：倉棧組楊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6dea4a1b56d4d74ba2cacfb7f0e41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3:47: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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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推動國有土地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共創兒童快樂童年藍圖]]></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之建置，係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共享遊戲場權利。國產署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權益盡一份心力，共創兒童歡愉遊戲場域，啟迪兒童學習及發展知能。 國產署表示，地方政府為規劃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應優先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38條等規定辦理撥用，倘經評估無法辦理撥用或撥用有困難者，該署放寬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依國產法第13條規定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上開委託管理機制，除符合都市計畫指定目的使用之地用規定，亦紓解地方政府因財政短絀無法辦理撥用之困，透由地方政府規劃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讓兒童藉由探索遊樂設施，啟發感官知能及促進體能發展，營造提升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共享遊戲空間，兼顧其身心發展需要，發揮地盡其利之效。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提升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及運用效益，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共創兒童遊戲場域，協力促進保障兒童權益，創造雙贏效益。各地方政府如有意申請受託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有相關洽詢事項，可就近洽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淑滿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bea37d04f146cfa47d304886e77b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3:17: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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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自114年1月至4月查獲小三通入境旅客攜帶超量捲菸匿未申報查扣案件計16件，查扣捲菸共50.6條（計10,120支），累計裁罰金額計新臺幣4萬9,000元；小三通入境旅客申報超量大陸地區乾香菇待由該關銷燬案件數計1,492件，總重合計3,768.7公斤。 該關進一步表示，小三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額度為，菸品僅限於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仍維持1公升，大陸農產品單項不能超過1.2公斤，總量則不能超過6公斤，至於乾香菇等管制品，每人限量為1公斤。超量攜帶且匿未向海關申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沒入貨物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高雄關呼籲，小三通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免稅、管制或其他應申報事項，於入境時應主動走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注意攜帶菸、酒及限量大陸農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入境後切勿轉作商銷用途，以免觸法。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莊股長 電　話：082-375674轉15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dafa615c5f4c0d92751adc673e71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38:5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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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方建盛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63620b88eae49bbb87f66a8274dba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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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10,000元 173天 4,739元 （10,000元×173天/365天）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0 撰稿人： 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50ead1b63d499cbaf9e1d6a4e7be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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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c39af1caa64ea987e7513f09347a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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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a6d82962ef467fa09fdd1413b388a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06: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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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又可享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提升兌獎便利性，民眾只要在獎金兌領期間內完成載具歸戶〔會員載具至遲須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就可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線上即時兌領獎金，操作方式如下： 步驟一：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如民眾沒申請過手機條碼，可透過註冊新帳號之功能，新申辦手機條碼後登入。 步驟二：點選「載具歸戶」功能選擇新增載具，按載具類別填入相關資料完成歸戶作業。 步驟三：在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點選「我要領獎」功能按「領獎」，輸入身分資訊並設定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即可兌領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7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至遲須於同年7月24完成歸戶），在同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之獎金兌領期間內隨時隨地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多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之中獎機會外，還可24小時即時領獎並免繳納4‰的印花稅款。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ed747b85304977bcd5bed7108365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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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1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55726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808075」，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04322277」、「07903676」、「98883497」。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LC24652435」、「LF89636211」、「LF37979437」、「LM56829242」、「ME49782389」、「ME78453519」、「LC49618264」、「LY82661875」、「MA16589053」、「LY76175614」、「LB19811721」、「LM11941880」、「LJ62503138」、「MK74329294」、「LG31673357」、「LQ71889025」、「ME92505676」、「LC25263862」、「LX51706421」、「MK65381941」、「LD17616129」、「LQ67133261」、「LN38560305」、「LG31638037」、「LF69330854」、「ME57956482」、「ML12858914」、「LP73001111」、「MJ82221361」、「LF19800184」；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4年9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299c298e8004ffcb0c1c7d91180dc2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5 May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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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返國注意！臺中關呼籲旅客勿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品入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維護民眾健康及防範非法菸品流入市場，臺中關呼籲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品入境，以免違法受罰。 臺中關表示，暑假旅遊旺季將至，民眾出國旅遊，回國時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包含組合原件)入境，經查獲將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菸害防制」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 臺中關強調，海關將持續嚴格把關非法菸品入境，並運用官方網站、社群媒體及入境大廳置放告示牌等方式進行多元宣導，提醒旅客注意。旅客如有疑義，亦可於辦理入境通關時，擇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詢問，再次提醒旅客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蒙受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稽查組  黃春梅課長 聯絡電話：04-261551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a4adf7e6d4420db7b08974f43348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6:19: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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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載具歸戶別忘記 中獎獎金線上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營業人為創新行銷常採行會員制度，提供會員專屬優惠方案以開拓商機，並推行會員載具，開立雲端發票節省成本，為企業及消費者帶來許多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會員載具之營業人應提供會員載具歸戶機制，且應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未設定載具歸戶之中獎會員。當會員接獲發票中獎通知，可利用四大超商（統一超商、全家超商、萊爾富超商及OK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持會員載具營業人所列印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統一發票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取中獎獎金。 該局補充說明，消費者欲享有獎金自動入帳的便利性，可至各營業人的會員平台，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將會員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並於大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即可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等多項便民服務措施；未及於開獎日以前完成載具歸戶及匯款帳戶設定者，亦可在開獎後次月6日起3個月內，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以手動逐筆點選「我要領獎」，兌領全部獎項，享受獎金不漏接的小確幸。 該局籲請會員載具營業人提供大平台及會員平台歸戶機制，以節省通知發票中獎及寄送中獎發票處理成本；也請消費者多加利用大平台或兌獎APP將各式購物使用之會員載具、儲值卡（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全部歸戶至手機條碼，方便發票集中管理，享受自動對獎的便利性，共同為節能減碳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257364619e4d05838d35120446951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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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ESG目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POS（Point of Sale）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114）年5月1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POS機、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該局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詳附表）。 該局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f20c0e02c844d8b03edd1465606e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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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5月31日（星期六）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一週，即114年5月23日起至同年5月29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37a4cd35b6436badaea11d0087d5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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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7期」1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6月10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7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6月13日，到期日為124年6月1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49159b8c504d19a7807ed7cf6e24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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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爸爸媽媽看過來！113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加碼扣更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養育幼兒家庭的負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擴大適用年齡，更提高扣除金額，並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時，只要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就會自動計算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c1198990b3147b480f59aa84da9bf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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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6e576879a4429fab6720ef315590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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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租屋族必看！