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110年3月31日發布「籲請民眾留意輸入供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數量規定」新聞稿,內容引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7月15日另行訂定發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特此將原新聞稿內容引據法令更正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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