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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高雄關110年3月31日發布「籲請民眾留意輸入供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數量規定」新聞稿內容

        高雄關110年3月31日發布「籲請民眾留意輸入供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數量規定」新聞稿,內容引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7月15日另行訂定發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特此將原新聞稿內容引據法令更正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第1、2款。


業務承辦單位:法務緝案組
電話:07-5628336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4-08 更新日期:2021-04-08 點閱次數:1150