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6307c040fb42f392b26979d8006a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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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民眾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3a3708f45b475bb7b749f19883dd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5: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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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8895a529a3f4c4599e6e0c3120b97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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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663dce0639845c788c0e78d2c56cd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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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或資遣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e002fe043b49e6b306f6fb5f125b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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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3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ebcbd86aced4a69bd4beaef541494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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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b286de4cef477cbeb6a0a9e6cd37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計通報 - 住宿業疫後穩定復甦，113年營業額達1,800億元且較疫情期間增長約4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E7%AC%AC10%E8%99%9F-%E4%BD%8F%E5%AE%BF%E6%A5%AD.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e6c428482c146f392be625907e9e9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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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多元活化運用國有公用財產，創造國產附加價值]]></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有財產配合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國家政策優先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公共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表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公用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依規定辦理活化收益，該署鼓勵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下辦理國有公用財產活化，創造國產附加價值，113年度國有公用財產收益達新臺幣456億餘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 機關活化運用國有公用財產態樣多元，包含藝文活動推廣、環境永續發展或餐飲旅宿經營等，具體案例如下： 一、客家委員會經管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演藝廳，除供機關內部使用，並分時段出租場地予機關、公司、團體、學校或個人舉辦學術、藝文、公益或教育宣導等活動，提升使用效益。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經管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國有土地以海水養殖為主，農場依規定辦理招標委託經營，提供養殖池及養殖技術資訊予得標之廠商養殖文蛤與黑蜆等，除減少農場管理維護成本，增加活化收益，並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推廣友善生態養殖，保留良好水鳥棲地，促進生物多樣性及環境永續發展。 三、交通部航港局轄管高美燈塔，71年燈器移至他處，原助航功能降低，為推動燈塔觀光，配合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改善園區內基礎設施設備，建置燈塔旅宿園區，除提供住宿，並引進在地輕食餐飲、文創展覽服務，民眾亦可登至塔頂一覽高美溼地風情。 國有公用財產於公用用途下，透過多元活化運用模式，有助於地方發展、環境永續及國家資產再生利用，國產署將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及國有公用財產實地檢核，適時宣導國有財產活化相關政策，以提升國家資產運用效益，創造永續財源。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建翰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11 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益金額統計 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案例照片（來源：機關提供）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eca9502f20418a8b2de83b9f75d1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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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端午粽香飄千里，歡度佳節不送禮！拒收饋贈端政風，共創廉潔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端午節連假將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端午節連續假期前1週（自114年5月24日至114年5月30日），要求稅務員除特殊業務需要外，暫停執行敏感作業項目，如主動聯繫納稅義務人提供稅務帳冊資料、約談或訪談等情事，避免與民眾、記帳士業者或營業人不必要的接觸，同時呼籲民眾，如須臨櫃洽辦業務請提早規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秉持愛心辦稅，提供親切、熱情的專業服務乃是稅務人員應盡的職責，政府嚴格規範公務員應恪遵廉政倫理規範「不收禮、不赴宴、拒關說」，因此民眾前往公務機關申辦各類業務時，請勿餽贈任何財物，更不可賄賂公務員，以避免觸法。如遇有稅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或程序外，藉故要求、收受財物者，可向該局政風室（07-7111003）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檢舉。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現今詐騙案件猖獗，國稅局不會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退稅程序的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0 撰稿人：林裕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d0334a86cfb42cfacae10bbe1f198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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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4年5月21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傾銷差率如下： 相關廠商名稱 傾銷差率 Long Son Company Limited Long Son Industrials Company Limited（關聯製造商） 13.59％ Thang Long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9.25％ Vissai Ninh Binh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Xuan Thanh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Vicem Ha Tien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 Vicem Ha Tien Cement Sales & Services Enterprise 14.82％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3.20%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前於114年2月10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事實，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該傾銷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無需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傾銷最後認定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64616eff7c44cba2a42f95f14ec8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關訂於114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誠邀業界踴躍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及提升業者申報品質，特訂於本(114）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至4時，於該關通關大樓3樓會議室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報關從業人員及進出口業者踴躍參加。 臺北關提醒，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有意願參加者，請於6月12日前至該關網站/便民服務/互動專區連結/線上報名專區辦理報名，該專區並提供講習會議程表及提案表供下載。如有其他相關事宜，請洽詢該關業務一組許小姐，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120。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_分機20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668dba074f4616a72db9a3934a98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703fc3ac694677bcd99d0e4cc7b1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賑災基金會對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之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賑災基金會屬衛生福利部轄下公設財團法人，其辦理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對上述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捐贈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依相關法令及捐贈對象，留意捐贈費用之限額，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bf92cd87552410fbc2f69b0fb5f76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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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國稅局提醒股票投資人，退稅權益別睡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又無扣繳稅額，認為既為「不補不退」，是否就不用申報? 該局說明，適逢五月所得稅申報期，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113年度總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金額未達課稅標準，想確認是否就不用辦理所得稅申報?進一步了解李小姐的所得來源，發現部分為股利所得，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隨即輔導李小姐使用手機登入「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網頁，計算結果可退稅8,500元，李小姐確認資料無誤後，當下即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填具存款帳戶，並順利完成手機報稅。 該局提醒，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別忘了確認有無可退稅款，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如選擇使用「直撥（轉帳）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國稅局核定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2b2dbd397447a2a92a34a022289cd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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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6: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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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務署舉辦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管理宣導，邀請業者一同強化個資防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務署表示，該署分別於114年4月29日及同年5月6日舉辦2場次「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報關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講習」，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哲銘擔任講師，期能協助所轄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安全維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倘企業未落實個資保護，一旦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不僅遭受罰款，流失企業自身營業秘密及消費者信賴，甚至可能危及企業存續，不容忽視。為協助業者快速瞭解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114年最新修正草案趨勢，提示報關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重點，撰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自我檢查表」要點、發生個資安全事故時應採取之措施及通報方式，本次講習採取實體與視訊並行方式，並舉辦有獎徵答，共計174家業者、448人踴躍參與，講習圓滿成功。 為利業者獲取講習重要資訊，關務署已將本次講習簡報上傳刊登於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歡迎多加利用。關務署並提醒，業者如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該署通報。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6a15a0b4284a29b1abc56780ac00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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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請確認來貨是否受輸入管制，俾維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確保進口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能順利通關，業者於進口前務必詳加確認來貨的規格（如殼長）及學名，以辨明來貨是否受輸入管制。