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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110)年5月25日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政府實體」定義,納入「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其他實體」,經檢視足以涵蓋原公告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爰廢止該公告並自本年12月24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盡職審查效能,本辦法第3條規定,屬該條文第1款至第5款列示之金融機構,及同條第6款經該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無須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該部前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列示「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本年5月25日修正本辦法第11條「政府實體」定義,納入「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其他實體」,經檢視前述「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均符合修正後政府實體定義,得排除適用本辦法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爰廢止該名單。

 

      財政部強調,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我國將持續檢視並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視需要增修訂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以提升盡職審查效能,確保與國際最新規定接軌,維護我國租稅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曾秘書文昕
聯絡電話:2322-8347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12-24 更新日期:2021-12-24 點閱次數: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