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正面表列長照設施為社會福利設施,並修正大型購物中心範圍不限離島地區
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施行細則自89年發布施行,歷經10次修正,本次修正條文共8條,重點包括:(一)第5條污水下水道設施增加結合再生水設施、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亦得採促參方式辦理,可擴大投資規模吸引廠商投資。(二)第8條衛生醫療設施範圍由原本疫苗製造工廠擴大為藥物製造工廠,有利引進民間藥物製造專業技術、經營資源與經驗,帶動醫療產業發展。(三)第9條正面表列長期照顧設施為社會福利設施範圍,無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案認定,縮短行政作業流程。(四)第18條大型購物中心設置範圍不限離島地區,有助促進經濟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促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有利引進民間專業技術、經營資源與經驗,帶動醫療及長期照顧等產業發展,並配合相關法律明確化污水下水道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定義,期藉優化民間投資環境,創造招商有利條件,提升促參推動能量。
新聞稿聯絡人:推動促參司 洪美菁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460
發布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張貼日期:2018-06-14
檢視日期:2018-06-14
更新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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