部分牡蠣輸入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管制，若未事先取得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下稱海委會）同意文件逕行報運進口，恐涉該法違章並導致貨物無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海關執行邊境查驗，依循的不限於貿易法規，亦包含其他相關法令輸入管制要求。針對進口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除依殼長大小歸列不同貨品分類號列並適用相對應的貿易法規輸入管制外，倘該物種亦屬野保法適用範疇，則輸入該物種須同時符合貿易法規與野保法的雙重管制規定，始得輸入。 基隆關進一步解釋，以殼長小於2公分，貨品分類號列0307.11.10.00-5「牡蠣（蠔、蚵）苗」為例，觀諸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在該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輸入規定欄下雖為空白，然依據該合訂本輸出入規定欄使用說明，輸入野保法列管的海洋野生動物，屬「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仍應符合野保法管制規定方可輸入。依據野保法第24條及「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第2點規定，就海洋野生動物輸入，原則採個案申請同意，例外就特定物種通案核准逕行輸入。目前依海委會公告，「准許輸入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物種名錄」中，牡蠣部分僅載列物種學名「Crassostrea gigas」、「Saccostrea glomerata」。換言之，進口殼長小於2公分的牡蠣苗，除前開二物種外，其他物種仍需向海委會個案申請同意後始得輸入。 基隆關再次強調，業者於報運進口牡蠣前，務必確認來貨規格大小與正確學名，並據實申報，以加快通關時效，並免違章受罰。 業者如對特定牡蠣物種是否屬野保法輸入管制範疇有疑問者，可逕洽海委會海洋保育署或參考其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oca.gov.tw）「首頁>為您服務>海洋野生動物業務申請」相關說明。倘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進口作業順利進行。 聯絡人：八里分關卓先生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fd61aa218f5400188634c2f1625e7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3:54: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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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對我國產業之衝擊，海關提供「保稅區按月彙報通關免提供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的簡化通關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自即日起提供保稅區於按月彙報通關時免檢附裝箱單之新措施，對保稅業者按月彙報的報關案件，廠商出貨給保稅區、課稅區的相關供應鏈案件，於次月15日前僅需彙整成1張報單即可，廠商無需再逐一提供裝箱單，有效降低廠商的行政成本。 高雄關接續表示，另一項簡化措施是「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針對全臺現有約1,224家保稅業者，凡符合非高風險者可擴大實施遠端稽核，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新增「海關線上稽核資料傳輸」程式傳輸，可減少稽核海關實地查核次數，降低對業者的行政干預，有助減輕業者的法遵成本，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各地監管海關。 業務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鄧辦事員 電　話：07-8312182#21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6e1e919acf4dfbb4fe07cc6df33d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2:37:4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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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營業稅申報規定報給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陳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為酬勞員工購置一批禮品，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是否可以列報進項稅額，又餽贈員工時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蔡卉柔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4c5bec0a9464b22ace9cd1e519a3d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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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請再次檢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亦請儘速辦理補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0 撰稿人：林佳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17de43ae263456a8425515ba9e222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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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截至4月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4年截至4月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計14件，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660萬397元，相較113年同期件數少2件，總金額增加2,845萬8,986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該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對各遺產管理人秉持其專業能力及服務精神，積極協調遺產事務並順利完成繳庫，表示肯定與感謝。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述繳庫事宜，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俾供查詢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b50bd615594be28e8fec95d4a6e1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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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6月加發2期國庫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之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6月將發行2期國庫券。訂於114年6月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4-4期」國庫券新臺幣（下同）300億元，期限為91天期，發行日為114年6月3日，到期日為114年9月2日；另訂於114年6月1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4-5期」國庫券300億元，期限為28天期，發行日為114年6月12日，到期日為114年7月10日。 114年第2季國庫券發行計畫，原規劃4月發行2期國庫券、5月及6月於必要時發行國庫券，修正該季6月份國庫券發行明細如下： 6月份： 發行「財114-4期」國庫券，數額300億元，期限91天期。6月2日（週一）標售，6月3日（週二）發行。 發行「財114-5期」國庫券，數額300億元，期限28天期。6月11日（週三）標售，6月12日（週四）發行。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77eff43bca40e39588b69a117210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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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288ef7cae3a400ab79a002cd20fbe1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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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再添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保稅工廠新夥伴]]></title>
	<description><![CDATA[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經臺北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該關黃關務長漢銘於本(114)年5月16日赴該廠，與該公司全球製造廠區總經理賴志忠共同主持揭牌儀式，典禮簡單隆重。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為全球主要資訊及通訊產品供應商之一，於北美、歐洲及亞洲各地設有營運據點，提供多樣化及全球化的服務。該公司為專業代工服務廠商，致力於產品的研發設計、製造及服務等方面，近年來更將業務擴展到AI領域。為服務更多的客戶、降低營運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除了現有的湖口廠、湖口二廠保稅工廠，本次申請竹北廠一併加入保稅的營運範疇。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享有進口原料加工外銷免徵稅費之優惠，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該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以協助保稅廠商爭取商機拓展外銷。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0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6c47231791049c5b9481ed9c95dc2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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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採購廉政平臺跨域溝通聯繫會議，公私協力攜手續航合作開發新辦公廳舍]]></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署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五小段225地號等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引進民間資源，由合作廠商於仁愛段基地原址代本署興建2棟政府辦公廳舍，本署另提供南港段及中山段2處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是全臺公私協力合作開發國有土地興建辦公廳舍之異地開發模式首創。 本合作開發案因受物價波動、投資成本高漲等大環境影響，屢次招標不成，在計畫內容3度檢討並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後，終經順利決標。鑑於辦公廳舍興建進入實質履約階段，本署秉持採購廉政平臺「跨域合作」、「公私協力」、「行政透明」、「全民監督」精神，於114年5月16日召開採購廉政平臺聯繫會議，由本署李副署長政宗主持，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江主任檢察官貞諭、台灣透明組織協會葉理事長一璋、黃建築師秀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科長正利、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洪副組長俊岳、財政部政風處林副處長心潔等人一同與會。 合作廠商除進行施工規劃簡報外，並就本署所提議題，如鄰近建物現況調查、防止損鄰事件、土石方處理、外力或關說介入之處置，及交通維持等項目一一說明，公私部門與會人員及專家學者亦提供實質建議，彼此熱烈交流與回饋，充分發揮採購廉政平臺聯繫機制，期透過本次會議共同建構公開透明之行政環境，使後續施工過程更適法、更周延順遂。 新聞稿聯絡人：莊主任良乾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22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1b45510768473c9a16934ad58ea1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May 2025 08:12: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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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中關114年端午節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為維持114年端午節連續假期期間(5月30日至6月1日)旅客、進出口貨物、郵包及運輸工具通關順暢，秉持為民服務之精神，將採取下列通關服務措施： 一、5月29日（連續假期前一天）之一般進出口(含保稅)通關，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連續假期期間如需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者，免事先提出申請，該關於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主動派員辦理。該期間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儀檢作業：配合櫃場作業日期，該關派員值勤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四、郵包作業：配合郵局作業時間，該關於6月1日全日派員值勤。 五、入出境旅客行李、船舶及飛機維持24小時通關。 六、臺中關各通關單位服務電話：   （一）業務一組:進口一課(04)26565101分機225〜248、驗貨課(04)26565101分機203〜211、臺中郵務股(04)23015110分機588〜589。   （二）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04)26565101分機114〜117、麥寮業務課(05)6812061分機116。   （三）保稅組：保稅業務課(04)26565101分機370、中科業務課(04)25602706分機51。   （四）稽查組：巡緝課(04)26565101分機149、檢查課(04)26155172。   （五）機動儀檢組：儀器檢查課(04)26571721、機動巡查課(04)26582500分機110、120、130。 七、端午節連續假期期間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單一窗口電話號碼：(04)26573089。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二組 王文瑛課長  聯絡電話：04-26565101 #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33d1b27f6f4ef1995d737d0083575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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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May 2025 00:56: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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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中關保稅工廠講習登場 聚焦貨物通關與受託加工]]></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保稅工廠從業人員對保稅貨物通關及帳冊管理制度的認識，強化廉政觀念與反詐騙意識，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於114年5月15日舉辦保稅工廠保稅業務人員專題講習及綜合座談，保稅工廠參加人員相當踴躍。 臺中關表示本次講習內容涵蓋保稅制度規範、貨物通關實務、帳冊紀錄要領及查核重點，特別針對常見的違規轉運通關態樣與法令規定進行宣導說明。透過課程，與會人員對於保稅貨物通關與受託加工的控管流程及帳冊準確紀錄的重要性有更深入認識，有助提升整體管理效能與法遵意識。此外，活動中特別安排廉政與反詐騙專題講座，提醒與會者防範公私部門貪瀆風險，強調「企業誠信、透明經營」的核心價值。針對近年常見詐騙手法，如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取帳密或款項等情形，進行實務說明與防詐觀念宣導，強化從業人員識詐、防詐能力，營造安全交易環境。 臺中關進一步表示，保稅制度對國內產業發展與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盼透過持續性的專業培訓及法紀宣導，協助保稅工廠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內部控制，共同推動政府廉能政策與企業誠信文化，打造安全透明的營運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翁惠玲課長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3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87968a714e14916a5d5acd19d41b2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May 2025 00:53: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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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的錯誤情形，請多加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ebca6692b644eea1e3ab8c4f1e2d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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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自113年6月26日起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之免稅額度自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高至3萬5,000元；另因應疫後國人出國旅遊旺盛及國人消費需求，修正該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自114年1月25日起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自1公升提高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3萬5,000元，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須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另外，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攜帶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限額，可減少民眾至紅線檯申報之案件數量，加速通關效率並滿足民眾需求。為協助民眾迅速瞭解修正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該署已將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歡迎上網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75ce1fcf4c40e9a61e09d7f12e9d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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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安基金澄清未與元永雄公司攜手啟動「守護之橋」合作計畫，提醒民眾勿上當受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嚴正澄清，就近期某網站刊登報導略以，國安基金首度與民間投資機構元永雄公司展開策略性合作，聯手推動「守護之橋」合作計畫等語，係不實資訊，提醒民眾勿上當受騙，國安基金就該網站資訊刻辦理下架作業，呼籲倘民眾於該網頁下架前獲悉訊息，切勿輕信上當，避免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李組長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5f8a9ea544480984ca34ecb3dfa5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9:51: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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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來電詢問，於網購平台上銷售商品，消費者以該平台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收取之金額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金額開立錯誤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劉佳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7dee3a772b4999a10260f78064af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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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113年公益彩券助6.8萬弱勢就業，女性經銷商占近半數創歷年新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9號-公益彩券.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3a6107265344559a292e71a1b14d3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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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端午節連續假期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為配合廠商及民眾通關需要，114年端午節連續假期（5月30日至6月1日）仍秉持「服務不打烊」精神，繼續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之通關業務，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續假期前1日（5月29日）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端午節連續假期（5月30日至6月1日）：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止，如需辦理通關業務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可逕洽該關執勤人員（海運進口貨物通關集中於小港分關辦理）；上開時間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視同正常辦公時間，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儀檢作業：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集中於第74號碼頭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辦理；惟若第5貨櫃中心儀檢站機器故障，將另行公告之。（第一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4貨櫃中心儀檢站；第二備援儀檢作業地點為第6貨櫃中心儀檢站。） （三）郵包通關作業：配合郵局營業時間，於5月30日（星期五）辦理國際郵包通關，業務一組高雄郵務股作業時間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嘉南分關臺南郵務股於上午8時至12時止，均派員值勤。 （四）海空運旅客通關作業：按船、機抵達及離境時間正常辦理通關。 為提供更完善的服務，高雄關另於前述連續假期期間設置緊急服務窗口，聯絡電話詳如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黃辦事員 電　話：07-562829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0d6a76bfac401bb35e08a94be8db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2:55: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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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積極配合社會住宅政策，國產署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供社宅興建及使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國產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落實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 國產署表示，截至114年4月，該署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提供所需國有土地92.30公頃(約28萬坪)(含撥用29.22公頃、捐贈32.04公頃、出租17.28公頃、出售13.76公頃)及204筆國有建物(撥用11筆、捐贈191筆、出售2筆)【詳附表】，以戶數而言，可提供4萬1,977戶，並保留120.49公頃(約36萬坪)國有土地、22筆國有建物供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的規劃與興建。 另國產署亦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由其修繕後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截至114年4月，共標脫179戶國有房地。將賡續篩選適宜標的，並按季辦理公告作業。此外，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分回房地，將優先提供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自111年起針對屬住宅區且符合社會住宅基地選址原則者，先徵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確認無興建社會住宅需求，始續處招標設定地上權相關前置作業。該署後續將持續關注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興建社會住宅需求及政策發展，積極依住宅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並篩選優質房地辦理標租予包租業，增加住宅市場供給量，落實住宅整體政策。  附表： 興辦主體 處數及面積 提供方式 撥用 捐贈 出租 出售 合計 住宅主管機關 土地 處數 66 - 4 - 70 面積(公頃) 29.22 - 3.17 - 32.39 建物 筆數 11 - - - 11 住都中心 土地 處數 - 124 35 36 195 面積(公頃) - 32.04 14.11 13.76 59.91 建物 筆數 - 191 - 2 193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益榮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a048449102c420ca0c13a38de13d7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0: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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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bbf343804241f4b1fdd759e12a27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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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境內買受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Google、Apple等，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日益普及，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6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電子勞務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型營業人），其向境外電商購進之電子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基於簡化手續，可免予繳納，惟申報時應將給付境外電商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74欄；至專營或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故境內加值型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自然人，倘發現境外電商涉有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部也呼籲，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除符合前述免予繳納情形者外，倘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稅捐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f234f5edfd14d36a4adb7dd9fa9f9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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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2f83173d6447dd8048b18db8510d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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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24d5f9c0414aeb8e4ae1c76f3ef4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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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純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3e87cc727246a0b6ff2aa36877b9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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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1台機器設備予乙，售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20萬元，合計12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並轉售予丙，銷售價格為70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7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致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c10f46f81a349ce91063e5db27d5d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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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為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為簡政便民，預告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倉儲業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下稱AEO）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將年度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者，得免再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下稱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簡化業者行政作業。本修正草案業於114年4月25日預告期滿，將於近日修正發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送海關備查。另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下稱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一次自我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鑒於AEO倉儲業者多屬自主管理業者，且AEO驗證基準已可涵蓋海關對自主管理業者之稽核要項，爰草案增訂本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定明將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之AEO倉儲業者，得免再依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節省廠商作業成本。 關務署補充說明，我國AEO制度係依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WCO SAFE Framework）所訂規範制定。自98年12月實施以來，我國優質企業已達948家，包含524家一般優質企業及424家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其貿易額約占我國年總貿易額50％。海關除提供AEO進出口業者低度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等通關便捷優惠措施外（其平均通關時間較一般業者快3倍以上），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提供製造業、報關業及倉儲業等其他業別AEO優惠措施，有助提升廠商服務品質與競爭力。此外，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出口至與我國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包括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10國，可享有與上開國家AEO業者同等通關便捷優惠。尤其在美國關稅政策衝擊下，AEO制度除可強化國際供應鏈安全與便捷外，更可降低業者行政成本，並提升其物流管理及出口競爭力。歡迎有意加入之業者至本署「AEO專區」（http://aeo.customs.gov.tw）進行瞭解，並就近向各關AEO窗口（https://aeo.customs.gov.tw/portal/aeop12?language=chinese）洽詢申辦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08dca777f4148b0aee74b1a30aebc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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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基隆關走動式服務假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舉辦通關宣導]]></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落實走動式便民服務，該關通關服務宣導團於114年5月13日上午由成主任秘書樹芳率員赴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舉辦座談，除宣導通關實務、廉政法令外，並主動提供進出口貨物通關問題解答服務。 基隆關說明，為提升貨物通關便捷效能，本次宣導活動主要針對進口食品稅則分類、輸入規定及常見誤報態樣、廉政法令、逾期貨物拍賣及銷毀作業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防制中國產製貨品經我國違規轉運等主題向與會人員宣導，並進行座談交流，期藉由雙向互動溝通，讓業者更加瞭解通關實務中常見的疑難雜症，並提醒廠商應注意事項，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藉由宣導團走動式服務，與相關產業公(協)會及業者建立面對面溝通的橋梁，可主動瞭解業界需求，即時聽取業界回應及建言，共同建構更優質便捷的通關環境。此項主動服務措施，業者皆給予高度肯定，各工商團體如需基隆關通關服務宣導團提供關務諮詢，或進一步瞭解海關各項作業內容，可透過公(協)會提出申請，該關將竭誠服務。 聯絡人：業務一組陳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4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a283f2865ce44208412327d0afc19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4:26: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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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端午節連假期間 基隆關持續提供通關便民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114年端午節連假期間(5月30日至6月1日)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述期間通關業務辦理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 (一)5月29日(假期前一日)：除特殊情形外，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5月30日至31日：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案件，於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5月30日為8時30分至16時30分、5月31日為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三)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每日於該辦公處所提供服務，服務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監理課、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23時後(蘇澳派出課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結關等業務。 基隆關最後提醒，連假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另關本部服務中心維持24小時收件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黃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a683122901a4714acb7da4cfa9bbc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3:57: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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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購貨物應注意是否買到仿冒品，以免觸犯商標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關表示，海關查獲仿冒品並裁罰案件有增加趨勢。由於網路購物便利，消費者購買網路上販售商品時，未先確認商品之商標是否經合法授權，以致購買到仿冒品。 該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於查驗進口貨物時，若來貨疑似有侵害商標權時，會依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規定，由商標權人確認來貨是否侵害已註冊之商標，若認定侵害商標權，海關將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偵辦結果進行刑事程序或行政裁罰。 高雄關提醒，消費者進口貨物常見之仿冒物品，多為名牌精品之手錶、袋子、服飾，或3C電子及電機零件等商品，種類繁多，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商品前，應確認該商品之商標是否經合法授權，避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盧專員 電　話：07-562833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e20a083efb48f99d948b6a69df8b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2:07: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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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庫稅收，維護公平正義，即便欠稅人之不動產經移送執行拍賣無法拍定，該不動產仍得經稅捐機關評估後，依法承受抵繳欠稅，以維護租稅債權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拍賣之不動產如經第2次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時，國稅局將依據「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承受作業，以抵繳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遺產稅1億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遺產中之動產仍不足清償欠稅，爰拍賣其遺產中價值8千萬餘元之土地，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因執行期間將於115年底屆滿，其欠稅倘逾執行期間註銷，將不得再執行，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該案經評估承受尚有實益，即依法啟動承受機制，據以抵繳欠稅徵起7千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期納稅，勿心存僥倖，如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不動產將進行查封拍賣。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亦積極辦理評估承受，以回應社會對公平稅負的期待。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f723b4f8644ac881c608b34ec4e8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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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4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5月12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6月11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4月實徵淨額1,541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49億元（-3.1%）。 二、累計數：累計1至4月實徵淨額7,080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85億元（-1.2%）。 三、達成率：累計1至4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7.7%，占全年預算18.6%。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c78a1166440405790265c191c25b41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7:59: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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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60,000元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faf7856f9424bebb3b0d02ad3c3ad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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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e化繳稅，超easy!]]></title>
	<description><![CDATA[數位化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更多元、便利，不用到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就能e指完成申報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利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結算申報，就可在申報計算完成時選擇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限營利事業或負責人卡）或活期存款帳戶（限以工商憑證登入）完成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也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彙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如下：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晶片 金融卡 活期存款 帳戶 信用卡 自動櫃員機 ATM 現金或 票據 網路申報 工商憑證登入 ˇ ˇ ˇ ˇ ˇ 網路申報 簡易認證登入 ˇ × ˇ ˇ ˇ 人工申報 ˇ （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 ˇ 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f19cc91aa864604b29c5617ff9e865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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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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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應注意須付與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外，應一併注意，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額，以免遭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f41926cb3a24e088748c56f126f71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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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臺北關舉辦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法令宣導會，圓滿成功]]></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因應近期美中貿易摩擦持續升溫，海關除持續積極查核偽標產地外，同時配合經濟部採取相關管制措施，以防範他國貨物透過我國違規轉運至美國。為強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法遵意識，避免誤觸法令，該關特於本（114）年5月9日舉辦本年度第1次「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相關法令宣導會」。 本次宣導會獲該關所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近全數派員出席，反應熱烈，會中針對「原產地認定」、「正確標示產地」及「出口輸美產地預先審核」及「輸美貨品產地聲明書」等重點議題進行宣導解說，希望藉由法規宣導及案例分享解決業者疑問，同時增進自由貿易港區從業人員專業度。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為了防止他國貨物來臺進行違規轉運（洗產地） ，影響我國貿易信譽，海關已就各通關點加強防堵，同時擴大自由貿易港區查核密度及強度，以杜絕違規案件發生。該關提醒，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貨物倘涉及違規轉運情事，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最高得裁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 臺北關最後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循出口貨物申報相關規定，並期待與業界攜手打造健全合規的自由貿易港區運作機制，以共同維護我國整體經貿發展。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  聯絡人：徐課長  聯絡電話：03-3992888分機148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33057d419b248a591020bd3722866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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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 撰稿人：黃暐傑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564d6e7d2c4f0dbf536ab296111f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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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c15a2d6c1d4448488ae37e68d02f9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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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4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布日期： 114年5月8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4年6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4月出口486.6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減1.8%，較上年同月增29.9%（按新臺幣計算增33.1%）；累計1至4月出口1,782.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0.6%（按新臺幣計算增25.6%）。 二、進口： 4月進口414.6億美元，亦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減2.7%，較上年同月增33.0%（按新臺幣計算增36.2%）；累計1至4月進口1,473.8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0.4%（按新臺幣計算增25.5%）。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3、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4、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5、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6、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325ef9fd664fecb3ad593a860d4a5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May 2025 07:59: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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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機器零件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已列專屬稅則之機器零件，如第8481節之「栓塞、旋塞、閥等」、8482節之「滾珠或滾子軸承」、8483節之「齒輪、曲柄、軸承殼、平軸承、齒輪箱與齒輪裝置」及8484節之「密合墊及類似接合墊」等，應注意依海關進口稅則第16類類註二（甲）所訂之機器零件分類原則，正確申報稅則，以避免因誤報為特定機器零件之稅則而影響通關，並產生補稅爭議。 該關進一步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稅率適用及輸入規定。依海關進口稅則第16類類註二（甲）規定，零件為某特定機器所使用，若其本身係屬稅則第84或85章所明列之項目，仍應依其自身特性分類歸列，而非以用途為歸類依據。 以銑床機臺刀把夾持器之止水環為例（材質為合金鋼，表面以橡膠包覆），業者常因該零件係銑床機臺專用，遂申報稅則號別第8466.92.00號「第8465節工具機之零件及附件」稅率2.5%，惟依上述分類原則，該止水環係以密封之特性，達到止水之效，應歸專屬稅則號別第8484.10.00號「密合墊及金屬片與其他材料或兩層或多層金屬片合成之類似接合墊」稅率5%。此類誤報情形，除可能造成通關延遲外，亦影響稅額之計算。 臺北關最後表示，業者如仍對報運進口貨物稅則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備齊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以利通關作業並降低稅務爭議。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審核課  聯絡人：宮課長  聯絡電話：3834265 分機4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6a34e9ebfd47eebbdc2b377bcd40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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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舉辦「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出口報關新制宣導說明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高雄關於5月5、6日兩日分赴高雄市報關同業公會及高雄市進出口同業公會舉辦宣導說明會，包括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洪正隆理事長、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員及報關公會相關業者皆踴躍參加，展現產官協力落實新制決心。 高雄關指出，新制規定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須依據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未依規定填報，將遭系統退單，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高雄關呼籲，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報單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於報單填列指定代碼並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或C3（貨物查驗）時，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C2不得採無紙化通關。若為C1（免審免驗），則於放行後3日內依A59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否則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 高雄關高副關務長丁財於宣導會中強調，該措施為防堵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出口至美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告發。  高雄關將持續透過關務署網站「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及相關宣導活動，協助業者熟悉新制規範，並即時回應業界疑問。歡迎多加利用該網站之問答集及宣導資料，並與高雄關各業務單位洽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鄭課長 電　話：07-562828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c0fe71db8b4db3b7d6bb95d2ebb2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May 2025 01:38: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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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第1季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概況]]></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4年度第1季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結果，累計實收數新臺幣（下同）4,771億元，預算達成率（累計實收數/全年預算數）15.1%，執行率（累計實收數/累計分配預算數）95.5%，與113年度同期比較，減少96億元。 上開歲入執行情形中，稅課收入累計實收數3,865億元，預算達成率13.9%，執行率97.8%，較113年度同期增加39億元，主要係綜合所得稅及關稅分別增加126億元及8億元，與證券交易稅、貨物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減少52億元、30億元及13億元，以及其他各項稅課收入增減互抵結果。 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財產收入、規費、罰賠款及其他收入等非稅課收入，累計實收數906億元，預算達成率23.8%，執行率87%，較113年度同期減少135億元，主要係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與其他收入分別減少29億及113億元，以及其他各項收入增減互抵結果。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1季歲入整體執行情形，尚符合預期；惟考量目前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及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影響，對整體歲入執行增添諸多不確定，該署表示將密切關注歲入執行情形，適時因應。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思羽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d32a5b73d8451bade2a6bbe36fc3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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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已發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4241f2181d42aca3aadce93e7b5a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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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安全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財政部已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止，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下稱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透過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附件上傳，經系統審核完成後，系統將E-MAIL通知附件上傳結果；營利事業亦可利用審核申報流程「附件上傳查詢」功能，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通過身分認證及密碼驗證後，查詢附件上傳結果。 該局特別提醒，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應於上述期限前送交；逾期送交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張中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4e1a62d9e5a4c2884dfe8635608e8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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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別，維護高品質統計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全球經貿局勢瞬息萬變，為掌握我國與其他區域經濟體之貿易概況與趨勢，必須仰賴按國別統計之出口貿易資料，更是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之重要參考資訊。為維護貿易統計資料品質，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及代碼」。 關務署指出，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報單第9欄應填入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及其代碼，可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填報。該署舉例說明，出口貨物欲運往捷克布爾諾（地方英文名稱Brno，代碼CZBRQ），即便途經德國漢堡（地方英文名稱Hamburg，代碼DEHAM），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仍應申報CZBRQ。 為利國別統計正確性，關務署綜整近期發現出口國別申報錯誤案例如下，提醒業者注意： 一、國家英文名稱相似導致混淆：例如有業者因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DO）與多米尼克（Dominica，DM）之英文名稱相似，而將國家代碼DO誤繕為DM。 二、因鍵盤上英文字母相鄰而誤繕：例如將新加坡（SG）誤繕為聖赫勒拿及阿森松及特斯坦達庫尼亞（SH），或將中國大陸（CN）誤繕為喀麥隆（CM）。 為維持高品質之國別統計資料，關務署籲請業者登打報單時謹慎申報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報關後如發現申報有誤，亦請主動申請更正報單資料。有關國別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案例，請參閱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 APGA/GA17_DEC）。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8eb8f9860248e381d0c03e3d0c36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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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請業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邇來有業者因國外收貨人退貨而復運進口，惟因復運進口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資料不符，因無法核銷而無從據以免徵關稅，甚至因進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恐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虛報規定而受罰。為維業者權益，外銷品出口請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方符免徵關稅條件。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實務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此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基隆關再次呼籲，為維護出口業者權益，籲請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務必仔細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等資訊，並如實填報於出口報單，以避免因一時疏忽無法享受免稅權益並負擔違章責任。如對外銷品出口申報或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等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基隆關，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陳承暄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1393368098747e4be0f2f03b7a96c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4:35: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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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6b5ca3e06974440aa3c8768e13d0b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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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4年5月15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4年第4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本次標售貨物為大理石餐桌（僅桌板）、衛生紙、工業用零附件、襪子、COUPLER CORE、沙發床、馬賽克磚、內衣褲、針織涼感染色布、儲物櫃、緊固件（螺絲）、印花床包枕套、棉被套、磁磚、獨立衣櫃、鏡子、實木床架及子母螺釘，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4年5月9日及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4年5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王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王小姐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2df72072d8d4c8db0b9f58ab7c6ec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1:53: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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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莊翠雲部長率團出席2025年第58屆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2025年亞洲開發銀行（ADB）第58屆理事會年會於本（114）年5月4日至7日於義大利米蘭舉行，我國由財政部部長莊翠雲以理事身分率銀行公會理事長董瑞斌、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黃玉霖及駐米蘭辦事處處長林讚南積極參與會議各項重要議程及雙邊交流，並發表聲明。 財政部說明，莊部長在聲明中，肯定ADB持續推動組織制度革新以更符合會員國需求，以及對引入私部門資源、數位轉型及女性參與之重視，並呼籲ADB對太平洋小型島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提供支持，莊部長亦對本年2月甫上任之新任總裁神田真人致力推動具影響力及現代化發展方案等方向表達期許。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神田總裁在本年年會中宣示亞銀四個推動亞太地區轉型變革的核心方向，包括擴大糧食系統轉型融資規模、投資數位科技改善會員國教育、金融與市場的可及性、推動現代化與連結能源系統及擴大對韌性基礎建設投資。 財政部說明，對我國會籍名稱遭單方面更動一事，莊部長除在理事商務會議外並於會見神田總裁時，重申表達我國持續且堅定之抗議。作為ADB創始會員，我國踐行會員國義務，並致力分享發展經驗。我方呼籲ADB及所有會員國堅守相互尊重原則，確保所有會員國均享有公平待遇及平等參與ADB活動之機會。 財政部指出，本次ADB年會係繼2016年於德國法蘭克福舉辦後，睽違9年再度於歐洲召開，本次會議共有來自各會員國超過5千名政府官員、金融機構與國際組織代表參與，莊部長除出席理事會會議外，並與亞銀高層會談，亦於各式場域與其他會員國財政高階官員交流，拓展財政外交並為我國企業爭取國際合作契機。   新聞稿聯絡人：副司長包文凱 聯絡電話：2322-8000 # 8210 莊部長會見亞銀新任總裁神田真人]]></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277568d6a2345058d1934c78d880e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19: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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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產署114年第1批招標設定地上權開標結果標脫3宗，決標權利金23億2千萬餘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產署114年3月24日公告第1批7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本（5）日開標結果，標脫3宗，決標權利金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3億2,160萬元。本次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依簽約當期申報地價計收，並適用財政部114年1月8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權利金繳交期限為90日。 國產署本批公告招標標脫3宗土地皆為首次公告標的，其中2宗住宅區土地，1宗臺北市中山區土地位於松江路靜巷內，屬臺北市精華地區難得之大面積標的，距捷運松江南京站約200公尺，鄰近協和婦女醫院及伊通公園，周邊銀行林立生活機能極為完善，共吸引2封標單搶標，由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21億餘元得標，溢價率95.46％，為繼109年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得臺北市松山區國泰營區後，時隔5年再出現壽險業投資地上權標的；另1宗臺中市南屯區土地，位於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坵型方正，屬新興發展地區；剩餘1宗臺中市西屯區乙種工業區土地，位於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緊臨原臺中市工業區之西南隅，交通便利，順利標脫，成功吸引相關產業廠商投標進駐。 國產署表示，為兼顧活化國有土地及國家住宅政策，自111年起符合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面臨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基地形狀方整且面積0.15公頃以上之標的，均先徵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確認有無社會住宅用地需求，經評估無需求者，續由該署辦理活化利用。該署表示將持續篩選優質標的列標，本年度第2批標的預計於114年6月16日公告。另該署本年6月底配合中央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政策，將推出6宗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且因應長照機構基地區位需求，各宗標的皆鄰近醫院，區域設施資源豐富，生活機能成熟，敬請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彩禎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4c86434e064b178ff17b78d66942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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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符合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條件者，切勿錯過減稅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另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 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48bcca824b4862afbc9214e6ede1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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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增額「114甲4期」5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5月20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4甲4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5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5月23日，到期日為119年3月1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 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55bde14c734489c8e73aad4ccb83f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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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124b2e0d7c42d59294006dfc53a6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2: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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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學生寒暑假打工，小心遭虛報薪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報稅申報期，民眾查調所得或下載所得清單時，除核對自身所得外，也要多留意子女寒暑假打工的薪資收入是否與清單一致，以防遭不肖廠商浮報薪資。 該局說明，部分學生在寒暑假找工作時，遇到不肖雇主利用學生大多不瞭解稅法規定，進而要求交付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存摺等重要資料，藉以虛報其薪資，至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父母下載申報資料才發現子女打工的歸戶薪資所得遠高於實際領取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學生打工族，領取薪資時應謹慎核對薪資表與實際領取的金額是否相符，並保存薪資轉帳紀錄、薪資表（袋）或簽收證明等資料，留供核對，當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則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同時也提醒公司行號，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務必與實際發放金額相符，倘經查有虛報薪資，除剔除虛報之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7657bc8b334318a08d59f18d60d3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2: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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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端午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4年端午連續假期期間（114年5月30日至6月1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4年5月29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17698、17260、17509及17501。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  人事室  聯絡人：陳秘書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52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a9cddd078e45058f0dc8ee1c1794e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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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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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配合經濟部公告自5月7日起輸美之國產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海關公布通關配套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同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聲明書），財政部關務署業於同年月25日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要求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應於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填報是否為我國產製者，貨物屬我國產製者，填報「YT」；非屬我國產製者填報「NT」。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未依規定逐項填報「YT」或「NT」者，海關不予受理報關（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延宕出口通關，請報關業者受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之報單，請先取得貨物輸出人提供之聲明書正本後，始能於出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向海關申報。海關核定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者，貨物輸出人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通關方式為C1（免審免驗通關）者，海關將透過資訊系統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A59訊息通知輸出人於3日內檢送聲明書至出口地海關，未依規定提供者，將予以裁罰。業者如涉具結聲明不實，將依規定移由貿易署處罰；倘涉有刑事責任者，則依法告發。 關務署呼籲，為積極防杜其他國家貨物透過臺灣違規轉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請輸出人配合辦理相關輸美報關新措施，如輸出人係委託報關業者代為申報，亦請務必於報關前依貿易署公告，先行填妥聲明書並簽章，以利報關業者申報「YT」或「NT」代碼。另為利商民查詢，關務署網站提供「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提供問答集、簡報及相關公告等內容（下載路徑：首頁／資訊匯流／宣導活動／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歡迎廠商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一般報單）、陳科長（保稅報單）、林科長（快遞及郵包）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0、2751、2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b9b9557695c458b9197001635924bd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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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c2ba4a690ec4e6a9ee5bd5b64914f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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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調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相較，最低稅率少0.5個百分點(相當於減1/3)，最高稅率也少2.4個百分點(相當於減半)。是以，2.0新制藉由減輕出租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出租房屋今年期房屋稅如要適用較低稅率，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考量今年係2.0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2.0新制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將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逕行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提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7e9e452f9ad44f398a93b9a9b32ff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1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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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臨櫃報稅先預約，優先叫號少等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日開始，民眾若有臨櫃辦理所得查調或網路申報的需求，請多加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以節省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說明，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提供當日取號、報稅預約服務，並顯示等候人數資訊： 一、當日取號： 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連結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直接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行當日取號，取號後會產生QR-Code條碼及號碼序號，截取或列印該畫面，於號碼快到前至國稅局報到等候叫號。如遇過號重新掃描QR-Code條碼，等待現場呼叫3組號碼後即可插入叫號，免再重新取號。 二、報稅預約服務： 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直接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預約報稅；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利用快速服務選單，輸入欲前往的分局或稽徵所郵遞區號3碼，依語音的指示選擇「次日起算3個工作天內」報稅時段。 三、顯示等候人數資訊 為了節省民眾等候時間，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提供現場等候人數資訊，並在取號網頁「等待人數」區塊，以綠、黃、紅3種顏色顯示預估等待時間（綠色為30分鐘以內、黃色為30至60分鐘、紅色為60分鐘以上），民眾可選擇至顯示「綠色」的分局、稽徵所取號報稅，以避開人潮。 該局呼籲，請民眾儘量在家使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選擇至國稅局現場申報，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先行預約，避免現場久候，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28a0bf4f124252a57717e8cc710b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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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該局呼籲，網路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請注意申報期限。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2b6b737e36468baebbe791f09ad6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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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計通報－我對美國服務貿易由長期逆差轉為近4年大致平衡，運輸順差擴大是為主因]]></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第8號-對美國服務貿易差額.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be608d7d906442cbb5431d21bf6b1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簡化保稅報關文件 擴大遠端稽核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財政部於114年4月4日提出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包括簡化通關的兩項措施，其一為簡化保稅報關文件，其二為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該等措施實施後，共1,224家保稅業者直接受惠，不但有效減輕業者負擔，同時亦能達到業者高度自主管理，海關低度干預的雙贏目標。 該關進一步說明，簡化保稅區報關文件，是指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的保稅業者，每個月15日以前按月彙總申報其上個月先行出廠或出倉的貨物時，可以不用檢附裝箱單，大幅減少業者作業成本及行政負擔。擴大實施遠端稽核，同時減少實地查核，並善用科技，以網路替代馬路，以低度行政干預，讓貨暢其流。 臺中關最後表示，該關將落實財政部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的兩項措施，並廣泛聽取業者意見，適時調整相關規範，以達成貿易便利性與有效監管的雙重目標。如保稅業者對新措施仍有疑義，歡迎隨時向該關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保稅組姜大偉課長 聯絡電話：04-2560-2706 #6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53601bacecd494fadcd81a3bc3cc4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5:29: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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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1）日第3950次會議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3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271萬臺，減徵稅額約211億元。據經濟部評估，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因此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透過滾動檢討實施成效方式，讓政府資源做有效使用。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早日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2123a10f8a34bff9bfdd1ddf486d9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3: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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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ee839318bf49ec83ba77c8ff63eb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9: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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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16b7490539480799994ef68e9551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9: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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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關籲正確申報「除濕機」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國位於亞熱帶氣候區，年平均相對濕度高於75％，除濕機成為國人常用之家電，進口除濕機依其組成、規格及用途不同，適用的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注意幾項要點，以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加速貨物通關程序。 關務署說明，梅雨季節即將來臨，近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除濕機」適用稅則。依據稅則章註規定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若內置有馬達且重量不超過20公斤之家用除濕機，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09.80.90號「其他家用電動用具」，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5％，輸入規定為C02（部分商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應歸列至稅則號別第8479.89.10號「空氣增濕機、除濕機」，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8％，輸入規定為C02（部分商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及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由於市面上除濕機種類及樣式繁多，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加速通關流程。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9c3560f2a1e439b8a3251a27bcef95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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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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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撰稿人：方晶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ff70640124414abddb790d9f3fa3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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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補救方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剛去農會購買公司統一發票，回辦公室後卻遍尋不著，不小心遺失新購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鑑於電子發票已推廣多時，且資料儲存於雲端，可避免遺失紙本統一發票的風險，既安全又有保障，該局籲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黃秋萍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b93b9f173f4a40b8ef95163014bb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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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關提醒業者，進口具支援WiFi技術之筆記型電腦，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筆記型電腦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第8471.30.00.00-8號「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並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輸入規定「C02」（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高雄關表示，申報進口之筆記型電腦若有支援WiFi技術，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照輸入規定「602」，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進口上述貨物，若有疑義，應先行檢附產品型錄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詢，以利通關。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依照輸入規定代碼「602」辦理，及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業務單位：關務署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葉專員 電　話：07-8057010#706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11b6f4b5c3474990c8cceed9c24d4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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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1:04: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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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0 撰稿人：蘇佩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a5f507f7104edd8241cea564c1229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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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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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展延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免出門即能安全又快速便捷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4年4月16日起，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可以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又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方式進行申報之案件逐年增加，為便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今年新版申報程式增加「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可採網路申報，個別公司於申報類別選擇「連結稅制案件」，經審核申報資料無誤後，在申報資料上傳時，申報程式會檢核營利事業上年度是否採連結稅制申報，若符合檢核條件，則允許申報上傳。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先備齊相關帳簿憑證並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1673a43bf347d8b051038953e5b5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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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遵守申報納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營業稅一股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83abe6b3aa4416c82c8205ccff71c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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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製藥原料含毒品成分 須事先取得輸入許可]]></title>
	<description><![CDATA[基隆關表示，業者若計畫進口製藥原料，成分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所列品項，務必於貨物進口前，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取得輸入許可，以免觸法並導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許多製藥原料同時也是製造非法毒品的重要先驅原料。若不嚴加監控，這些原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取得，用於製造各類毒品，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鑑於國內外新興濫用藥物不斷變化，主管機關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期檢討並公告增減管制品項，因此，業者於每次進口前，皆應主動查詢最新法規，確認進口原料是否屬公告列管品項。近期有業者未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逕行報運進口製藥原料，惟來貨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品項，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所列毒品，不僅貨物遭扣押，業者亦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基隆關提醒，業者輸入製藥原料前，應事先釐清來貨成分屬性並完成必要輸入許可申請，主動查證，依法申報，以免觸法。業者如欲查詢管制藥品品項、進口申請流程等相關資訊，可逕洽食藥署，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fda.gov.tw)「業務專區 > 管制藥品」說明。若對進口通關程序有疑問，歡迎洽詢基隆關。 聯絡人：基隆關五堵分關廖先生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4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e8dded942da48068c25bbe9848acc6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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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 請注意開立發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税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税第0890455737號函釋網頁QR CODE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be089f5ad946fbae1ba727d42e38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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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行「114甲6期」30年期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5月13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4甲6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00億元，年期為3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5月16日，到期日為144年5月16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 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99f2385d6a848c6a53a4540aea34b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8:48:5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1a8d0e7db7f425e83c1449b38531c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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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679f8bf3bb541efba8890d7cab355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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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專題分析－110年迄今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結構分析]]></title>
	<description><![CDATA[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bulletin/114/110%E5%B9%B4%E8%BF%84%E4%BB%8A%E5%A8%9B%E6%A8%82%E7%A8%85%E5%BE%B5%E8%B5%B7%E6%83%85%E5%BD%A2%E5%8F%8A%E7%A8%85%E6%BA%90%E7%B5%90%E6%A7%8B%E5%88%86%E6%9E%90.pdf]]></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26a14940474489a1c63e62a1f19c6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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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直撥退稅「e」起來，零時差退稅小撇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在退稅當日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方便又安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 （第1批）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 （第2批）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 （第3批）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加「直撥退稅」，可享最早退稅及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 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11d230eab54d38aa30b2dc983410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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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快易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相關附件，特彙整各項服務期間如附表，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行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於114年7月30日前上傳送交，以完成申報程序。另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並上傳應檢附文件，便利、省時又減碳，輕鬆完成結算申報。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附表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期間 項目 期間 查詢所得資料 （註1） 委任授權期間 1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期間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加班收件時間 114年5月1日、 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各日中午 114年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網路申報附件 （註2） 網路傳送 114年7月30日24時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 114年7月31日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 114年12月31日前 註： 1.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2.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將應檢送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84bfe84d8e473cb31d359adb6f4df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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